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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学术文论专栏]从OIE与NIE的比较看制度范式的转向
作者:顾自安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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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0IE;NIE;制度范式;转向
       [摘要]目前OIE与NIE制度分析中在演化思维上的趋同,预示了一种理论转向。这种制度分析的理论转向具有三个特征:1.它将修正NIE所继承的新古典均衡范式,而采用演化思维展开制度分析;2.它将在OIE演化思维的传统下借助有效的分析工具来拓展制度理论;3.它将进一步促使制度分析聚焦于制度演化和型构的动力学考察,而这一考察,将在哈耶克知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关于认知进化的研究来揭示制度变迁过程中人类理性的参与作用。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5—0026-06
       作为制度分析史上两个重要的流派,老制度主义(0IE:The Old lnstitutionalism)和新制度主义(NIE:TheNew lns“tu”onalism)都曾为“把制度分析包含在经济学中”做出过重要的贡献。尽管它们在哲学和方法论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在理论倾向和价值偏好方面也颇有不同,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常常被视为简单的二元对立、互不相容,并且在理论的发展方向上也不存在融合的可能。但本文所采取的态度是:二者的差异其实并不像新制度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巨大而毫无根源;相反,笔者认为二者的差异并非本质的差异,他们其实都试图从本体论出发来探讨制度问题,只不过偏好的方法和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而已。马尔科姆·卢瑟福就曾明确指出:“可能的情况是,双方(OIE和NIE)的理论贡献有些可能在本质上是互补的,而且可能触及任何较为完整的分析中所需考虑的问题的不同侧面。”同样,本人也主张以一种乐观主义的心态,期待二者在未来的理论发展中出现更大程度土的融合。
       任何一种合理的制度研究都应当是,在对既有的制度文献进行重构和综合时,采用一种“克制的折中主义”(disciplinedeclec cism)取向:“取自不同方向的相互补充的观念在受控的情况下系统的使用”(Menon1976:p169)。因此,本文没有接受“化约”思维而武断地倾向某一个方面,而是尽量努力从多种思想源泉中汲取启示和洞见,并尝试着把他们整合进一个统一的框架。此外,作为厘清制度的症结并应用制度思维去分析当代社会经济运行的不断积累的和正在进行的一种努力,制度演化分析试图通过对制度分析既有研究的评估,尤其集中于探讨那些具有理论涵义却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澄清和系统化的制度问题。同时本文将尽可能地说明并综合既往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发现,以此来探索制度演化的脉象。
       一、OIE的制度分析
       老制度主义(OIE)主要是指始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经济学界的影响和声誉上经历过大起大落,却延续至今的美国制度主义传统。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托斯坦·凡勃伦、维斯雷·米契尔、约翰·R·康芒斯、克莱伦斯·阿里斯等人。作为一个在研究方法和分析范式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制度分析学派,OIE并没有形成单一的定义明确或彼此统一的思想和方法论主体,也不具有明确统一的研究纲领(格罗锡,1947,1972)。概括而言,OIE内部有两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研究纲领:一个是由凡勃伦提出,后经阿里斯发展和修正的制度方式与技术方式(或称礼仪方式与工具方式)的二分法。另一个研究纲领则是由康芒斯提出,经由塞缪尔斯和施密德发展的“基于交易的分类学考察,来关注法律、产权和组织以及它们的演变对法律和经济权力、经济交易和收入分配的影响”这一范式。
