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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勘误]点校本《明史》“河渠”6宣德直省水利记事考误
作者:南炳文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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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4—0134—03
       一
       中华点校本《明史》(以下简称《明史》)卷88《河渠志》6第2153页载:宣德“五年巡抚侍郎成均言:‘海盐去海二里,石嵌土岸二千四百余丈,水智其石,皆已刓敝。议筑新石於岸内,而存其旧者以为外障。乞如洪武中令嘉、严、绍三府协夫举工。’从之。”这里的嘉、严、绍三府,指明代隶属于浙江布政司的嘉兴、严州、绍兴二三府。这个记载是不准确的。
       中华点校本《明史》点校前的原本是由王鸿绪所纂《明史稿》修改而来的,上引相关部分,两者文字完全相同。王鸿绪《明史稿》的前身是万斯同所纂《明史》。查万斯同所纂《明史》卷93的相关部分,其相应文字为:宣德五年闰十二月“成均奏:浙江海盐县去海只二里,旧置石嵌土岸,延袤二千四百余丈,日久石啮,其石皆刓敝,无廉隅。议于旧岸向内易筑新石,而存其旧者,以为外障,庶可久远。乞如洪武中令嘉兴、严州、绍兴等府协夫举工。帝然之,命俟农暇时。”(《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585页)将这段文字与《明史》、王鸿绪纂《明史稿》的记载相对比,可知王鸿绪的这段记载实为改写、精简万斯同所纂《明史》的相应部分而成,但在改写过程中将万氏的“嘉兴、严州、绍兴等府”改写为“嘉、严、绍三府”,未确定具体府数的“等”变成了确定具体府数的“三”。这一变化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
       查《明宣宗实录》卷74第4页上宣德五年闰十二月记事,有如下一段文字:“庚戌,巡抚浙江侍郎成均奏:海盐县民言,县地并海,旧置石嵌土岸,延袤二千四百四十余丈,以备水患。比因风潮冲激,坏者一千一百余丈,有司虽尝修筑,然旧石为水所啮,皆刓弊,无廉隅,暂用累砌,终不坚。故今计议於旧岸内别砌石岸,而存其旧者以为外障,庶可久远。乞如洪武中令嘉兴、湖州、严州、绍兴等府,发夫匠协助为便。上从之,命俟农隙兴工。”如所周知,万斯同在修《明史》时,非常重视参考“明实录”的记载。将这段文字与上引万斯同《明史》的记载相对比,可知万斯同《明史》的这一记载是改写《明宣宗实录》的该段文字而来。只是其在改写中,将“实录”中的“嘉兴、湖州、严州、绍兴等府”改成了“嘉兴、严州、绍兴等府”,遗落了湖州一府。这一改写倘到此为止,并无不可,两者皆有“等府”二字,使其在含义上仍可相同,即都可以指三个以上的府。但如上所述,王鸿绪《明史稿》又将“等”字改写成了“三”字,便使事情发生了一个大变化,协助者的府数由此不再可指三个以上,而是只可指确定无疑的三个。这显然是不符合《明宣宗实录》原意的,于是变成了没有根据之谬误。《明史》照抄了王鸿绪《明史稿》的“嘉、严、绍三府”之说,从而原封不动地继续了其谬误,上文指出《明史》的该段文字“是不准确的”,当非有失。
       二
       《明史》卷88《河渠志》6第2153页载:宣德六年修“丰城西北临江石堤及西南七圩壩”。这句话所记本无差错,但在“七圩埔”三字之下,标上了专名号“—”,这便使“七圩壩”三字被当成了一个地名。这是不妥的。
       丰城为江西的一个县,查该县道光五年刊《丰城县志》等,不见有“七圩壩”之地名,也不见有“七圩”之地名。实际上这里的“圩”和“壩”所指的都应是与堤一样的防水工程设施,所谓“七圩塥”,当指七条防水的圩、壩
