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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哲学论坛]实施宽严相济政策与罪犯改造创新
作者:郑 祥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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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以宽严相济政策为引领,在监狱工作领域提出了组建专业化监狱、实施梯度监区管理、调整减刑假释政策、重视行刑自由裁量权运用等与社会相衔接、以短刑犯改造为重点,提升监狱改造罪犯功能的新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罪犯改造;政策;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6—0130—06
       一
       重新犯罪率是国际上认同的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一个坐标,国务院《罪犯改造白皮书》曾向全世界宣示:我国“重新犯罪率长期控制在8%”以下,以说明我国的罪犯改造成就。近十几年来,大多数省份的重新犯罪率都突破了两位数,有的达到20%以上。于是,许多做实际工作的同志否认这个标准,说现在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犯人在监内改造得再好,释放后找不到工作,没饭吃,没人管,或被犯罪团伙拉走,或者自己又铤而走险,不能把重新犯罪率作为评判监狱改造质量的标准。一些专家学者也附和这种观点,怀疑这一标准。
       福建是沿海省份,人口流动大,外省籍犯人多,研究这一问题对监狱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意义。我们的研究有如下发现:
       1、流动犯罪常态化。对3000名重新犯罪人员调查,初次犯罪地在家乡的占68%,异地的占25%;再犯时,在家乡的下降为56%,异地的上升为39%。也就是说,这些重新犯罪人员在初犯时,已有1/4的人是离开本土犯罪了(如果在非重新犯罪人员中调查,这个数字将更大),而到重新犯罪时,异地再犯罪已占了四成。折射出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迁徙的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2、重新犯罪与社会转型同步,呈波次性上升。大致6年就有一个周期,且比犯罪的上升波晚一个周期。从“文革”结束的1976年起算,到1982年就出现第一次的犯罪高峰,于是,有了著名的“83年严打”。此后,大约平稳了6年,1989年又出现新一波的犯罪高峰。与这一波相伴随,出现了第一波的重新犯罪高发,重新犯罪率突破了长期保持的8%的控制线,达8.82%。此后大约又过了6年,1996年,出现第三次的犯罪高峰和第二次的重新犯罪高峰,此次高峰期,来势凶猛,1996年押犯数比1990年翻了一番,重新犯罪率进逼两位数,且没有明显的落潮期。到2001年,只有5年多,又出现新的一波,犯罪周期有缩短的趋势,重新犯罪率节节攀升,2001年是10.79%,2002年是11.35%,2004年达13%,在高位呈上升性的持续振荡。还伴随着高达20~25%的重案率,对社会造成很大的杀伤。
       3、重新犯罪人员刑期结构比例呈倒挂型。初犯中刑期在3年以下的占55%,刑期在5年以下的占70%,而在重新犯罪中,判10年以上重刑的达30%,占首位;5年以上10年以下中等刑期与3年以下短刑期的并列第2位,达24%。这里就可以清晰地看出:A、初刑为5年以下短刑犯的在重新犯罪中占绝对多数,是拉动重新犯罪率攀升的最大量能;B、重新犯罪重罪化了,对社会的杀伤更加剧烈。
       4、重新犯罪短周期化。重新犯罪人员中,前次刑满释放后1年左右重新犯罪的高达40%,3年内重新犯罪的高达60%,尖锐地拷问监狱(含劳教所、看守所)工作、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和治安综治工作。这两个数字与上一条讲的5年以下短刑犯占70%,3年以下短刑犯占55%相映证,6年一次的重新犯罪上升波现象就可以得到解释了:3至5年的刑期,扣去减刑,在监内实际服刑2至4年,与1至3年的重新犯罪高发衔接,刚好在6年左右。
       5、安置帮教缺位,灰色势力与我争夺。重新犯罪人员中有30%的人员在初次刑满释放后没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也没受到追究的。当地政府对这些人刑释后的生活、工作过问关心率很低,在问卷调查中发现,这些人刑释后当地政府曾过问的有15%,开始有过问后来没有的占20.4%,从未过问的占64.6%;就业渠道为政府安排占4%,家人介绍的占33%,朋友介绍的占34%。这虽然仅是一个参考数字,但可以从某种程度上看出当地政府关心过问不够。尤其是朋友介绍这一情节,含有很大的重新犯罪的危机。这些服刑人员的朋友能是什么样的人?在访谈中印证,这些所谓朋友介绍的工作多为灰色行业,如迪厅保安、赌馆保镖、桑拿浴、洗头店皮条客等等,这些行业本身就含有很大的重新犯罪的可能。
