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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论马克思的平等、自由观
作者:王 娅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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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平等;自由:商品交换关系
       [摘要]作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基本观念,平等和自由一直被人们看作与生俱来的和天然合理的。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深刻地揭示了隐藏在这一对孪生观念后面的经济内容。马克思第一次逻辑严密地证明,平等、自由的观念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生活的理论反映。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终结,这一对概念也将走进历史的博物馆。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14-03
       一、商品交换关系和平等观念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化大生产,即商品生产。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交换价值是生产的目的。因此,商品的所有者虽然是市民社会中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体,但他们的生产本质上是社会化的。商品生产是以等价物的交换为前提的。这种等价交换关系把自发的市民社会中一个个孤岛式的个体自发、广泛地联系了起来。
       商品首先是一个有用的物体,“一个靠自己的有用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物的有用性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即作为商品的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这个使用价值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许多使用价值非常不同的商品可以按照一定的量的关系(比例)相互交换,说明这些商品的背后一定有某种在质上完全等同的东西。马克思把这种质上的等同性叫做相同的人类劳动时间,或“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的价值”。这个价值(交换价值)使不同的商品可以相互交换。于是,为了能够把商品看作交换价值,把不同的商品彼此间发生的关系看作它们的交换价值之间的交换,看作它们之间的等同,就必须把进行交换活动的个人(主体)单纯地看作“交换者”。这种交换是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处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商品交换者,“作为交换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换言之,他们作为商品生产者,他们的社会职能是一样的,“他们在社会职能上是平等的。”
       可见,“平等”的观念从根本上说是从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是这个交换关系的理论表达。反过来说,没有发达的商品交换关系,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不管某个民族的历史多么的悠久(如有几千年文字记载的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或者它的文明看上去是多么的“正常”(马克思把古典古代的希腊人称作“正常的儿童”),多么的光辉灿烂。
       二、平等观念和交换价值的经济规定
       如前所述,平等的观念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交换者所持的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是等价物,这就决定了各个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他们的经济社会职能是一样的,他们在这个职能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同各个交换者的出身、贫富、政治地位、文化教养、性别和种族都统统无关。
       对平等观念产生的经济根源进行考察的要点就在于,只考虑这种经济关系的纯形式的方面,而暂时不考虑它的物质内容的方面。构成这个纯形式规定的有三个要素:(1)作为平等交换者的交换主体;(2)作为交换对象的交换价值,即等价物;(3)交换行为本身。它在交换主体和交换对象之间起一种中介的作用。通过这个中介作用,“主体才表现为交换者,相等的人,而他们的客体则表现为等价物,相等的东西。等价物是一个主体对于其它主体的对象化,这就是说,它们本身的价值相等,并且在交换行为中证明自己价值相等,同时证明彼此漠不关心。”可见,不但作为人和人关系之思想反映的平等观念是等价物交换的必然结果,而且这些所谓的价值相等的人不过是他们手中的等价物(物化劳动)的人格化。他们在这种关系中与其说是作为“人”在行动,不如说是作为物的附属品。在这个物的交换关系之外,他们才是有血有肉的人。所以,平等的人,就是被“物”所限制、规定和奴役的人,也就是冷漠无情的人,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这样的个人,“平等的人”,只存在于市民社会,即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之中,存在于商品交换的纯形式规定之中。在这里,“平等”只涉及商品(等价物)的经济规定——价值,而对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则是毫不关心的。这一点,正是平等规定之冷酷无情的地方。对此,马克思还进一步写到:“主体只有通过等价物才在交换中彼此作为价值相等的人,而他们只是通过彼此借以为对方而存在的那种对象性的交换,才证明自己是价值相等的人。”
       总之,平等的观念产生于等价交换的形式规定之中。这是资产阶级社会中最基本的观念。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形式上的平等观念的背后,却有着与它的外表形象完全不同的另一面。对此,马克思在他的经济学著作中作了深刻而中肯的分析。可以预计,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随着商品交换关系的终结,平等的观念也将失去它的现实依据,成为过时的观念。
       三、自由观念和交换行为之外的物质动因
       我们已经看到,当马克思把交换价值的经济(形式)规定作为平等观念的客观基础的时候,还丝毫不涉及交换价值的自然内容,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在等价物的形式规定中,交换主体关心的只是等价交换本身,是这种交换能否证明他们彼此是价值相等的人。至于他们之间在等价物之外的需要和差别,则不在应该关心的范围之内。
       但是,当涉及导致这种交换的现实动因的时候,在等价(平等)交换中被忽略了的商品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便浮出了水面。马克思指出:作为处于“经济的形式规定”之外的物质内容,与之有关系的问题是:“(1)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2)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或者把二者结合起来说,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正是这种有自然物质内容的使用价值促使等价物的交换成为可能。