       王鸿绪《明史稿》之《河渠志》6,对此也有记载,并且文字完全相同于《明史》。由此可知,《明史》的这段文字当出于王鸿绪《明史稿》之《河渠志》6。作为王鸿绪《明史稿》前身的万斯同《明史》及作为万斯同《明史》主要依据的“明实录”也都记有此事。万斯同《明史》卷93之中说:“江两丰城县民奏,县临长江,其西北石堤高二丈,长二百四十丈,及西南七圩壩,民田资以防水,额输粮三万余石。近岁水决无收,乞令以时修筑。从之。”(《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585页)《明宣宗实录》卷83第5页上宣德六年九月戊寅条记事称:“江西丰城县民奏,县临长江,其西北旧有石砌堤岸,高约二丈有奇,长约二百四十余丈,及西南七圩挡,俱有堤防水,堤内民田岁输粮三万余石。比岁俱为水冲决,田禾无收。乞令本县俟农隙之时,量发民工工匠修筑。从之。”对比万斯同《明史》、《明宣宗实录》以及王鸿绪《明史稿》、《明史》的上述记载,可以发现,万斯同《明史》的这一记载出自《明宣宗实录》,而王鸿绪《明史稿》和《明史》的这一记载又自万斯同《明史》所记文字简化而来。而值得注意的是,《明史》、王鸿绪《明史稿》中的“七圩壩”三个字,在万斯同《明史》中虽然记作“七圩壩”,而在《明宣宗实录》中却被记为“七圩垱”。按“垱”之字义,亦为指与堤一样的防水工程设施,即与“圩”、“壩”意义相类。在这里“壩”和“垱”在不同记载中可以互相替换,其原因当即是由于此时它们的意义都指与堤一样的防水工程设施。它们是意义相类的名词,而这样的名词,显然属于普通名词而非专用名词。念及这一点,“七圩壩”之不能认作属于专用名的地名,就可以进一步确定下来了。在作为专用名的地名中,其所使用的字眼是相对固定的,一般不可随意更换,即使更换的字与原来的意义相同,也不被许可。而“七圩壩”中的“壩”之可以更换为意义相类的“垱”,就表明“七圩壩”不是属于专用名的地名。另外,将“七圩壩”理解为七条圩、塥,而后用以阅读万斯同《明史》的上引记载,这段记载会显得很顺畅,而将“七圩埔”看作一个地名,这段记载就会读不通。这也为否定七圩塥作为地名提供了一个证据。
       三
       《明宣宗实录》卷80第3页上宣德六年六月辛丑记事载:“巡抚侍郎周忱奏:溧水县永丰圩周回八十余里,丹阳、石臼诸湖还之,旧住(住当为筑之误一引者注)塥埂一十五里,通斗门石无焓,以司肩闭,农受其利。今久颓坏,田之没水者十已七八,农不得耕,税粮无出,请以南京每冬所起本县均功民夫,候农隙之时修筑。从之。”这段文字意义大体明确,但“通斗门石焓”中的“焓”字极少见,意义不明,而这段文字与《明史》校勘深有父系,应予彻底搞清,因而有必要弄清“焓”字的真面目。
       查《康熙字典》等工具书,未见有“焓”字,但玩味“旧住(住当为筑之误一引者注)土壩埂一十五里,通斗门石焓,以司启闭”这句话,可以体会到“斗门”与“石焓”都应在埔埂之中,并且是控制水流的设施,这似乎可以提供出解决问题的一把钥匙。其中的“斗门”,是人们所熟知的,它有两个含义:一指堤壩上部所设的放水闸门,二指横截河渠用以壅高水位的闸门。在这里,它设于壩埂之中,那就只能是指放水闸门了。至此,关于斗门町以放下不谈。其中的“石焓”,当从设于塥埂之中且用以控制水流的各种设施这一范围进行思考时,除想到斗门,还会想到涵洞,涵洞正是一种横穿堤塥、道路等下面而能够控制水流的孔洞式过水通道。这里的“石焓”是否即指涵洞呢?答案应是肯定的。除了位置、功用方面石焓与涵洞相同外,回答这一问题还可从文字学的角度加以考虑。民间用字,往往不太规范,或所写之字形状与正字大体相近但因妄加笔画而多点少横甚至另换偏旁,或借用偏旁读音而随意造出不同于正字写法的新字,这便出现了字典不见但民间在一定范围流
       行的许多俗字。“焓”之一字,当即这样一个俗字。由于“函”字古来与“含”字可相通(见《康熙字典》“函”字注文),这使“涵”字可一变而为“洽”。“含”字被妄加一点可变为“含”,这使“涵”字所变成的“洽”可因之再变而为“治”字。涵洞虽是过水通道,但其所在的堤壩与“土”有关,涵洞本身建造所用材料也离不开土(如砖是用“土”烧成的),这使“涵”字又可在“治”的基础上再发生第三次变化,从而成为“焓”。笔者除了在《明宣宗实录》看到“焓”字外,在道光五年刊《丰城县志》卷3《河渠》的一段文字中,也见到这一“焓”字。这段文字是:“愚谓小港口江水之出人听之而已,沿口而上凡外水逆入所到之处,悉令厚其圩垱以固其圉,谨其焓口以杜其隙。至各同内潴之水,宜冬月共力挑湖溶渠,以土培圩,以湖受水,以渠引水通焓。通力合作,民不告劳,外水之逆无几时,内水之浸亦无几时,此长久通行之计也。”这里的“焓”,也只有读作“涵”,理解为涵洞,才能解释得通。所谓“谨其焓口以杜其隙,”当指把涵洞的洞口整治完好以防出现漏水的缝隙。所谓“以渠引水通焓”,当指通过沟渠把水引进涵洞而使之流出。这一例证,为将《明宣宗实录》中所见“焓”字之义解释为涵洞,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根据。
