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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国学、西学与现代中国]自组织与社区共同体的自组织机制
作者:杨贵华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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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组织是事物或系统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的过程,但从更深层次分析,自组织还是复杂事物或系统的一种进化机制或能力。自组织理论具有普遍的方法论的意义。社会是与国家、市场相区别的相对自主的领域,社会生活微观层面的整合和协调更需要自组织机制来实现。任何一个社区都要纳入整个城市和国家政治体制和公共管理体系之中。但社区作为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人群社会生活共同体更需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这就离不开自组织机制作保障。自组织更符合社区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本性,从总体上和发展趋势上着眼,社区共同体的自组织优于被组织。目前,我国的社区还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他组织色彩。社区自组织能力还较弱。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自组织机制、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
       关键词:自组织;自组织理论;自组织机制;社区自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5—0117—06
       社区自组织既是一个具有学术蕴义的前沿课题,也是当今我国社区建设中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借助于自组织方法论,在探讨社会生活领域自组织机制的基础上,着重对社区自组织的涵义及其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意义进行讨论,希冀深化这方面的研究,同时为后续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自组织及其自组织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自组织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理解自组织,不能不涉及组织这一概念。组织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事物的一种有序化的过程和构成方式。事物从无序走向有序或从较低级有序到较高级有序的进化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这种方式称作“自组织”另一种方式则是“被组织”或“他组织”,即在外界指令下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就明确地指出:“如果一个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涉,我们便说该体系是自组织的。这里‘特定’一词是指,那种结构或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体系的,而且外界实际是以非特定方式作用于系统的。”可见,自组织首先是作为一个动词被使用的,表征的是事物或系统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的过程和行为。但从更深层次分析,自组织还是复杂事物或系统的一种进化机制或能力。南非学者保罗,西利亚斯就曾将自组织定义为:“自组织是复杂系统的一种能力,它使得系统可以自发地、适应性地发展或改变其内部结构,以更好地应付或处理它们的环境。”我国学者孙志海也认为,“一个系统是否是自组织性系统的标志是看它中间是否存在着自组织行为。”需要指出,国内有些学者在论著中使用“自组织”的概念时,其理解和界定未能与现代科学的规定相一致,如徐永祥在《社区发展论》中将“社区自组织”理解为社区居民自己组建的参与社区整合的组织类型,还有的学者将“自组织”理解为自发建立的非正式组织甚至黑社会组织。这些理解与汉语将组织主要作为是名词使用的文化习惯相关,并由此“望文生义”地将“自组织”看作是组织中的一种自发类型。如果说在尚未有“自组织理论”这一现代科学理论的情况下,这种理解和使用无可厚非的话;那么,在“自组织理论”已成为显学并越来越具有普遍方法论意义的背景下则是应该避免的。否则,就会产生一些基本概念的歧义性。
       自组织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长期演化选择而形成的复杂系统的进化方式。系统演化中的自组织特征极为普遍,而且与人类关系极为密切。但自组织只是在晚近才成为科学探讨的焦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组织理论,并已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自组织理论产生后,就被用来研究社会系统。实际上,社会不仅是一个系统,也是一个具有耗散结构的开放系统。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不仅要与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而且依赖内部众多共同体在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基础上的协同作用。家庭、社区、各种业缘组织、民族等都是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都具有自组织的机制或能力。社会系统的进化实际上就是由众多社会共同体参与形成的一个自组织过程。但有的学者由自组织“已经形成的一套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物质和能量的利用率高的循环方法和道路”,进而认为,被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证明其效率、其组织适应性等重要组织特征都是比较差的,有的甚至与社会演化的总规律背道而驰,最终被淘汰出局。这种论说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实际上,人类社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既有被(他)组织的行为,也存在自组织机制,更多的则是二者不同比重的组合。被(他)组织和自组织作为组织化过程中两种不同的机制,各有其适用的范围和起作用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我们不能无视“约束条件”超范围地笼统断言哪一种组织方式更有效。
       二、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组织机制
       人类诞生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生活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共同体之中。“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况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种社会状况所特有的、自然成长的结构”。在氏族共同体中,人们的物质生产和自身的繁衍以及群体生活的秩序是依靠血缘纽带、传统的习俗以及首领的威望来维系的。这是一种人类发展童年时期的社会自组织状态。后来,随着社会一天天成长,分工及其剩余产品出现带来利益的分化和阶级划分,成员的杂居及其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化,越来越超出氏族及其扩展形式胞族、部落自组织的范围。国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正是在氏族共同体走到了尽头、社会陷入自我矛盾又难以进行自我调节的产物。国家产生后,便将社会置于自己的管理和主导之下。但国家出现后并不意味着社会的自组织机制完全被否定,而是它们相互补充、共同向居民提供秩序、共同调节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它们所占的比重取决于哪类制度安排的代价更小一些。古代和中世纪,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领域的分化程度低,整个社会呈现出明显的“总体性”和“同质性”的特征。社会秩序的维系。更多的来自于国家的强制。只是到了近代,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特别是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形式后,经济生活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民社会在西方开始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资产阶级革命巩固和扩大了这一文明成果,并从政治上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做出了调整。在经济生活领域,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确立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自身的规范、制度、机制得以复苏,并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资产阶级还从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方面设计了一套方法来保障国家和社会间的均衡关系。反映在思想意识形态上,近代西方学者用“二分法”的分析框架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译公民社会)做出区分。如果说,强制性是国家履行职能的固有属性,那么,自主性则是市民社会的活动原则。