       比较而言,“凡勃伦——阿里斯传统”的研究集中考察新技术对制度安排的影响,考察既定社会惯例和既得利益者阻碍或推动制度变迁的方式。通过区分制度结构的两种评价方式,他们认为:特定共同体的制度无需完全适应现成的手段,判断的标准通常是某种“工具价值”观念,但工具价值通常反过来以意义更为宽泛的“共同体有用性这一‘礼仪价值’”为基础。换言之,制度变迁中的技术特征是一种工具性评价的非个人化过程,但制度结构的工具性评价往往被隐含于共同体内部的“在礼仪上有正当理由的价值,即礼仪的充足性这一评价”所包容。两者不仅具有相互依赖的特性,同时制度结构的评价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礼仪包容特征。与凡勃伦一阿里斯的研究纲领不同,康芒斯的研究则将制度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冲突解决过程的结果,制度结构成功与否的标准则在于是否产生了解决冲突的“合理价值”或“切合实际的相互关系”。康芒斯的这一认识显然改进了凡勃伦和阿里斯范式对制度结构的研究,但遗憾的是他停留在这一判断,而没有展开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冲突进行调节的司法和政治过程的研究。
       从方法论的特征而言,OIE的研究拒绝较为正统的新古典主义的理论形式化和模型建构,认为这种分析方法过于形式化,过于抽象和狭隘。他们通常倾向于采用不太形式化的、或整体的方法来分析复杂的制度演化系统。凡勃伦曾指责新古典的动态分析,认为他们考察的“不是重要的‘变迁现象’,充其量只是在讨论‘理性对应该已然伴随发生的变迁所进行的调整’”(凡勃伦,1909 1961:P233)相反,他试图通过对制度演化及其对人类行为的影响来取代新古典的制度理论。他在分析中十分重视达尔文和演进生物学的观点,认为它们是“现代科学”的原型,并据此主张经济学的现代科学应当集中于“用原因而不是目的”来解释有序不断的变迁,却不必对变迁的终期状态(或结果)做任何推测性的研究。他主张应当从发生学的角度来把握“制度演化和型构”的过程,并把制度演化看成“因果积累”的过程来分析。康芒斯也十分关注对复杂演化整体运行问题的考察,但他不想放弃正统经济学的理论洞察力,他希望寄此来讨论包括企业、工会以及共同体在内的实施习俗和法律规则意义上的集体行为。尽管康芒斯明确区分了交易的不同种类,但他试图基于效率、稀缺、习俗、主权等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根据他所说的‘限制与互补要素’之类的程式关联的)来建构对整体法律经济系统的分析框架的努力,最终由于概念框架松散而显得有些含混不清。
       除了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和反形式主义特征外,OIE在分析结论上仍然表明了如下观点:1.OIE更加强调非正式规则对正式规则的约束作用,并从对非正式规则的考察将分析引向对个人习惯以及非正式规则型构和演化的考察,试图通过对个人习惯到群体习俗,从惯例到制度的过程考察来揭示制度变迁的规律;2.OIE明确反对理性最大化假定,认为习惯、规范以及制度在引导人类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OIE通过--对习惯、习俗、常规的考察对规则遵循做出了重要探索,基本形成了“习惯一习俗,惯例制度(法律)”的制度演化逻辑;4.在关于制度演进与理性设计的起源分歧上,OIE明确强调了自己的演化观点,他们认为制度系统的形成不是一下子完成的,尽管某些环节和层面的制度含有精心设计和理性运用,但制度和制度系统结果的演化总体上是个“非设计”的过程。
       二、NIE的制度分析
       试图对NIE的制度分析做个简要、清晰的描述,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根据卢瑟福的分析,新制度主义
       (NIE)主要是指从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可以被看作是对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学派中的制度主义的再现和扩展——制度分析传统。