       《吸宣宗实录》的这段记载,在万斯同《明史》卷93中被作了简化,其中说:“巡抚侍郎周忱言,应天府溧水永丰圩周迥八十余里,环以丹阳、石臼诸湖,圩内旧筑埂塥,通陡门石塔,农甚利之。今就颓败,请葺治,即用县派南京均工民夫。从其请。”(《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585页)这一简化,基本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但“通斗门石焓”四字变成了“通陡门石塔”,值得注意。不过“陡”字古与“斗”相通(见《康熙字典》“陡”字注文),因而原来的“斗门”被改成“陡门”没在内容上发生改变,“陡门”可看成“斗门”的另一种写法,因而真正应该注意的是“石焓”被改成了“石塔”。按“塔”与“焓”字形相似,而塔绝无涵洞的含义,将“塔”字置于此句之中,使此句无法通解。当是万斯同在改写此段文字时因字形相似而误用。“焓”字是写法不规范的俗字,万斯同发生这一错误可说是有情可原。而从内容方面着眼,则实亦不妥。
       王鸿绪纂《明史稿》之《河渠志》6大体继承了万斯同《明史》卷93的这段文字,但也有值得重视的改变。其中说:“巡抚侍郎周忱言:溧水永丰圩周围八十余里,环以丹阳、石臼诸湖,旧诸埂埔,通陟门石塔,农甚利之。今颓败,请葺治。”在这里,“石塔”之误被继承下来了,另外“陡门”被改成了“陟门”,又出现了新的错误,“陟”字与“门”字相连,毫无意义。致误的原因当为因“陡”与“陟”字形相似。
       《明史》卷88《河渠志》6第2153页所载此事,其文字完全与王鸿绪纂《明史稿》相同。这说明,《明史》的这段记载应该将“陟门”改为“陡门”或“斗门”,而将“石塔”改为“石培”或“涵洞”。另外,《明史》这段文字的“陟门”与“石塔”下,还分别标有专名号,这更误将它们当成了地名,这两个专名号也是应该抹除的。这一判断除由史源学的角度可以得出外,从溧水县实际存在过的地名来考察,也可得出,查光绪《溧水县志》等有关方志,皆未见有“陟门”、“石塔”之类的地名存在过。
       四
       《明史》卷88《河渠志》6第2154页载:宣德八年“修安阳广惠等渠,磁州滏阳河、五爪济民渠”。这段文字沿自王鸿绪《明史稿》之《河渠志》6,两者文字完全相同。在文字方面,两者全无失误,而标有新式标点的《明史》在“滏阳河”与“五爪济民渠”之间用了顿号,这导致似乎“滏阳河”与“五爪济民渠”在其时都是修治的对象,从而造成了失误。
       这段文字记载的根据,当为万斯同《明史》卷93的如下记载:“(宣德八年七月)进士赵缙请溶河南安阳县广惠等渠,磁州知州安理请修城西滏阳河五爪济民渠,(俱)从之。”(《续修四库全书》第325册第586页)而万斯同的这一记载当为简化《明宣宗实录》卷103第8页上宣德八年七月戊午及卷103第10页下宣德八年七月己巳两条记事而来,其前者为:“进士赵缙言,河南彰德府安阳县旧有广惠等渠,洪武间亦尝修溶,军民田作获利甚多。近山水泛滥,澈(淤)塞不通,农种失利,乞疏溶以便民。上日,此守令不职,命行在工部切责之,仍令俟农隙兴工。”后者为:“州城西滏阳河,旧有五爪济民渠,灌溉之利甚广。因水溢衡(衢)坏堤堰,泥沙填淤,人失其利。乞令磁州千户所及永年等县受利军民同心修筑。皆从之。”由《明宣宗实录》宣德八年七月己巳的记事看,五爪济民渠当为滏阳河的一部分,与滏阳河并非互不相干、互相并立的两条水道,当时所治理的只是属于滏阳河的五爪济民渠。这便表明,《明史》中将“滏阳河”与“五爪济民渠”之间加上顿号实为误标,应当删去。
       嘉靖《磁州志》卷1《地理志·山川·五爪渠》称:“在州西一十余里,此渠旧引滏水,支分五爪,概溉原田千百余顷,以种水稻。洪武间知州包宗逵开之於前,宣德九年知州安理修之于后。今淤塞。”这里的“滏水”即滏阳水,“五爪渠”即五爪济民渠。这段话进一步说明了五爪济民渠系引淦阳河水而成的灌渠,因而实为滏阳河的一部分,相互间有从属关系,不可视为互相并立,当时所治理的只是从滏阳河所引出的五爪渠即五爪济民渠,《明史》的这段文字中不应用顿号将淦阳河与五爪济民渠断开。
       康熙《磁州志》卷13《宦踱》记载安理事迹时称:“陕西安化人,由监生宣德六年任(知州),慈严并著,军民畏服,修五爪渠以修水利。”这里关于治理的河渠干脆不提滏阳河而只讲五爪渠,也为《明史》中“滏阳河”与“五爪济民渠”之间不可加顿号提供了一个佐证。
       《明史》标点者之在“滏阳河”与“五爪济民渠”中间误加顿号,很显然是出于对这两条水道相互关系及当时实际治理情形没有搞清楚。而其之所以没能搞清楚这些关系和情况,又当与《明史》的原文过于简略因而未能将这些关系和情况表达出来有关。由前文可知,这一文字过于简略的状况在万斯同《明史》中已经形成,《明史》原文不过是继其而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