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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宪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宪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笔谈)
作者:佚名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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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主持人:马兆明
       [主持人语]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政通人和、社会和谐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要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与目标,需要在治国理念上进行变革,在制度建设上进行创新。其中,最关键的是通过发展宪政,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规则和制度。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宪政,宪政所提供的制度,不断消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使人们能够和谐相处。可以说,和谐社会的内蕴与宪政建设的旨意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谐社会与宪政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良性互动关系,宪政的发展是和谐社会从理想走向现实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可以为宪政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基础。因此。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充分开发宪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和功能,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我们组织了“宪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笔谈,从宪政的内容、法治政治、宪政文化等方面探讨了宪政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宪政如何支持和谐社会建设以及怎样结合我国国情推进宪政发展等问题,期望有助于准确把握当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定位,从而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有一个良好的起步。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治政治思考
       马兆明 刘建成
       时下,和谐社会建设的议题进入社会各界讨论的话语中心。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和层面来阐释所论主题对和谐社会建构的意义,值得肯定。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法治政治的建设。法治政治问题,是当代中国全方位社会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由途径。谈到法治政治,必然涉及法治政治的内涵、内容和法治政治得以实现的运作方式选择等问题。澄清这些问题,对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一般地说,前两个问题较为明确。所谓法治政治,即是依照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宪法与法律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一种政治架构和模式。它包含三层内容:一是民主政治的价值观;二是以宪法和法律确定政治主体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法律化。这两个问题可以抽象为民主的运思模式、法的合法性以及民主与法治的平衡发展问题。鉴于学界对这方面的探讨较为充分,在此仅就法治政治得以实现的运作方式选择,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作一重点探讨。
       就民主的运思模式而言,现代中国政治思想萌发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其形成之初,便一直存在着认识论上截然不同的两种运思模式,这就是“高调民主”的运思模式和自由主义的运思模式。现代中国政治思想的运思模式实际上就是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人民主权与人权、民主与宪政之间的对峙,这是与现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共和主义民主模式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之争相一致的。经验地说,现代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轨迹也印证了这两种政治运思模式的紧张过程。
       不管是“高调民主”的运思模式,还是自由主义的运思模式,仔细分辨,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关于民主的不同解释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实体主义的民主观,即民主是一个实体性目标。但是,民主真的是可以逐步实现的实体性目标吗?事实上,民主是无法作为实体而存在的,它只能是一种程序。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参政总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凡是没有程序的公民参政,都不是真正的公民参政,更谈不上真正的民主。因此,把程序概念提升为民主观的核心内涵,也就为法治政治的民主观明确了方向。进一步讲,实现民主程序的制度化、法律化,对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在法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将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原则、程序、步骤和政府运作政治权力的原则、程序、步骤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得公民和国家机关一起遵循。
       中国的法治政治建设,由于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法治发展模式只能采取政府推进的形式。由此也导致了中国法治发展中的一个内在矛盾,这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所推动的法治存在着一种偏离法治的倾向。政府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会很自然地强调对自身利益和权力行使有利的东西,而极力规避对自己不利的东西。有学者将之称为“注意力倾斜现象”,长期下去,“则市民社会借助法治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显然有落空之嫌,而如不能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规制,中国法治的实现只能理解为一种‘真实的谎言”。正因此,当务之急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寻找到切实的实现途径。
       对于中国的政治文明来说,理论界不能仅停留于法治政治的规范研究,而应该把注意力转移到实证分析上,从而为中国法治政治建设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实现途径,这一点在当前尤为重要。就此,将以权利文化为基点的政治公共领域理论引入到法治政治建设的分析当中,会显示出巨大的理论潜力和现实功效。政治公共领域扎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语境当中,由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自由联合体来具体承担,并且渗透到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经验当中,把存在于私人生活领域的议题加工成公共议题。谈到这一点,首先应该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是否存在政治公共领域,或者说能否型塑一个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应该说,古代中国的确是典型的“东方社会”国家,没有西欧那种政治公共领域的发展。在西方,自近代开始,便形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架构,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公共领域,通过大众传媒而形成的民主意志,成为规制国家权力的直接力量。但深入地进行历史分析表明,自晚清以来,特别是五四运动以来,政治公共领域也的确在孕育和发展之中(尽管很不成熟),并对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产生过比较明显的积极影响。应当说,西方政治公共领域具有突出的制衡国家的功能,而在后发型现代化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虽然也有对国家的制衡作用,但更多的是与国家的互补作用。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始终处于发展不充分的雏形阶段,在中国政治经济发展中未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尤其是中国政治公共领域的发展对政治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决定了中国政治公共领域不会再走西方社会那种以与国家“对抗”为起始点的老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治政治进程及政治公共领域发展的共同性和复杂性。