       NIE的方法论特征在于,他们更加突出从科斯创立的“交易费用”范式展开制度考察,并试图通过边际分析和均衡方法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将制度理论纳入主流的新古典框架中。但正如同OIE内部包含不同的分析传统一样,NIE的制度分析同样也包括几个不同的制度分析类别(科斯1986;安德森和布瑞恩1992)。第一类反映在与产权(科斯1937、1960;德姆塞茨1967;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1973;张五常1979)和习惯法(波斯纳1977,1981)有关的研究中。第二类反映在以布坎南、奥尔森、塔洛克、墨勒尔为代表的关注公共选择、寻租、分配联盟活动过程的研究中。第三类考察组织,主要是以源自伯利和米思斯后经詹森、梅克林发展起来的代理理论,以及由科斯创立后经威廉姆森发展的组织和交易费用研究。第四类是关注制度动态考察的分析。主要包括苏比克等人采用的通过博弈论分析既定制度条件下的行为建模(苏比克1975),以及用博弈论解释社会制度本身演变的探索(斯考特1981)。此外,诺斯从交易费用和产权制度出发对经济史的重新阐释也是该学派在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拓展。第五类的研究则是指沿袭奥地利学派和新熊彼特学派的演化思想(用看不见的手和演进视角)来解释制度发展的尝试(哈耶克1967、1973、1979;纳尔逊和温特1982;朗鲁瓦1986)。NIE制度分析在不同方向上的探索,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性,但从分析的侧重点以及方法来看,可能存在难以整合的困难。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OIE制度分析的不满,他们都抱怨OIE的分析缺乏理论,认为它经常用整体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的术语参与讨论;采用行为主义而非理性选择的分析框架;没有对作为主要事实的“制度对交易费用的节约”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意识到制度发展中与集体决策制定过程和制度设计过程相对应的未预期过程和演进过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多数NIE经济学家眼中,OIE被变成了描述主义、反形式主义、整体主义、行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代名词。他们都认为OIE拒绝个人福利标准,而倾向于政府干预并赞成政府介入以矫正制度失效。
       比较而言,NIE的研究总体上沿袭了科斯的“交易费用”分析思路。尽管在关注的问题上存在差别,但他们都十分重视制度对交易成本节约这一思想,并试图通过这一洞见对不同层面的制度变迁做出解释。由于在方法论上他们更加倾向于采用新古典的边际方法和均衡分析,这使得他们的分析中具有较强的形式化色彩。这一点从NIE关于组织代理问题的复杂模型就可以看出。许多代理理论的依据是标准新古典的自利理性假设。代理理论也聚焦于考察“由有限信息和组织内部的目标冲突所引发的问题”,但在相关的模型考察中保留了狭隘的“理性自利观”以及所有个人都有极强的“经验和认知能力”这一假定。另外一个形式化的趋向表现在博弈论引入制度分析后,在“数理制度分析”方面的进展。苏比克和斯考特都指责了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它是静态的、严格耦合的和从不出错的,其均衡条件的假设前提也没有包含任何关于行为策略的复杂性和相关性的考察。他们认为博弈论可以用来给作为解释对象的制度和惯例的既定博弈规则及其相互作用进行建模。但为了博弈的决定解,常常要掌握诸多的制度细节。此外,在他们看来,博弈模型的表述越具有一般性,可能的博弈就会越多,博弈解也会因此而增加,通过设计重复博弈的建模可以描述制度发展中自发扩展的过程。但NIE内部关于方法论的形式主义具有不同看法。迪·阿莱西(1990:11)指出,NIE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分支”和“文学描述分支”。他将科斯、阿尔奇安、德姆塞茨、威廉姆森、诺斯等人的分析归人后者,并认为不太形式化的方法利于处理多数复杂的制度问题,但却与经济学理论的科学性和逻辑自恰性追求相冲突,而集中于严格的形式化模型虽然利于理论的逻辑严密性,但却可能将注意力局限于简单的、理想化的模型建构而忽视了制度中的其他重要因素。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趋势是,NIE内部部分深受奥地利传统影响的学者所从事的带有演化倾向的制度分析思路。这一传统可以追溯到门格尔、米塞斯和哈耶克那里,他们都试图用非形式化的方法,通过以客观主义的知识观为基础,来强调社会秩序体系的复杂性,从而赋予社会秩序的型构过程以重要的理论意义。这一传统在NIE中被纳尔逊和温特(1982)所继承,他们明确拒绝新古典的形式主义、最大化以及均衡分析的框架,转而赞同决策规则演进变迁的观点。
