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国学、西学与现代中国]边界与冲突
作者:李 琼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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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本文试图以变动发展着的边界为理论视角。通过对一个冲突案例的解剖,分析其间多元利益群体冲突存在的分歧及引起冲突的利益、权力和权利等构成要素,探究社会冲突发生的领域,力图解释社会冲突与社会结构变迁之间的内在关系,进一步认识构建和谐秩序的微观社会基础。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冲突;边界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5—0129—08
一、研究对象
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正如英国社会学家达仁道夫所言,一定程度的社会冲突其实是无法避免的,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剧变中的社会。伴随着我国现实社会冲突问题的经验性积累,急需进行不同视野的学术观察和理论研究,尤其是需要对一些社会冲突事件进行个案形式的深入研究。近年来,由于社会变迁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利益群体兴起以及观念转变等问题,社会利益以及相应的干群关系的紧张,人们采取集体行动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是转型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它在某种程度上客观地反映了社会利益整合及社会秩序状况。
本文即是以一起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为研究对象而进行的个案研究,并试图以该个案的研究为基础,提出社会冲突的内在核心问题并进行相关理论探讨,进而体现该课题的现实针对性及其学术价值。
该个案是2002年7月7日发生在S县的“7·7”事件,是一宗因利益分配问题而引起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其间充满着矛盾、冲突甚至大规模抗拒的过程。直接原因是由于托运市场整治而带来经营业主与托运业主之间的利益磨擦和冲突,以S县托运站非法扣压经营户车辆,导致互相冲突为导火索,爆发的近万人冲击县治机关、公安局、武警驻地、交警大队以及托运城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此事件前后,该县还不断发生因托运问题而引起的打人、杀人等事件。同时,也有多起集体上访事件发生。2003年2月,有人组织酝酿第二次“7·7”事件,但最终被遏止。
二、研究视角
在对此案例进行为期三年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始终在思考着如下问题:如此一个群体性冲突事件,它们构成冲突的因素及其发生作用的主要、次要等因素究竟是什么?在这个冲突事件之中,各种利益的交汇、矛盾为什么没有得到应有的安排和调整?也许,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应当是最重要的问题,那么,各种利益之间及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合适的边界呢?
为此,本文试图提出一个“边界冲突”概念,作为该事件研究的一个理论工具。齐美尔曾提出,“也许在各种个人之间以及在各种群体之间的大多数的关系里,界限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重要的。”“恰恰因为在这里,变动、扩展、入侵、融合更加易于理解得多,……它是两个邻里之间的那种统一的关系在空间上的表示,也许可以把这种统一的关系称之为防御和进攻的紧张状态。”“在空间里的一条线上研究这种事件,相互关系在积极面上和消极面上都会变得十分清楚和可靠。”本文采用“边界”这个术语,来描述的既不是各个国家在空间或地域上的中断,也不是以之譬喻社会和文化上的中断,而是指区分相互冲突的某些组织或群体之间的一定界限与相互作用的中介环节,亦是一定时期内它们交互作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处于冲突过程中的社会主体能够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输入什么、输出什么,关键取决于该主体与其外界环境之间在不同范围内各自在调整、控制能力等方面的对比关系。这种渗透在相互作用过程中不断变化着的对比关系,实际上决定着其整体调控作用范围的一定限度的变化,即决定着其边界的变化,这些变化亦真实地体现着各组成要素作用和范围的相对界限。因此,边界问题能够突出地体现着各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群体及其与环境间关系的复杂性征。本文提出“边界冲突”的概念,是指发生在边界的以争夺利益、权力、权利等为目的,以打击或削弱或消灭对方为目标而进行的各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三、个案分析
(一)分化——利益冲突及其边界
人们对利益的认同、维护和诉求是基层社会民主得以内生和发展的动力基础。“7·7”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提,是利益分化以及利益群体的构成。此群体性冲突事件的主角是基层管理阶层、市场经营业主群体和托运业主群体三方面的非正式群体。每个利益群体都为各自的利益追逐不同的对象,并且试图保护各群体自身不同的利益取向。下面,我们将对“7·7”事件中行动者的分析,探寻他们如何通过竞争、协商、合作、谈判和交换等形成各方的博弈规则,借此观察利益群体的形成过程以及利益群体间冲突发生的基本脉络。
