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村级财政变迁与村民自治发展:困境与出路
作者:黄辉祥 汤玉权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4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财政问题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性问题,财政能力影响和制约着乡村治理的绩效。实行村民自治后,村级财政基础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改革后到免除农业税前、免除农业税后,不同阶段村级财政有着不同的来源。取消农业税后,村级组织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转移支付和经营性收入,这导致了当前村级财政的普遍性困难,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到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治陷入新的困境之中。村级财政要走出困局,不仅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也要拓展新的财源。
       关键词:村级财政;免除农业税;村治困境;制度创新;财源拓展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4—0039—09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县、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与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批准号:02JAZJD810003)和华中师范大学“丹桂计划”的支持。
       作者简介:黄辉祥,博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讲师;汤玉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一、引言
       如果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算起,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于中国农村地区的基层民主形式,已近30年了;如果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算起,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法律确定的制度,也有20年了。20年来,得益于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制度供给和农民自发创造的合力推动,村民自治不仅建立了基本的制度体系,而且也日益深入到乡村田野,成为亿万农民群众的政治实践和日常行为。作为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形态和社区治理形式,村民自治的发展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并不逊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正因为如此,人们将村民自治称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它像春风化雨影响着中国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从根本上改变着农民的生活、行为、关系、思想和观念,可以说,对村民自治活动给以较高的评价并不为过”。村民自治实践在缺乏民主自治传统的中国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成长的烦恼”和“发展的困境”。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变迁,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问题便是其中之一。
       财政,财是政权的基础。从国家层面来看,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与国家共兴衰。财政能力往往决定和制约着国家治理的绩效。因为,任何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经济条件,“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从基层社会来看,村民自治权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力,也离不开一定的财政支持。没有一定的财政资源,村民自治活动难以开展。说到底,财政问题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实践绩效。村民自治正常、有序、健康的发展,需要妥善解决好村级财政基础问题。
       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取消了延续2600多年的农业税,中国农村的发展自此告别“皇粮国税”进入了“后农业税时代”。“后农业税时代”的到来,在给中国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削弱了一些地区农村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并给村民自治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分析免除农业税后,村级财政新格局以及由此而引发的村民自治发展困境,并从制度创新和财源拓展两个视角人手探讨了如何化解村级财政困局。
       二、村治困境:财政变迁与治理绩效
       财政问题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性问题,财政能力影响和制约着乡村治理的绩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实行过不同的治理体制,其财政来源也略有差异。在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治理体制,农民被集中统一地组织到公社中,由公社对农民实行军事化管理。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的财政资源主要来自上级政府调拨或在公社内部“平调”。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在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管理体制上形成了“乡政村治”格局,在乡村社会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村事务。相较于人民公社体制而言,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组织,其财政来源也与前者有所不同。大致来看,实行村民自治后,村级财政基础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税费改革后到免除农业税前、免除农业税后。