       NIE在方法论上的另外一个特征是,他们公开强调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方法通常将社会科学理论都可以归结为对人类个体行为的研究,这种方法主张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和制度现实都有待理论的内生化处理,分析的出发点应当是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卢瑟福在对NIE和OIE的比较中指出,NIE的个人主义立场表现了明显的、有时是强烈的功能主义。他还详细列举了阿尔奇安、德姆塞茨以及波斯纳等人在文献中的功能主义倾向(卢瑟福,中译本,P:52—53)。另外一些NIE学者在研究中批评了功能主义的解释方法,转而求助于归纳主义的个人主义方法。海撒尼(1986:321)就指出:“社会规范不应被当作分析社会行为的基本解释变量,倒是它们自身应当用人的个体目标和利益来解释。”海撒尼的主张实际上为那些试图将制度内生化于扩展的新古典框架的学者们提供了依据,斯考特和苏比克等博弈理论家采用的正好就是这一纲领。但内生化制度分析的新古典方法又一次将NIE的制度分析逼向了新古典经济学自己分析制度时的那个狭隘的角落。NIE的制度分析中奥地利传统的个人主义方法颇具特色,他们虽然明确强调了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立场,但是分析中实际上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制度型构做了内生化的处理,但对更高层级的制度环境则看作给定的条件。这一点弗雷德里希·冯·维塞尔(1927、1967)曾做过精辟的概括。他对整体主义的有机方法与朴素个人主义都持强烈的批评态度,认为有机主义忽略了“只有个人才拥有全部意识和意志”这一事实,而朴素个人主义的错误在于它忽视了“制度超越个人的力量”这一事实,却单纯地认为个人是完全独立的。由此,他主张不应过分热衷于个人主义,但解释仍然应当采用个人术语(维塞尔1927 1967:P154)。
       在理性设计与规则遵循方面,NIE内部的分歧更加严重。通常来看,在NIE内部的某些领域,尤其是代理理论和博弈论分析中,个人往往被表述为传统的逐案最优化者。该类分析中,即使涉及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这些学者也倾向于使用新古典最大化的术语和方法来解释规则遵循行为。但另一种明显的倾向是,那些接受演化观点的NIE学者(纳尔逊、温特、黑尔等)明确拒绝在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和均衡框架内来讨论规则遵循行为。概括而言,NIE学者对规则遵循行为的解释是:1.信息和决策成本;2.认知和信息处理能力的约束;3.试图逐案最优可能引发的风险;4.规则遵循可能带来的利益高于违反规则的
       成本。关于制度演进与理性设计的问题,NIE的许多学者对演进过程和理性表现了同样的兴趣和重视。不同的是,他们更加倾向于将社会惯例、法律以及立法行为的研究与组织研究区别进行,并藉此来探讨理性在不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一个明显的特征是,NIE学者更大程度上是在有限理性这一条件下,运用新古典方法来分析制度问题的。例如,他们关于惯例形成的囚徒困境博弈、鹰/鸽博弈以及重复协调博弈解释都基于参与人的“有限理性和共同知识”这一假定,但对共同知识的来源和“意义的漂移”问题却避而不谈。此外,NIE在博弈论框架下得出的“演化稳定策略”(CV01utionarystablestrategy,即ESS策略)实际是将制度视为一种均衡,并认为不是ESS状态的习俗和惯例以及制度在演化中是注定要被淘汰的,因而大多数市场中存留的规则和秩序,都是由人类行为博弈的ESS结果所支撑的。但将制度视为均衡的观点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的悖论。
