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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明代年幼应袭舍人优给制度述略
作者:张松梅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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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明代;年幼;应袭舍人;优给
       [摘要]本文主要依据档案资料对年幼应袭舍人的优给时间、优给俸额进行探讨。洪武时期,年幼应袭舍人的出幼袭职时间集中在10岁与15岁。永乐以后,优给出幼时间因新、旧而不同,新官15岁住支,16岁出幼袭职;旧官14岁住支,15岁出幼袭职。其优给俸额因被承袭人生前情况不同而有全俸与半俸,或升或降之别。永乐元年新、旧官的划分,厚此薄彼,人为地造成武官之间的不平等,影响深远。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4-0119-04
       一
       “优给者,优恤其人而给之也。”所谓“优给”,是指对伤残、亡故或年老武职官员年幼应袭舍人的一种抚恤方式,在应袭舍人出幼袭职之前,官府给予一定物质照顾以确保其顺利成长,保证武官更替之延续。因此,优给制度从物质和精神上排解了武官的后顾之忧,其目的在于稳定军心,确保武官世袭的延续。据万历《明会典》记载:“明朝国都南京时曾设立故官营,凡故官子孙妻女皆送入优给。后乃分子孙应袭年未及者日优给,子孙废疾、故绝,止遗母、若妻、若女及年老无承袭者日优养。”也就是说,洪武初年,“优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优给及后来优养两方面的内容,泛指对军人家属的赡养照顾。如洪武初年的“优给将士例”规定:“凡武官军士,两淮中原者,遇有征守病故、阵亡,月米皆全给之。若家两广、江西、福建诸处,阵亡者亦全给之;病故者初年全给,次年半之,三年又半之。其有应袭而无子及无应袭之人,则给本秩之禄赡其父母终身。”这是明朝最早非全国性的优给条例,其优给的对象即包括年幼应袭舍人,又包括将士的家属,即后来狭义的优给、优养两部分。
       洪武四年(1371)三月,明太祖诏令:“凡大小武官亡故,悉令嫡长子孙袭职。有故则次嫡承袭,无次嫡则庶长子孙,无庶长子孙则弟侄应袭者袭其职。如无应袭弟侄而有妻女家属者,则以本官之俸月给之。其应袭职者必试以骑射之艺,如年幼,则优以半俸,殁于王事者给全俸,俟长袭职。著为令。”由此可知明代武官承袭以嫡长男为原则,嫡长子孙有优先袭职之权,其次才轮到次嫡子孙、庶长子和弟侄。实在无丁可继而本官遗有妻女家属者,则按月给予本官之俸,以示“优养”。明确提出优养是对故官遗妻、女等家属的照顾,比洪武元年的条例更加具体。
       在此基础上,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制定了“军官军士优给之例”(万历《明会典》称之为“优给优养总例”),它在明代有关军人抚恤政策的文献中记载最全面、最具有代表性。其内容为:“凡军职战没,无子弟承袭而有父母若妻者,给以全俸,三年后减半给之。有子弟年幼者亦如之。俟袭职给本俸,罢优给。……其病故,无承袭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半俸终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与半俸,次年又减半给之,俟其袭职,则给本俸,罢优给。有子弟承袭者,止给本俸,不优给。”这段亡故武官优给之例,虽然仍统称为“优给”,但已把对年幼者的优给与父母妻子区别开来,其抚恤对象和内容也更为明确。至洪武六年(1373),又出现了专门的针对残疾武官的优养条例:“令武官残疾者,月给米三石优养。十年有子准袭,无子为民。”但从武选簿中可以看出,洪武后期至永乐初年,“优养”的概念仍较为模糊。如,
       1.西安左卫前所年远事故:洪武三十三年四月,祁信,年69岁,大兴县人,系西安左卫前所世袭百户,今老疾不能管事,别无应替弟侄儿男,与全俸养老。
