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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学术文论专栏]科斯定理,讨价还价和政府: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反思
作者:席天扬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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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科斯定理;租;讨价还价;契约;政府
       [摘要]科斯定理是一系列综合的命题,分别涉及到强调产权界定的古典理论,依赖于讨价还价和契约自由的初始权利分配无关论和突出政府和组织变迁作用的交易成本范式。不同的理论进路分别对应着经济和社会现实的重要方面,但没有某一个单一命题是普遍有效的,这暗示了一种案例分析方法的必要性。
       [中国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5-0015—11
       一、引言
       从柏拉图到霍布斯,一个永恒的政治学主题是:为什么形形色色的自利、短视以及具有各不相同的偏好的人们能够联合起来,组成政治上的共同体,并遵守共同体内部的规则?显然,必定有某种力量促使人们摆脱最初的离散状态,结为同盟。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把这种力量归结为对共同的善(good)的追求,“善”在本质上与维护城邦秩序的道德同一;在古希腊城邦中,人们追求一种良好的政治秩序,实际上就是在追寻过一种有德性(virtue)的生活。而启蒙时代之后的思想家往往认为,人们之所以联合起来,是为了取得更大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正如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个人势单力薄,不足以取得对自然界的胜利,而社会却使其弱点得到补偿,正是社会“使他在各个方面都比他在野蛮和孤立状态中所能达到的境地更加满意,更加幸福。”(1740,1946,P485,中译本1997,P526)
       然而,休谟亦指出,仅有这些共同利益还不够,重要的是人们能够意识到这些利益的存在。在他看来,至少有两个重要因素阻碍人们的合作。其一是在蒙昧状态下的人们不具有认识共同利益的知识和能力,因而在最初他们是凭借着自然情感的导引,并借助于某种强制力量(诸如亲属情感,家长权威等)而保持合作。其二是人性中的自利倾向,将有可能把合作导向失败。
       事实上,休谟提出的这些问题,在20世纪博弈论的研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是以“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悖论”为代表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均表明,社会合作的实现,其背后必须有某种合作强化机制确保该合作的实施,这些机制可能是事先签订的契约,中立的第三方仲裁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等等。政治和社会生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这些合作强化机制限制了人们自然倾向中阻碍合作的本能。到此为止,政治学研究的主题,就从传统的追问“人们为什么合作”,转变为对上述的各种合作强化机制的研究,具体地说,就是要考察不同的机制,在不同的背景下,具有怎样不同的作用?
       本文重点讨论政府的作用,其前提是把政府同样看作为一种合作强化机制。这既是近代以来许多政治学思想先驱的观点,也是本文讨论的另一重点:“新制度经济学”领域的许多学者的逻辑起点。这一前提的隐含立场是,从效率出发思考政府的角色。勿庸置疑,政府的首要特征,是它拥有远超于一般民众和社会组织的强制能力,因而,政府的行动也具有更大的实际影响。当它的行动促进了合作与交易的发生,政府在提高效率上的作用便格外显著,反之亦然。然而,在如何看待政府行动对社会合作的实际影响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把政府看作促进市场和福祉的引导者,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看法则往往与之相反。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科斯定理”,提出了第三种思路。尽管“科斯定理”在方法论上的预设立场完全站在效率一方,它却既没有格外偏袒政府,也没有过于青睐市场。“科斯定理”,正如后来学者所深入阐释的那样,表现为一种权利分配的“无关论”,这也就是说,在一种理想状态下,最初的权利分配,将不影响最终效率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无论市场还是政府主导,无论政府的权力是大是小,在理想状态下对效率格局都没有关系。
       这一结论看上去是如此违背直觉,以至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围绕它的争论批评从未停息。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对“理想状态”的界定,它依赖于“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在批评者看来,“交易成本”显然是过于模糊和宽泛了。同时,由于科斯本人没有以清晰的命题形式表述过自己的理论,“科斯定理”这一用语更不是他的发明,也难免产生对于科斯本人意见的误解,把科斯当作古典自由主义的鼓吹者。梳理这些问题,将是本文的任务之一。
       与“科斯定理”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讨价还价”(bargaining)。在博弈论研究中,这个概念指的是博弈参与人(player)之间为了共同存在,而又相冲突的利益所进行的博弈。在科斯论述社会成本的重要文献中,讨价还价作为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被多次提到。当代政治学研究范式也已经接受了把讨价还价的可能性作为确保“科斯定理”有效的前提之一。在奥尔森晚年的《权力与繁荣》(Olson,2000)一书中,更是多次使用了“科斯谈判”与“科斯讨价还价”这样的概念。然而我们也看到,由于博弈论研究在模型规范上的严格,使得一些经济学家从新古典范式出发,根据模型的结论来批评科斯。本文将要表明,这些批评可能忽略了科斯思想中的重要部分。
