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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家庭暴力与妇女人权保护
作者:刘帅克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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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人权;国际人权条约
       [摘要]妇女人权保护是世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妇女的很多权益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严重的侵害,家庭暴力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家庭暴力对妇女的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人格和尊严等造成了严重侵害;通过分析,提出了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5-0093-03
       一、家庭暴力与妇女人权
       家庭暴力是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所带来的危害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由婚姻家庭或亲密关系、血统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且通常在不为人知的私人空间里显现,所以经常被人称为“悄悄的犯罪”,也有人称之为“亲密关系中的恐吓”;而且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因而又被称为“沉默的传染病”。有资料显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暴力侵犯的是妇女,而施暴者为男性。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妇女遭受暴力的可能要比男性高出11倍。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这表明:所有的人权内容都是妇女权利的基本内容,应普遍地适用于妇女。但是,由于妇女自身的特殊的生理条件及其承担的人类再生产的任务,妇女权利又有自己特殊的内容。例如,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也属于权利的内容。
       从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妇女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法律平等保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同工同酬权、劳动保护权、适当的生活水平权、休息权、教育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如生殖权等。妇女特享的生殖权是指妇女有权决定和支配自己的生殖,为了获得与男性一样的地位,妇女必须能自己决定是否或何时运用避孕、流产和节育等生殖控制技术,或者人工受精、试管婴儿等生殖辅助技术,而不仅仅是作为生养后代的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妇女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应受到平等的保护,这点对妇女来说尤其重要,一方面是因为,作为一个女性,妇女的生命和安全在从其生命开始起的整个人生中,都可能受到威胁。在男尊女卑仍很盛行的社会和家庭里,一个女性的生命在出生前就可能被剥夺。这是因为先进的医疗检测技术被用来鉴定婴儿的性别,结果绝大多数基于性别终止妊娠的都是因为胎儿是女性。出生之后的女性,生命权很快就会因被溺弃而被剥夺或受到严重威胁。妇女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还会因为被拐卖、被强奸或被殴打等而受到侵害或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是因为,妇女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权的实现和享有是妇女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社会对于妇女的人权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妇女地位问题已不再仅仅作为有关妇女自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而被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并提高到关乎人格尊严与价值、关乎基本人权的高度来认识。从1991年开始,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设计了性别发展指数,将男女平等因素考虑到发展进程中。1995年的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增加了“性别赋权指数”。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签署了《千年宣言》,把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家庭暴力对妇女人权的侵害
       家庭暴力对于妇女人权的侵害是深刻而又严重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妇女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形形色色的暴力手段,直接侵犯了妇女的生命权,侵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让妇女流泪、流血,甚至丧命。施暴的经常性与残忍性使妇女长期处于被迫害状态,有的不堪忍受选择自杀,有的则杀死施暴的丈夫,由受害者变为杀人者,被迫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的常见手段主要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性虐待、杀害等。而每一种手段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曾经有专家选取北京市法院1986年至1997年7月法医临床鉴定涉及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案件中的101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结果显示,暴力类型以拳打脚踢为主(49.50%)。常见损伤类型为软组织伤(47.52%)、鼓膜穿孔(9.90%)和骨折(23.76%)。头部(30.03%)及四肢(36.50%)是常见损伤部位,反复伤(5.94%)、复合伤(30.69%)以及虐待伤是家庭暴力的特征性损伤。
       这些是家庭暴力最直接的后果,而且造成受害者长期精神紧张与忧虑。施暴者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令受害者的安全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中,其深知任何一个外在事件都可能成为施暴者实施暴力的诱因,于是不断努力控制许多外在因素以防止进一步的暴力事件,小心翼翼地对待施暴者而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令其筋疲力尽。
       2.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发展权。
       家庭暴力阻碍了妇女的发展。家庭暴力导致妇女身心受伤,有的致残,有的精神分裂,有的因暴力致死。遭受暴力的妇女健康状况恶化,精神压抑,生活备受煎熬,影响其正常工作。《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指出,对妇女的暴力是影响平等、发展、和平三大目标的主要障碍。家庭暴力反映了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关系,导致了男子对妇女的控制和歧视,阻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由于妇女得不到充分发展,使其就业受阻,经济地位低下,遭受男子的歧视,从而造成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因此,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才能促进妇女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