       第一个阶段,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到农村税费改革前。这一时期,村级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1)“三项提留”。农村改革后,为解决乡村社会治理的财力问题,国家允许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其中,五项“乡统筹”需要上缴乡政府,而三项“村提留”则留作村级组织开支,成为村级组织(特别是中西部农业地区)的主要财政收入。(2)“三乱”收益。从199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民负担逐渐加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层政府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所造成的,这其中村委会干部也主动或被动地有所参与,而“三乱”所得也部分以返还或奖励形式作为了村级组织财政收入。(3)经营性收入。在一些地区,通过经营公共资产(如出租公共田块、鱼塘等)或村级集体企业获得较为稳定和丰厚的财政来源。也有少数近郊农村则通过搞开发、卖土地而使村级组织获得巨额收入。但对于大多数村庄而言,村级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三项提留”和“三乱”。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村级财政收入相对比较稳定。
       第二个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后到取消农业税前。2000年,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农民负担问题,中央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财政收入除了经营性收入外,主要来源之一就是由改革前的“村提留”转变而成的“农业税附加”。但是,由于“农业税附加”的征收仍然困难,以及“三乱”等不合理的、非法的收费项目被堵死等因素的影响,相比于农村税费改革前而言,村级组织的财政收人大为减少,增大了村级财政的紧张度,特别是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中西部农村地区,沉重的村级债务也严重削弱了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
       第三个阶段,取消农业税后。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5年内取消农业税。2005年3月,他又再次宣布,决定把原计划提前两年,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全票一致通过将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的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后,村级组织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转移支付和经营性收入。这一时期,村级组织的财政状况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乡镇财政普遍困难,债务沉重,严重影响村级财政增收。乡镇财政在农业税免除前,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财政部门收取的农业税费,主要是农业税;地税,
       包括工商、企业,个人所得税;国税(增值税)收入部分。其中农业税要占到30%以上,农业地区则要占到70~80%,地税和国税部分则比例较低。农业税的取消,无疑削减了乡镇特别是农业地区乡镇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这一阶段乡镇普遍存在财政短缺。不仅如此,在税费收取时期因各种原因的乡镇负债也因农业税的取消而无力偿还。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调查统计,全国的乡镇负债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全国负债乡镇占乡镇总数的84%。由于乡镇自身财政困难且债务沉重,在没有其他合理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就会考虑其他的种种办法来缓解财政压力,其一就是减少甚至克扣对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或应当给予的村级其他支出。一些经由乡镇下拨给村里的经费常常被乡镇所截留,从而使得村里得不到这部分资金而使财政上变得更为困难,这无异于“雪上加霜”。令人堪忧的乡镇财政局面,由是也给村级财政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二,村级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沉重,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如果说农村税费改革中村级组织财政尚能从农业税附加中获得些许保证得以勉强维持的话,那么,在农业税完全取消后,则村级组织连这一点微薄的财政保证也失去了。同时,有些村级组织也因此前的公共工程建设、升级达标、高息借钱交税费等原因而负债累累。我国村一级的债务,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根据农业部2006年上半年的抽样调查,估计有4000亿。在一些地方,沉重的债务负担,严重削弱了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
       村级财政困难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到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治陷入新的困境之中。
       其一,村民委员会自身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一定的经费是一个组织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包括办公条件及设施的具备、相关人员的基本工资保证、组织活动的必需经费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财政支持,没有必需的财政保证,组织便不可能存在和运转下去。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维护村庄社区秩序、提供村庄社区公共产品、促进村庄社区发展的重任。村民委员会要想履行好各项职能,首先必需确保自身能够运转正常。但在免除农业税后,当前的村级组织运转陷入困境。一是办公经费没有着落。由于村级财政的短缺,有的村办公设施无法维修,电话费无法交,差旅费无法报,甚至有的村干部反映,取消农业税后,现在连必备的办公用品如笔墨纸砚都买不起,开会时连茶水也没得喝,更不用说会议的误工补贴了。二是村干部误工补助减少甚至拖欠村干部工资。如有学者对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的董岗乡的调查发现,该乡的村干部工资上年未全发放,当年的又开始拖欠。这对本来工资就偏低的村干部来说,很容易使其丧失工作热情,从而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村级有限的财政难以用于公共服务或确实无钱办理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村干部也没有了办理公共服务的内在动力,一般情况下只办理乡镇下压的不得不办的“政务”而疏于村务。