       对科斯定理的表述,历来在不同学者那里存在不同的版本(例如Stigler,1966;Cooterl987和张五常,1987)。综合这些学者的阐述,以及在各种文献中使用“科斯定理”这一概念的语境,我们认为,科斯定理可以表达为一系列相关命题的综合,而不是单独的命题。作为该定理的古典版本的命题之一的思想,实际上隐含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并由奈特(Knight,1924)等人加以阐释,具体说就是:
       在权利得到完全清晰的界定时,市场的效率总和在竞争下达到最大。
       由科斯所提出的,强调最初权利分配“无关论”的命题之二可以表述为:
       即使最初权利未得到清晰界定,各方也可以通过自发的谈判和讨价还价改善彼此的处境,从而达到
       更有效率的结果——只要谈判是无成本的。
       在科斯本人的论文中,上述观点并未作为普遍性命题加以推广,来鼓吹自由放任和反对政府干预。我们有理由说,这一版本的科斯定理不是对事实的概括,而是提出一种关于制度理论的“理想型”。科斯始终强调该命题的局限状况,就是谈判和执行的成本,事实上他认为这些成本决定了现实制度的安排。这也就是强调“交易成本”的命题之三:
       阻碍自发性谈判和讨价还价的因素,是过高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种形式不同的组织和建制的
       出现及其变迁,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更有效率的结果产生。
       对上述命题的阐述、批评和推广,几乎构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整个理论基础。这些命题中隐含的思想,既是诸如奈特、科斯和阿尔钦(Alchian)这样的经济学家思考的结论,又是其他制度经济学者论述或展开进一步批评的起点。仅就政府的角色而言,上述不同形式的命题可谓是意义深远。例如,根据古典版本的命题之一,政府的首要任务,显然是界定和确保清晰的私人产权;而成功地完成了这项任务的政府,将极大地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这一论述模式正隐含在如诺斯(North,1981)这样的经济史家的理论中。而如果我们考虑到
       政府界定权利时的成本,根据最初权利分配“无关论”的命题之二,则政府的职能,又显然首先在于促进各种自发式的谈判和讨价还价,以及确保谈判的结果以合法契约的形式执行。根据这个观念,如果政府只能够做一件事,那就是强化法治以保障自发的市场自由。这既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一贯立场,也体现在当代新制度经济学家如张五常、巴泽尔(Barzel)的论著当中。最后,当我们意识到,由于现实社会的制度和组织架构的局限,很可能使自发的谈判与契约交易无法实现时,对不同制度在效率上的优劣以及合理的制度变迁路径的思考就成为必然。可以说,正是在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产生了比较制度分析和历史制度分析等重要的研究流派。
       本文以下各节的主要任务如下:第2节分析科斯定理的古典式版本,我们将评述科斯、奈特、阿尔钦、张五常和布坎南等人关于竞争和外部性的论述,以表明私人权利这一概念怎样和市场效率联系起来,以及这对政府来说意味着什么。第3节讨论作为“理想型”的科斯定理,即最初权利分配的“无关论”命题。与该命题的古典版本相比,科斯谈判和讨价还价需要更多的合作,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契约的保证。在这一节我们将考察两个具体问题,首先是对科斯定理的新古典批评,其次是契约这个概念本身的弱点。在第4节,我们将讨论,把权利界定和契约签订、执行中的成本归结为一种交易成本,在多大程度上是有用的,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同义反复。同时,我们也将结合既有文献讨论交易成本范式对于制度分析的意义。最后在第5节,我们将要讨论把科斯定理的讨论范围扩展到宪政和民主领域,即一种“政治学科斯定理”或“交易费用政治”的分析范式的可能性。
       二、科斯命题的古典表述
       科斯定理的古典表述强调权利界定的重要,事实上这也是以阿尔钦、巴泽尔、张五常和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家的共同主张。张五常认为,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已经阐明了权利界定的重要性,即“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看上去,这似乎和权利分配的“无关论”相悖,然而,这种关于最初权利的“无关”并非是在反驳权利界定本身。它只是提醒我们,界定权利的方法有多种,我们并非只有政府介入这唯一途径。从另一方面来说,私人之间自发进行的谈判和讨价还价,其最终结果仍是要导向某种清晰界定的权利。