1.经营业主与托运业主群体间的冲突。S县有关管理部门基于有关托运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试图改变其混乱的状况。然而,在整顿托运市场的决策前,并没有充分考虑经营业主、托运业主及相关利益阶层的需求和切身利益,造成经营业主与托运业主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一线一站”的经营模式造成了托运线路的垄断,在失去自由竞争的前提下,一些托运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趁机抬高运价,这在客观上增加了货运费用,而增加的费用让市场经营业主一方承担。据工业品市场经营业主反映,托运市场整顿前后的价格比大约为1:2.5,这种价格壁垒明显损害了所有市场经营业主的利益。工业品市场内一些经营业主告诉我们:托运原来是搞市场竞争,现在集中到托运城。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集中到那里,便于监察管理,像一些录像带、黄色书等东西是要查的。原来是竞争,现在是垄断。原来发一包货是3—4元,顶多5—6元就可以了,现在是7—8元,有时10元。价格的提升,使得工业品市场内许多经营业主和外地进货的商人,采取自己带车进货的办法,以降低其到专门托运站点进行托运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货物运输量的减少,自然引起了新建托运城内托运业主们的不悦。为保护他们经营的“唯一性”,托运城货管办对外地到S县进货的车辆实行稽查,以此方式来推动整顿措施的到位。一些托运业主也自行上路稽查、非法扣车扣货,如果与对方交涉无果,就以阻挠运输等手段挑起事端,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要求对方补偿,威胁甚至殴打经营业主,时常引起事态扩大、矛盾激化的打人杀人事件。
2.托运业主群体内部的纠葛。由于托运行业是个成本低获利高的暴利行业,加上管理不规范,托运业主们为获得各自更多的收益,导致行业内部矛盾突出和竞争非常激烈。当利润达到百分之百时,人们就不顾一切,而托运就是这样一个暴利行业。政府管理部门对托运行业进行规范管理,受到多方面的阻力影响,新建的托运市场并没有按照市场规则组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经营,业主的经营方法、管理模式都比较落后,“一线一站”的经营模式与S县自产商品量少、市场占有率低的实际不相适应。同时,沿用个体经营的老套路,致使原170多家托运站业主组合进入“一点一线”集中经营的只有70多家,余下的托运业主之利益亦受到冲击。而
留在新托运市场经营的部分托运业主为了保持巨额的利润,继续变相经营,与未组合上的托运业主争夺货源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和处置。托运站的问题是很多矛盾纠缠在一起的,怎一个“黑”字了得,解决了这部分的问题,那个部分的问题又出来了,一环扣一环,根本搞不清楚。托运成本小,但拉关系、买线路牌都是无形的成本,这些成本很高。不了解不清楚,一了解吓死人,太“黑”了!
3.经营业主群体与基层管理阶层间的矛盾。部分官员在执行政策中的走样,特别是一些干部违法行政,使经营业主们产生对政府政策的抵触情绪。S县相关管理部门的官员也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我们在决策过程中,对规范托运市场后将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对工业品市场个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分析研究不够,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但在方案中,未能出台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当利益双方矛盾激化时,这些管理官员往往是消极应对、相互推诿,存有等待和观望的想法,最后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这些矛盾问题中,也可以发现科层制下存在着隐性的非正式利益群体。作为政治系统组成要素之一的利益群体无疑对公共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为利益群体不仅是公共政策的主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客体,同时还是政策环境的组成要素。他们为了自身的私利,当某项政策的推行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需求时,在执行的过程中会显得比较积极和配合;反之,其可能会出现不合作的态度,从而导致“信息匮乏”或“信息失真”现象,使得政策难以在实践层面上得以执行。 4.托运业主群体与基层管理阶层间的失衡。政府收了托运城每个托运老板10万块钱作保险金。虽然政府试图对托运市场进行规整,但一些经营业主仍然用自己包车的方式托运货物,这降低了托运业主的收益,自然也引发了一些托运业主的不满:原整顿过程中实行“一线一站”,他们中相当一部分买断了经营线路;而现在实行“一线多站”,其他站点又恢复经营,而买断成本又没有回收。这些业主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出面制止,其中个别人扬言,如果有关部门不出面制止,他们将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制止。从这些利益的纠合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式的政府行政机构作为管理阶层,与托运业主非正式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绞合。当其对某项政策持肯定的态度时,他们通常会输入有利于该项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信息,以维护该项政策的顺利推行;相反,当其对某项政策持否定的态度时,则往往会输入不利于该项政策推行的信息,以阻碍或反对该项政策的推行。因此,利益团体对政策监控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5.其他相关利益者的不满。市场周边原托运站址出租户因托运站点的搬迁,从而失去了其房屋出租和到托运站搞装卸等收益来源。政府管理部门对于给他们造成的空房损失,只强调了规范,没有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致使他们也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
另外,还有一些人借此事端,发泄不满情绪。“7·7”事件涉及人员众多,其间关系复杂。情绪高涨,难以理智地对待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部分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过的人员,则试图利用这种时机,积极参加组织、策划、怂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参与行动,致使原本可合理解决的途径偏离了正常轨道,导致冲突性事件的发生。