       其二,村级财政“空壳化”,影响村级民主发展。村级财政状况良好的村庄,财源充足,村干部工作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工作上就有极大的便利,可以充分实现自己的工作思路和设想,展示自己的才能,因此,这些村庄的村民对于参选村干部就会报以较大的兴趣,竞选程度激烈。也只有在激烈的竞选中,村民的民主训练才会得到较大锻炼,民主素养才会得以提高。但对于村级财政“空壳化”的村庄,村委会自身难于运转,村干部待遇很差,村干部的许多承诺、诸多设想无法开展和实现,村民就难以对竞选村干部感兴趣,从而陷入“无钱办事、无人管事、无人愿意当村干部”的局面。这种局面,对于刚刚开展民主实践不久的中国农民来说,实在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这样的农村有可能涣散或重新为“恶人”所控制。
       其三,村级负债难偿还,影响村干部形象和威信,治理绩效差。村级负债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民间私人债务,其中有的还是高利贷欠款。这些债务的产生,主要缘于前些年村干部为完成来自乡镇政府的刚性税费收缴任务而迫不得已向民间借的高利贷。随着农业税的取消,村级组织的财政收入锐减,偿还债务的能力也随之减弱。村干部不仅难以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就算是本金的偿还也难以保证。糟糕的村级财政状况,更是令债权人十分担心,债权人只能是想方设法加紧追债。为追讨债务,有的债权人经常性地向村干部讨要,特别是在逢年过节之时,到村干部家登门索债。许多村干部颇为为难:“欠账那么多,上面不管,集体没有,又不敢向群众伸手,就是神仙也没办法。”但“没有办法”也得面对债主的一次次追逼,以致于村干部特别害怕滞留在家,有的被逼无奈只好四处躲避,成了现代的“杨白劳”。债务纠纷不仅令村干部十分为难,也严重影响了他们在村民群众中的威信。村干部的公信力和权威的降低,使得农村社会的治理生态更加恶化。村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许多话语、许多承诺难以相信,行动上常常不予配合,从而出现“干部怕群众、群众也怕干部”的局面,这势必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其四,村干部的减少使村级工作难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后,一些地方为了实行财政紧缩后的配套改革,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合村并组、减少村组干部职数的改革。这项改革在农业税取消后力度更大。一些地方如四川等地甚至连村组长也一并取消了,村干部一般只有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及文书三人,有的甚至实行“一肩挑”,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人兼任。这种改革从财政支出上来说确实是减少了,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新的负面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人数更少的村干部要面对更多的村民。目前,经过村组合并,一般中等规模的村庄为300—400户,大的甚至达到近1000户,按户均4人计,即中等规模村庄1500人左右,大型村庄3000—4000人。两三个村干部要面对这么多的农民,其工作强度与难度可想而知。当前,尽管没有了“天下第一难”的税费收取任务,村干部工作压力比以前相对要小,但仍然有许多事务要做,小的如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会议通知、发放宣传单等,大一点的、较为复杂的如生产组织、工程建设、村民大会的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等,三两个村干部实在是难以应付。因此,农业税免除后,农村社会有组织的共同生产、公共工程建设、“一事一议”等集体行动更为艰难,村级工作难以开展。而村民又往往认为村干部不做事,对村干部越来越不满,甚至赌气地认为,干脆“一个村只要一个村干部就够了,反正他们又不做事”。这种局面容易激化干群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也将影响到乡村治理的绩效。
       其五,村级财政的严重短缺将使村级组织重新依附于乡镇政府,制约村民自治的发展。在收取税费时,由于农民负担的不断加重,农民的抵抗情绪也日益增强,税费收取也因此而逐渐成为“天下第一难”。由于要直接面对千家万户,日益精干的乡镇干部难以独立完成这一艰巨繁重的任务。如果没有村干部的有力支持,乡镇干部甚至连农民家的门都摸不清。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为了使以税费收取为主的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快速有效地完成,只有借助于村干部的力量,并进而将村级组织“行政化”。“行政化”的村级组织,事实上成为了乡镇政府
       的“一条腿”,并与乡镇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依附关系。在这种依附关系中,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干部的自主性日益丧失。这也是村民自治实行20余年后,尽管上上下下寄予厚望,但体制性障碍的存在却使得其实践效果总是难遂人愿的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有专家把农村税费看作是村民自治的一大障碍。依此逻辑,农业税的取消,似乎为村民自治的“本我”复归和良性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另一方面,农业税免除后,村级财政高度短缺,多数村庄陷入财政困境,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维持只有依靠于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乡镇发放,这就等于将村级组织的“生死存亡”置于乡镇的掌控之中。同时,为加强对村级财政的管理,当前许多地方实行“村财乡管”,进一步使得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控制村级的财政来控制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重又沦为乡镇政府的“下级”单位。从乡镇政府角度来看,乡镇政府在取消农业税后将村级组织纳入控制之中主要还是缘于自身财政困难,总有重新向其直接管理的广大农民“抓钱”的内在冲动,这仍然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配合。而这又进一步强化了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依附关系。
       总之,免除农业税后,一方面是村民群众的负担进一步减轻,农业与农村得以获得新的发展契机,但另一方面,新的村级财政困局却又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制约着农村社会的进步。三、破解“困局”:制度创新与财源拓展
       当前,不少论者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正面临着“成长的烦恼”和“发展的困境”。尽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村级财政困境当属诸多制约因素中的重要一环。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如行政进一步放权、社会进一步发育、着手社区重建等,但是拓展村级财政来源、夯实村级财政基础无疑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村级财政要走出困局,不仅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也要拓展新的财源。