       从上述发现,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是单纯的“严打”没有扼制犯罪和重新犯罪。“严打”打了20多年,福建押犯上升了两番多,重新犯罪率上5个百分点。二是犯罪与重新犯罪上升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单纯的“严打”在传统的重刑主义影响下,游离了打击的重点。如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农民的迁徙,而在缺少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单独承担了其中的艰辛、磨难,甚至灾难,许多人找工难、没饭吃,铤而走险,由此走上犯罪道路。从公平正义的视角,社会有责任,不能都由他们自个买单,有丰满的从宽背景和理由。但在“严打”的背景下,异地犯罪,没钱没关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判可不判的,判了,助推了短刑犯的急增,造成了重新犯罪的基数急剧扩张,同时重新犯罪的增加又推高了犯罪绝对数和重案率,助推了一次次犯罪高峰的到来,恶性循环。三是怀疑重新犯罪率座标占不住脚。罪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犯,不能说与监狱改造罪犯质量无关。但从广义犯罪看,又不仅是监狱一家的问题,劳教所、看守所的短刑犯和劳教人员,也属此列,而且占很大比重(我在一个监区访谈重新犯罪人员,20人中竟有7个属这种情况,尤其在看守所,相当一段时间其身份还是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没受什么教育改造,交叉感染较严重,这些人纹身现象多从看守所开始)。四是在短刑犯急增的情况下,监狱机关(包括劳教机关、看守所、收教所)缺少认识和应对之策。长期以来,监狱关注的重点是长刑犯和顽危犯,对短刑犯和初偶犯重视不够。而恰恰是这些人刑期短,受教育少,对国家刑罚威慑体会不深,认罪服法不彻底,甚至没有认罪服法,还存有报复社会的心理,出狱后,成为了再次拉动重新犯罪的源头,暴露出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弱点。五是在短刑犯成为犯罪和重新犯罪主流的情况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抓手和重点没找准。关注了大要案,却忽视或没下耐心细致的功夫去处理那大批量的、在罪与非罪边缘徘徊的人群,疏失了安置帮教工作。安置帮教体系薄弱,政法各家及社区缺少衔接协调,帮教安置工作不到位,也是重新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司法界正在热议的社区矫正在现阶段还不能代替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代表了世界行刑文明进步的一种趋向,但与中国目前的实情有较大差距,因为,它的面还难于遍及全社会,如短刑犯的主要来源地农村没有规范的社区管理怎么办?两者要一起抓,不偏废。六是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抓准了当前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一方面,它抓准社会转型期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单纯“严打”政策做出了调整,由以严为主的“严打”到宽严相济,不仅两者并重,而且呈现刑罚的宽缓化,扩大教育挽救面,缩小打击面,为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加进了新手段,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进了新内容。
       另一方面,它正确把握了国际行刑轻刑化的趋势,继承和发展了我传统的宽严相济思想和政策,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三者中找到了契合之点,必然发挥出巨大的威力。
       二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解读是,宜宽则宽,宜严则严,宽严相补,统一协调。权威机关和许多学者都已对它做了权威性、深层次的注释,尽管有些差异,如:有“宽严并重”说,有“以宽为主”说,有“历史传承”说,有“全球化进程”说,但总体说来,对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是清晰的。然而,从事监狱工作研究的同志还是严谨地注意到,十六届六中全会的阐述与监狱行刑之间的不同。六中全会提出的是“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于是,一些同志提出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院、法院的事,不关监狱什么事,监狱只是刑罚执行,而不是刑事司法.,这不无道理。