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法学研究]论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
作者:蔺运珍

《东岳论丛》 2008年 第03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资产阶级国家频频发起战争却未对战争法予以应有的尊重和遵守,亚非拉落后民族和国家在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战争中一直处于国际法客体地位,这促使马克思、恩格斯对战争法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并对资产阶级国家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进行批判,对处于弱势的亚非地区民族和国家给予同情和支持。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谴责不宣而战的强暴行为;主张在战争中奉行人道主义原则;肯定战争法优于平时法;认为被压迫民族以非常规作战方式反击侵略者具有正当性。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并未过时,仍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161-05
       19世纪,资本主义处于上升和发展时期,侵略扩张是该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的重要特征。为了攫取领土和掠夺财富,列强间战争频繁,对殖民地的争夺异常激烈。马克思和恩格斯以无产阶级的解放为目的,阐明了他们关于战争法的基本思想,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从根本上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源于他们对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正是由于资产阶级国家频频发起战争却未对战争法予以应有的尊重和遵守,以及亚非拉落后民族和国家在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战争中处于国际法客体地位,促使马克思、恩格斯对战争法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并对资产阶级国家违反战争法的行为进行批判,对处于弱势的亚非地区民族和国家给予同情和支持。
       (一)国家之间战争频起。但战争法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守
       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战争与武装冲突始终未能避免。马克思、恩格斯时期,战争不但没有减少,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当时战争主要有两类: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欧洲列强与亚非拉落后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
       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基本上缘于英、法、普、奥、俄等国对欧洲乃至全球霸权的寻求。它们一方面千方百计通过战争侵占别国领土,削弱别国势力,极力谋求或维护自己的霸权地位,另一方面又竭力推行均势战略,遏制别国的霸权行径。然而,对均势的追求并没有给欧洲带来真正的和平与安全,相反却导致了新的冲突和战争。“在被称为均势黄金时代的维也纳会议后的所谓‘百年和平’时期,其间充满了战争及各种大大小小的冲突:俄土、克里米亚、普法……简直数不胜数,更不用说意大利、希腊、波兰等争取独立的斗争了。”
       欧洲列强与亚非拉落后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则因前者对后者的殖民侵略所致。英国对印度的吞并、荷兰对印度尼西亚的侵占、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的奴役、对非洲的侵略……,无一不以武力为后盾,对被占领国家和地区的民众进行野蛮屠杀和残酷剥削,从而在国际关系中不断上演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由此,激起落后国家和民族掀起激烈的反抗斗争。
       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列强频频发动战争,但对发源于欧洲的国际法之一部分——战争法却时常弃之一边。这在欧洲列强对亚非拉落后民族和国家的侵略战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第二次鸦片战争英国不宣而战的侵华行为,1858年英国军队对印度勒克瑙的洗劫;1881年法国军队对毫无准备的突尼斯人民发动的进攻等等。如果说欧洲列强在其相互之间的战争中尚能够对战争法予以尊重的话,那么在列强对亚非拉落后民族和国家的侵略战争中,这种尊重显然已经大打折扣。因为对于欧洲列强而言,国际法调整的是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亚非拉民族和国家仅仅是国际法的客体。
       (二)小国弱国往往成为大国强国侵略殖民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尽管自由、民主意识最早萌生于欧洲,而且国际法(战争法是其主要内容)也发源于欧洲这块土地,但欧洲的小国、弱国并没有随着民主的日益健全和国际法的日趋发展而真正享受主权国家应具有的尊严和权利,这在19世纪中期后尤其如此。大国、强国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往往将其作为捕食对象。奥斯曼帝国的命运便是如此。俄国于1828 1829年发动了对土耳其的战争,并迫使后者签订了《亚得里亚那堡和约》;1853年克里木战争的结果是奥斯曼帝国的“独立与完整”由列强共同保证;1878年的柏林会议实际上是分赃土耳其的会议:英国取得了塞浦路斯岛,俄国获得比萨拉比亚和巴统,奥地利取得了占领和管理波黑两省的权利。