       三、对OIE与NIE制度分析的比较与评价
       OIE与NIE可以被视为两个制度研究的流派,但一种过于极端的二分法和传统对立,可能会导致人们忽略这两个学派在制度方面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和它们彼此互补以及相互借鉴融合的可能性。早期OIE学者的方法和观点存在和主流的巨大分歧,但这一分歧在后期OIE学者的研究中正在变得模糊;同样,早期NIE学者单纯强调新古典个人主义及其对制度的内生化处理,目前已经出现了向制度演化倾向的转变。这两种趋势迫使我们在比较和评价两个制度学派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正如卢瑟福指出的,“OIE和NIE可以在比通常认识到的还要大得多的范围内进行对话,这样的对话可能会有重大收获,尤其当所面临的问题的相似性以及所存在的互补领域成为讨论的焦点时。”
       卢瑟福在分析结论中指出,关于OIE和NIE的差别及其分歧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上:1.形式化理论建构与非形式化方法,包括历史方法和文学描述方法各自的作用。2.强调个人行为产生社会制度,还是强调社会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影响。3.理性主义解释与对理性主义概念适用性加以限制的制度解释哪个更好?4.制度在多大程度上是自发(或是看不见的手)的过程,是理性审慎设计的结果?亦或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5.规范性判断的基础及政府干预经济的适当边界。
       既有文献为我们提供的一个直观评价是,OIE和NIE分别站在了以上问题的对立面,但如果更为仔细地考察文献,我们会发现OIE和NIE在以上问题上的分歧和共识实质上是纠缠在一起的。首先,尽管OIE内部更为普遍地拒绝形式主义分析方法,而NIE内部目前在演化倾向方面的研究者也开始采用非形式化的方法,但近期OIE学者在方法论上的形式化转变以及NIB内部动态建模分析的进展说明,早期OIE和NIE的分析传统正在经历一种“嬗变和转化”。其次,尽管OIE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整体主义”的代名词,但制度演化中关于个人行为决策的选择、模仿效应以及个人知识的形成及其扩散效应的分析,并非绝对的整体主义。相反,早期NIE轻视制度对个人偏好和决策影响的陋习,随着诺斯等人对动态制度分析的推进已经有了很大改善。这种趋势说明,制度分析中介于有机整体主义和朴素个人主义之间的一种新的分析范式正在形成,而这一新的范式有可能是二者的折中。第三,在理性选择与规则遵循的问题上,OIE十分怀疑理性的可靠性。尽管他们否定将理性最大化的逐案最优原则作为制度动力学的唯一原因,但他们并不因此彻底否定有限理性在制度型构过程中的作用。与NIE对理性的崇拜和迷恋相反,OIE学者更加注重对理性以外的其他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的考察。NIE内部最近的研究也表明在理性方面的一种转变,部分学者也开始放弃有限理性条件下逐案协调的决策方法,并开始承认规则遵循行为在理性之外有其他原因。最后,在制度变迁的自发演化与理性设计问题上,OIE和NIE内部的奥地利学派都非常强调制度变迁的自生自发性,但NIE内部的新古典派学者则对此持有一种十分暧昧的观点,他们尽管从理性最大化这一唯一的制度动因上做了让步,但仍然对理性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存有幻想而不肯放弃“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他们通常强调政府在产权制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反对产权这类基础制度的自发演化观。
