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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宪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走向和谐社会的宪政建构
作者:常桂祥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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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谐的达成,一方面要遵循规则、体现秩序,另一方面要依靠社会各个层面上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而尊重规则和秩序正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政的使命就是为实现社会和谐而设计良好的规则和制度,为和谐社会提供根本的制度支撑。可见,宪政与和谐社会存在着极为密切的相关性,二者是互为表里、互相支撑、双向构建的。因此,加强宪政建设是通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一、宪政视角下的和谐社会之内涵
       宪政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有关宪政的理论和实践,可能是西方世界对人类做出的最大政治贡献。就宪政的实质而言,宪政既是民主政治,又是法治政治,其核心内容就是强调通过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法律控制来满足对公民权利保障的需求,以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均衡,保障人的价值和尊严。现代宪政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不承认亦不允许“无限政府”和“无限权力”的存在,认为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并且通过宪政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化、制度化的途径,确保这种“有限性”及其“有限权力”的正当运用,以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从宪政的实质内容来看,宪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发展民主法治、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有序、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等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行宪政是人类智慧的凝结和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在设计政治制度时选择了宪政,而宪政也必将造福于人类。通过宪政的制度安排,促使人类善于运用民主法治等和平而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排除了以暴力或非理性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使人类社会从冲突走向宽容与合作,从野蛮走向文明,因而使人类社会的和谐由理想变成现实。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的许多不和谐因素正是由于宪政的落后所引起的,要消除我国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发展民主法治、完善约束公共权力的机制、健全保障公民权利的机制。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涉及到宪政的实质及其基本命题。从宪政的视角认识和谐社会,其内涵是指以民主法治为基础,按照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运用规则和制度来调控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状态。具体说来,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和谐社会包含着民主法治的价值观;二是以公平正义为准则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三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主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四是公共权力运行处于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状态。在宪政社会中,民主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时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政府必须是一个有限的政府。通过宪政实现国家和社会重大决策的法制化,而重大决策的法制化有利于维护政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状态。
       二、宪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载体
       发展宪政既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又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大特征,皆与宪政密切相关,并且需要通过宪政的实践而得以实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怎样协调好各阶层、各集团的关系,怎样使利益分配机制趋于公平合理,怎样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怎样维护社会的持久稳定,怎样保护好自然环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等,都是宪政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具有公共性,都是关系到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的多数成员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实行宪政的宗旨就是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不在于规定和控制私人的活动。处理公共事务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这一规则就表现为宪法以及依据宪法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公共事务一般都是围绕着国家公共权力展开的,而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只有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支配,才能使各种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和谐状态。
       宪政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建立一系列制度规范,如权力制约制度、公平分配利益制度、人权保护制度、有效化解权利冲突制度等等,以实现人类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安全、秩序等价值的追求,保障人的尊严,促进人的个体价值的实现。人类之所以认同和信仰宪政、推行宪政,其原因就在于其所坚持的对人的终极关怀这一价值立场,以及对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均衡所具有的功能作用,而此价值立场和功能作用正是宪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显著的价值。
       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涉及到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这就为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如果掌握公共权力者以权谋私,就是对社会和谐的最大破坏。因此,实行宪政的目的就是通过宪法对国家公共权力作出合理安排,界定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为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转设定清晰的规则和机制,从而极大地限制公共权力的恣意。宪法在对公共权力作出限制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获得保障的办法,这不仅使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而且还合理地规范了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找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最佳契合点。这既防止了因个人利益的过度张扬而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甚至否定,又遏制了因公共利益过度扩张而排斥或挤压个人利益,从而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协调状态。只要解决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社会中其他的利益关系问题亦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在纷繁复杂的多重利益关系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始终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意义;其他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该类关系的展开与延伸,皆受其作用和影响”。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讲依赖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共存,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既是宪政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所在,二者在宪政的体制下达到的均衡程度是衡量社会和谐水平的重要标准。宪政与和谐社会具有同一的本质属性即“以人为本”,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即“公平正义”。宪政所追求的社会状态,就是社会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而这些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体现。总之,和谐的本质是宪政,宪政的趋向是和谐,宪政的实现程度决定着社会和谐的程度,宪政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实践载体。
       三、构筑宪政之路,走向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取决于一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标准的有效制度,通过这种制度的调适,能够把矛盾与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种制度只能是包含民主与法治的宪政制度。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调解矛盾与冲突最有效的制度。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为世界所瞩目,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和冲突。这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而这一切矛盾与冲突的调解,有赖于宪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促进宪政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成的使命。
       第一,培育宪法信仰,保障宪法实施。宪政国家具有制度和理念的双重形态,制度层面的宪政制度需要
       精心的设计和建构,理念层面的宪法信仰则需要耐心的培育和启蒙。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不仅要靠宪政制度这一“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还需要有作为其内在灵魂的宪法信仰这一“软件”系统的配合。宪法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在对宪法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宪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并在此信念的支配下公众自觉地把宪法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受到信仰是宪法的生命,宪法不被公民所信仰,它就形同虚设。宪法信仰是确立宪法权威的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持力量,是宪政建立、存续的理念基石。
       目前,培育公民的宪法信仰需要完成两项基本的任务:一是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宪法知识,使每个公民对宪法产生神圣感与崇敬心情,增强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外在的,公民只有熟悉之后才能固化为自己行为的心理定势,逐渐养成自觉遵守和贯彻实施宪法的习惯。二是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的神圣和权威地位,要依靠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得以树立和维护。综观世界各国宪政实践的经验,凡是宪法作用发挥得较好的国家,一般均是设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在我国,立法法和监督法的通过与实施,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对于如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尚未提上日程。宪法是实体法,它与其他实体法一样亦需要有程序法来保障其实施。从现实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律通常不能完备到完全囊括所有宪法规范的程度,这样就在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这个空白只能靠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来填补。可见,只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才能全面保护公民的权利。人的生命在于运动,宪法的生命在于诉讼,我们必须把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措施来对待。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民主是实行宪政的基础和前提,而“公民是否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实现政治参与,是判断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尺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实质就是实现公民普遍的、理性的、程序化的政治参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因为合理而公正地分配各种利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利益分配的结果能否令绝大多数人满意,主要取决于是否充分吸收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然而,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运作过程,还是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安排,都广泛存在于宪政生活之中,它是在融合了民主理论与宪政价值合理内核之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新型宪政形态。宪政所具有的整合利益要求、调解利益冲突的功能,只有通过民主参与才能得以实现。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发展宪政的角度出发,需要提高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达到参与的理性化、程序化。为此,应当疏通政治参与渠道,实现政治参与制度化,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广泛的信息和途径;加强对公民进行参政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塑造理性公民,使公民在参与政治时凭理性而不是凭感情行事,在对参与政治方式的选择上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由动员型向自主型的转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施宪政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就是建设法治政府。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利益均衡的社会,而政府在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方面扮演着制度供给者和监督者的重要角色,“政府有效供给利益均衡制度,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通过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利益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配置。法治政府是有限的政府,而且必定是守法的政府。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求做到实现行政机构的组织、职权、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将其组织、职权、编制和工作程序纳入法治的轨道,是实现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将监督纳入法治轨道,以法确认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明确规定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依据和监督权的运行程序等等,以便建立起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相协调的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网络,在总体上达到功能效果的最优化。再次,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必须根据合理和公正原则进行,准确体现法的精神。为此,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另外,通过完善行政立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做出准确、科学的规定,以保障政府权为与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