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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研究]应对反倾销指控中政府功能的应然分析
作者:秦玉娈 尹红强 高海荣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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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反倾销;中国政府;应对措施
       [摘要]我国是遭受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遭受的损失也极为惨重,若再不加以认真应对,后果将不堪设想。但是在应对反倾销指控中l我国有许多的问题是涉案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解决不了的。在很多方面政府的职责不可推卸。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013-05
       一、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首要受害国
       反倾销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出口企业的问题,自1995年至今,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提供的数字,自1979年8月中国糖精和闹钟遭到当时欧共体反倾销立案以来,截至2005年底,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已超过600起,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达34个,涉及我国出口产品4000余种,累计影响我国出口金额200亿美元左右。据WTO的最新统计,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底,WTO各成员共发起反倾销调查2743起,其中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434起。即全球平均每6.5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产品。人世5年来,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共计138起,涉案金额34.5亿美元。来自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数据显示:2006年1月至8月共有20个WTO成员报告发起了88起反倾销调查,中国仍然是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对象国。在88起新的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产品被诉33起,占总调查数量的27%,而2005年同期为27起,占总数的22%,同期增长5%。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这一数字则由2005年的55起增加到15个成员报告的71起,增幅高达29%。中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措施的频率同样最高,共15次。
       国外频繁地反倾销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此,有必要对“反倾销”问题进行研究和简要分析,积极寻找有效对策,主动避免对华反倾销的发生。即使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也应积极应诉和抗辩,争取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从而能使我国国际贸易能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我国屡遭反倾销指控的深层原因剖析
       (一)从国际环境观察
       (1)巨额的贸易顺差是导致中国与发达国家经贸领域摩擦加剧的首要原因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萧条,经济增长缓慢,全球贸易年增长速度低于7%,反观我国经济则是迅速增长,外贸出口更是大幅增长,平均每年递增13%,是全球同期贸易增长幅度的2倍。到2000年底,我国合计实现贸易顺差241亿美元,进出口服务和商品贸易总额达4743亿美元,与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济往来。据WT02005年4月14日发布的统计数字,我国目前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在世界上排名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和欧盟。而我国产品的主要优势是低廉的价格和规模经济造就的竞争优势,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售价较低,这就给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提供了机会。另外,从国际分工看,由于受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态势初步形成,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发达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必定会产生利益冲突。
       (2)全球经济衰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了当今世界反倾销扩大化的趋势
       其一,WTO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余波未平,加上2001年“9·11事件”的影响,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反恐战争、美伊战争等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世界经济雪上加霜。在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抬头。据英国《金融时报》一组统计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全球反倾销案平均每年发生232起,2000年发生了251起,而在2001年,反倾销案的数量陡然之间增加到了348起,2002年稍有下降,但是也在300起以上,仅2002年下半年就达到149起。其二,WTO成立后,高关税和贸易壁垒这两种传统手段事实上都不足以保护国内产业了。于是各国政府纷纷致力于在WTO框架内寻求新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这表现在:立法上,各国不断修改和完善反倾销法;执法上,各国都成立了专门的反倾销管理机构,以解释和执行反倾销法;司法上,各国设立审查制度,以监督反倾销行政机构的行为。其三,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行为约束很不严格,是否构成倾销由各国法律决定,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因而每当世界经济衰退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手段。
       (3)“非市场经济国家”定性的羁绊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作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这意味着我国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不得不接受“非市场经济”的待遇,并且这一待遇将从2002年起维持15年,这是我国在反倾销指控中屡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各成员国家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中,大都将我国定性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选取第三国的产品价格来加以替代。众所周知,由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我国大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与替代国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这种计算方式使我国一些没有倾销行为的产品或仅为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倾销或存在高幅度倾销,从而被裁决征收巨额反倾销税。如欧盟在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件,选择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的劳动力价格,并以此来确定反倾销幅度,新加坡劳动力价格是我国的20倍,二者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而欧盟竟然据此作出裁定,人为地促使反倾销的成立,最后对我国出口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可见各国反倾销法中的替代国制度,显然是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从国内实际情形观察
