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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高考的恢复与改革]多利益群体博弈下的大学自主招考改革
作者:张耀萍

《东南学术》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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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自主招考是近年来为拓宽统一高考形式而进行的改革之一。与原有的统一高考相比,高校自主招考赋予高校、中学一定的权力,从而出现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问题。探讨各利益集团如何参与利益分配,以及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模式是当前高校自主招考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自主招考;利益博弈;高考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07)04—0026—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研究”(01JAZD880010)。
       作者简介:张耀萍,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是任何社会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为谁改革”、“是谁收益”、“谁来分配”通常是决定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社会改革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包括多个阶段,涉及个人、组织和各子系统,从而引起了许多链锁反应。个体、组织和利益集团通过受外部力量控制的正规或非正规纽带联系在一起,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力量。因此,建立各利益群体可接受的利益分配模式是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高考改革历来“牵一发而动全身”,其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非其它教育改革所能及。长期以来,统一高考因其形式单一、多样性小等弊端为社会所诟病。构建统一高考的基础上的多样化招考格局一直是高考改革的目标之一。自2003年起,部分高校开始实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这对突破原有单一的招考形式是一次重要尝试。由于高校自主招考扩大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部分地改变了原先统一高考下的招考权力格局,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因此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具体分析这一背景下,各利益集团如何参与利益分配,并试图就如何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利益分配模式做初步探讨。
       一、高校自主招考——招考权力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起源于2001年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以及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江苏三省试行的“自主招生录取”改革。2003年逐渐在部分重点高校铺开,目前实施的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主要是指高校利用自行组织的考试与通过该考试的中学推荐生签订协议,根据学生能力、学识等的水平承诺其在随后的高考中可适当降分被录取。这项改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多样化的高校、个性化的考生与原先大一统的高考三者矛盾激化的结果。
       我国长期实行的统一高考共性大,个性小,品种单一。它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学科的高校的招生统一起来,可以提高招考的效率。但受考试次数以及考试规模的限制,统一高考只能体现各校对生源要求的共性,而难以兼顾各校生源的特有要求。这便在多样化的考生与高校之间设置了一个过窄的通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上的“瓶颈现象”。其结果或是降低了多样化考生与高校之间的配置效率,也使得某些“有才能的学生被淘汰的可能性很大”。而实施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利用自主确定的录取标准和考核办法,可招收—些有专长的偏才怪才或有培养潜能的学生。不仅可以减轻人才的流失,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对统一高考的巨大压力。
       由于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在原有(国家或地方)统一高考的基础上增加了高校的单独考测,而学 生要参加高校的单独考试还必须获得中学的推荐资格,因此与原有的统一高考相比,招考的权力主体在拓宽,除国家(或地方)外,中学和高校不同程度地参与权力分配,原有的权力格局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高校选拔录取新生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长期以来,国家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高校主要依靠高考分数录取新生,招生自主权仅局限在从120%的投档率中选择生源,权力非常有限。试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尽管考生仍然需要参加高考,其高考分数也必须达到该校在该省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但高校在高考之外组织选拔、录取人选学生的权力在不断增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自主命题,自定考核标准。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意在选拔综合素质高和有特长的优秀学生,但各校对什么是特长学生,如何考核学生的特长以及判定学生的素质、能力都有自己的标准,因此在考核内容与形式体现出自己的特色;(2)自定录取标准。各校对考生高考成绩在最终录取使用上存在着差异,发挥着一定录取自主权。例如同济大学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学习优秀及学有专长的自主招生对象,其高考成绩达到同济大学在考生当地招生录取本科提档分数线上者,学校给予一定加分录取政策,最高可达20分”。而东南大学则规定获得自主录取资格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重点本科控制线,即被东南大学录取。