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社会冲突之所以经常出现,就在于社会群体之间始终存在着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并认为社会利益关系紊乱是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矛盾扩大或激化的根本原因,也是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之一。从“7·7”事件中,我们发现,各利益群体都有明确的利益取向和意识,了解自己的利益所在,并采取行动保护各自的利益范围,其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冲突趋势。“冲突是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支配群体与被支配群体间对立的产物。”关键是利益问题,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7·7”事件是利益冲突,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冲突的加剧并表面化,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导致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冲突常常出现,这是群体性冲突事件最为重要的原因。利益分化与利益积聚同步发展的趋势,形成了目前各利益主体间的复杂关系。而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和身份特征,也就决定了各种权力相互交错,体制性规则和习惯性手段相互兼容,形成以经济利益为表达方式的交叉式综合结构。这必然会驱使各方努力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条件,导致的结果是:“更少利他,更多利己”。如果权利原则缺乏,人们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就将由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强者的时候,更易于使强者以侵犯他人利益边界的方式取得了自己需要的超额实现,弱者愈益处于被剥夺的境地。此时,社会冲突更易于形成。
利益边界空间存在的渗透压力,其实质乃在于相互间的利益分配。这主要是因为开放求利的不同利益群体双向渗透时,常有围绕利益分配而形成的各种摩擦冲突。但所谓冲突似乎并非解不开的死结,在不同利益群体愿意以一个多方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落实、兑现其预期利益时,他们即会在多个双向渗透中通过讨价还价达成谅解妥协。由此可见,利益冲突的边界也许存在于显性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的对比中。
从利益边界角度观察利益冲突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相关性,就在于:在某种意义上,当利益冲突超过边界限度或得不到控制时,势必会对社会的存在构成威胁,从而也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冲突,政治制度便没有必要存在,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和谐,政治制度也无从建立。”所以,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调节、缓和利益冲突,把它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边界范围内,而不是消除利益冲突。实质上,社会稳定反映的也是利益冲突边界相对平衡和缓解的一种状态。
发生利益冲突的边界是在追求利益优化的情境下发生的,包含有反映个体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等利益边界。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互动,使利益边界移动,在一定时候出现临界现象。处理临界问题,首先,必须划定明确的利益边界线,把握利益相容和增进原则,寻求共生利益。其次,使得利益冲突制度规范化,实现社会公正。再次,整合利益观念,确认逐利行为的边界。对利益冲突进行社会整合的关键,是在利益的边界空间寻找一种利益张力平衡的机制,进而形成一个动态、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
(二)重叠——权力冲突及其边界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所带来的缺陷,引致了许多利益冲突或使利益冲突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近年来,S县有关管理部门制订了一系列鼓励经济发展的政策,但不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肠梗阻”现象。由于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等级性、扩张性和易腐性等特性,国家公共权力的使用者都容易滥用权力。S县政府在某些管理方面行为引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职能的“错位”是指政府干预经济不当,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却阻碍和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经济关系扭曲,社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错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导源于政府的能力,或是由于政府干预超出其边界等等。与市场相比较而言,政府把持相当大的权力,在市场规则供给和实施方面却明显滞后和不力,有碍
市场发育和经济增长。
S县政府在整顿托运行业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去解决托运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矛盾突出表现在托运市场布局问题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在整顿决策中未能充分兼顾商品市场与托运市场及其他相关利益阶层的切身利益,造成非正式利益群体之间激烈的冲突。