但我认为,领会六中全会精神,重在理解其指导思想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而不在其具体指向及周延性。六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标志着我国刑罚思想的一个重要转变,由侧重惩罚报应、重刑主义转向“轻轻重重”、行刑轻缓化,在犯罪与重新犯罪高发、与犯罪作斗争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它对整个政法工作,当然包括监狱工作,都有很强针对性的。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政策为指导,从罪犯结构性急增、短刑犯突显、从重新犯罪呈周期性、短周期化、重罪化这些情况出发,建议监狱工作应作如下改革:
       1、组建专业化监狱。对此有如下考虑:(1)它从体制上将“三分”和处遇定型化、制度化、专业化。分押、分管明晰了,在专业化改造的进程中,累进处遇这个被称为“一百多年来最有生命力”的矫正制度的地位必然凸显,其层次明晰、处遇分明,有效激励的作用必然得以充分必挥。应该说,有了这样的监狱,不管是“三分”工作还是累进处遇,要在执行中大走样就不容易了。专业化监狱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与“三分”工作、累进处遇的结合和贯彻,可以看作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一种实现形式。(2)从技术角度看,专门化、专业化是实现改造质量跨越式提升的根本途径和必由之路。只有在专门化的条件下,才能建立起一整套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管理科学严密、刑罚执行到位、政策运用充分的分类改造体系,改变几十年一贯制的、粗放的、大呼隆的改造模式,对日益复杂化的犯罪情况开展具有特效作用的工作,全面拉升监狱工作水准和改造质量。(3)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便捷为建立专门化监狱提供了条件。原来按地域设监狱的模式必然要因条件改变而改变,不一定要按行政区划设监狱,如福建的厦门监狱和漳州监狱只有半个多小时的车程,有何必要设两个同一类型的监狱呢?有的一个城市还有两三个同类监狱,可以对现有一些监狱实行专门化改造,组建专业化监狱。
       专业化监狱筹组中首先考虑建短刑犯监狱。其理由:(1)短刑犯是推动重新犯罪率攀升的最大量能。重新犯罪人员中初犯为3年以下的短刑犯占55%,5年以下的占70%,清楚说明,短刑犯是推动重新犯罪率攀升的主要元素,扼制重新犯罪的攀升,必须突出短刑犯的改造。(2)短刑犯多的特征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因为,它是与社会转型密切相联连的,具有社会历史性的特征,在这个时期结束之前,社会病灶不会根本消除。短刑犯多是社会肌体健康状态的一种晴雨表式的反映,在现阶段这种现象会有波动,但不会消失。因此,在建设专门化监狱过程中,有必要率先组建短刑犯监狱,关押和改造刑期在5年(或3年)以下的短刑犯。(3)短刑犯改造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数量巨大,情况复杂;其二,服刑时间短,受教育时间有限;其三,从善从恶两个向度都大;其四,改造任务急、难度大;其五,罪轻刑短有迷惑性。需要对他们实施专门化的、针对性强的改造,才能凑效。(4)短刑犯被忽略,没改造好就混出法网现象突出。在一般监狱,常因其罪不重,很快就要刑满释放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在工作中排不上位置,让一批没改造好的人员混杂着回到社会,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再犯,直接冲击着重新犯罪率指标,给社会造成新一轮甚至更大的破坏,严重损害了监狱机关的形象和社会信任度,对国家刑罚制度形成严重的挑战。(5)短刑犯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实现刑罚轻缓化的主体群。如前面所述,短刑犯多有偶发性、或然性特征,是教育挽救的主要对象,对他们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管理,便于政策的兑现和落实到位。如一些短刑犯在一般监狱连减刑的机会都没有,而在专门化的短刑犯监狱则可能视情节给予监外执行、或外出试工。(6)短刑犯监狱是改变传统监狱重防卫轻社会的一种新形式。短刑犯监狱必然要大量面对刑满出狱和社会安置,可采取与一般监狱不同的社会开放度,大力推动社会爱心帮教,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短刑犯、初偶犯的挽救帮扶,探索改造与回归、监狱与社会对接的实现形式。如举办与国民教育接轨的文化教育、联办面向社会的出监职业教育;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业务指导和管理对接;回归人员的跟踪回访等等。