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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舆论监督法治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联性
作者:唐光怀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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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治;和谐社会;价值追求;制度基础
       [摘要]舆论监督法治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内在关联性。和谐社会源于法律制度的理性建构,和谐社会是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价值追求;舆论监督法是人类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舆论监督法治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5—0045—03
       和谐的社会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达到交流的目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摆脱了盲从心理,开始普遍依靠自己的理性思考来解决问题。人们需要在文明的政治机制中通过话语的形式参与政治事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中充分表达意见。
       人们不仅必须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必须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在我国当代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不是脱离法治的和谐,而是依靠法治的和谐;只有积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谐社会。舆论监督法治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内在关联性。
       一、社会和谐是舆论监督法治化的价值追求
       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各种价值,需要法律的力量来维护。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分别从不同角度维护和谐。舆论监督法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支持舆论监督,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法律力量。
       1.和谐社会要求舆论监督法指引舆论监督依法而行。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舆论监督有正向功能也有负向功能。和谐社会要求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正向功能,尽可能避免负向功能。舆论监督应在舆论监督法的指引下依法而行。
       第一,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要确定好自己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角色。新闻媒介在新闻舆论监督这个系统中处于中介的地位,它可以代表舆论监督主体,但不能代替舆论监督主体。新闻媒介不是法庭,也不是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工作者不是法官,也不是纪检监察人员;新闻媒介不是“第四种权力”,新闻工作者也不是“救世主”。因此,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切不可包揽一切,“包打天下”;不要给人以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感觉;更不能代替法官、纪检监察人员做出带有定论性的结论,因为这样做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不但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反而走向了反面。
       第二,要树立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的态度,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为了有助于促进问题尽快妥善解决。如果我们的舆论监督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反而帮倒忙,反而“添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那就是失败的。
       第三,要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舆论监督法既赋予了新闻媒介以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新闻媒介的义务和责任。权利和责任是一致的,不能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利;也不能只要权利,而不负责任。新闻媒介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时,要加强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
       2.和谐社会要求舆论监督法规范舆论监督的建设性原则
       舆论监督起到净化社会环境、疏导公众情绪的作用。然而舆论监督不等同于批评报道更不是“负面报道”。舆论监督的终极目标,是要促进国家机器的健康运转,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是要解决或者至少缓和社会矛盾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那么新闻媒体的存在,不应该成为激化各种矛盾的因素。这就要求新闻报道时刻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舆论监督的建设性立场。
       3.和谐社会要求舆论监督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的民主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从本质上讲,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在新闻媒体上的体现。舆论监督能有效地动员亿万群众自觉地关注和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和谐社会就有了政治文明基础。
       4.和谐社会要求舆论监督法构建科学合理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谐社会的舆论决不是一种声音、一种表达形态、一种利益诉求。它应是多种声音、多种表达形态、多种利益诉求的和谐统一。新闻舆论要在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上下功夫。要构建一个和谐社会,就必须建立畅通、公正、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有序、充分得到表达。
       二、舆论监督法治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1.和谐社会源于法律制度的理性建构
       判断法治合理性的两条标准,是法治的合乎需要性与法治的合乎规律性。合乎需要,是指合乎作为历史创造主体的人民群众的需要;合乎规律,即合乎生产力及其决定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和法治自身运行的规律。所以,法治的合理性是法治的价值性与真理性的统一。判断法治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就是看法治是否满足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的需要以及法治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自身的发展规律。
       理性的法律本身具有正当性。法律本身的正当性表现在两方面:在实体内容上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法律本身的目的应当维护人类作为人的尊严,这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也就是说在法治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不是来源于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来源于人民的意愿、根据人民的意愿旨在保障基本人权而建立起来的。在形式上法律具有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不溯及既往等。
       理性的法律合理配置资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精神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利益有着一致性,又处处充满着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理性的法律从法制走向法治。法治不同于法制。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立法者的权力是否受到人民的制约与监督。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人民民主权利和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权力受到制约,法律至上,法律平等,司法独立。而这些原则体现的价值与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理性的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和谐社会之源。一种社会关系体系要成为一种社会秩序,首先必须通过国家政权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秩序总是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一切统治者都会把他们肯定的社会关系和希望维持的社会状态,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秩序。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当他们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尽快地建立起新的社会秩序,不断巩固和维护
       新的社会秩序。他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这样,才能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这种“稳定”、“发展”与“繁荣”恰是和谐的追求。
       2.实质法治是和谐社会对舆论监督法治模式的选择
       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形式上的法治是指依据实定法实现国家的所有目的,即依据法律推行国家事务,确保“依法律行政”和“以法律裁判”。形式上的法治并不以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由为目的,相反它还通过法律对人民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实质上的法治是指法律拘束和限制权力,保障和确保人民或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保证人民或者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才是法治的内容和目的。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价值和对社会正义的保障,关注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对人权的尊重。由此可见,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比完全不讲法治的国家要进步,但是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或者说在严格意义上它仍然是非法治国家。
       和谐社会对舆论监督法治模式的选择是实质法治。它要求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突出法治的目的性价值,强调“法的统治”,全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它要求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为建立“法治政府”而努力,营造“政府依法行政,老百姓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它要求舆论监督立法注重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与道德性,使舆论监督法成为“良法”。如果说舆论监督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和软性保障的话,那么,舆论监督法就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刚性保障。
       3.舆论监督法治化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与机制保障
       (1)舆论监督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法律告诉社会成员有权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良好的法制社会里,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会减少发生。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
       舆论监督法具有与众不同的和谐价值,它通过支持舆论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将各种社会焦点问题反映出来,让人们看到决策层在面对而不是回避社会矛盾,而且全社会都必须面对和思考同样的问题,这样会使决策者的直接压力减少。其次,通过新闻媒介的参与、沟通和引导,能够使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直接摩擦的可能性降低,理解和宽容度加大。第三,充分的信息流通和舆论监督可以为现存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舆论基础和社会心理准备。第四,有利于整个社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法治化、秩序化。很多问题经新闻媒介反映出来,经社会广泛参与讨论而形成的措施和规则,在执行和实施中比闭门造车出来的法律和规则要积极和顺利得多。第五,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很快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容易从一开始就使可能激化的冲突得到缓解或释放,有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2)舆论监督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法律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密切相关的两大特征。一是它的国家强制力,二是它的稳定连续性。建立和谐社会,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社会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和保证这些机制良好运行的法治环境。这种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借助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对违法所采取的惩戒措施,即法律制裁,这是任何其它手段所不能代替的。从法律的连续稳定性来看,法律一经制定,在其有效期内长期实施,不会因领导人的看法不同而不同,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就能避免感情用事的“人治”所带来的偏私和不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治另一层重要的含义是,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个人和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法治完备状态下的社会运行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最可靠最有效的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