       马克思分析道:“如果个人A和个人B的需要相同,而且他们都把自己的劳动实现在同一对象中,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有任何关系,从他们的生产方面看,他们根本不是不同的人。……只有他们在需要上和生产上的差别,才会导致交换以及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因此,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在交换中的社会平等的前提,而且也是他们相互作为生产者出现的那种关系的前提。”这里,马克思发掘出一种相反相成的辩证法:差异是平等的基础。所以,除了平等的规定之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这是因为,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却不能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同样,个人B对于个人A的商品也是如此。相反地,他们都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有自己独立意志的商品所有者。于是,“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
       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出让财产。”这种自愿地交换和出让商品的行为,是建立在交换的双方在需要方面相互关联的基础之上的,虽然交换的双方作为价值相等的人,在涉及交换的形式规定时是彼此漠不关心的人。现在,双方作为在交换的内容(使用价值)上彼此需要的人们,结成了以自身需要为出发点的利益攸关体。每一个人通过出让自己的商品为另一个人服务时,这种完全从个人的使用价值的需要出发的商品交换行为,便是市民社会中那个无处不在的“自由”的真正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自愿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使用暴力:把自己当作手段,或者说当作提供服务的人,只不过是当作使自己成为自我目的、使自己占支配地位和主宰地位的手段;最后,是自私利益,并没有更高的东西要去实现;另一个人也被承认并被理解为同样是实现其自私利益的人,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
       马克思的结论是:“因此,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这样,马克思便以清晰的概念,高度抽象而严密的推理,天衣无缝的逻辑,第一次在理论上指明了自由、平等观念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它们不是所谓的“天赋观念”,而是“人赋观念”。它们来源于人的世俗活动——商品交换的活动。而这,也为指出平等、自由观念的历史局限性和暂时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平等”中的不平等和“自由”中的异化及其出路
       在马克思的分析中,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尺度是商品价值的实现。所以,商品货币制度实际上就是那个自由、平等观念的最佳原型。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在马克思看来,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在这种看上去平等、自由的美妙制度的后面,隐藏着实质上的不平等、不自由。
       首先,对交换价值的追求作为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个人的直接产品不是为个人的产品,只有在社会过程中它才成为这样的产品。”即必须通过所谓的等价交换才能成为被社会认可的产品——商品;而个人必须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才能“存在”的事实,又是由个人必须奴隶般地服从分工这个必然性所决定的,所以,似乎是由个人自由意志所决定的等价物的交换,实际上是由历史上的分工、无数的私人利益汇成但又不受个人力量控制的“异己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因此,在这种表面上的无比自由的后面,是一种实质上的“不自由”,即抽象的自由,异己性的自由。
       其次,在简单的等价物的交换中,交换似乎是以个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的。“因此好像把通过劳动的占有即占有的现实经济过程,同对客体化的劳动的所有权等同起来了……这样的等价物的交换转向自己的反面,由于必然的辩证法而表现为劳动和所有权之间的绝对分离,表现为不通过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占有他人的劳动。”这样,马克思便揭示出在等价交换的背后,隐藏着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关系,这当然也是一种异化,一种不自由——工人不能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马克思甚至把它叫做“极端的异化形式”。可见,那个所谓的平等、自由的商品交换制度,是以深刻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为基础的。
       从所谓的“纯粹人类情感”的观点来看,这种不平等、不自由是非人性的和非道德的。但是,马克思在谴责这类“平等、自由的生产交换制度”的异化和非道德的性质的同时,却保持了一份理智的清醒和历史的辩证法。对于这个制度,他既不是像一个义愤填膺的道德家那样简单地斥责为“不道德”而去要求所谓的“真正的平等和自由”,也不像某些厚颜无耻的资本主义辩护士那样称之为“天然合理,天经地义”,而是冷静、客观地指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是人类为转向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必须经过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资本的伟大的历史方面就是创造这种剩余劳动,即从单纯使用价值的观点,从单纯生存的观点来看的多余劳动,……从而,人不再从事那种可以让物来代替人从事的劳动,——一旦到了那样的时候,资本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
       当资本的历史使命完成后,历史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各个个人将组成一个自我掌控的(非异化的)“联合体”,以社会的名义共同拥有生产资料,按照全体成员的实际需要重新组织生产。他们生产的各种特殊的使用价值从一开始就具有一般性,即无须通过等价物的交换便自动地成为社会的产品。随着那个曾经横行天下的等价交换制度的灭亡,作为其影子的“平等”概念也将永远成为历史的记忆。自然,作为平等概念孪生兄弟的自由概念,也就随着阶级分工的彻底消失而最终消失。那时,人们不必“被迫性地自愿”去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因为,他永远不会担心自己的产品由于不能实现为等价物而不是社会产品(一般财富)了。一句话,随着驱使人们奴隶般地臣服于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劳动的最终消失,与这个自然必然性相对立的“自愿(自由)交换”——所谓的“自由”也将永远不存在了。新的劳动——个人创造才能的自然发挥成了人的第一需要。这种“个性的劳动不再表现为劳动,而表现为活动本身的充分发展,在那种情况下,直接形式的自然必然性消失了;这是因为一种历史形成的需要代替了自然的需要。”这就是说,随着商品交换制度的灭亡,不但“平等”的概念被“消灭阶级”的新概念所代替,而且,“自由”的概念也被“个性的充分发展”的新概念所代替(扬弃)。这个伟大的未来世界就是共产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