       对于新古典的均衡制度分析方法而言,它严格的依赖于牛顿经典力学提供的动力学解释。然而,所谓“均衡”的概念在牛顿力学中是个典型的内生静态或内生比较静态描述。牛顿力学对均衡的描述是:特定结构内部两种或多种作用力相互“抵消”时(如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状态),结构就进入一种均衡态,但这一均衡结论的描述,也将均衡发生偏离的动力学因素推到了“结构外部力量”的扰动。如果不存在这种外部扰动力量,那么偏离均衡就不存在一个牛顿力学范围内的动力学解释。均衡概念引入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均衡总是被用来描述各种静态或者比较静态的制度最优状态(效用、利润、产出最大等)。这一分析既严格依赖主体理性完备这一假设,同时也受制于牛顿经典力学的约束。这一范式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在新古典框架内部,既定的制度总是多方博弈的一个均衡解。但这一描述造成的悖论是它无法包容制度变迁的事实。因为在处于均衡态的条件下,博弈主体已经采取了最优策略(在演化博弈中则是演化稳定策略,即ESS),只要博弈对手不改变策略,就没有人具有偏离均衡策略的主动性和动力学因素。有人已经指出,博弈论不可能充分考察制度变迁。因为它需要三个不变假定:参与人不变,基本规则不变以及目标和环境不变。模型中任何形式化的处理以及所有的博弈解,都依赖于这三个基本假定。因此,与重复博弈模型研究者所声称的相反,这些模型不可能解释所有的制度变迁,也即他们只是解释了“历史变迁中在时间序列上带有线性特征的变迁”这一类小概率事件,而忽视了更多非线性和发散的制度变迁过程(相关的论点参见:米罗斯基1981、1986 P252—256;以及费尔德1979、1984年的研究)。此外,研究内生化制度的严格意义上的新古典方法,通常倾向于将制度和制度变迁看作技术约束、人口密度以及其他外生给定条件发生变化时的个人最优选择的博弈结果。亚大山·费尔德(1981:184)曾指责新古典的这一制度方法为“通过另外三个变量(禀赋、技术、偏好),来解释四类传统外生变量中剩下的一类(制度)。”由此,新古典经济学对制度均衡的分析陷入的尴尬就是,不得不将制度变迁归入一种不可知的外部力量。但这种单纯依赖理性,却又被理性所困扰的解释,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相反,对于奥地利学派的演化制度观而言,他们仍然存在的一种矛盾就是:在否定了“理性设计制度的可能性”之后,又无法回避现实中“制度变迁存在理性参与”这一客观事实。这种尴尬导致哈耶克在继承门格尔和米塞斯的制度思路后,进一步走向了知识理论的探索和研究。但他的探索也只是延伸到“个体间‘知识分立’的特殊存在形态,以及群体认知偏离理性的误差更大”这一高度就没有更有力的突破。换言之,哈耶克通过揭示个体知识分立存在这种状态,分析了群体行动理性的自负和谬误,但是他无法解释制度变迁中理性参与的存在现实和重要作用。尽管他在百般困惑中指出了进一步的制度研究需要更为有力的关于知识的理论作为支撑。但他却没有为此找到一个有力的解释。
       四、制度分析范式的走向
       通过对OIE和NIE的简要对比,以及对这两个制度分析学派所面J临困境的反思,笔者更加倾向于认为OIE和NIE分析范式在未来将会走向一定程度的综合。而这种综合的一个可能的方向是“基于认知理论和主体相关性”的制度演化分析。从OIE与NIE制度分析转向演化思维趋势来看,这一判断也不乏事实依据。这些依据一方面来自上文中涉及的OIE和NIE内部研究的转向,而另一些依据来源于其他学科关于人脑进化、系统演化以及物理学领域热力学原理的突破性成果。
       总体而言,在分析了OIE与NIE制度分析的差异和共性后,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地将新古典的均衡观和奥地利传统的演化观作为两种基本的制度观来看,那么目前研究中两种方法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已经揭示了一种既定的趋向,或者说隐含了一种范式转换的潜流。这一潜流的逐步形成和两种制度分析方法所面临的尴尬是直接相关的:第一种尴尬是关于制度均衡和制度演化分歧的两难。第二种尴尬是关于基于“自然选择”的自发生成论和基于理性的制度设计论的分歧。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制度分析转向演化思维所要试图确立的新范式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它将修正NIE所继承的新古典均衡范式,而采用演化思维展开制度分析;其次,它将在OIE演化思维的传统下借助有效的分析工具来拓展制度理论;此外,它将进一步促使制度分析聚焦于制度演化和型构的动力学考察,而这一考察,在哈耶克知识论的基础上将进一步通过进入关于认知进化的研究来揭示制度变迁过程中人类理性的地位和作用。
       [责任编辑:路士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