       可以注意到,对权利界定重要性的强调绝非始自科斯,这一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奈特,以至斯密和李嘉图这样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探讨界定权利的条件,按张五常的见解,就是探讨“使用的资源总(租金)价值达到最大化时所服从的约束条件”(参见1991,中译本2002,433--471),换言之,权利保证效率。这也正是奈特在“社会成本”的论述中批评庀古的逻辑出发点。在这篇题为《对社会成本的分析中的谬误》的论文中,奈特(Knight,1924)反驳了庀古的一个重要论点,即“竞争可能导致效率和社会福利的降低,从而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在《福利经济学》中,庀古以一则虚拟的两条相邻公路的故事来说明这一点。假设,连接两地有甲和乙两条公路,其中甲路宽阔而颠簸,乙路狭窄而平坦。对于单个运货车来说,车主总是偏好乙路,因为乙的路况好,行驶速度快,而走甲路则无论对于车主还是汽车的行驶本身来说都是件痛苦不堪的事情。然而,由于大家都争相选择乙路,必然会造成狭窄的道路拥挤不堪,从而大大降低每个使用者的价值。庀古假设,由于甲路的状况较差,它给每个车主带来的边际价值始终为零,而使用乙路的边际收益则从一个较高的水平开始下降。这样,最终竞争性使用资源带来的结局必然是,最后一名驶上乙路的车主对于甲、乙两条道路无差异,这时乙路对于该车主的边际价值与甲路相等,均等于零。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源存在浪费,因为使用乙路所生产的最后一单位边际价值为零,而完成该生产的成本(即道路的使用成本)显然大于零。庀古主张,既然政府征税可以减少私人车主对道路的使用量,那么就可以找到一个税率水平,使得私人车主对道路乙的使用量维持在一个小于先前的水平M上。而在M这个水平上,最后一单位生产的边际价值等于道路的使用成本,这就达到了社会最优,而政府所征收的税可以看成一种净所得。
       事实上,稍加辨析不难发现庀古的推论存在问题。比如,在未征税时,之所以会有最后一单位的边际价值不足以抵偿成本,乃是因为私人车主主动把使用量固定在使得甲乙道路的边际收益无差异的水平上,而在这个例子中,根据庀古的规定,甲路的边际收益恰好为零。换句话说,这种无效率的出现,依赖于资源使用的机会成本为零的特殊情形,即对于车主来说,选择乙路所放弃的其他生产资源所能产生的最大价值为零。当使用乙路的机会成本随同其他道路的价值而上升,上述情形就很可能不成立。
       奈特指出,在庀古的例子中,之所以私人生产会导致使用道路乙的边际价值为零,是由于道路的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界定,这造成了私人使用状况较好的道路乙而无需支付成本。其实,汽车上路而元需付费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如果道路的产权明确归私人所有,该所有者就有权对道路使用收费。显然,与庀古税的情形相似,对道路的使用收费也可以确保使用量降至M的水平,在该水平上最后一单位的价值等于道路使用造成的成本。同时,如果道路归私人所有,该所有者就有可能一直提高收费,直至最后一单位的使用者的边际价值等于他使用该道路的机会成本(此处即道路收费加上使用甲路的最高价值,此处为零)。前者对应于社会福利最优的情形,后者对应于道路所有者本人利润最大化的情形。在垄断情形下二者并不相同,但当存在多条道路时,就能够把垄断的情形推至竞争,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而无需政府干预。这就是奈特的基本结论:
       “重点在于……私人所有者对这一机会收取费用,实现了有益于社会的意图,即将投资限制在边际产出,而非单位产出等于免费投资机会(租金为零)之产出的水平上;而在竞争性条件下,该收费将被固定在使得边际产出相等的水平上,以使总体的生产最大化。”
       在奈特的这篇早期论文中,已经表现出某种权利分配的“无关性”,这也就是说,要使得生产与交换有效率,只需要权利界定清楚,而不用问权利分配给甲、乙还是丙。而要保证社会福利的最优,只需要市场达到充分地竞争。我们回过头来再看道路使用这个例子,二者的推理逻辑就十分清晰了。在庀古的故事中,使用者无需付费,道路使用的租金完全归私人车主所有,道路使用的成本无人承担,这必然造成所谓租值的耗散,即当使用道路的社会成本已经大大超过社会收益时,过度使用仍会继续。而在奈特的故事中,状况较好的道路租金完全归于道路所有者,也就没有租值的耗散。尽管在后者情形下,租金分配的格局完全改变,而这一点与效率无关。事实上,正如奈特所指出,如果把所有的私人车主和所有的道路看作一体,即共同被一个企业主所雇,该企业主必然会选择效率最高的解决方案。
       科斯(Coase,1960)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分析了庀古所举的另一个例子,即A的活动直接加之于B的损害,也就是著名的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A是铁路的经营者,B是铁路沿线的农场的经营者,铁路轨道
       在机车行驶中飞溅出的火花,对B的农作物造成直接损害。假设铁路的经营使用成本为零,则A将一直经营到铁路带来的边际收益为零。从社会总体来看,这是无效率的,因为A的活动所加之于B的边际损害显然不为零;如果减少铁路的使用,显然将会提高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
       然而,在这个例子中,尽管A和B对铁路和农场的所有权是清楚的,我们却无法说他们的其他权利,尤其是对收入索取,以及损失避免的权利(这些都属于产权)是界定清晰的。如果B经营的作物受到A的损害而无法索求补偿,我们便不能说这里产权已经得到清晰的界定。产权不清晰的标志之一,是私人对由其活动所施加的社会成本,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A之所以能够把生产保持在对自身边际价值为零的水平,是因为他不用为自己对B造成的损害付费。同样道理,如果B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控制A对铁路的使用,即变相剥夺A的权利,B将使铁路的使用量为零,这也是因为B不用为此付费。按此定义,如果产权是清楚的,必须要求生产活动的收益与其相应社会成本承担者为同一人。因此,只要铁路和农场同时归一人所有,无论此人是A还是B,他都能够安排铁路和农场的经营,使得铁路所带来的边际价值,恰好等于火花所加之于农作物的边际损失。这是所有者个人利润最大化的情形,也是从福利角度说社会最优的一个结果。