后来的县委领导班子换了一班人,整顿工业品市场,托运城有个整顿托运市场管理办公室,现在农业城里面。有人利用这次(“7·7”事件)契机,认为行政干预市场过多,违背市场发展规律,政府只能搞宏观调控。
2.政府行为目标的“内在化”倾向。政府行为的内在性是指用来确定政府内的行为目标,以及用来规制和评价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标准都具有“私人的”内在目标性质。由于公共选择机制本身的缺陷,使个人目标多元化为起点的公共选择很难形成一致性的集体决策,结果往往体现政治家和官员的自身利益或某些强势利益群体的利益,而社会公众又很难对此施加实质性的影响(即无能为力)。
许多被调查的业主认为,近年来,S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但政令不能统一,在管理上缺乏权威,对职能部门没有采取强有力的约束措施,从而产生了“政府行为部门化,部门行为个人化,个人行为利益化”的现象。
县委、县政府对职能部门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导致职能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扶持和保护,而是以执法为名、行收费之实;以规范整顿为名,行恶化环境之实。由于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常常出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市霸行为,导致了许多黑社会势力参与社会利益整合,甚至出现黑势力与政府官员媾和的现象,并由此加剧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团体犯罪的蔓延。一政府官员说:这个托运利润很高,成本很低。所以,很多黑白两道集中在这里。官场的和黑道上的烂仔都想吃这块轻松饭,所以这种托运行业,竞争特别激烈。
事实说明:我国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改变了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并使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发生转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更重要。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在不少地方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黑白合流”阻断中国社会化法治化进程。
3.政府行为派生的负“外部性”。本文所指的政府行为侧重于政府的参与性经济职能,它所派生的负的外部性较大,而正面效应相对较小。特别是政府对市场运行过程的过度干预,极易造成寻租行为的泛滥和新的利益分配不公,既不利于市场效率又不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由于管理不规范,S县托运行业存在着非法运输、不正当竞争等许多突出问题,整顿托运行业、规范市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整顿托运市场时,政府曾明文规定托运业主不准抬高运价,允许外地车辆到S县自由进货。但在执行中,有关管理部门并未认真落实,以致引发矛盾和冲突。
政府不依法办事,随心所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S县作为一个商品集散地,它发展成现在这种规模,它中间一定有很多问题,“7·7”事件只是比较突出的一点。人民发财,环境好不好,关键在于政府的政策到底哪些是好,哪些是坏,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我们和法律有一定距离,不是法律有欠缺,而是执行过程中有些不合适。
政府政策和国家权力本应追求社会产出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它却被统治者用来追求租金的最大化。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这不仅使市场机制扭曲、生产性活动动力下降、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增大,从而损害了市场效率,而且产生了设租、寻租、护租和避租等连锁反应,导致寻租现象的权力等级化、分区切块化和制度定型化,增加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和整个社会反腐败的成本与难度,也由此内在地助长了社会官本位意识的上升和政府机构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公共权力嬗变为私人权力的政治过程。
干部作风不实,宗旨观念淡薄,个别干部为政不廉,是引发“7·7”事件的根本原因。个别干部为政不廉,将权力异化、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腐败堕落等等。权力滥用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异化现象,必然导致腐败的滋生蔓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由于没有有效的制约,很容易造成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垄断和不择手段地牟利行为的大量出现,某些社会行动者可以采取一种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标准或规则,使自己在不同的社会场域处于更有力的地位。同时,在权力欲的驱使下,不择手段争夺各种权力的行为必然产生冲突。
一个社会的稳定结构或“均衡状态”,首先表现为权力结构的相对稳定和均衡。权力与所控制资源成正比关系,权力冲突是社会主体之间为争夺权力而导致矛盾尖锐化的一种综合态势。而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力争夺和冲突,实质上便是对资源控制的争夺。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
