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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论电子垃圾污染的政府防治责任
作者:张 曦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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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电子垃圾;污染防治;政府防治责任
       [摘要]随着电子产业技术水平日益快速的不断升级和社会对电子类消费产品需求的不断更新和膨胀,电子产品被废弃和淘汰的速度越来越快。由于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化学元素,电子废弃物若得不到妥善的处置将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明确电子垃圾污染治理的政府责任,是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之一。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3-0156-03
       电子工业是世界上最大和发展最迅速的制造工业,而这增长的结果却是高速的产品废弃,正是由于产品废物的速度在不断的加剧,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又称电子垃圾,现在是工业化国家里增长最迅速的“废物流”。电子废弃物的增长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范围,而面对如此棘手的问题,各国政府才刚刚清醒,开始纷纷采取措施。
       一、电子垃圾的概念及特征
       1.电子垃圾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者对电子垃圾下的定义可以归纳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垃圾是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广义的理解认为,除了消费者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垃圾还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零部件、边角余料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进人21世纪以来,由于电子电器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速度快、数量大而且危害严重,电子废弃物的不当处理造成对环境污染的同时更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2.电子垃圾的特征
       电子垃圾有两个主要特征:
       第一,电子垃圾是有害的。电子垃圾包含1000多种不同成分,其中有许多是有害的,在处理时会造成严重污染。单单电脑中发现的有害材料就多达35种。
       第二,电子垃圾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由于极容易过时淘汰,同其他消费品相比,电子产品产生了更大量的废物。当消费者怀着产品能够使用十年或更长时间的愿望购买了一台计算机或是电视机时,飞速的科技进步和高过时淘汰率有效地将每一件产品废弃。现在消费者很少将一台坏了的电子产品带到修理店去,因为现在更新换代常常比维修更便宜、方便。目前,电脑的平均使用寿命已从4.5年剧减到2年。很明显,这些产品的过时淘汰连同对道德的废弃,给公司的利润带来大幅增长,尤其是当电子工业不用承担废物处理成本的财务负担时。
       我国即将进入一个电子产品的大量废弃期,数量之庞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因为电子垃圾而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明确电子垃圾污染中的政府防治责任是解决日益严重污染的关键。
       二、政府的立法责任
       1.政府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因此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就更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关注.而行之有效的方法莫过于通过立法来保护我们的环境。现在,电子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已经远远超过了生活垃圾,而与电子废弃物联系密切的法律仅仅只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尚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职责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此外,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废弃物的行为,明确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金融方面的鼓励措施,均需要法制的保障。因此,政府在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方面责任重大。
       2.政府关于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立法责任的具体内容
       为加强电子垃圾管理,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电子废垃圾立法应当规定哪些内容,解决那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呢?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我国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置试点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成熟作法,建立以《循环经济法》为依托,电子垃圾专项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为配套支撑的法规政策体系。因此.政府关于电子垃圾立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电子废弃物应当属于广义的固体废弃物的范围,依据《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电子废弃物产生、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及其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通过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生产者对环境的责任,实现由排污者对环境负责到生产者对环境负责的转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是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法律依据。电子废弃物立法应当对此给予细化,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通过建立押金制度,解决电子废弃物回收不上来的问题。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电子产品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电子产品。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电子废弃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退还消费者押金。
       第四,通过建立产品成分标识制度,解决物质混同,不便于回收的问题。当一些电子产品废弃或者超过使用寿命后,回收利用或废物处置部门能够按照产品标识的成分对电子产品进行分类回收或无害处置。
       第五,通过开征新鲜材料税或垃圾填埋税,用经济激励措施解决企业不愿意使用废旧物质的问题。我国应当调整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对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也可以考虑通过增设新鲜材料税、垃圾填埋税等税种,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少用原生物料。
       第六,通过建立资源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制度,解决资源价格过低而浪费能源资源的问题,增强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的动力。我国现行的资源价格体系还是国家控制,没有真正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和使用价值。由于资源价格过低,许多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没有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的内在经济动力。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应当在充分竞争和放开价格的条件下,形成一个由市场供求决定的资源市场价格体系,真实反映资源价值。
       第七,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解决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要建立相关的电子废弃物中介组织和服务制度。促进有回收电子废弃物意愿的企业联成网络,并
       发布电子废弃物回收信息,从而使个人、企业、政府联结为一体,加强交流,调剂余缺,推动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八,建立电子废弃物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以解决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置缺乏相应的科学技术支撑的问题。鼓励依靠科技进步,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鼓励电子产业界的积极创新和开发。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科技投入,组织力量研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无害或者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对研究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理的科研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