       但是,处理好国家强制性与社会自主性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国家和社会关系的问题不可能一次性地获得解决。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自由主义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主张市民社会的独立自主性,要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
       反对国家对社会领域的干预,主张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认为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能够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在自由主义思想的引领下,资本主义经济的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产生了劳资关系紧张、社会冲突加剧、经济危机周期性发生、贫富两极分化、使用童工、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严重地动摇了资产阶级国家统治的合法性。面对挑战,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履行一些社会职能,如济贫、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等。20世纪30年代以后,针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局限带来的经济政治危机,西方国家放弃了长期奉行的“自由放任主义”而推行国家干预,政府不仅广泛地承担了社会职能,而且大规模地介入经济生活中,并左右着社会的思想文化领域。“国家权威的再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又造成了非政治性公共领域的萎缩和公众自主参与的被压抑。”事实告诉人们,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二者各有自身的局限性。也都有起作用的范围和边界。在此背景下,人们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反思,以求走出“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两难困境。当国家从本不该涉足的社会领域退出后,谁来管理社会?社会自组织和第三部门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兴起的。反映在理论上,当代学者的分析框架也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发展为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分法”(甚至有更为复杂的四领域即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公众领域的划分),同时,都重申经济和社会的自主性及其与国家的互动。
       领域分化是现代化过程的重要特征。市场、国家、社会作为三个既相关联又相互区别的领域(这里的社会不是广义上的概念,而特指非政治、非市场的“第三域”)。如何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毋庸置疑,社会领域的存在和运行离不开经济领域的支撑,要受经济的制约,还要在国家设定的政治法律框架下运行。但社会又是有其自身特质、活动内容和组织机制的相对自主的日常生活和公共生活领域。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国家、市场局限性的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社会领域的自组织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市场、国家不占主导的社会生活领域,实际上存在另一种人类关系的协调机制及自组织机制,而且自组织是成本最低和收益最大的一种治理机制。回社会的自组织机制不等于就是自发性,它意味着一种自主且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组织机制,是一个比自主性内涵更为丰富的概念。倡导社会的自组织也不是取消政府,而是要使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组织机制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学术界近年来广泛论及的“治理”和“善治”,在倡导多中心合作参与公共事物管理的同时,强调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不能没有公共管理。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能有真正的善治”。
       在社会的自组织进程中,“第三部门”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关于“第三部门”的界定及其种类划分,国内外学术界颇多争议,但在将之理解为国家和市场之外的非政府非营利部门这一点上,又有其共识。“第三部门”的活动范围正是狭义的“社会”领域,这一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弥补国家与市场的不足,提供了国家不能提供、市场不愿意提供的服务,增强了社会领域的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能力,已成为推动社会走向自组织的重要力量。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下,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一致,社会管理也高度集中。高度集权的社会管理体制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过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抑制了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分化,造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严重失衡以及社会对国家的高度依附。这种现象在原来的各社会主义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其弊端在后来的发展中越来越明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依靠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消除了旧中国散漫无组织的状态,迅速实现了经济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并形成了空前的全国团结,但也由此走上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发展道路。突出表现为:经济活动、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乃至日常生活行政化、政治化,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行政全能型”政府以国家的身份将城市和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管理权集于一身,并通过组建各种全能型“单位”或组织将社会成员吸纳其中加以控制。虽然整个社会被高度组织化,但社会的自组织程度很低。由于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和组织单元缺少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致使经济社会发展失去内在的动力和激励,也就失去生机和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率先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具有了自主安排生产和生活的可能。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促使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调整,企业逐渐告别“大而全、小而全”的“单位办社会”的模式,逐步脱离了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取代国家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小政府、大社会”管理体制发展的要求,政府的职能也开始转变,不仅要“政企分开”,而且要“政社分开”。