       与巴尔干地区相比,中国、印度、突尼斯等亚非拉国家的命运更为悲惨。战争给这些地区的民族和国家带来的不仅是领土的分割,还有主权的丧失和人权的大规模侵犯。欧洲列强对亚非拉国家的主权侵犯主要是通过缔结不平等条约来完成的。通过这样的条约,西方大国强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不对等权利。鸦片战争中清政府与英、法、俄等列强签订的条约,英国与缅甸签订的《杨端波条约》,法国与突尼斯签订的《巴尔杜条约》等等,概莫能外。对亚非拉民众权利的大规模侵犯也是西方列强侵略落后国家的一种普遍现象。如,在英国发动的鸦片战争中,“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人权横遭侵犯”。同样,英国对印度的侵略和镇压也充满了血腥气息。恩格斯愤怒地写道:“在十二个昼夜里,在勒克瑙的不是英国军队,而是一群无法无天、酗酒肇事、粗暴无礼的乌合之众,分散为一帮帮的强盗,他们比刚刚从这里被赶出去的西帕依更加无法无天,更加粗野狂暴,更加贪得无厌。”因此,欧洲列强对亚非拉国家发动的战争是赤裸裸的侵略和掠夺行为:
       毫无疑问,战争法对于规范国家的战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当时的战争法由大国强国主导制定,主要反映了大国强国的强权意志。然而,如上所述,就是对这样的战争法,欧洲列强也常常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而随意违反。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基本肯定当时国际战争法的基础上,对欧洲列强违反战争法的行径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并就有关问题阐明了他们自己的一系列观点。
       二、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谴责不宣而战的强暴行为
       传统国际法时代,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程序,不宣而战被视为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国际社会逐渐确立了没有立法机构的特别法令不得解决战争问题的先例。”自此之后,大多数国家都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宣战、战争状态问题上的作用写进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德意志皇帝宣战、媾和的权力,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天皇拥有统帅军队以及对外宣战等一切大权。由于宣战是战争法中的必经程序,不宣而战的行为往往为国际社会所不容,同样也为马克思所谴责。
       在《英国的政治》一文中,马克思对英国不宣而战的侵华行为进行了揭露和批判。1856~1858年,英法联军侵略中国,即马克思所说的“第二次对华战争”。对于英国而言,这次战争并没有经过议会的讨论,而是
       按照帕麦斯顿首相的独断命令进行的,此事曾一度招致议会对内阁投不信任票。马克思对帕麦斯顿的这种做法也是极为不满,他借用财政大臣格莱斯顿1857年在下院关于答词的辩论表达了对不宣而战行为的谴责。当时,格莱斯顿在谈到波斯战争时曾这样愤慨地说:“我不怕反对,我要说,不事先通过议会就开始战争的做法,是同我国的惯例完全相抵触的,这种做法危害宪法,为了使这样危险的先例完全不可能重演,绝对需要下院加以干涉。”
       但是,帕麦斯顿并未因反对声音的存在而有所收敛。“他的一次对华战争曾经遭到议会的谴责,他不顾议会又进行了另一次对华战争。”这里指的是1860年的英法侵华战争,即马克思所说的“第三次对华战争”。1859年6月24日,英法派舰队到白洋河口(即海河河口),进攻大沽炮台,被中国守军击沉四艘军舰,击伤六艘,登陆部队被击溃。根据英国宪法以及关于战争的国际惯例,帕麦斯顿要发动战争,首先应该提交议会讨论确定,并最后由国王宣战,从而使两国进入战争状态。但是,“帕麦斯顿勋爵不是召开议会,而是致书路易·波拿巴,同这个独裁者商谈派一支新的远征军打中国。”帕麦斯顿这种违反宪法的冒险最终如愿以偿。因为,在两院中,仅有格雷勋爵一个人反对内阁的僭越行为。对此,马克思这样评价说:“执政党的代表和陛下反对派的领袖对待格雷勋爵的修正案的方式,清楚地标志着英国代议机关正在迅速走向政治危机。”对于第三次侵华战争,马克思明确指出,这是不宣而战行为。“格雷勋爵承认,形式上国王享有宣战的特权,但是既然大臣们事先不得到议会的批准不得在任何事情上花费一个法寻,所以在没有事先通知议会,没有提请议会预先设法支付这些可能的费用以前,国王的负责代表们根本不应当采取远征的战争行动,这就是宪法和惯例。因此,只要国民的参政院认为适当,他在一开始就可以制止大臣们所策划的任何不正当的或不明智的战争。”这里,马克思明确无误地表达了这样的思想:英国远征白洋河没有经议会的讨论和批准,因此,第三次对华战争是违背战争法的行为。
       (二)主张在战争中奉行人道主义原则
       在国际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古代,战俘的命运完全由胜利者来支配,往往不是被杀就是沦为奴隶。随着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对战俘的待遇逐渐人道起来。在古印度,战俘由最初的被熏烤致死发展为被收为奴隶,在《摩奴法典》以及史诗中甚至出现了不杀死老人、儿童、妇女、军使、伤兵和已投降的人等规定,这些规定显然已经具有了人道主义的色彩。
       进入近代后,战争法中关于贯彻人道主义的观点更加突出起来。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指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减少战争。即使战争爆发,也必须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保护反战者,不得屠杀无辜生灵等等。1863年美国内战期间,林肯公布了弗朗西斯·利伯(Francis Lieber)草拟的《美国陆军管理训令》。作为用确定的规则来规范陆军的第一次尝试,《训令》明确要求对战俘予以人道主义待遇。第一个关于战俘地位的国际多边公约是1899年在海牙通过的《陆军法规和惯例公约》,该公约要求各国政府给予战俘以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战俘的劳动不得过度和与作战有关,而且应该给予与本国士兵同样的报酬;战俘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应为他们的信仰创造条件等等。