       2.宁夏前卫年远事故:永乐十二年十二月,于得海,年66岁,系宁夏前卫前所故世袭百户于忠亲父,本身老疾,别无应袭之人,钦与全俸养老。
       第一条是洪武三十三年(1400)优养老疾武官的例子,第二条是永乐十二年(1414)优养武官之父的例子,但《档案》均记载为“全俸养老”而不是“全俸优养”,还处于向“优养”过渡的阶段。但优给与优养的区别从具体对象到抚恤内容却都在逐渐地明确,最终,“优给”的对象限定在年幼应袭舍人,而优养的对象则包括老疾无嗣武官、残疾应袭舍人及亡故武官家属。至此,优给的概念经历了一个由广义到狭义、由笼统到具体的演变过程。
       二
       优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武职子孙的顺利成长袭职,所以到了一定的年龄,优给行为就要被终止,称为“住支”。“住支”标志着年幼应袭舍人在年龄上已具备了出幼袭职的条件,可以出任武职。所以,住支时间与出幼袭职时间是前后相连的。但明初的有关记载含混不清,使人费解。如《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年(1370),定武臣世袭之制时规定:“若年尚幼,则闻于朝,纪其姓名,给以半俸,俟长仍令试艺,然后袭职。”并没有明确指出出幼袭职时间。对此,《大明会典》也是笼统地记载:“俟长袭职”、“出幼袭职后才给全俸”。直到洪武三十一年(1398)三月才具体规定:“凡故武官袭职子弟当优给者,令其读书,俟十五岁方许承袭。若在外卫所来者,十岁以上即令袭职,还原卫所.仍俾读书,及习闲弓马,以俟比试。”由此可知,武官优给子弟15岁出幼袭职,在此之前要先行读书学习,练习弓马技艺。如是外地卫所的故官子弟到南京优给的,则至10岁就提前回原卫所袭职,继续读书、练习弓马,到20岁参加比试。这就是说,武官优给舍人出幼袭职的年龄是15岁,但外地卫所故官子弟到南京优给者,10岁就可以提前袭职。这是洪武三十一年的情况。其实,在此之前,就已经存在lO岁与15岁出幼袭职的情况。现各举一例说明:
       1.洪武二十七年,李茂,旧名官音保,年7岁,系青州左卫前所阵亡世袭所镇抚李斌嫡长男,父为递送贼人受赃犯杖罪,发充军,阵亡。引至御前,钦与全俸优给,至洪武二十九年终住支。
       2.云南左卫前所年远事故:洪武二十六年四月,沃耀(旧名赵儿),年四岁,系云南左卫前所故世袭所镇抚沃忠嫡长男,钦与全俸优给,至洪武三十七年终住支。
       以上两例中,李茂是7岁获得优给,年满9岁住支,应该是10岁袭职,且标明是被“引至御前”,即从所在卫所赴南京优给。而沃耀则是4岁获得优给,15岁住支袭职。这正与《明实录》洪武31年的记载相吻合。可见,有关10岁年幼袭职的情况至迟在洪武26年已经存在了,而至迟于洪武23年,已经存在优给舍人15岁出幼袭职的情况。
       由上可知,洪武时期优给舍人的袭职时间有10岁、15岁两种。但多数是15岁袭职,毕竟被“引至御前”的武官子弟数量有限。而居于10岁与15岁之间的故官子弟多数已不再优给,可以直接袭职,“支俸操练,至十六岁管事”或“至十五岁出幼冠带管事”、“至十五岁管事”。
       建文时期基本承袭洪武旧制,年幼应袭舍人也存在10岁和15岁出幼袭职两种情况,而10至15岁之间者大多直接袭职,支俸操练至16岁管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可能是不同地区的执行者对“十五岁出幼袭职”的理解有误,造成两种不同的出幼袭职
       年龄,一种是14岁终住支袭职(即15岁初始袭职),一种是15岁终住支袭职,前后相差一年。
       永乐元年(1403),朱棣“靖难成功”后,为厚待靖难官军,规定凡随他南北征讨的武官子弟15岁以上者即可直接送兵部袭职,14岁以下者则送京师优给。并把外地赴京优给的年龄上限由洪武年间的10岁提高到14岁,消除了外地卫所赴京优给与本地卫所优给之间的年龄差距。
       进而,同年十一月,朱棣对武官进行了新、旧划分。凡在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间“奉天征讨”获功升职者皆为“新官”,而洪武三十一年以前者皆为“旧官”,并规定永乐元年以后升授的武官其待遇与旧官相同。新、旧官的划分直接影响到武官应袭舍人出幼时间的调整。旧官子弟15岁出幼袭职,至20岁如洪武年问例比试弓马;新官子弟16岁出幼袭职,且免比试。新官比旧官晚一年出幼,多享受一年的优给,这是朱棣犒赏随他“奉天征讨”功臣的结果,也是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永乐帝之所以“得众心,保洪业,盖在于此。”