(7)目前福建省押犯结构中,5年以下的占42.6%,2年以下的占29.4%,如此突出的比重,也不能不从监狱发展战略上予以关注。(8)突出短刑犯改造,是确保改造质量整体平稳、有效地扼制持续攀升的重新犯罪率及重案率的关键之举。一方面,它的针对性改变了一锅煮的改造模式,可以有效阻滞没有改造好的人员从法律的网上溜掉。另一方面,它可以专业化地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创新出一整套新制度、新技术、新理论,对短刑犯实施标本兼治的有效改造。按照押犯增长率、押犯构成比例、新增押犯构成比例、重新犯罪人员构成比例等因素测算,解决短刑犯改造质量问题,就有可能将重新犯罪率压回到两位数以下,甚至8%以下。总之,组建短刑犯监狱完全符合六中全会提出的宽严相济政策和新时期与犯罪作斗争的新情况。
       2、实行梯度监区管理。近年,我国在学习国外经验中提出了建立高、中、低不同等级警戒度监狱的概念,从形式上看,它有某些现代化、与国际接轨的色彩;而从内容看,则我国在《监狱法》颁布前即有之,原重型犯监狱和普通监狱,即相当于国外的高度戒备监狱和中度戒备监狱;劳改队,多是野外作业,则相当于国外的低度戒备监狱。从实际运作过程看,高度戒备监狱和中度戒备监狱,没太大问题,而低度戒备监狱则问题很多,各省每年脱逃的犯人绝大部分是从那些野外劳动单位跑掉的,福建某劳改农场曾创过一年跑大几十个,脱逃数占全省一半的纪录。因此,这类低度戒备监狱在近十几年的布局调整中已逐步被淘汰,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中提建低度戒备监狱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作为监狱是不能不高度重视警戒和防逃的,监狱必须是先有安全,才有处遇,先不逃跑,才有人权,我以为,以人权为标榜,搞不设防监狱,做不出什么好文章,因为其思路有问题,至少在目前中国是这样。
       但是,在监狱内部可以搞梯度监区。在同一监狱内,类似工厂的生产线,从犯人人监到出监,按五级(一级严管、二级严管、普管、一级宽管、二级宽管)处遇设置出等级分明的监区,条件不具备的按三级,即严管、普管、宽严。不同处遇级别的监区,配备不同的监管设施和工作、
       学习、生活娱乐设施,实行宽严不同的管理制度。不仅从软条件更从硬设施上解决处遇不清、赏罚不明、激励不到位问题。在分级处遇监区的框架内实行分押、分管、分教,重点解决长刑犯与短刑犯混杂、交叉感染的问题,实际上,重刑犯对轻刑犯的污染程度超过同级不同类犯人间的污染程度。分类不纯造成犯人间恶习相互影响是可能的,但可以通过干部的细致工作加以克服。要看到,分类不纯造成犯人间恶习相互影响是监狱工作质量问题,累进处遇不落实是政策不兑现、法规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梯度监区可以将累进处遇和政策兑现定型化,也就是将改造过程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定型化,有效规避人为因素和外在影响对刑法执行的干扰,保证其科学性和不走样。在分级处遇的基础上,又能进一步细化“三分”工作,实现“三分”处遇的有机互动,在改造罪犯中发挥整体功能。
       3、改变减刑过宽,假释、保外过严的现状。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是我国长期实践中遵循的一条经验。监狱给犯人以激励不外乎是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减刑期到,即可释放,回归社会;假释和监外执行是人回到社会却仍属服刑犯人,若这些人出问题或重新犯罪,则有一个责任反朔的问题。于是,法院不愿判,监狱机关不愿办,公安机关不愿接。在这样的反差之下,减刑就成为可以为犯人争取到最多激励、同时执法机关责任最小的一种形式。于是,通过监狱机关的长期争取和检察院、法院的理解、支持,逐步扩大了减刑的面,目前,全国监狱的减刑面基本上都在20—30%,京、津、沪等大城市还达到30—40%。而假释面只有2%,通过保外就医而获得监外执行的更少,很多是保外就死。显然,减刑过宽,保外、假释过严。这样,一方面,让一些没有改造好的人有机会搭车减刑,回到社会后重新为恶,加大了重新犯罪的比率,重新犯罪人员中,半数以上都有减刑记录;另一方面,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的初偶犯、过失犯、短刑犯因刑期过短无法减刑,又无法得到应有的假释待遇,改造缺少动力;一些确实有病的,也难以得到及时回社会医治的待遇,有违人道精神。该宽的没宽到位,该严的却有漏洞。
       作为罪犯改造激励因素的假释和减刑,我虽然不能赞成简单化地说改造政策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但两者至少应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不应该出现这种畸严畸宽的局面。尤其是在短刑犯数量巨大的情况下,许多短刑犯从看守所转监狱时,已没有获得减刑的时间了,在改造的评价和激励上有失公平,罪重刑长有减刑机会,罪轻刑短倒得不到,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假释、监外执行的激励作用。同时,它还可以发挥法律救济作用(特别是对初偶犯)、回归监控作用(监外执行其身份还是犯人,监狱有权监控其表现情况)和社会化作用。这是提高改造质量、帮助顺利回归、扼制重新犯罪的另一个有力的政策武器。搭车减刑的漏洞要堵上,监外执行政策要放开。