有学者认为,转型期发生前,我国是一个政治上高度整合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力量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行政持续实现就要对行政权力范围进行科学划界,退出应撤退的领域,强化应进入的领域。在划清边界之后,界限外的领域政府不要界人,界限内的事情要管足管好。强化权力范围内的行政权力是因为在持续发展整体社会中,既要保持效率,又要维护公平,就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时、主动、效率优势,为此,必须确保合理的行政权力得以强化。可见,就行政权力而言,需要限制的是权力范围而非范围内权力的强度,范围内的权力必须强化。社会实践要求合理划分行政许可的权力边界——这个边界既能够保证使政府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现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又能够充分保证市场的内在活力。加速经济增长的重要任务是在扩大增长要素总量的过程中,通过权力结构的优化和权力边界的明晰,建立起促进和提高要素合力的机制。
(三)模糊——权利冲突及其边界
目前,S县经济发展步入了经济发展调整转型期,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一些产业相继遭到关停清整,触及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同时,市场经济在由自发经济向规范经济过渡期间,市场相对低迷,量的扩张受阻,质的提高趋缓,人们思想观念暂时难以适应。另外,由于市场分配方式的变化,经营业主对各种负担的感受更加直接和敏感。而居高不下的负担容易使他们整体产生心理失衡,一种被剥夺感随即产生,对体制缺乏认同,易与社会不满情绪结合在一起。这样,许多行动者在“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下,积极参与事件之中。同时,行动者之间的互动频率较快,群情激动,行为愈来愈不受理智的控制,甚至出现一系列破坏行为。这些因素对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7·7”事件对S县的影响,对当时的经济有影响,没多久就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人们的心理影响却很深,胆子大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如果再遇到类似的事情就敢于表达自己的不满,敢于向政府争权。
从“7·7”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试图通过非制度手段主动进行利益表达,以自身权
利限制官员的行政权力。社会转型期,作为参与社会活动的行动者,他们不复受单一的原则或规范的规限,动员各自不同的“行事准则库”来应付由社会转变所带来的新情境。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人们往往会选择自认为对己有利的规范或观念,为自己的选择做出解释和辩护。在一定的结构限制中,不同的行动者都具有选择空间,而对某一行动者的选择做出回应时,其它行动者亦有选择空间。正是这种互动构成了社会变迁的轨迹:
其一,对于中国采取的渐进式改革而言,每一项新制度的产生往往都要经历一个从实验到推广再到完善的过程,因而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政策先于法律、新的政策与法律因为不配套而相互冲撞的现象。在行动者的利益观念和利益普遍上升的时代,这些漏洞和矛盾,便为违背规范和主导价值不择手段谋取个人利益、分割公众利益的行为与动机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和托辞。
其二,改革在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诱发了社会行动者越来越高的社会期望,便在期望程度和现实生活水平之间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就造成了相对剥夺感的不断产生和社会不满情绪的普遍蔓延,这是社会冲突乃至社会动荡发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因素。
其三,转型时期游戏规则的多元、模糊或不清,可能会造成社会行动者一定程度的无序运动。同时,非制度性参与和非法参与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权力的边界重叠,同样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相应于博弈均衡状态的行为关系决定、形成各自的损益结果的行为边界,在此边界范围内的活动行为就是个体的权利。权利冲突客观必然地存在于所有社会的权利体系和权利分配活动之中,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主体各自不同的应有权利要求之间、未受法律肯定的应有权利与业已法定化了的现有权利之间的对抗和摩擦。权利冲突本身构成了一定社会权利体系不断丰富和走向平衡的动力基础。就目前社会事实而言,由历史传统力量、现实法治状况、经济生活条件、政治体制模式、公众道德意识等多种因素共同决定,权利冲突特殊地表现为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冲突等。
从实践理性角度看,完全消除权利冲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权利冲突的边界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构建稳定、规范的良性关系模式,使二者之间保持张力平衡。首先,要给各权利主体间的关系定位。其次,通过法律规制合理划分权限。法律规制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人为设定的调节权利关系的约束条件,具有角色定位、划定组织行为以及权利和义务边界的功能。通过法律规制划分权限,就是要明确政府权力渗透的边界和公民权利运行的边界,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对接和协调运行,以保持公共权力体系内在张力的动态平衡。强调对各个利益主体地位的确认,强调权利边界延伸的度,是以其不侵犯其他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和权利为限的。依据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赋予其相关权限,使每个利益主体能够在一个限定的约束条件内,通过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来提高整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