       永乐时期新、旧官的划分,及应袭舍人出幼年龄的规定终明一世都没有发生改变。在《档案·优给优养簿》中,这样的例子具有普遍性,且形成了固定程序,概两个月堪合统计上奏一次,每次都对新、旧官区别记载,且新官在前、旧官在后。现以天启元年(1621)九月为例说明:
       如是奉天征讨有功(即新官)子孙,其优给优养格式如下:
       天启元年九月二十四日,皇极门钦准选过优给优养:陈邦宁等三十九名口,俱系济阳右等卫所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陈应登等,各伊父祖原系奉天征讨有功历升前职,今各年老疾故,各有男孙弟侄,陈邦宁等具告优给,俱候年十六岁出幼报送赴部袭职。
       如是旧官子孙优给,其格式如下:
       杨承祖等二十一名口,俱系兴州左屯等卫所指挥千百户等官杨永康等,各伊父祖原系军旗节次有功历升前职,今各老疾故,各有男孙侄杨承祖等具告优给,故官母杨氏,户无承袭之人具告优养,其优给舍人俱候年十五岁出幼报送赴部袭职。
       从以上优给格式中也可以看出武官年幼子孙的优给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告优、议优、赐优三部分。首先是告优,凡在京在外武职优给、优养者,由各都司卫所核实、造册,呈送五府,再由五府引奏送兵部奏请定夺,是为武官子孙告优,并且规定了告卫时间“在父兄没后十年内曾告卫者,行堪虽出十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其次议优,由兵部、户部会同礼部等部门审查,并咨呈五府填勘合;再次是赐优,如是奉旨钦与优给,应“随即与御前附写钦与优给文簿,扣算出幼,明白开写至某年住支或奉特旨升等,由朝廷颁布谕旨,下达兵部类行各该都司卫所到任支俸。所以对武职年幼子孙来说,能否获得优给待遇,主动告卫是关键。
       优给主要是以俸禄形式发放给年幼应袭舍人,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顺利成长。所以,优给俸额的多少是影响优给者生活的关键,也是优给的核心内容。
       明代优给俸额主要存在全俸与半俸两种情况。所谓全俸、半俸主要是针对被承袭人的官俸等级而言。全俸优给就是全额支给被承袭人的俸禄,半俸优给是指支给被承袭俸禄的一半。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元年优给俸额的差异主要是由籍贯及死亡原因的不同而引起的。两淮、中原地区是明太祖的嫡系部队所在地,是冲锋陷阵的主力军,劳苦功高,“月米皆全给之”。而两广、江西、福建等地归附较晚,其将士理应降级优给。死亡原因的不同,其优给俸额也有差异,“阵亡者亦全给之;病故者初年全给,次年半之,三年又半之”。随着战争的推进,这种由籍贯引起的优给的地区性的差异逐渐消失,优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阵亡与病故者、优给与出幼袭职之间。“优给优养则例”规定:阵亡武官子孙全俸优给,三年后减半。病故者初年给半俸,第二年则以原俸的四分之一优给,出幼袭职后才给全俸。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洪武初年阵亡者与病故者,优给与出幼袭职在俸禄上有过一半以上的差距。后来经过调整,至洪武十七年(1384)这种差距才基本弥合。洪武十七年规定:“凡武臣卒,其子袭职。子幼者给以半俸,三年则以全俸给之。年二十岁则任以事。著为令”。优给应袭舍人初年给半俸,三年后就可以领全俸,出幼袭职俸禄与优给期间俸禄基本相同。而且引言中没有特别强调武臣死亡的原因,似乎不再区分阵亡与病故。遗憾的是,现存《档案》武选簿中没有这段时间优给则例的记载。
       但从洪武后期的档案史料中可以推测,明代年幼应袭舍人的优给俸额大致经历了一个半俸或四分之一俸向全俸过渡的过程,且在洪武后期就基本确定下来,并永为定制。