       (1)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而导致出口商品存在无底线低价竞销现象是根本原因
       首先从出口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以劳动力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的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低,因而在国外售价较低,同时这些商品多与各国的就业等关系密切,出于维护就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考虑,进口国往往对这种进口竞争激烈的商品实施贸易保护,并且这些产品目前已是全球过剩,因而我国出口的这些商品也就成了反倾销的重点对象。其次,我国的产品有75%是以西欧、北美和日本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再次,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与相关部门宏观管理相对滞后,盲目鼓励出口,对出口秩序疏于管理,导致出口秩序严重混乱。一旦某种产品国外有需求,所有企业蜂拥而上,造成短时间内某一国家进口激增的现象。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3条、《欧共体反倾销法》第4条和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有关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认定构成--损害的"t-~因素。我国产品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会引起进口国的疑虑,从而引起反倾销调查。最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国企没有成本概念,企业管理者经营企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赚钱,至少不是为了长远赚钱,因为在很多国企,长远赚钱对于其现任领导者毫无意义。这种企业最有可能采取不计成本的出口方式,最典
       型的例子就是长虹。中国现有的一些民营企业就是千方百计地压低成本,有些明明是不可省略的社会成本,也被很多民营企业当成自己的成本省略掉了。比如减少甚至逃避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方面的投入;降低安全标准;突破劳动力工资的最低标准,甚至克扣工资不给加班费。为争夺出口竞相压价,造成了无底线竞争,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同时由于部分产品供过于求,剩余产品大量积压,急需到国外市场消化,而出口企业之间又缺乏有效组织,对违规企业缺乏有效约束机制,也是导致反倾销诉讼增加的原因。
       (2)政府观念滞后,没有意识到国外对华反倾销后果的严重性
       思想决定行动,观念落后会导致处处被动,更谈不上反客为主。自2005年10月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以来,大部分企业都冀望中国政府在WTO层面进行交涉,但龙永图先生曾经在公开场合表示,涉及反倾销的中国产品仅占出口总额的0.5%,是支流而非主流,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会出面进行交涉吗?其实,政府要管的恰恰就是这0.5%,另外的99.5%因为不存在贸易摩擦问题,反而可能不需要政府来管。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指控中,企业应诉不积极、专业人才缺乏、应诉经验缺乏的情形下,如果政府再不加以强力引导,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今后的影响是一环扣一环的,会进一步引发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
       (3)涉案企业应诉不力
       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8款的规定,当反倾销当局调查出口商状况;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相似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时,如出口商答复不完整、不全面或出口商不允许、不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工作,主管当局可以依据其获得起诉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裁决。美国的反倾销法、欧盟反倾销法在这一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应对反倾销中,如果不积极应诉,有关当局可能作出对我方十分不利的裁决。实践中,在对华反倾销诉讼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例如在1993年美国对华硝基甲烷反倾销案中,起诉方理由极不充分,但美方估计中方不会应诉,因此无理指控中国硝基甲烷倾销幅度223.7%。在此案的初裁阶段,中国涉诉企业由于不愿应诉而耽误了抗辩的最佳时机,导致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按照起诉方要求,裁定了对我方223.7%的反倾销税。又如199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大蒜反倾销,我国出口企业无一应诉,造成我国出口大蒜被征收高达376%的反倾销税,致使我国大蒜自1994年起完全被赶出美国市场。另一方面,不应诉也降低了进口国企业的诉讼成本,从而又诱发进口国对我国产品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调查。
       三、应对反倾销指控,我国政府应有的应对措施
       从以上剖析中可以发现,反倾销问题并不是单靠涉案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应诉就能解决的,保护我国相关产业,维护好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总的来说,应该在国际以及国内两个层面做好应对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主要措施
       1.改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国际经济竞争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是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但是恰恰在这一点上,我国政府做得显然不够,比如长期以来,国家给予外贸企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这是促使我国某些企业低价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诚然,在一定时期,适当的鼓励措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出口量,甚至以此作为一个评定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指标。这种做法曾导致某些出口企业长期低价出口,企业生产不出效益而严重亏损,更糟的是,低价出口最后引发了国外反倾销。此外,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目前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13%左右,有些产品达15%甚至更高。根据世贸组织补贴量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产品得到的补贴不应超过该产品单位价值的2%,出口退税高易给人以国家给予企业补贴、企业出口产品价格受国家政策影响的印象,从而引发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出口鼓励和优惠政策,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争取市场经济的待遇,所以适当地调整我国外贸企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遏制某些企业的低价出口以防止国外反倾销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口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理解,便于我国企业在反倾销中争取到市场经济的待遇。