       由此可见,在国家利益受到持续重视的同时,国际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关注也呈不断增强之势。作为主要调整主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日益将人的权利纳入其调整范围,这本身就表明了国际法大大前进了一步,而对战俘的人道主义待遇也是国际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印度起义》一文中,马克思对英国军队在战争中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暴行进行了谴责和批判。1857年,印度的西帕依部队发动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起义,遭到了英国殖民主义者的野蛮屠杀。根据英国军官的信件,不经审讯侦察就绞死土著居民是英国军队的一种娱乐。他们得意地宣称:“我们没有一天不吊死10到15个人(和平居民)”。马克思愤怒地说:“就目前这次灾难来说,如果认为一切暴行都是西帕依干的,而英国人是至仁至善的体现者,那就犯了不可饶恕的错误”。而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士兵在中国同样犯下滔天的罪行,马克思指出:“强奸妇女,枪挑儿童,焚烧整个整个的村庄,这些并非由中国官吏而是由英国军官亲笔记载下来的暴行,完全是恣意的胡作非为。”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战争中人的权利的关注还体现在战俘政策方面。在1853-1856年的克里米亚战争中,埃及的蒸汽巡航舰“彼尔瓦兹·巴赫里号”战斗5小时后被击坏,并被一艘俄国蒸汽巡航舰“弗拉基米尔号”俘获。“彼尔瓦兹·巴赫里号”由轮机长英国人贝尔开到塞瓦斯托波尔湾,当时俄国海军上将科尔尼洛夫曾答应,如果贝尔能顺利将船开到港口,就立即让贝尔自由。但后来的实际情况却是,科尔尼洛夫的诺言并没有兑现。相反,“到达塞瓦斯托波尔后,贝尔非但没有被释放,反而和他的助手们——轮机兵和锅炉兵一起被严密拘禁,每日只给三个便士的微薄口粮,而且俄国人还要他们在严寒季节步行80英里到俄国内地去。”这里,马克思一方面抨击了俄国海军上将的出尔反尔,另一方面“严密拘禁”、“每日只给”、“微薄”等词语的使用也表明了马克思对沙俄战俘政策的不满。毫无疑问,这从另一个方面包含了马克思要求给予战俘以人道主义待遇的思想。
       (三)肯定战争法优于平时法
       战争是国家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状态。战争一旦开始,交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会产生重大变化,并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其后果之一是:一旦两国处于敌对状态之中,其和平时期签订的一般性的政治、经济条约都将失去效力,除非交战国在条约中另有规定。反之,如果一国向另一国发动战争后但仍坚持双方间的条约有效,则有违战争法的有关规定。
       1860年英法联军入侵中国,当时英国纽卡斯尔公爵论证英国应该享有白河的航行权,对此马克思进行了谴责。1843年10月,英国与清政府签订了“虎门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这是1842年“南京条约”的补充。英国据此获得一些新的特权,如领事裁判权,片面的最惠国待遇等。其中,根据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凡其他国家从中国得到的侵略利益,英国都可“一体均沾”。1860年,俄国与中国签订条约,根据条约俄国享有白河的航行权。纽卡斯尔因此主张英国也享有白河的航行权。马克思对纽卡斯尔进行了批判,他指出:纽卡斯尔公爵坚持英国在白河的航行权根本不存在充分的证据,“这里有一个颇为尴尬的情况,即俄国的条约只是在白河惨败以后才批准,从而生效的。”而英法联军1859年入侵中国是在中俄签订条约之前,这里,在条约订立之前要求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本身就是非常荒谬的逻辑。马克思称为“这不过是一种无关宏旨的hysteron proteron(先后倒置的错误)。”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指出:“在战争状态中,一切现行条约都停止生效。如果英国人在远征白河的时候已经同中国人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不言而喻,他们既不能援用
       1843年的条约,也不能援用任何条约。”而“如果他们不处于战争状态,那就是帕麦斯顿内阁不经议会批准而发动了新的战争。”因而属于不宣而战。这里,马克思用战争对条约关系的影响对英国侵华的违法性进行了剖析,揭露了英国政治的危险倾向和帕麦斯顿政府的反动性。
       (四)认为被压迫民族以非常规作战方式反击侵略者具有正当性
       与经过大工业革命洗礼的欧洲列强相比,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民族尚处在“野蛮”或“半野蛮”状态。与此相应,由经济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军事装备在欧洲和亚非之间更是落差极大。毫无疑问,如果存在这样巨大差距的两支军队相互交战,并且以同样的作战规则对双方加以制约,不用开战即可确定战局的胜败。就殖民者与落后国家而言,后者无异于束手就擒,任凭侵略者在自己的土地上为非作歹。对此,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指出,西方列强与殖民地国家人民之间。的战争不能用同一作战标准来要求,那样只能是程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对起义的民族而言,其作战方式、方法应根据其文明发展的程度来衡量。