       扩大假释面和放宽监外执行条件已探讨多年,执行中却不见进展,我以为关键要解决几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假释和保外就医是罪犯可以享有的一份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刑罚执行机关的恩赐。也就是说,这项工作是刑法执行机关必须去做,对每个犯人都要做出衡量的,至于能否达到条件,获得假释或监外执行则是另一回事,而不能因怕负责任而不去做。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和人性化管理,是当代行刑制度变革和进步的基本要求,而维护罪犯人权和人性化管理,居首位的就是要维护他们的权利。如果连正当的权利都得不到维护,何有保护人权和人性化管理?这一点上,学术界提出监狱长要代表犯人利益是有道理的,而且不仅是监狱长,所有刑罚执行机关都应注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化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第二,既然假释、监外执行是罪犯可享有的权利,那么,在这一过程中出问题,刑法执行机关只负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的反朔责任。第三,假释、监外执行符合当前与犯罪作斗争的新特点。一方面,它适合社会转型而大量出现的短刑犯、初偶犯和青少年犯罪;另一方面,它符合当代行刑轻刑化、非监禁化的新趋势、新要求,是从刑罚执行层面破解诸如监狱人格、回归障碍、刑释第一年重新犯罪高发期等问题的有效途径。第四,扩大假释面和放宽保外就医条件,要形成具体的条文,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如哪些对象可适用于扩大假释,扩大后条件如何,尤其是要研究表现好却已没有减刑机会的短刑犯的适用问题。第五,要加强监狱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办事公开,注意执法人员逃避监督和监督人员权力寻租问题,防止扩大假释面和放宽保外就医条件成为腐败分子搞权钱交易的新筹码。
       4、重视监狱行刑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自由裁量权,法学界还没有统一定义,大致有这样一些说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也就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执法者有便宜行事的处置权;“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非常笼统而具有弹性的情况下,对司法者灵活处分具体实务的许可”,是说在法律精神的主导下,执法者便宜行事。不管怎么说,不外乎两条,一是依法律精神办事,二是有一定自由度。自由裁量权在监狱行刑中广泛存在,如会见,《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在此以外的人能不能见,没有禁止性的条文,这就为监狱机关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监狱的自由裁量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罪犯管理的自由裁量权,如分押分管的人员编队;累进处遇的处遇条件和晋级条件掌握等;二是刑罚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如考核评等;岗位分值确定;监外执行条件适用等。这些自由裁量权在改造工作中有很大作用,运用得当,能彰显法治,弥补法条不足;运用不当,则杂弊繁生,扰乱监管。
       运用宽严相济理念,正确行使监狱自由裁量权,当前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把以改造人为宗旨意识、宽严相济政策精神贯彻到干警的执法行为当中,提高用权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第二,要认真对付妥协性执法。如刑行原则向社会潜规则妥协,有关系、有背景的从宽,没关系、没背景的从严;刑罚管理制度向劳动生产效益妥协,为了生产效益,不惜破坏刑罚管理制度,搞双超劳动等。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在改造罪犯中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防止不当执法,有效提升监狱的改造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