       其次,中学的权力经历从无到有的转变,虽然非常有限。依靠统一高考分数录取高校新生时,中学只负责输送考生。试行自主选拔录取后,中学具有了一定的推荐权。对于符合自主招考条件的考生需经所在中学推荐,由中学向试点学校提供考生在校德智体美发展情况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尽管多数中学在招考中只有推荐权,但有部分高校在自主确立选拔标准的同时,也把一部分招生选拔权“下放”给中学校长。例如,2003年复旦大学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规定,上海若干所中学校长每人可以向复旦推荐一到两名优秀生,无须经过复旦大学的测试而直接进入自主选拔录取的范围。进入自主选拔录取范围的学生将由复旦大学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核,合格者由专家组面试后确定候选人。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带来了招考的权力主体的多元化。尽管各权力主体在其中的地位和力量不一,但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招考的权力格局不断处于变化之中。2006年复旦、上海交大等高校在自主招生试点中撇开高考成绩,将学校的单独考试成绩与最终录取相挂钩。尽管也要求学生参加高考,但高考成绩仅作为录取的参考,以及学生申请奖学金依据之一。因此,高校的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此举引发了众多的争议与讨论,社会各方褒贬不一。但是,当前更多的高校在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时,仍强调以高考为前提,最终录取与否还是由必要的高考分数决定。
       二、高校自主招生的受益群体及其利益博弈
       权力与利益有着深刻的内在关系。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并不在于权力本身,而在权力所能带来的利益。因此权力是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利益是权力的原动力。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打破了原先统一高考下的招考权力格局,引起了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了新的利益分配格局。
       (一)招考权力的分化导致原有利益集团利益格局的调整,各利益群体受益大小不一、程度不均。
       社会改革的实践表明,社会制度的真正变革或改革并非对所有的人都产生同样的效果,尽管改革的初衷可能并不如此。改革可能并不改变某些人的境况,甚至可能使其境况恶化,所以关于改革的讨论不仅应该仔细地界定已经发生了什么样的改进,还要指出谁在受益。分析自主招考改革的涉及利益群体,可以从改革的目的出发。总体来看,自主招考改革期望达到以下
       目标: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打破高考“一考定终身”,挖掘一些无法经由统考统招录取的特殊人才;通过强调学生基本素质,重视学生个性化和综合性的发展推动中学素质教育等。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中学和考生都能因自主招考获益。
       对于高校而言,自主招考的益处在于学校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用更加全面的标准考核、招收生源。这些生源既包括部分考分很高,却因志愿填报失误无缘重点大学的考生,也包括一贯优秀却在高考中发挥失常,或是整体成绩平平,但单科成绩优异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从而弥补一次统一高考灵活性不足的缺憾。从目前部分高校的改革结果看,自主招生的确录取了一部分的偏才和特长学生,而且某些学校的生源水平也较高。东南大学自2001年开始,一直对自主录取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同时做了自主录取与正常录取学生学习不及格率(按出现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及格课程的人数统计)的如下比较:(1)2001级第二学期自主录取的106人不及格率比高考正常录取的4148人低9.66%,第三学期自主录取的99人(学生人数的变化有出国、停学、留级、退学等原因,下同)比正常录取的4146人低1.94%;(2)2002级自主录取的135人第二学期不及格率比高考正常录取的4056人低12.94%,第三学期自主录取的135人比正常录取的4086人低10.36%。
       向大学推荐特长学生或偏科学生,一经高校录取,中学就降低了原先统一高考录取下这部分学生升学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中学的高考升学率。尽管录取结果表明,各高校经过降分录取的考生占总体自主招生录取人数的比重不一,但终究使得这部分考生免于落榜,(见下表)从而也让中学获得了很多的社会利益。
       
       从考生角度讲,自主招考使得部分考生受益巨大。大体来看,自主选拔录取的受益考生有以下几类:(1)“特优生”,指在中学阶段一贯表现优秀,学业成绩突出的学生,因种种偶然因素而导致高考“失手”;(2)“特高生”,指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清华、北大等名校,但却落榜的“高分二志愿考生”;(3)“特长生”,即在人文科学、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考生;(4)在中学阶段德、智、体全面发展,社会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5)具有学科特长,高考单科成绩特别优秀,具有明显发展潜质的学生。与单纯统一高考录取相比,受惠学生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统一高考弹性过小的不足。
       (二)高校、中学和考生等利益主体彼此依赖、相互影响,但由于三者在利益诉求上存在一定差异,矛盾难以避免