       第一,合理划分乡村财权与事权。建国后,我国实行的赶超型现代化发展战略,滋生了“压力型体制”。在压力型体制下,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各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作为政权序列最低层级的乡镇,自上而下、层层下解的目标任务最终会压在乡镇一级。为了完成多种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乡镇政府也采取了向下分解的办法,将“压力”压在了村一级的“肩上”。从而事实上,村一级处在了“压力型体制”的最底层,形成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村民委员会常常要承担来自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事权过多。而与之不相对称的是,乡镇在“下派”任务的同时,并没有将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经费一同下达,这就造成了村委会只有事权而没有财权的现象,即“乡镇点菜,村委会买单”,使得本来就吃紧的村级财政在一次次“买单”后不堪重负。因此,改变这种财权与事权相脱节的不合理体制,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为村级组织减负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必需树立财权与事权相平衡的思想,并建立相关制度。乡镇在“下达”任务给村委会时,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的“委托”办理某些事项,一定要获得委托方的配套经费。如果没有委托方的配套经费,村民委员会可以拒绝配合工作。当然,严格说来,分清哪些是村级自身的事务,哪些是乡镇方面的事务不太容易,但只要是乡镇下达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办理的事务就要有相应的财政做基础,建立“财”随“事”支、以“事”定“支”制度。
       第二,改革和完善乡村财政体制。这里包含几个方面,一是乡镇与上级县政府(县委)的财权与事权也要合理划分,否则,乡镇承担来自县级的事务却不能从县级得到财政划拨,它再把任务进行“二次下派”时,也不可能对村级保持事权与财权的平衡。二是合理确定乡镇的税种。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使得中央控制了那些能够带来高额税收的税种,同时还制定了有利于中央政府的税收分成比例,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从而大为改观。与此相对应,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本级税种及分成比例时,也是尽量满足于本级政府,以本级政府为优先考虑选项,到了乡镇一级时,已是处于最劣化状态,好的税种都被上收,剩下的是零星的、难收的、收入不高的税种才留归乡镇。现行的财税体制,也是造成乡镇财政长期短缺的原因之一。农业税取消后,乡镇的财税收入状况进一步恶化。为增强财政能力,乡镇政府转而将“手”伸向了村级财政,从而导致村级财政状况更为糟糕。因此,要解决好村级财政问题,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地把目光仅仅放在村一级上,必须着眼于乡村财政体制的调整。首先,要对乡镇和县级的税收制度做出新的合理的调整,要给乡镇留出一定的好的税种,确保乡镇有充足的财政收入来源;其次,要适当提高乡镇的税收分成比例,将乡镇企业的各种税收加大比例地留给乡镇财政;最后,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和省级都要加大对乡村的财政转移支付,确保足额、按时地发放。同时,也要考虑在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中央和省级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以减少乡村的财政压力。
       第三,适当恢复村级组织对村民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而言,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等举措,无疑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政策。但从村级财政的角度来看,这又无异于是“釜底抽薪”式的沉重打击。农村税费改革后,捉襟见肘的村级财政,使许多村级日常活动无法开展,一些村民期盼的公共服务难以提供。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农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稳步开展,更与我们实行村民自治的初衷相背离。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一度试图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的方式来解决公益事业兴办难的问题。但由于面临“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困境,“一事一议”的实施效果在许多地方并不理想。为此,为了农村的发展与进步,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适当恢复村级组织对农民收取一定的费用的制度,如重新由村民委员会收取“三项提留”和“共同生产费”。“农户通过交纳‘三提’和‘共同生产费’来换取村级组织的公共服务,理论上并无不妥,可以在实践中改进,而不是一免了之。”当然,必需强调的是,这种费用的恢复和收取,要由村民群众共同决定,既不能强行征收也不能强行硬性规定不能收,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性质。而且乡镇政府可以对村级组织收取的费用进行监督。“恢复村提留、共同生产费这样一些制度化的提取途径,不仅可以保证村级组织的运转费用,同时加强了村民与村级组织的利益关联,促使村民更多地参与村庄治理,也迫使村级组织为村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换取村民的供给从而有事可做。村民与村级组织充分互动起来后,村级治理就有了希望。”
       第四,建立行之有效的村级财务监督制度。当前许多地方实行“村财乡管”制度,这对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由此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村民自治权难以体现。实行“村财乡管”后,村级组织因“无财(无财权)”而无“政”,自治的功能难以发挥。因
       此,为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将村级财权交还村级组织势在必行,应充分相信村民群众能够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真正实现民主理财。而要做到这一点,必要的制度建设是不可少的,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村级财务监督机制。如一些地方,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建立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级民主监事会、“两会决策制”等。当然,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关键仍然在于村民自治精神的切实贯彻,尤其是落实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说到底,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来增强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具有“节流”的特点。