       可以看出,到此为止,无论是奈特还是科斯的论述,其核心思想均在于,对私人活动造成的社会成本,应当由私人来承担,而清楚界定的权利提供了私人承担社会成本的解决机制。传统看法认为,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市场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必需政府的介入。而奈特和科斯则提示到,通过进一步界定权利可以把外部性内部化,而无需担心市场竞争导致的无效率状况。科斯命题的古典版本对利益冲突或外部性问题提供的解决方案就是进一步明确权利归谁所有——但它本身并不坚持权利分配格局的重要性。需要说明的是,奈特或科斯本人没有使用诸如“效率最大化”、“社会最优”这样的概念,“效率”在奈特的论述中具有更为古典的形态,表现为“租金”这个概念。古典理论认为,给定一种资源的既定总量,其所能达到的租金总值不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利润最大化”,或“租金总值最大化”,均可等价于“使得租金耗散最小化”。根据阿尔钦(Alchian,1987)的看法,对某一资源的需求,是其在使用途中所能达到的最大价值,而该项资源的成本,则是使用它所放弃的最大价值,或他处的需求,二者之差我们便可认为是租金值。这里重要的是个人或组织联合的范围,马歇尔用“复合准租”这一概念,来描述两种资源结合所产生的价值大于其分开经营的租金总和的情况(Marshall,1920,转引自Alchian,1987)。在上文的例子中,无论是“两条公路”,还是农场和铁路的例子,均能够通过重新界定权利实现复合准租的最大化。
       如果我们把上述命题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展,推广至整个市场,乃至整个国家,一个直截了当的推论则是,为使全社会的总福利水平,或租金值最大化,首先要清晰地界定个人、团体和各社会阶层的权利。如果我们认同社会的租金总值最大为追求社会福利的一个合宜的前提,则政府所亟待着手的任务,便是设计和规定包括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这也正是诺期(North,1981)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阐述的基本理论。尽管诺斯在讨论制度时用的是“国家”而不是“政府”这个概念,但从其界定的“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经济和公共事务来看,应认为二者基本等同。诺斯提出,政府或国家的职能在于“为使国家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中译本23页)。按照这个逻辑,国家或者政府“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中译本17页)。这种论辩思路的困难在于其前提假设过强,以至于几乎无法对现实做出有意义的说明。首先,由政府界定各个集团的产权,这在历史上不是事实。即使以欧洲各国的宪政为例,强大的现代政府的崛起也是相当晚近的事情,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权利在包括政府、教会和贵族领主的各种力量之间寻求平衡,并不存在绝对中立的第三方权力。其次,权利的完全清晰的界定,这个概念本身过于模糊。正如我们在奈特和科斯的故事里所看到的,权利的边界由于复合准租的变化而变化,而这一复合准租数值本身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条件的改变而变。A拥有铁路,B拥有农场,孤立来看权利已经界定清楚。但是由于两项权利的联合将产生附加的租金,原先的权利界定就有必要做出改进。问题是,如何改进?如何能够在事前预期到所有技术变化的可能性,并根据这些可能设计出最佳的权利格局?这就自然地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即由政府来规定权利时的巨大成本。如果我们承认这项任务的成本过于庞大以及包含着不可计量的事前风险(正如20世纪的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所证明的),因而一种更合宜的确定产权的方式可能是借助于私人组织间的沟通和谈判,我们实际是在认可一种次优理论的存在:该理论倾向于把政府界定权利的成本,与通过私人谈判确立权利的成本相比较。而正如科斯,以及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家所同意的那样,二者都表现为一种“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政府和市场的截然二分,制度的选择之关键,是在一种成本和另一种成本间的权衡。
       现在我们讨论对产权范式的一个重要批评。巴泽尔(Barzel,1989,ch7)认为,界定清晰的私人产权并不总能保证最大的效率,相反,有时候对私人权利的限制将能促进市场价值的最大化。他的例子是,在家用电冰箱的销售及使用中,私人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比如,尽管消费者占有冰箱这件商品,对其维修的技术和信息却由厂商所有;又如,保修条款规定消费者不得把冰箱用作商业用途,这限制了私人权利。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事前交易的总价值,在巴泽尔看来,这样做法显然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在这段论述里,我们并不清楚作者所言的“权利分割”或对权利的限制是参照什么为标准的。很明显,厂商卖给消费者的是冰箱,而不是与制冷剂有关的技术和信息。除非我们先验地假定“冰箱”这个概念包含了关于压缩机、制冷剂以及所有相关的生产和维修技术在内的一切知识,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在具体操作中对权利的规定是一种限制②。张五常(1974,中译本2002,P162--186)在讨论价格管制的论文中指出,在市场一方的权利被剥夺,而没有他人来继承这项权利时,与该权利相应的租金值就趋于消散。但是在巴泽尔的这个例子里显然不适用该命题,因为这里权利并不是单向地被剥夺,而是被界定在厂商一方,这样做的目的恰恰是基于市场效率。换言之,巴泽尔所言的这种对私人权利的限制,或者对应于张五常所说的单向权利剥夺的无效率状况;而当它促进了效率时,这只是一种对权利的重新界定,而非单向的限制和剥夺。
       三、初始权利分配“无关论”:作为“理想型”的概念框架
       从上一小节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奈特在1924年的论文已经表明,在资源的使用效率没有达到最佳状态时,通过重新安排权利可以实现复合租值的最大化。然而,他没有表明,这样一种重新安排以何种方式
       建立起来。科斯的文章则说明,权利的重新安排可以通过自发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进行,并以自由契约的形式确立下来。这种谈判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均可以通过谈判得到改善。科斯(Coase,1960)强调说:
       “在所有存在损害效应的案例中,经济的问题在于使产出价值最大化。……法庭必须记住,他们所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并非决定谁应当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利做什么。法定权利的最初的界定,总是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换而修正。并且,勿庸置疑,当此类市场交易无成本,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就一定会发生,只要它能增加总产出价值。”
       显然,在现实中没有哪一种情形不存在交易成本。科斯定理的批评者经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交易成本存在,来证明科斯定理的无效性。然而,作为一种“理想型”的概念框架,无交易成本的情形从来不是科斯强调的重点。他指出了私人之间通过谈判自由缔约的可能性,也就同时指出了对这种可能性的限制,即缔约的交易成本。对于相关各方来说,只要达成契约的谈判和执行成本不高于共同的租金增加值,就存在缔结新约的可能。
       一些新古典和博弈方法的坚持者反对科斯的这个观点,在他们看来,由于博弈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各方采取的策略性行为,将会出现无法达成讨价还价均衡的情况,即便是增加的租金总值超过了谈判的交易成本。一个有代表性的批评来自于艾维赞和卡伦(Aivazian&Callen,1981),他们提出,在一个多人博弈的格局下,各个博弈方之间有可能通过再次协商(renegotiation)去背离先前达成的约定,以形成新的联盟。这种策略性行为的后果是,在合作博弈中永远无法出现一个稳定联盟,也永远无法达成讨价还价均衡;当合作博弈的核为空时,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对此批评,科斯(Coase,1981)做出了有力的回应。他指出,假设策略性的联盟行为可以“无止境”的进行下去,正如艾维赞和卡伦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在每一轮博弈中,总会有一方或某几方被排斥在联盟之外。这样,如果在长期内博弈重复进行,每个博弈方的平均支付的期望值就会小于建立在各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的那个契约所规定的支付值。如果各方都意识到,无止境的策略性行为最终导致自己所获租金的下降,他们就不会在重复博弈中使用占优的策略行动。进一步地,科斯强调,如果“无止境的重新沟通”只是在各方契约达成之前基于理性的逻辑推断,而非实际采取的行动,用它来反对讨价还价契约的稳定性就是没有意义的;而另一方面,契约建立在各方审慎权衡利弊的基础之上,一旦达成,博弈方就应当被合理地认为已经预见了种种策略性联盟的可能性。契约不仅是沟通,也不是无止境的讨价还价,它是对各方均可接受的讨价还价结果的具有强制力的约定。科斯总结道:
       “然而,我更愿意关注处于再缔约(recontracing)过程中的契约的独有特征,正如艾维赞和卡伦所描述的那样……如果说这些约定是契约,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条款可以被任意改变。”
       显然,这种纯粹理论可能上的契约方式背离了科斯讨论的问题的真实语境,因而可以说,单纯的谈判联盟的不稳定性,并不能对科斯定理的“理想型”命题形成足够挑战。真正的困难来自于缔约本身的成本,以及特别是合约中存在的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都将直接或潜在地威胁有效契约的订立和执行。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阿克洛夫(Akeflof)和斯蒂格里茨(Stiglitz)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对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导致市场的无效均衡做了大量研究,而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问题也随着克莱因等(Klein,Crawford&Alchian,1978)讨论垂直一体化的著名论文得到重视,并由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Had)和穆尔(Moore)等学者在理论上进行了细致的工作。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人们普遍相信,契约不完全的问题将对科斯定理的适用范围造成严格的局限,或者至少它将成为一个严格的约束,影响人们的缔约行为和对组织形式及制度的选择。事实上,尽管没有像新古典经济学家那样严格地从模型上研究导致契约无效的可能,科斯的确从一开始就承认,并重视现实约束的实际作用。例如,科斯明确指出参与谈判的人数、结构都会影响到谈判成功的几率,相似的结论又被奥尔森在他关于政治民主过程的论述中强调。实际上,“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可以看作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契约无效状况的另外一种表述。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位代表阿尔钦(Alchian,1987)在阐述复合准租时有如下精辟的看法:
       “如果几种资源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特别的关系,也即它们提供的价值依赖于对方的出现,那么,复合准租的联合价值就可能成为其中一方企图要掠夺的目标……为了防止或减少这一行为的可能性。在资源的投资,至少在将会依赖于其他资源的那一种资源的投资付诸实际之前,应签订用以阻碍这一行为的种种协议、契约或做出类似的安排。这里有很多的事可以做,包括:联合占有,建立一个双方共有的企业,实物与证券抵押,互惠交易,政府管制,让承包人控制有关财产的使用。”