       1.青州左卫右所年远事故:洪武二十三年九月,张鑑,年八岁,景陵县人,系青州左卫右所故世袭百户张添祐亲侄,敬与全俸优给,至洪武二十九年终住支袭职。
       2.平凉卫右所年远事故: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钱用。旧名神保,年九岁,系平凉卫右所故流官百户钱法嫡长男,钦与全俸优给,至洪武三十一年出幼住支。
       从以上两例中可以看出,至迟在洪武二十三年,优给期间的年幼应袭舍人的俸额已经没有半俸向全俸过渡的痕迹,大都直接全俸优给。而半俸优给大都由“年幼”或“初年给半俸”等,逐渐限定于被承袭人为事失机、为事立功未满亡故或该死罪等的情况。如:
       1.宁夏中护卫右所年远事故:洪武三十年七月,郭毅,年三岁,系宁夏中护卫右所典刑世袭所镇抚郭普安保嫡长男,祖郭兴任所镇抚,病故,父袭职,为事典刑,径与半俸优给,至洪武三十五年终住支袭职。
       2.永平卫中所年远事故: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戴丘,旧名官音奴,年八岁,系永平卫中所故流官副千户戴昶庶长男。父为将民人收充余丁,受赃犯绞罪发充军,被蛮人杀死。钦与半俸优给,至洪武三十三年出幼住支。
       以上两例俱是半俸优给,郭毅因父“为事典刑”而止与半俸优给。而戴丘则是因父“受赃犯绞罪”被发配充军而与半俸优给。永乐元年以后,优给俸额的差别主要存在于新、旧官之间。“靖难成功”后,明成祖为犒赏随他出生入死的功臣,规定,凡“奉天征讨”武官,“其杂犯、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俱照祖职与全俸优给。”新官因犯罪而死者,甚至被典刑者,其子孙照旧全俸优给,以区别于旧官子孙半俸优给之例。这种差别一直持续到嘉靖十一年(1532),时规定:“军职子孙优给,若父祖犯该充军,及犯该杂犯死罪,问发立功年限未满而死者,俱与半俸,其余全俸。充军子孙例前与全俸优给,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把半俸优给的范围限制在父祖为事失机未复职者,或充军、犯杂犯死罪年限未满而死者等情况内,以示惩罚。而半俸优给的对象则是所有军职子孙,包括新官与旧官,以示公平。至此,永乐以来的新、旧官子孙优给俸额的差别才被取消。
       除全俸、半俸外,如果武官犯罪,理应降职,其子孙则与降职之俸优给。如弘治九年(1496)规定:“应袭之人犯劫盗者,弟侄照祖职降一级承袭。该优给者依此例。”嘉靖十五年(1536)题准:“武职有犯强盗后分赃未拟
       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于应袭职事查降三级。”相反,如阵亡武官生前屡建战功、功勋卓著者,其子孙则按功次升级优给,以奖励军功。
       此外,还有犯官子孙优给全俸、出幼罚俸的规定。如嘉靖三十年(1551)规定:“凡逃官非犯徙罪以上问革为民,不知去向三年,子孙仍与全俸优给,待其出幼,方行罚俸。祖父未经比试例该罚俸者,子孙仍与全俸优给,待其出幼,方行罚俸”。一般是祖父一辈未比罚俸三年,二辈、三辈未比罚俸四年。举例说明:
       1.万历十年二月,周宗仁,年十六岁,当涂县人,系通州卫中所带俸故正千户周鸾嫡长男,出幼袭职,查得伊父一辈未比,照例罚俸三年。
       2.通州卫周名选簿,八辈周名。旧选簿查有,嘉靖元年八月,周名,年一岁,六安州人,系通州卫中所带俸老疾百户周英嫡长男,优给出幼告袭。伊曾祖全、胜,父英三辈未比,本人照例住俸四年。
       但如果被承袭人生前有多支米石或欠屯粮等情况,其违限多支部分或积欠部分理应从其俸粮中扣除,直到扣缴完毕,才能支领俸粮。
       四