       第五,着力化解村级债务。村级债务的存在,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村民自治活动的正常开展,危害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化解村级债务,要对村级债务进行分类,以“先追债后还债”、“先个人后国家”为原则。首先,是债权的追讨,要追讨单位和个人欠村集体的债务,尤其要对取消农业税前村民所欠的税费尾欠进行追还,这些尾欠不能挂帐、不能勾销,否则就对那些免税前按时足额缴清了农业税费的村民不公平。免除农业税的政策并不等于免税前的尾欠可以免除。其次,是债务的偿还,可以优先偿还村集体欠村民个人的债务;对于高利贷借款,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以高息放贷不被法律保护为由,借以减免利息或只偿还本金部分。同时,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清查,如是村委会干部个人不合理使用(如个人用于吃喝)、不符合正常支出而借债支出的要由经手人个人偿还该笔债务;对于“政策性债务”,如各级政府的“形象工程”、“普九”达标、“村村通工程”等导致的债务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全额或部分承担;其余的才由村级组织根据村级现有资源,如村集体所有的预留的机动地的拍卖或发包所得,或其他财政收入优先偿还债务再图发展。今后,要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新生债务。
       第六,在农村实施公共财政政策。多年来,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的存在,决定着许多方面的二元化。典型的如财政的使用上,城市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都由国家财政承担,而农村的各项建设和发展经费则“农民事业农民办”,甚至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水利维护、道路修建等都是农民出资兴办。农民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处处掏钱的结果,就是农民负担沉重,村级财政严重短缺,难有积累。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属于传统的‘农业财政’,从而造成现代政府体系与传统农业财政的尖锐冲突。”这种格局的存在,对于现代国家整合相当不利。由于“农民难以享有‘国民待遇’,我们的国家就还不是一个‘国民国家’,现代国家的主权基础就不牢固。”有人担心农业税取消后,农民对国家难有认同,这种担心实在多余,关键在于要让农民融入国家的一体化之中,成为平等的主体,否则将农民割裂开来,排斥在国家财政体制之外,才是使农民缺乏国家认同的根源。因此,我们需要逐步实施城乡一体的公共财政政策,“要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头上”。国家应将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五保户供养、义务教育等全部纳入到国家的统一财政之中,这对于缓解紧张的村级财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都是大有裨益的。
       第七,积极挖掘村庄内生财政资源。无疑,外源性的减负和“输血”,都有助于解决村级财政的困境,但是,挖掘村庄内生资源的“开源”方式也值得重视。一谈到立足村庄内部拓展财源,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主张无疑是好的,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呢?毕竟,通过招商引资、调整产业结构等方式发展村集体经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是所有的农村都具备这样的条件。例如,“村村点火、乡乡冒烟”的乡镇企业曾经红极一时,而今有很多已经倒闭。号召多年的调整产业结构,尽管不乏成功的地方,但相当部分地区实施的结果却是“逼民致富”或持续多年农民“增产不增收”。当然,笔者不反对个别条件较好的村庄发展村级企业、招商引资壮大村集体经济,或一些村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一些市场前景好、快速见效的产业,只是以为这种思路一定要谨慎,不可一哄而上、盲目决策,否则又将重蹈一些村庄致富不成反而负债累累的覆辙,使村集体和村民陷入绝境。但另一方面,村一级又确实需要开发内生财政资源以解决财政困境。当然,对于一些集体经济发达、集体财产雄厚的村庄,村级财政问题相对好解决,这类村庄面临更多的是如何规范、民主地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的问题。而对于那些集体经济不发达、村集体共有资源匮乏的村庄而言,如何解决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问题则显得十分迫切。对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如李昌平等建议实行“税转租”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中央政府取消农业税的前提下,各村委会参照农业税的比率,再根据不同地块的地力状况收取地租,或者称作社区发展基金,用于村民自治的行政支出及实现社区层面的初级社会保障及公共品提供的财政基础。笔者以为,此举的现实可操作性略显牵强。徐勇则指出,村民自治的财政资源应该是多元化的,除国家的转移支付外,村庄社区集资和大户捐资也不失为可取的途径。笔者以为,社区集资如确实是为满足农民需求,且钱用得合理并得到群众的监督,还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如何进行集资,如何民主理财,这些问题还有待探讨。大户捐资,可以解决一时之需,但缺乏普遍性和可持续性。
       就如何挖掘村庄社区潜力、拓展村级财源的问题,笔者也给出两点建议:一是“经营集体资产”。发掘村集体现有资源,对于一些可以带来收益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经营”所得充作村级财政,用于村民自治活动。如笔者在农村调查时发现,有的村庄将废弃的几口大池塘进行修整补漏,然后在村内以招标方式承包给村民,承包款用作公用;有的村将预留的机动地发包出去,发包收益也用作公用。二是“预留公产”。在传统中国,公山、公林、公地、公产等公共资源,往往是乡村治理的主要财政来源。如“在第一个村委会发源地的广西,村干部的报酬有三分之一来自于历史延续下来的公田,谁当干部就让谁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归干部本人,作为其办理公事的报酬”。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所有者,土地、林场、山林、湖塘等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可以考虑通过政策手段或法律途径,划定一部分资源留作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全部分到农户,其“经营”收益作为村民自治的固定财政来源,以此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稳定的、可持续的财政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