       显然,上面所提到的每一种安排,诸如建立新的企业、抵押或管制行为,都将增加新的交易成本。然而,只要新增的交易成本小于新增的租金总和,按照制度学派的看法,这种选择就是合宜的。而一个理性的制度变迁过程,应当被理解为能够在给定租金增加总值的前提下,选择交易成本相对小的安排。换言之,给定技术和其他基本社会结构的可能性边界,各种组织和建制,应当被恰当地理解为能够把制度的交易成本降至最低的安排。为了促进有效率的契约,我们必需额外的契约,来避免阻碍人们自发性地缔结契约的各种信息和代理结构上的因素影响。如果我们考虑计算租金总值的范围足够大,从整个社会,或者国家的角度出发审视效率,就必然需要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整个国家的“租金耗散”的契约安排,或者说“社会契约”。而这种社会契约和传统政治哲学理论的根本差异在于,这个契约的目的不在于古典政治理论中的概念:正义和道德,而完全体现了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概念:效率。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政府的角色,也只是一种从效率出发而设置的社会契约的现实载体而已。然而我们在做出上述论断之时也必须看到,在这个问题上新制度经济学者内部存在分歧。科斯本人并不完全认同政府是一种契约,相反,他更在意政府具有的暴力和权威的角色。政府之具有权威,正如企业之具有权威,在这个问题上,科斯延续了早年关于企业性质的观点。换言之,在对权威的使用上,政府和企业存在类似:
       “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超级企业,因为它能够通过行政决策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正如政府能够征募和夺取财产,它同样可以规定生产要素以如此这般的方式被使用。这种独裁方法(对这样做的人来说)省却了大量麻烦。而且,政府拥有供其支配的政策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这些管制被执行。”
       当科斯把政府比作一个超级企业时,他没有说清楚,究竟政府本身是一个企业,还是政府代表整个“国家”这一超大企业?科斯并没有强调政府的腐败和其他掠夺性行为,作为一个掠夺者角色的政府行为并不总
       能保证国家租金总值的最大化。而如果按照可能接近科斯本意的理解,即认为政府实际上代表着“国家”这一范围巨大的超大企业,政府是总社会契约的实际载体,便不得不考虑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以及国家一政府的政制中孕生的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问题。用诺斯的话来说,在交换的契约理论和暴力的掠夺理论中间,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在诺斯本人以新古典理论为基础的国家理论中,他给出的初步回答是,政府既是追求自身私利的组织,又是最大化社会租金总值的契约载体。政府最大化社会租金总值的目的是为了自身收入的最大化,换句话说,政府以一组保证社会总收入最大的公共服务获取自己的租金。当政府这样做时,其收入将要高于作为掠夺者角色的所得,这正是一种长期看来有效率的基本政制的关键所在。
       然而,这样的总体性假设至少低估了由于代理问题产生的道德风险,同时也对政府自身作为一种建制的成本没有足够的认识。而科斯本人是认识到政府运作和决策的风险的,他既不是大政府的信仰者,也不是无政府主义者。科斯强调的仍然是局部的观点,即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选择政府还是市场,应当根据每一种选择相对应的交易成本而定。而诺斯对国家理论的总体性解释,撇开代理问题不论,仍然显得过于理想。他本人并未说明这种理论是规范性的,还是基于历史的描述性理论。他也没有能够根据史实证明,那些衰落和被淘汰的统治,其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使得统治者的最大化行为与社会总租金相一致的制度;而那些得以兴盛的制度则恰好相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过于理想的新古典国家理论,需要一种基于制度演化论的视角为之辩护。这种观点认为,根据新古典理论有效率的基本政制,从历史上来看也是事实,这是因为,那些没有按照效率法则建立的制度已经被自然演化所淘汰。正如阿尔钦(Alchian,1950)关于理性的著名论文所表明的那样,不按照最大化法则行事的那些企业,已经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了。这既是诺斯构建其国家理论的一个逻辑基础,也是其他一些新制度经济学者的立场(Nye,1997,中译本P149—172)。不幸的是,阿尔钦本人从未说过,国家和政权的兴衰演变可以参照企业在市场上优胜劣汰的法则。汤普森(Thompson,2001)纠正了这一误解,指出造成这一看法无效的基本原因在于,政权生存的几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保证社会租金最大的“效率”如何。在暴力和行动能力起绝对因素作用的漫长历史中,往往是那些更有效使用武力,或者统治更严酷残暴的政权能够坚持更久的时间。以企业生存的逻辑来理解政制,在20世纪和平的民主年代或许有可取之处,然而,这样一种普遍化的理论对大部分历史的解释是无效的。
       四、民主、独裁和市场:再思“交易成本”
       上文的论述已经能够表明,把政府看作企业,或者超级企业的代理人角色,是新制度经济学从效率出发思考制度问题的必然结论。这一思路始于科斯,却发展于张五常。所不同的是,科斯认为政府类似于企业,而企业则以权威为首要特征。而在张五常看来,因为企业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契约的安排,所以政府归根结底也可以说是契约的一部分。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统治者只是为民众所雇佣的代理人罢了。这样一来,政府的权力是大或小,政府如何介入市场和社会,均只是在比较了总体制度的交易成本和租金大小后的契约选择而已。在本节我们首先讨论由这个交易成本理论视角衍生出的关于民主、独裁和市场的见解,然后讨论这种思路的逻辑困难。