       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在有关中国人民反抗鸦片贸易的论述中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挥和阐述。在维护中华民族生存利益的斗争中,备受欺凌的中国民众采取了一些非常规作战方式来打击侵略者。恩格斯说:英国殖民者“这些向毫无防御的城市开火、杀人之外又强奸妇女的文明贩子们,自然会把中国人的这种抵抗方法叫做怯懦的、野蛮的、残酷的方法。”但是,“既然只有这种方法能生效,那么中国人管得着这些吗?既然英国人把中国人当作野蛮人看待,那么英国人就不能反对中国人利用他们自己的野蛮所具有的全部长处。如果中国人的绑架、偷袭和夜间杀人就是我们所说的卑怯行为,那么这些文明贩子们就不应当忘记:他们自己也承认过,中国人采取他们一般的作战方法,是不能抵御欧洲式的破坏手段的。”可见,欧洲对中国的强力破坏只能用非常规的作战方法才能抵御,英国殖民者不应当对中国人的作战方法提出异议。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对于起义民族在人民战争中所采取的手段,不应当根据公认的正规作战方法或者任何别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而应当根据这个起义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来衡量。”
       三、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思想的时代价值
       如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对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批判,极力推动战争法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行。一百多年过去了,无论是战争武器还是战争法本身的内容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相反,在强权政治仍肆意横行、国际战争法屡遭践踏的今天,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法思想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全球化背景下大国强国不时违反战争规范,战争法面临严峻考验
       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就是资本冲破地域限制而在全球不断扩张的过程,其结果是资本大国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但也正是在全球化进程中积累起来的实力奠定了大国推行霸权主义政策、在国际关系中演绎强权政治逻辑的基础。毫无疑问,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方面还是国家法的实践方面,西方资本主义大国都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因而更应率先维护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国际关系无论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都能够正常运转。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确立其在冷战后世界中的优势地位,不仅频频对弱小国家动用武力,还违反战争法的有关规定,对敌对国家进行“先发制人”打击,严重破坏了战争法的尊严和权威。伊拉克战争就是典型。早在美国正式发动对伊战争之前,美国就肆无忌惮地对伊拉克进行进犯。据《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16日)报道:“从11月9日到12月6日,驻扎在科威特的美英战机对伊拉克领空的侵犯多达1141次,并野蛮地轰炸伊拉克的城市和村庄,攻击平民目标,造成无辜平民的伤亡。”时任伊拉克外长的萨布里指控这是美国与英国对伊拉克的不宣而战,并要求联合国采取措施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的继续。与滥杀平民和不宣而战行为相比,英美联军的虐俘丑行更为举世所震惊。在英美联军的导演下,臭名昭著的阿布格里卜监狱不仅使一些伊拉克战俘失去尊严和生命,还对被捕的伊拉克儿童施以非人待遇。据《美因茨报告》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份内部报告指出,占领军把伊拉克儿童当作战俘关押。众所周知,人道主义原则是战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战俘实行人道主义待遇、不虐待俘虏是战争法中规定了的并为举世公认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美英联军的虐俘行为却使人不得不承认,人道主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任重而道远。
       (二)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战争法的权威和尊严
       大国奉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政策,并不意味着大国可以抛开世界各国而为所欲为。在一个国际关系日益民主化的时代,任何国家都无法忽视其他国家的存在,都不能不对其他国家的舆论作出反应,即使该国是霸权大国也是如此。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公布美军残忍虐待伊拉克战俘的照片后,世界舆论哗然,国际社会对美国政府的强烈谴责始终不绝于耳,就连欧盟国家也不例外。2004年5月的欧盟外长会议上不仅谴责美英联军残酷虐待伊拉克战俘的行径,还敦促有关国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正是在国际社会的谴责声中,布莱尔为虐俘事件正式道歉,布什也向阿拉伯世界道歉。批判是为了校正,校正是为了前行,马克思、恩格斯正是扬起批判之剑向资本主义制度开战,批判资产阶级国家对战争法的蔑视,重申战争法中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范,这对于推动战争法向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前行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今天,继续拿起批判的武器,对霸权主义政策和强权政治的行径进行谴责和抵制,是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惟有如此,才能维护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推动国际关系的进一步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