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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研究]我国农民经济协会发展模式研究
作者:宋军继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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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民经济协会作为一种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互助性行业社会团体,近年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备受有关学者和政府决策者的关注。本文从理论和实践双重角度,深入比较分析了现时期我国农民经济协会的运行模式,并据此对我国农民经济协会的模式优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6-0089-03
       农民经济协会以市场为导向,把从事同一类生产的农户、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按市场规律组织起来,传递科技信息,推进标准化生产,组织开拓市场,统一协调农产品价格,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人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农民经济协会发展模式
       1.“农户+农户”型的利益共同体
       主要指同行业农民以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合作为前提,所结成结构简单的互助合作单位。经营服务内容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蔬菜、粮油、轻工原料、畜禽肉蛋等领域为主。
       2.“农户+公司”型的利益共同体
       以种养大户、种苗或农产品营销专业户、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为龙头,通过买卖关系或契约关系,在农产品、种苗或原材料的购销、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农户形成较为牢固的关系,成为利益共同体。
       3.“农户+市场设施”型的利益共同体
       这种类型是以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基础设施为依托,一头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户,一头联结消费中心,通过为买卖、运销各方提供交易服务,从而带动区域性专业化生产,达到扩大生产规模、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这种类型以“专业市场+农户”为其最常见的形式。
       4.“农户+公司(含合作社)+市场设施”型的利益共同体
       这是农民经济协会成长模式中比较完善的一种形态,但目前数量较少。主要是在“农户+公司”的基础上,引入协会发展必要的市场流通设施,丰富了协会产业链的有机构成,使产加销等环节的衔接程度大大提高,各成员进入市场减少环节和盲目性,渠道更加畅通,生产也更具目的性和计划性,整体效益得到提高。
       二、中国农民经济协会发展模式的诱致性演进
       在农民经济协会的运行模式演进上,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都体现出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完备的诱致性渐进演变特点。
       
       “农户+农户”属于横向一体化模式,是农民经济协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仅指农户在水平分工上的松散联合。其成员以劳动联合为主,产业集中度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费用和监督费用很低,但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高昂。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农户分散经营的不适应性日益凸现,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严重障碍,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很低,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农业整体竞争力不强。
       “农户+公司”、“农户+市场设施”则属于纵向一体化模式,农户的生产活动与企业的加工、销售等活动通过要素或契约被联结到一体化组织中,通过与生产环节或者市场环节的深度对接,使农户与企业可以形成较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进行专业化分工生产和销售。企业为农户生产提供信息、技术和销售等服务,农户向企业提供原料或服务,农户的生产经营风险和交易费用降低,收入相对提高。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农户相对企业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二者的目标不同,竞争能力悬殊,市场谈判能力相差较大,农户处于被动的状态,利益经常被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所分割,使农户利益得不到保证。
       当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为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能力,提高组织自身的投资和融资能力,协会有可能吸引一部分专业合作组织,并将公司(含合作社)、市场设施等联合进来,形成混合一体化的运行模式,由此可以进一步延伸农业产业链。这一类型中,既有在生产环节上的延伸,也存在加工、营销等垂直方向上的延伸。基于此,农民经济协会的三种基本运行模式各有其特点和适应条件,随着市场化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三种基本模式梯度演进,构成了一个动态的逐级递进的互动成长过程。
       三、未来中国农民经济协会发展模式的优化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农业发展上,兼具欧美国家和东亚国家的特点,农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同等重要。从这个实际出发,中国农民经济协会的发展,应采取均衡发展的运行模式,既注重在横向上的拓展,也要注重在纵向上的延伸,促进两者均衡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推动。
       1.构建跨区统筹、纵横结合、均衡发展的模式
       (1)混合一体化下的专业性发展模式
       在横向上,以发展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为主。按照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体现区域分工和产业特色,坚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以某一优势农产品为纽带,通过农民经济协会的集合,形成较大生产供给规模。在此基础上,健全加工、流通环节,延伸农产品产业链,推动协会由水平分工逐步向垂直分工方向发展。同时,引入信用保险等金融事业和市场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链,为成员提供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力求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领域,实现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的全面覆盖。如图1所示。
       (2)网络化联合的区域性发展模式
       在纵向上,在培育壮大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的同时,通过市场的力量或政府的推动,把处在同一农产品产业链条上的专业性农民经济协会整合成为一个纵横结合、联系紧密、覆盖严密的组织体系,形成自下而上、层级清晰的组织网络,最终组建起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全国性农民经济协会。协会对内形成信息、资金、技术、资源的多向交流,实现共享。同时,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运行绩效,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对外则凭借规模生产和供给优势,增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如图2所示。
       2.健全完善管理民主、公平效率、发展持续的内部运行机制
       坚持合作制基本宗旨和原则的同时,广泛借鉴国外经验,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经济协会的内生机制。重点在于:
       (1)创新产权运行机制。资金困难是协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缺失需要引入外来投资,但外部力量介入不应影响到协会的民主管理。因此,必须按照“经营者和所有者同一”和“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坚持农户成员产权在协会内部占有主导地位,公司和其他实体作为发起人,可以占较大的产权比例,但不宜超过一定份额,以防收益和决策管理等权利过分向少数人集中。具体可以将协会产权划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身份股实行一人一股、一股一票,投资股可以在参与收益分配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折抵身份股一票决策权,以便于吸引外来资本。上述具体比例要由协会全体成员通过成员大会协商一致。
       
       (2)创新民主管理机制
       成立民主监督小组,完善协会《章程》,明确规定一人一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制度、程序、办法、权力。对理事会、监事会领导成员的选举和重大决策,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对于投入较大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赋予更多的投票权,但个人拥有的投票权不应超过一定比例,团体拥有的投票权总量不应超过普通成员的总量,具体比例应由全体成员共同协商确定。对拥有投资的非会员投资者,应该考虑赋予其一票表决权。
       (3)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创新利益分配制度,应坚持以产权为基础,承认分配中的差别和贡献,推动分配方式从以生产要素分配为主向生产要素、资本要素相结合分配的方向转变,减少偷懒、搭便车等外部化行为出现的机率,增强利益分配所带来的积极性和激励效应。主要创新之处在于:①混和分配。实行按照交易额返利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办法。协会成员可以按照在协会中的投资股,折抵一定比例的身份股,在收益中取得相应分红,同时,还可以按照与协会的产品交易额大小取得利润返还,确保大额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增强激励,体现协会的公平与效率原则。②集体购买农资,直接或间接减少成员支出。③实行保护价、最低价收购。④产加结合。龙头企业收购其他成员产品后,可以依据赢利情况向成员让渡部分在加工流通环节实现的增值。
       (4)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农民经济协会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互助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农民经济协会的财务状况,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并定期向成员公示公开。
       (5)风险保障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风险保障金的来源(每年按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或其他单位临时补助的资金、或按农产品数量提取的资金);保障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风险保障金的支付范围、标准、程序、条件)等。
       (6)经费保障机制
       具体可从三个渠道解决:第一,规范成员会费缴纳制度,对不同身份和层次的成员实施不同的会费制度和数额,使其成为协会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协会按照组织或参与的产品市场交易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具体比例应在全体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这应成为协会经费来源的主渠道。第三,争取政府资助、补贴和社会捐助。
       (7)设立问责制度
       农民经济协会需要设立高效、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理性治理的完备性。农民经济协会理性治理也需要规定各成员不承担法定义务时应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大不同层次的责任,农民经济协会组织管理层在不履行善管义务和忠诚义务,组织内强势成员侵害弱势成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