       “总起来看,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自由空间不断加大,资源流动不断加速,整体性、同质性社会开始解体,世俗化欲求以及自由、平等和自主性意识日益上升,市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并不断向前发展”。不过,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同于西方,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民间性与官方性、自主性与依赖性、分离性与合作性相并存的四个特征。正因此,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公共领域一方面需要我们积极推进;另一方面,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又需要政府推动和理性设计建构,对公共领域的发展予以必要的引导和矫正。可见,政治公共领域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可能”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现实。
       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说,塑造政治公共领域,其政策取向的轴心,就是革除传统集权主义的弊端,进行市场化、民主化改革。“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到交流的目的。……人们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从这一意义上说,
       构建和发展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乃是实现中国法治政治的必要途径,也是形成和谐社会的可行选择。
       型塑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应该加强制度性公共领域与非正式政治公共领域之间的结构性调整,使得非正式公共领域中形成的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能够进入正式的制度化的公共领域中,从而对政府政策的形成造成持续的压力。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结构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根本制度。所谓根本制度的主要意思有三:人民主权或人民当家作主是现代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直接体现这一基础的制度;人民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是最为核心和根本的政治关系,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连接人民与国家政权关系的制度通道;在政治制度系统中,其他制度的产生和运行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作为制度化的政治公共领域,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体系中的主要职责一是授权,即将人民授予的由其集中行使的抽象政府权力转换为具体的政府权力;二是监督,即保障具体政府权力的行使符合授权的目的。在现实中,授权与监督这两方面职责的履行存在着严重失衡,人大在行使其监督职能方面是不够的。从制度安排上来看,人大并不缺少监督的权力,缺少的是激活这种监督权的机制。人大监督功能长期不能到位,在根本上反映了这一领域制度供给的不足。因此,要改变目前人大监督不力的现状,就必须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开发制度内的潜在资源,探索有利于监督权落实的新形式。这就是发挥非正式政治公共领域对人大的补充作用。
       近年来,中国的非正式政治公共领域正在逐步形成,主要表现为基层群众组织的加强和民间社团组织的广泛兴起。基层民主自治,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化、民主化运行机制总趋势的必然要求和反映。它赋有重要的民主启蒙功能,有助于形成平等、开放、横向的权利、利益联系和互动关系,有助于形成自主自律、自助互助和现代主体精神,也有利于培养广大农民的民主法治技能和适应力。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社团获得了迅猛发展,导致了社会权利的增长并开始改变中国的权力格局。作为“特殊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在政治文明建设中起到重要的结构性支撑作用。它不仅能塑造成员的政治价值理念、政治角色意识及操作技能,还利用其组织协调活动来加强其成员对公权力、法律规则的普遍有效认同,提高成员与社会规范及国家价值目标的整合性。因此,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必须规制结社活动,充分发挥其对制度性公共领域的结构性支撑作用。
       型塑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必须营造权利文化,形成公民意识。当代中国正处在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从传统伦理文明的自然经济社会向现代法律文明的市场经济社会、从传统的权力主宰型社会向现代的权利主导性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的时代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准确地讲,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一个权利发展显著的时代”,“让更多人获得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理想”。权利文化的生成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它在政治上的价值取向是实现和发展民主;权利文化产生后又成为民主政治的推动力,使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同时,权利文化与法治不可分离。一方面,权利文化是法治的文化根基,没有权利,就不会有法律;没有权利文化,就不会产生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另一方面,权利文化对法治有促进作用,没有权利文化的繁荣,法治就将失去生机和活力。然而,众所周知,中华传统文化中权利精神是缺乏的,由此导致了公民意识的淡薄,中国的政治公共领域长期不能形成。
       权利意识是政治公共领域的根基,公民意识则是政治公共领域得以生成的非正式制度要素。公民意识是近代社会发展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产物,它呈现的是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因而,是政治公共领域得以生成和发展的精神黏合剂。事实表明,公民意识通过其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不仅为国家和市民社会运作的法律框架、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提供着价值基础,也为法律制度和法治秩序提供了合法性认同和内化。
       严格地说,“公民”概念是存在于西方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概念,公民概念在中国法律中的出现还只是近几十年的事情。由于深受传统君权思想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看不到民主精神。今天,这种臣民意识依然存在于群众意识之中,表现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冷漠感。当前,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必须改变公民意识淡薄乃至错位的状况,在营造权利文化的同时,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从而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形成提供内生原动力。具体说,首先,要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在政治生活中,使人民群众能够以不同形式和途径,充分享有并切实行使民主权利,成为现实的“主权享有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广泛而有可靠保障的自由、平等权利,成为现实的人权所有者,激发社会成员形成自由理性、自主自律的主体精神,实现由主人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其次,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公民意识。政治公共领域的发展离不开符合时代要求的公民意识,如果公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不高,就会妨碍政治公共领域的普遍形成,政治文明进程也就会受到影响和制约。当前,提高公民素质,必须克服传统思想意识和极“左”观念,培养其现代意识和价值观念,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再次。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公民意识功能的实现机制。要发挥公民意识在政治公共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把公民意识纳入法治建设之中,实现公民意识塑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