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法学研究]浅析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
作者:马彦超 丁 娟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4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P2P技术的迅速推广,各类原创文字影像资料通过网络的途径迅速传播开来,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盗版等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网络著作权以其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方式而存在,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技术措施加以保护。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广播P2P;司法;管辖地;技术
       [中NS-}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4—0180—03
       在科技时代的21世纪来临之际,网络技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堪称“信息爆炸”的局面着实令人喜上眉梢。但是作为规范现代社会的调节器的法律,在面对网络世界时,却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特别是资源的共享与剽窃问的界限,由此,有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便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网络著作权的性质与范围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网络环境,指以信息高速公路为基础而构筑的集信息的生产、传播、利用为一体的社会环境。
       综合看来,笔者认为网络著作权应当属于传统著作权的一种数字化表现形式,对其保护应当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的《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其实是对于网络著作权认定的一个兜底条款,它指出了区分形形色色的网络作品本质条件,即独创性。
       在这里需要强调几点特殊的情况:
       首先,上述所提及的独创性作品中,数字化的传统作品(如文章、图片、影视、音乐等)的独创性保护,相信可以很容易地被读者接受,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传统作品在网络时代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可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万维网上最常见的形式——网页,它的版权是否也应当受到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近乎于疯狂的传播速度下,使独创的网页版式以及特效的c语言编程代码很容易被获取和抄袭,往往是漂亮的新模版出现不到半天就已经被大量的网站、博客和个人主页仿制而去。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从网页的特性来看,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它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版式、信息、设计、更新网页的制作、设计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好的网页对吸引访问者、提高访问量有重要作用。这样看来它无疑既具有独创性,又符合“额头出汗”的经典原则,理所应当的受到保护。但是,由于目前主页设计是模块化设计,其版式效果基本一样。因此,版式要想得到著作权保护必须要有很高的独创性,同时,笔者建议可以把网页模块、版式的保护同专利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申请人申请保护以及网络监管等措施,更加完整有效地保护该种特殊的著作权。
       其次,常年肆虐网络世界的计算机病毒,是否也具有需要保护的著作权呢?计算机病毒实际上是一种可执行的程序,从爱虫到CIH,从DOS到“蠕虫”,以及千千万万防不胜防的木马及其变种,其制造者都是精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才,并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制作成功的。但是其本身具有破坏作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熊猫烧香”病毒的制作者试图销售其源代码获利,并以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作为其辩护理由,显然是没有一个真实有效的逻辑起点的,是不会被法律所接受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分类及形式
       网络著作权侵权之所以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侵权形式的多样性,难以进行普遍立法加以规制。因此,要研究司法保护的问题,就必须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分类。综合各种侵权情况,笔者认为按照侵权主体的类别进行分类是比较具有可行性的,原因有二:
       其一,相比较依照侵权内容和形式的划分方式,在明确了网络著作权的性质与范畴以后,该种分类方法更加全面且可操作性强,能够明确地区分绝大多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比较适于下一步进行的研究。
       其二,在我国,网络侵权时有发生,但很少有对簿公堂的,究其原因,网络世界“无形”的特点往往让受害人难以察觉是何人侵权,以侵权主体作为分类依据可以明确侵权主体,起到法律应有的引导作用。
       其具体分类如下:
       (一)网络服务者侵权
       网络服务者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为宜。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网络联线服务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因特网联线的从业者。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的提供服务,这类服务内容范围广泛,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交通、旅游、文化、教育、生活、娱乐及气候变化等。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因为其掌握了资源发布的平台和强大的信息技术优势,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网络服务者的侵权是最为广泛的形式。
       (二)网络管理者侵权
       网站管理者一般负责某个网站信息的撰写、编辑和发布,并对这个网站的内容、秩序进行管理。网站管理者对其管理的网页或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当其出于私利或是网站利益,对其编辑或整理的作品进行强行署名、盗用剽窃或是违规使用,都构成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他主要是发生在bbs以及一些专题性质的网站中。
       (三)网络使用者侵权
       网络使用者就是互联网的终端用户,网络使用者侵权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权,但从法律角度看,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被告还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互联网的使用者是一个庞大的数FI,根据世界金融服务商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2005年已经达到10亿。有人预计全球互联网的用户数量将在2010年达到22亿,也就是说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网络用户在网上冲浪。网络用户的一些个人行为势必会侵犯网络著作权。如故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出于盈利目的将MP3或网上电影下载并制作成盗版光盘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迅速流行的P2P技术称为这一问题的争论焦点。P2P软件是基于互联网环境的一种新的应用技术软件,通过应用这种软件所形成的网络让信息的存储、流通、分散等都摆脱了传统的Gs或者B/S模式,这种“非中心化”让终端用户获得了积极参与网络活动的动力。因此,P2P软件使网络信息分散化,同时,相同特性的P2P设备可以构成存在于互联网这张大网中的子网,使信息以一种新的方式再次集中。可以说它是网络“共享”精神的产物和传播者。在P2P网络上,最有争议的是终端用户通过P2P网络平台对等交换版权作品。例如,某甲通过点对点下载软件,从某乙硬盘上下载了版权作品,供自己欣赏,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从我国《著作权》法来看,该行为似乎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
       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当前的司法实践的确也是这么认定的。一般认为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而免责,但乙的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结合当前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匿名在线上传、上传至公共网络上存储或者将版权作品上传至国外服务器,都可能导致版权人很难实现对受损权益的法律救济。对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必要的界定。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区分就是是否用于实现商业目的,在这种“共享”的大环境下,我们很难再对网络用户的手段加以限制,因此,我们就应该从下游人手,以其目的为区分标准,溯本循源,对真正的侵权行为加以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三、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上述指出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保护网络著作权应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人手,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应。
       (一)法律保护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比较详尽的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法律解释,但针对近年来网络环境的变化,应当提出更多的适应性强的规定:
       1、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所制定的基本原则、制度是应对网络挑战的主要根据,对目前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提出的问题应该也可以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案。
       2、对于网络服务商将文字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属于复制。笔者认为这同简单的复印不同,如超星等许多公司都将其数字化图书搭载在其开发的软件或阅览器上,并以此赢利,应当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应当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二)技术保护
       所谓技术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保密方法,比如,加密、扰频和口令等。它显然属于一种自我保护,而且,不同于知识产权的事后保护,它是一种事前保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属于交叉学科的前沿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原创的采用网页文字防拷贝技术,即以文字蒙版制作图片版式的文字材料,结合简单的屏蔽右键的代码和控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文字作品的规模化复制。现在几大原创文学网站如起点中文、榕树下等都采用了这一方法。
       2、限制P2P中的上传流量和共享中段,这样无疑是同时降低了下载速度,但是同样将P2P的共享限制在了可控制范围内,有利于网络监管和著作权的保护。
       3、加密技术的大范围应用。例如超星公司在数字化图书的同时进行了文字代码的加密处理,最新的加密算法是67H版本,非常难以破解,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对于共享成风的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
       四、结语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便利的信息传输带给人们无限方便的同时,各种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也摆在了法律实务界和学界面前;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那么,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法律又该如何发展呢?回到文章的主题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还是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毕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