       在实践中,价格问题始终是反倾销中的核心问题。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我国的一些出口企业即使其所属行业在国内竞争较为充分,其价格已经全部放开,但是由于在其产品结构中还有一些上游成本属于基础产业的公共产品,在市场价格化方面比较滞后。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除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外,产品价格可以完全放开,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我国的出口产品就不会轻易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即使受到反倾销指控,也能够进行市场经济抗辩,从而可以争取到企业的单独税率或者市场经济待遇,而不是适用所谓的“替代国”制度计算我国产品的价格。
       总之,政府应通过行使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微观干预,进行制度创新,为企业创造一个确保高效率的市场环境,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国内积聚能量,国外扩张影响,全面提高国家竞争优势。在反倾销中,具有竞争优势的国家,能够更为有力地规避反倾销。
       (2)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外交力度,尽快改变“非市场经济国”的被动地位
       “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困扰我国的重大问题,客观地讲,中国距离完全市场化还有距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强调发达国家必须看到变化,看到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政府对经济事务干预的逐步减少。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15年内不会就“非市场经济”问题提出抗议,但美国等西方国家可以在任何时候决定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这就给我国政府在外交方面展开工作留下了余地。所以,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按照国际规则来改造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要加大外交力度,争取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的地位,争取尽早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必等待15年后的自动终止。
       目前,“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解决已取得初步成效,欧盟已把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并且已有半数成员国和地区对我国反倾销涉案企业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方法。2005年9月16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中国经济调研报告》,承认中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并肯定了我国在过去25年的经济迅速增长及减贫成就,并指出“这一惊人的经济业绩是由政府经济政策改变带来的”。自2004年4月新西兰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来,目前全球已有64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数字在2006年11月之前还只是57个,包括: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南非、韩国、俄罗斯、东盟16国等。2006年11月初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阿尔及利亚、苏丹、中非、塞拉利昂、埃及、马里和加蓬7个非洲国
       家相继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得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非洲国家增加到16个。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在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34个国家和地区中,现在已有21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对我国反倾销主要发起国同时也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国和欧盟,尽管在4年前即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然拒绝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3)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问题
       我国加入WTO所接受的一揽子协议,当然也包括有关争端解决的协议。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出口产品的种类、数量也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出口企业不断遭受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政府应当转变观念,意识到这一现象后果的严重性。如果发现反倾销调查国的调查和裁决程序中有与WTO相关规则不符,对这些官司,国家一定要去打,要在WTO内部和双边谈判的时候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在处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的贸易争端时,才可能有效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有利的规定,保护我国的出口企业的既得利益和市场占有率。
       (二)国内层面的主要措施
       (1)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消除无底线低价竞销现象
       目前,政府已开始考虑如何放慢出口步伐,减小贸易顺差,以减少贸易摩擦。但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消除低价竞销现象,才是摆脱国外反倾销压力的根本途径。首先,优化产品结构,实现出口产品的多元化,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其次,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从而在宏观上减少产品被反倾销的机会。再次,要采取出口循序渐进、政府从中疏导的方针,即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入一国市场的产品数量加以控制,避免出口产品短期内在进口国市场上迅速增长。此外,还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度开发国际市场,变产品销地为产地,这是提高和强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反倾销的主动方式应是到有关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在当地生产,在当地销售,这样既能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又很好地提升了企业的国际形象,可以取得双重的效果。如海尔等知名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生产家电,就很好地避免了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