       如我们所知,人类社会的大多数经济和社会活动,都涉及市场和组织。在市场交换中,各种组织和建制的出现被视为促进了自发性的交易和契约活动。各种企业、中介、行业同盟和仲裁机构所具备的职能,在科斯看来正是降低自发契约的交易成本。张五常继承了科斯的这个观点,然而他进一步指出,我们难以绝对区分企业和市场、组织和契约的边界。使得企业存在的可能性是维系最小单位的联合生产的劳动合约,在这个意义上企业也是一种合约(张五常,1983,中译本2002)。而合约的选择,则进一步取决于交易成本、风险和政治约束等因素(张五常,1969,中译本2002)。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企业取代了市场,组织代替了契约,不如说一种契约代替了另一种契约。同时,张五常认为,企业自身的边界和规模是模糊不定的。一份劳工合约可以看作企业的雏形,而两个联系紧密的企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可以看成一家企业,如此不断扩展下去,其范围可以达致整个市场或者社会。这样一来,如果说整个社会可以看作一个大的企业(契约),则对社会公共事务关系最为密切、权力最大的政府,也就自然地可以被看作这组契约里面最基本的契约之一。而政府这一“契约”的出现,其目的就只是为了在政治和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之内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以促进市场租金总值的最大化。因而,在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撰写的条目“经济组织和交易成本”中张五常声称,“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方法,可以向上从几个参与者扩展到政府甚至于国家本身上。”按照定义,交易成本被理解成一种“制度成本”,具体包括:
       “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简言之,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o”
       对交易成本的强调作为一种分析框架一直饱受批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批评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随意和宽泛,以至于与实际有关的几乎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此概念加以解释(winiamson,1979)。从另一种角度也可以说,因为没有发展出度量和估计交易成本实际影响的方法,这一分析框架只能停留在假说阶段(simon.1991)。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回答可以帮助减少对交易成本范式的质疑。第一种回答是,我们的确可以发展出关于交易成本度量和对其逻辑蕴涵进行检验的方法,并且,在对诸如产业组织和公营事业经济学这样的重要课题上,以这些方法为基础的研究已经显示出可观的前景。第二种回答则来自于新制度经济学者自己,张五常强调说,如果我们能够掌握那些关于制度的交易成本“从边际上”变化的资料,就能够对交易成本影响制度绩效的实际作用提出可验证的解释。诺斯(Noah,1968)关于英国历史上海洋运输效率的制度解释被认为是此类研究的范例。
       同诺斯对历史上制度变迁的解释相类似,张五常在对交易成本范式的阐述中,也没有说清楚“政府作为一种降低制度的交易成本的安排(契约)”是一种事实概括,还是规范性的理论。一方面,他似乎的确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1970,中译本2002,P106)。而另一方面,在解释前计划经济体制和一些独裁政权导致的效率低下时,他又坚持认为并不是独裁行为本身导致了缺乏自由和效率,相反,独裁或权力过大的政府倒可能是对社会和政治现实架构的一种反应;在如此这般的现实中,界定产权和从事交易,执行契约的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至于除非政府权力的强制介入,否则生产活动就无法进行(张五常,1984,
       中译本2002,P380—386)。我们看到,尽管从理论上说,对交易成本进行严格的概念界定并从“边际上”考察其变化这一思路是可行的,但在实际研究中,仍可能由于其概念的随意性而导致矛盾。例如,在一则以“东海大桥”建造为例讨论民主制度效率的经济学随笔中,张五常(2005)写道:
       “受到适当约束而负责的政府,独裁除了可以避免上述的费时失事,其决策不会因为要讨好多方面右摇左摆……错的机会比在有团体压力与影响下的投票为低。……说到判断经济投资的准确性,独裁与民主皆远不及市场。……这里的问题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容许市场处理。……如果交易费用是零,或够低,所有未来的大桥使用者可以预先出价,签订未来合约(forward eontracts),私人发展商于是独资或合资地竞投,政府只协助征收土地与提供海域就是了。还可能出错,但错的机会甚少,因为所有未来使用者签上forward eontracts,大桥的价值为此极为可靠。困难是交易费用存在,这些合约可想而不可求也。”
       在张五常看来,如果把民主投票和“受到适当约束而负责的政府”的强制行动,同时作为弥补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的一种安排,则后者的效果大有可能胜于前者。问题在于独裁决策往往蕴涵着巨大风险,然而,张五常坚持认为即使从犯错误的几率来说,“独裁”体制也未必高于民主体制。
       因为现实中“独裁”体制本身的复杂性,容易使人模糊此类争论中的逻辑焦点所在。的确,从历史来看,既有前计划经济体制下错误决策导致的无效率乃至经济灾难,又有皮诺切特独裁政权下的智利的长期高速增长奇迹,因而很难单从概念上说不同体制发生决策错误的概率孰高孰低。真正的问题在于,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一贯主张,或“科斯定理”基本命题中所蕴含的以社会“复合准租”最大化为基础的效率标准,如果在市场的范围内,一项交易或一组交易,由于其自身的交易成本太高而无法达成,政府的强制介入不会是有效率的行动。根据交易成本范式本身,当交易成本超过了所能取得的租金总和,该项或该组交易及契约行为不可能是有效的或者合宜的。由强制而减少的交易成本将通过风险扩大和腐败等方式表现出来。事实上,如果把私人沟通和讨价还价中的成本同样看作一种社会成本,或外部性的话,我们立刻可以看出,坚持独裁体制有可能促进效率,等于又回到了从边沁到庀古的支持政府介入的功利主义传统。