       总之,明代武职年幼子孙的优给政策比较完善。从优给时间上看,洪武、建文时期武官年幼应袭舍人的优给住支袭职时间为15岁,而外地卫所赴京优给者10岁就可以还原卫所提前袭职。永乐时期,新、旧官的划分直接影响了武官优给出幼袭职年龄。自此以后,武官子弟优给时间调整为:旧官满14岁住支、15岁出幼袭职;新官满15岁住支,16岁出幼袭职,并永为定制。从优给俸额上看,又有全俸和半俸之别。永乐以后,多数情况下,优给者都可以得到丰厚的俸禄。优给制度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解除了武官的后顾之忧,为年幼应袭舍人的顺利成长,为武职袭替的延续提供了保证,在稳定军心、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优给的有关规定,若武官子弟在优给期间尚未出幼而夭折,则规定以“次应袭之人,转名优给”,直至出幼袭职,最大限度地保障武职家族的延续,这一点可以从选簿中得到证实。如《大河卫选簿》右所实授百户周家礼项下五、六、七辈事例:
       景泰四年三月,周兆,年三岁,固始县人,系大河卫右所残疾世袭百户周英庶长男,钦与全俸优给,至景泰十五年终住支。
       天顺四年五月,周宗辅,年二岁,固始县人,系大河右所故世袭百户周英庶次男,已与兄周兆优给,亦故。钦与本人全俸优给,至天顺六年终住支。
       成化八年八月,周麟,年十一岁,固始县人,系大河右所故世袭百户周英庶次男,先因父患疾,已与庶长兄周兆、周宗辅优给,俱故。堂叔周雄袭职。续本人,告取职事,该与优给,至成化十一年终住支。伊叔革职。
       按此记载,周英残疾以后,于景泰四年(1453)由庶长男周兆全俸优给。天顺四年(1460),周兆未出幼而故,遂转于庶次男周宗辅优给,亦故,由堂叔借袭。后周英再生庶次男周麟,乃与成化八年(1472)讨还职事,再转名周麟全俸优给,至成化十一年(1475)终住支。这样从景泰四年(1453)至成化十一年(1475),前后历时23年之久。所以,“转名优给”没有时间限定,至优给者出幼为止,最大限度地保证武官世袭的延续。但明廷却为此付出长达二十多年的优给代价。
       但从优给、优养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靖难之役”及永乐初年的政治变革对整个明代武官优给制度的影响。新、旧官的划分是“靖难之役”的政治产物,明成祖给予新官一系列的有别于旧官的优厚待遇,厚此薄彼,不仅影响卫所武官集团之间的团结,而且还豢养了新官子弟的浮荡之风。对此,早在永乐十年(1412),兵部尚书方宾等曾建议:“奉天靖难故官子弟比试袭职”。朱棣对此表示许可,但观看故官子弟比试后不觉怆然,复召见方宾等人曰:“今观其子弟皆稚弱。若令如例比试而后袭职,必未闲武事,而因是绝其俸禄,无以自存矣”。于是,驳回上奏,仍令故官子弟径直袭职并给全俸。及至仁宗即位,为加强京畿地区的防御,命都指挥佥事蒋贵掌彭城卫,李福掌永清左卫,都指挥同知李荣掌永清右卫。时阳武侯薛禄进言:“三卫军士倍于他卫,指挥千百户多幼官,宜选老成才智都指挥三人掌之”。仁宗表示赞同,并进而解释说:“幼官皆豢养子弟,未厉行陈,不知艰苦,岂能理兵务,抚士卒?”并令兵部五府官推广此建议。宣德三年春,行在兵部奏请选武官,宣宗对此表示担忧,“皆因父祖有功故录用之,比年以来,军官子弟安于豢养,浮荡成风,试其武艺,百无一能用之。管军不能抚恤有司,但知循例铨除,一旦有警,何以得人?”成化年间,供职于兵部武选司的陆容就曾对朱棣的新、旧官之划分提出异议,他认为:“高皇起布衣,得天下于群雄之手,文皇起藩邸,得天下于一家之亲。其难易故当有别,而待功臣之典,厚薄如此。揆之治体,似未稳当。”陆容考虑到新、旧官待遇之差别,想通过“适均”办法稍加调整,使“靖难”事迹不显,但终因其外迁而作罢。及至弘治年间,礼部侍郎何孟春更尖锐地指出:“武职之滥也,其自永乐始乎”。并进而解释说,“靖难”期间,以“奉天征讨”而升职的名目繁多。奉天征讨、守城、征哨、拿人、全城归顺、江上朝见、招船、招人、擒首奸恶逃叛等项都成为加官进爵的砝码。所以“厚诸奉天征讨者又如此,武职之滥其始于此。”从以上各朝的论断可以看出永乐时期新、旧官的划分对以后历代武官的袭职、优给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早在永乐十年的时候,兵部尚书方宾上言建议新官优给出幼比试,但终因永乐帝念故官随他出生入死、艰难辗转之旧情而作罢。成化、弘治以降,陆容、何孟春等都曾对新、旧官双重政策提出过异议或批评,但直到嘉靖八年,新官径直袭职的特权才被废除,而在优给时间、优给俸额、优养等方面的差异始终存在,影响甚远。
       责任编辑 翁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