       家庭暴力对妇女发展权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家庭暴力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安宁、和谐,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仅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精神也受到极大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关注,而精神上的伤害却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中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使得妇女根本无心去寻求自身的发展。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妇女的发展权利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第二,在家庭暴力超过了受害妇女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妇女就可能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从而丧失了发展的机会。“遭受暴力—忍受—暴力升级—再忍受或求助—极端暴力—杀夫”,逸就是可怜而可悲的受害妇女的悲惨命运的轨迹。一旦遭
       遇了这样的命运,妇女的发展权也就丧失了。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身心都受到极大的摧残,她们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寻求自身在社会中的全面发展,甚至还可能因一时激愤“以暴制暴”沦落为罪犯,而丧失发展权。因此,家庭暴力构成了对妇女发展权的严重侵害。
       3.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妇女首要和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妇女能够正常生活及参加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殴打、捆绑、残害身体、性虐待、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格权的公然侵犯,是对其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受害者长期遭受暴力,自尊必然受到严重伤害,人格自然无法得到充分尊重。作为生存者,连最基本的尊严都得不到认可,而任施暴者随意践踏,很可能导致其人格异化。
       4.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
       妇女人权的根本是男女平等,是男女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不仅指形式上的平等,还指事实上的平等。不仅包括公共领域中的平等,还涉及私人领域中的平等。家庭暴力正是男女不平等在私权领域中的体现,是对妇女平等权利的侵犯。
       5.家庭暴力侵犯了妇女的精神健康权。
       家庭暴力使妇女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比较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而这恰恰是在心灵上不可磨灭的、更难以愈合的创伤。经常的暴力可能扭曲妇女的性格,摧毁她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她们与人的正常交往。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不安、紧张的家庭气氛中,心中充满了无望与悲哀,导致自卑与无助,失去独立生活和思考的能力,使妇女与社会的隔阂增大,难以与他人沟通,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最后以消极的或极端的方式而告终。家庭暴力不仅使妇女在肉体上伤痕累累,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毁灭了妇女生活的自信,使她误解了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认同了自己的弱者地位。所以,家庭暴力对妇女的精神摧残是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
       四、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涉及妇女权益保护、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诉讼法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过于原则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存在着不少漏洞和空白。
       目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制止家庭暴力,而国外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处罚条例。面对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趋势以及国外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2.加强司法保护
       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现。有了法律规定,但不能转化为司法保护,对当事人的权利来说也是毫无救济的意义。我国还没有任何针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程序性措施和强制性手段,以限制施暴者对受害人的接触,使她们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居委会、街道办甚至“110”,面对受害妇女的求助,一般只是劝阻、说教、批评,缺乏法律和法规上的依据,更欠缺程序方面的操作规范。2005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的最新规定)的规定来看,已经较为全面了,但缺失的仍是这些法律规定怎样转化为司法的权利。因为一是这些规定本身也是较为原则的,操作性不强的;二是司法机关的观念也阻碍着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落实。因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必须加强对受暴妇女人权保护的司法化。
       3.转变思想观念,加强重视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这个特定的环境之中,向来被认为是“家务事”而被公众乃至司法机关所忽视。然而,家庭暴力所影响的范围是远远超出家庭的。家庭暴力所侵害的不仅仅是妇女的人权,还影响到家庭的和谐,最主要的是他还严重侵害了家庭中孩子的健康发展,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
       提高认识中有几类主体的认识最为关键:一是司法人员的认识。前面谈到我国相关的法律已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较完备的规定,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人权总是难以救济。这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还没上升到侵害妇女人权的高度来认识有极大的关系。因此提高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侵害妇女人权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二是施暴者的认识。在家庭暴力中,大多数施暴者都没有认识到自己暴力行为的性质是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可以说大多数施暴者都是法盲,完全不懂法律。如果我们进行广泛的宣传,从保护妇女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家庭暴力,有可能会对施暴者施加一定的影响和压力。三是受害妇女的认识。目前我国社会中大多数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受害妇女一般受教育程度都不高。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时候,她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人权受到了侵害,而且很多人并不知道诉诸法律,而是选择了沉默。但是这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因此,必须加强对受害妇女尤其是贫穷地区妇女的维权意识,鼓励她们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权,同时还影响到家庭中其他成员尤其是孩子的权益。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完善法制建设,从人权的高度加大宣传,采取各种措施,使受害妇女远离家庭暴力,推动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进程。
       [责任编辑:翁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