       五、“政治学科斯定理”是否可能
       通过上文第2—4小节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科斯定理在理解契约、市场和各种组织建制时是一种有力的工具;2.当它被扩展到对政治组织、行为和制度的分析上时,存在诸多逻辑上的困难和矛盾。事实上,如果我们承认如下常识,及政治现象不可能由纯粹经济逻辑来解释的话,一些困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一种基于效率的理论对于政治现象具有解释力,一种更合适的思路也许是把它看成一种说明和阐述,而不是对规律的证明。
       实际上,一种科斯定理向政治学领域的逻辑扩展,业已隐含在诸如张五常和巴泽尔这样的制度经济学者的论著之中。根据相类似的逻辑,从效率的观点看,某些初始政治权利,诸如对公共事务的投票决策权的分配是不重要的,如果允许社会各阶层、集团之间就各自利益展开沟通和讨价还价,如果占有政治权力的各方在“政治的”市场上展开充分竞争,那么关于政治权利的谈判和交易就会自动导向更有效率的新契约。
       一些使用新古典和新制度经济学方法的学者支持这一结论。例如,巴泽尔(Barzel,2002)在其《国家理论》中把政权看作是自身具有道德风险的社会民众的“代理人”,而其所具有的权力和分享的社会租金比例则被理解为一种策略性契约和力量制衡的结果。他同时认为,现代国家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将增加现政权背离有效契约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有效率的”政治制度的不稳定性(P45—46)和国家机会主义对民主的威胁。贝克尔(Beeker,1983)在论述特殊利益集团寻求政策影响力的竞争时认为,政府在应对压力集团和外部竞争威胁时做出的妥协,其效果和提高社会租金总值的政策趋于一致。一个较近的分析来自于泊森等(Persson,Roland&TabeUini,1997),在他们的模型中,由宪政分权带给政权的竞争压力降低了体制的总社会成本(或租金攫取)。
       但同样有许多人反对这一结论。布坎南(Buchanan&Tunock,1962)认为,在宪政构架内对“一致同意”的计算,其目标应该是法治和公共事务决策的仲裁规则,而不是每一个具体的决策本身。换言之,那种以最大化社会收入或“效率”为目标的理论,忽视了政治过程本身的属性:人们追求的是一种“原则政治”,还是“利益政治”(Buchanan&Congleton,1998)?在这种批评的逻辑背后,实则隐含着更深层的问题:如果以市场交易为研究对象的“科斯定理”的目标是促进“效率”,或实现最大的租金值,那么在扩展的理论中,假想的政制契约安排的目标是什么?“效率”或者“社会收入最大化”是否足以作为政治协商和竞争过程中可追求的唯一标准?
       另一个问题产生于政府主导下的权力和权利分配中的时间不一致性。对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政府能否恪守其在权利再分配契约前的承诺的预期,将会影响到事前契约的有效性。迪克西特(Dixit,1997,P54-64)认为,由于政府相比民众所具有的信息和行动能力上的优势,他们有能力掩盖、隐藏、操纵反映其绩效的信息,而不是积极地促进社会租金总值的提高。而民众在信息上的劣势也使得他们无法立刻辨别出政府或当权者的行为是否恪守其事前的契约。埃希莫格鲁(Acemoglu,2002)持有与迪克西特相似的见解,他试图通过博弈模型说明,政府的行为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作用而偏离那些最大化社会总收入的标准,而没有外部的监督机构是导致对事前契约的承诺机制匮乏的重要原因。
       撇开这些纯理论的讨论,我们还需要从历史的长时段来看,交易成本范式和科斯定理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制度的演变在哪些问题上是重要的。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从历史上看,那些由人们所设计或是各种力量平衡演变中形成的新的对权利和权力的重新安排,或重新解释,是否从广义来看促进了效率。其次,需要了解的是那些实际促进了效率和长期增长的制度的演变状况,以及在此过程中权力和权利格局的变化对市场和社会的影响。众所周知,历史的实际状况,现实的条件各不相同,很难找到在所有场合下均成立的定律,或普遍有效的分析范式。案例研究将可能是比纯理论研究更有价值,也更有说服力。然而或许值得新制度经济学者欣慰的是,至少从可得的历史资料来看,有许多制度演变的案例支持,或部分地说明效率考量的重要性。例如,杜克大学的法学教授瑞奇曼(Richman,Weinstock,&Mehta,2006)在对合同法教科书中的著名案例Rockingham County v.Luten Bridge co.研究中发现,尽管传统合同法从这个案例中强调的是,在违约情况发生以后,守约一方有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然而,从历史上看,该案的主审法官帕克(John Parker)却抱有更深层的目的,那就是通过判决确立县一级的政府支配财政从事建设投资的权力,而这被认为是美国社会在20年代工业化发展的大势所趋。而从英国的历史来看,温加斯特(Weingast,1997)的研究表明,“光荣革命”以及之后的代议制的确立,遏制了英国君主通过举债滥用财政的能力。通过财政权力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转移,为未来工业革命的孕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丰富的历史案例为新制度经济学范式拓宽了前景,似乎表明,即使一种推广的“政治学科斯定理”在解释政治制度演变上存在困难,从历史材料中考察影响制度变迁的边际变化,并结合交易成本范式加以分析,也可能成为有价值的研究方向。
       [责任编辑:路士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