       (2)政府引导,加快反倾销人才培养
       当前我应对反倾销不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滞后,严重缺少精通世贸规则的应对反倾销的专业人才。专业人才是反倾销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要尽快培养出一批既懂国际贸易业务、熟悉WTO规则,又精通国际反倾销管理与各国反倾销立法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构建起我国科学高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笔者认为可行的途径有二:首先可通过律师协会对现有的熟悉WTO规则的律师中进行高、精、尖培训,使之成为我国反倾销的精英人才,并通过他们的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律师扩大这一队伍;其二就是在高等院校的法学、外贸等一些相关院系有针对性地培养WTO方面的硕士、博士等高级人才,从而为企业、国家提供人才支持。
       (3)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
       首先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机制,就是通过对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市场容量、产业反应等信息进行收集,并以此对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再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行业或企业,由行业或企业调整出口价格,规范出口秩序,从而达到避免或有效应对反倾销的预报系统。出口产品反倾销预警机制分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微观层面是指企业自行建立的出口价格监控系统;中观层面是指行业协会所建立的行业同类产品出口价格及市场变动情况监控系统;宏观层面是由国家商务部门牵头,集中收集海关出口信息、国外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国外反倾销调查部门的立案信息等,与地方有关部门的终端联网,按产品类别进行分类指导的全国性反倾销预警系统。建立预警机制的目的是使国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尽早得到出口产品可能被反倾销的信息,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加强行业自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内容应包括反倾销信息预警机制、反倾销法律预警机制、反倾销制度预警机制、反倾销体制预警机制。预警机制需要靠政府引导,与行业协会、企业各尽职能并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
       其次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立案是一种法律诉讼行为,放弃应诉,不仅意味着放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还有可能引发全球对华反倾销恶性连锁反应,其后果不堪设想。针对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的现象,我国政府应建立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将“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切实纳入到反倾销法中。同时,为避免企业因无力承担高昂的应诉费用而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发生,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在资金来源上,一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根据应诉企业出口量的大小适当分摊;另一方面可以从出口许可证、配额的招标费中提取一部分,也可以从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中提取一部分,共同建立一个反倾销专项基金,为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解决企业应诉的后顾之忧。
       (4)充分利用反倾销调查国的公共利益条款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却可能损害了与之相关的下游产业、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和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而公共利益原则的引入使调查机关可以从对整体国民经济的影响来评估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是将反倾销措施这把双刃剑控制在整体利益大于损害的范围内的“安全阀”。因此,充分利用反倾销调查国反倾销法律中的公共利益条款是我国政府应对反倾销指控的有力武器之一。首先,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是影响调查机关做出相应裁决的重要力量。因此,我们应极力协同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其国内的物价水平、就业机会、社会福利等方面向进口国当局施加足够大的影响和压力。这种来自公共利益政治方面的压力更容易使该国当局得出元损害的结论,甚至在立案调查前已将其分化瓦解。其次,竞争的存在可以打破垄断,提高经济效益。对消费者来说,低廉的价格可以使有限的收人满足他们更多的需求。特别是一些本国生产量很小的产品,如果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势必会提高它们的价格,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因而争取消费者团体的支持,也是我们应诉时取得有利地位的有效手段。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府职能将进一步弱化,行业胁会的协调作用便举足轻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提升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开放经济的必然选择。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发展较为成熟,它们在本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国家经济事务上扮演“二政府”的角色。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体现在制止和打击低价出口行为、制定正确的出口策略和市场开发计划、做好反倾销预警工作、做好企业应诉的指导和组织工作等方面。相比之下,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很不完善,政府应充分重视行业协会的地位,使其扮演好在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中的重要角色。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关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设立行业的反倾销协会与反倾销基金;建立了解国际、国内市场动向的信息渠道;全面采集本行业会员各自所必备的市场资料,为日后随时应对反倾销指控提供充实而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