如果说“政企分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实现经济领域自组织的话;那么,“政社分开”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社会领域的自组织。上世纪80年代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村民自治,被国外学者誉为“草根民主”。90年代以来,国家民政部又在全国倡导和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就是要使农村和城市基层生活共同体从国家领域中分离出来,回归到本真意义上来,并逐步进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有序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民间组织也有了较大的发展。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28.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4.9万多个,基金会90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2万多个。其业务范围涉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公益、慈善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过不断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法规体系和民间组织管理体制。0可见,我国的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围绕调整变革国家(政府)、市场、社会这一全局性关系而展开的。尽管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社会的自组织程度还不高,但经济社会生活中自组织机制在我国的发育和成长,已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将社会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作为四位一体的战略任务进行部署。社会建设就是要改变
       社会依附于国家的“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实现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并在自组织基础上实现自我约束和有序发展,从而达到“强国家一强社会”的目标。
       中国的社会转型必须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但社会建设和管理仅有来自政府的“他组织”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船”。政府不能也不应该包揽一切,而要有所为(宏观层面上政府的社会管理必须到位而不能缺位),有所不为(微观层面上社会管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政府不能越位)。从自组织理论的视角考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是一种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性权力自上而下的“他律”行为,社会生活微观层面的整合和协调更需要社会自身的自组织机制来实现。
       三、社区共同体的自组织机制
       社区作为相对独立完整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有其自身的特征和维系纽带。社区既是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也是利益和文化心理共同体。社区的构成要素、特征和维系纽带相互作用,使社区具有了一种系统质——自组织机制。社区自组织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通过自身就可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进而实现社区公共生活的有序化。
       任何一个社区都是一个大社会或一个国家的部分,因此,社区公共管理体系要纳入整个城市和国家政治体制和公共管理体系之中,并服从后者的管理。同时,社区又属于非政府、非市场的领域,还需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这就离不开自组织机制作保障。如果说秩序是社区共同体良性运行和发展的条件,那么,自组织则是其内在的实现机制。自组织机制更符合社区共同体的本性。所以,从总体上和发展趋势上着眼,社区共同体的自组织优于被组织。世界范围内社区发展运动和社区重建的经验充分证明自组织机制的关键作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之所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而充其量只能称作“亚社区”,就在于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体制导致了社区自组织功能的萎缩。社区建设开展以来取得的多方面的成就,最根本的也在于社区生活共同体的自组织机制得到了恢复并开始发育。逻辑和历史的分析使我们深切地体会到:社区发展与社区自组织机制密不可分。
       在社区自组织研究中,涉及到自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问题。如前所述,社区建设在初期离不开政府的推动,社区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也离不开政府的介入,但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公共生活有序化的基础也是自组织,而不应该是他组织或被组织;社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机制也是自组织,而不是他组织或被组织。正如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既不能没有市场机制,也不能没有国家宏观调控(即计划),但要合理配置资源就必须以市场为基础和主要手段,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对社区自组织机制的基础和主导作用的理解上,“社区居民自治”为我们提供了思想上的启迪:社区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少政府,但社区管理既不能以政府的“他治”为基础,也不是政府“他治”和“社区居民自治”的折衷,而要以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即自治)为基础。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是开展社区服务,继之又于90年代初推进社区建设。其基本策略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采用传统的行政网络来动员社区居民配合参与政府的社区工作计划,同时结合市场化策略来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着社区发展缺乏持续的内在动力、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自主参与不足等问题。目前,大陆的社区还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他组织色彩,社区自组织能力较弱,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向着自组织方向前进。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社区自组织机制、社区自组织能力建设的问题日趋凸显出来。
       当前,中国社区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全党上下、社会各界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从自组织的视角考察,社区整合机制由“他组织”为主导向自组织为基础转变是实现社会转型的微观基础,也是实现社区和谐、内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我们顺应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立足当代中国实际,以社会转型为背景,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度对社区自组织机制和自组织能力建设进行深入研究,这既是摆在各级党政部门以及社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面向现实、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重大历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