       自主招考措施的实行在于减缓统一高考录取可能造成的人才流失,使得有潜力、有特长的学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此角度看,高校、中学和考生有着共同的利益。要求三者互相支持,只有中学真实向大学推荐优秀人才,考生积极拥护和贯彻自主选拔录取政策,高校公平、公正地组织考核和选拔工作,自主招考才能顺利推行。但在实际中,三个利益群体除了共同的利益之外,还有各自的利益追求,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产生冲突,容易产生改革实践与预想的偏差。
       在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高校尽管掌握着组织考核、录取入选学生的较大权力,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各校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考试组织压力和招生成本。例如,从2004年开始,自主招生的推荐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由过去的指定地区、指定中学推荐改为“个人推荐与中学推荐相结合”,并且不仅是重点中学的学生可以报名,一般中学的学生也可以自荐。这便加大了部分高校,特别是生源丰富的高校的负担。同时,由于高校招生自主权不断扩大,招考不公平与滋生腐败的疑虑随之而来。以往统考统招时,高校在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以及构建自我约束机制方面的经验本来就尚浅,试行自主招生后,高校要面临的压力更大。因此,对于多数高校而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承担组织考试的压力、风险与选拔足够、合适的优秀生源之间达到平衡。但现实发展却表明,无论是中学还是考生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与高校的目标有出入。
       中学方面,由于多数中学受升学率与名牌大学录取率利益的驱使,为求稳妥,在向大学推荐生源时“推良不推优”,把那些成绩不错但不是有十分把握(考取大学)的学生推荐给大学;同时也推荐一些学生干部,学校以这种方式对他们付出的劳动给予一定回报。这就与高校要求的推荐特优生、特高生和有潜力的特长生的目标相去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组织单独考核的实际效益。
       与此同时,部分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入选考生,以自己利益为出发点,最大化地为自己争取有利形势,若高考分数偏低就依靠自主招考入学,若获得高分就“临阵倒戈”,改填报其他高校志愿。缺失诚信,“另攀高枝”,导致部分高校遭遇“高分考生不辞而别、自主招生招不满”的尴尬处境。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劳力最终却无法获取足够的回报,高校举办自主招生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至此,高校自主招考陷入两难,改革要持续、有效地进行,亟待建立各方可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
       三、权力制衡与利益均衡——自主招考改革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
       从长远看,自主招考改革仍然有其存在的基础与价值,它对于提高高校办学自主权、保护与选拔特殊人才以及促进高考制度的多样化改革都有着重要意义。尽管高校、中学和考生有权力的分配和利益的均衡带来的矛盾,但对这一三方都受益的制度,仍期望维持共同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自主招考不宜轻言取消,而应根据各受益群体权力、利益的大小加强约束制度建设,从而达到利益的相对均衡。目前,高校与中学、考生在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上处境不同。高校基本处于“收支平衡”,即其责任与收益相对均衡,而中学和考生则受益偏大,责任较小。因此,改革的重点是要加强对中学和考生的利益与责任平衡建设。
       首先,在约束与监督高校自主招考的同时保障其正当权益。从目前招生录取过程来看,各高校基本能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到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无论是制定自主选拔录取方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还是确立入选考生的名单、最终录取哪些考生都需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国家应当在继续加大对招考公平、公正管理和监督力度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部分“另攀高枝”学生的流失。
       其次,在赋予中学推荐生源权力的同时加强对中学的监督与考核。对于中学可能存在的“推良不推优”以及推荐材料弄虚作假,应着重加强对推荐对象的全面考核。同时,中学的推荐对象也需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当中学推荐对象出现上述问题,应该保留高校对该类学校惩罚性处理的权利。例如,在来年招考中拒绝接受该校推荐生或减少该校推荐生名额等。建立高校与中学之间的真实联系。
       此外,还应严格平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的权利与义务。对那些人选自主选拔试点,却因高考发挥出色改投其他高校的考生的行为进行约束。例如,可规定一旦人选此项试点的考生。应严格遵循自主选拔录取的要求,除了高考分数没有达到相应的规定外,一律做自主招考的录取生源考虑。因此,可将原先双方在高考之前签订的协议进行补充,除了继续保留高校给人选考生一定降分录取的承诺外,还应规范人选考生的行为,要求其承诺一旦被录取,就不能再报考其他高校。此外,各地招生办还应在政策和操作上给予自主招考高校以支持,对那部分因高考分数过高而改投其他高校的考生应不予以投档录取。
       中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社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群体,无论他们的利益要求是否在改革预想之中,都是无法回避的。与其否认、指责和压制这些客观存在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改革进行的利益群体,或是因此而干脆取消改革,不妨将权力与利益结合起来考虑,利用利益的获得和损失来制衡权力,一方面保证权力在一定范围内不被滥用;另一方面,也使各方利益要求得到相应保证,从而获取改革的更大收效。同样,这一点也适用高校自主招生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