       第九,通过推行绿色消费和绿色采购制度,创造循环型电子产品的市场需求。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环境保护义务。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采购再生利用的电子产品,不仅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环境,而且有助于电子废弃物处置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也应当为全社会的文明消费发挥表率作用。倡导绿色消费必然要推进绿色采购,同时应当加强对循环型电子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使电子废弃物利用处置企业获得市场的支持。
       第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作为电子产品使用者的消费者事实上也是污染者,他们用二手转卖的方式处理旧的电子产品,从而使这些电子产品的流向不明确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在国外,废旧的电子产品都必须由消费者自己出钱将其送往回收处理站处理,他们所出的费用事实上是对环境污染做出了一种补偿,既然你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那你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弥补。而中国的消费者对这种方式在一定时间内是很难接受的,因此就要求政府出面来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让消费者充分的了解到自己在将废旧电器弃置时,就有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既然公众现在一直推崇“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那在自己成为污染者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做出一定的补偿呢。
       三、政府的监管责任
       环境保护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政府干预的主要领域。目前中国进口废弃物的管理体制仍存在不少缺陷。由于废物利用、拆解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每年有大量废弃物采用规避的办法进入中国。尽快修订法律,从体制上弥补管理中的缺陷,已成当务之急。在体制还不健全的现在,政府的监管责任就更加重大。政府应将固体废弃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修订草案规定,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进口许可;对自动许可类固体废弃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以进口旧货物为名大量进口废物,而进口者与管理部门又经常对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发生争议的情况,应增加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必须对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增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针对进口者逃避、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追加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
       政府的监管责任还不仅仅如此,还应该加大力度对执行者进行监管。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即使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社会体制,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机制也还是无法处理电子垃圾的进出口给环境造成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是否应该成立一个独立的直属于政府的监管部门,定期对执行进出口废物的执行部门进行检查,为了避免执行部门在执行时有造假行为,还应对这些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同时应该在一定的区域内、时间内将执行人员进行调换,以保证能及时发现进出口废物中的相关问题,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电子废物的污染转嫁到中国境内,有效控制环境污染。
       环境是我们大家的环境,政府当然有责任对其的好坏进行监管,而其的监管责任也是最重的,然而即使政府的监管责任做得再完备,也有百密一疏的时候,这就需要公众和媒体对政府进行监督,及时地发现政府在监管时的不足并向政府提出改进措施,维护好我们的环境。只有建立起严格的核查体系,完善的监察网络,加强政府的监管,加大法规的惩罚力度,才能有效的抑制电子废弃物的进口。
       四、政府的治理责任
       为了进一步防治电子垃圾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政府不仅仅要承担立法责任和监管责任,还应承担电子垃圾污染的治理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控制电子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危害。
       1.加强回收体系建设构筑社会化回收网络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现有的回收渠道主要是经销商通过“以旧换新”方式折价收购、走街串巷的个体收购者上门收购。收购来的废旧电子产品,有的被直接销往农村,有的被卖给旧家电经销商,经过维修后在旧货市场上销售,有的报废后被拆解卖原料或零部件,不能卖的部分随垃圾扔掉。这种回收利用完全是在利益驱动下自发进行的,缺乏市场规范,从而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近年来,政府已经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考虑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制为核心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初步方案,总体思路是: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的,推行生产者责任制,建立多元化的电子废弃物尤其是废旧家电的回收体系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分散回收,集中处理;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由于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电子垃圾的问题,所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可以采用在电子产品出厂时就缴纳一定费用的办法,这部分费用将随产品的销售到达消费地点,形成一项专用回收基金。而缴纳过回收处理费的家电,会贴上一个有电话号码的显著标签,家电到报废期后消费者打电话通知负责回收的企业上门就可以了。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预付回收押金,如果能在产品寿命终结时将其送到指定机构,就可以全额拿回押金。这种方法可以让消费者自觉地把废弃产品送到指定地点,回收机构不用花额外的成本去购买,从而大大减少回收成本。还可以利用生产商交付的回收基金对个体回收者回收的电子废弃物进行再收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减少专业收集体系带来的额外开销,以后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的专业收集制度,实行收集资格核查制度。
       社会化回收网络的构建,应以典型产品为背景,结合各地电子垃圾回收渠道的现状和特点,针对再回收过程的回收渠道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一检验一筛选一分类—拆解—再生利用等过程和环节,建立相应的入口控制规则,优化逆向物流网络的路径,并建立和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还可以实行对再利用的产品减免税制度:国家对于制造商回收、再利用废旧电子产品,给予优惠政策以鼓励循环利用。
       2.规范旧电子设备的二手市场
       美国的旧电子设备的二手交易市场由政府建立,各个州对市场定价做出具体的规定,既要保证电子废弃物产生量的减少,又要保证不对新的电子产品市场产生影响。如阿肯色州规定出售旧的电子设备的定价不能够低于州财政部确定的折旧价值的10%(如果是卖给州内的学校则为5%),出售剩余电子设备的收益15%上交州财政部下属的二手市场分管部门,25%作为电脑和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基金。
       这个制度在我国同样适用,可以通过翻修和再交易来减少电子废弃物的产生量,促进二手货交易。鼓励家电生产厂商和家电组装公司回收淘汰的废旧家电,政府亦可设立相应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心。北京中关村就有专门的二手IT产品市场,上海虬江路也有正规的二手电脑交易市场。其实,很多废弃物只是款式和功能旧了点,性能还是不错的,因此有关部门也可以搞一些捐赠、拍卖活动,将旧机器捐赠给那些需要的人,最大限度地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电子垃圾对人类环境的影响,已经成为全球化的问题,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居民家电和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电子垃圾将会越来越多,环境约束和资源浪费形势尤其严峻,为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发展实际,明确各个法律主体在电子垃圾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建立和健全电子废弃物管理体制,完善电子垃圾回收与处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只有这样,才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物流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