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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
作者:于乐军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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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社会和谐;公平;效率
       [摘要]公平和效率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和谐社会的实现。过去我们对两者关系是从直线与平面视角认识和把握的,事实上两者有着立体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关系,其关系是动态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关系是变化的,这要求我们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处理要坚持历史的和具体的分析,不能搞一刀切和绝对化,从而为构建一个和谐有序又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中图分类号]B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3—0121—04
       一、公平与效率与和谐社会构建相关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的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分配不公,出现了贫富过度分化的问题。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凸现,各个利益主体社会地位发生了深刻的改变,他们之间甚至每一个利益主体内部不同主体关系出现了裂痕甚至冲突。人和自然之间,人和社会之间,人和人之间关系变得紧张,社会不和谐因素加剧。因此,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战略构想。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离不开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有效和正确地解决,如何解决和处理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党中央在方针和策略上进行了调整,由过去在分配领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为“公平和效率兼顾,更加注重公平”。无疑,正确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公平和效率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邓小平早有深刻的洞见:“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不是仅仅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能完全完成的,还要处理好在其他领域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过去我们无论坚持“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尽管没有明确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构想,但我们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社会发展、人民安康。这一目的未能更好地实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现在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在理论上必须做出回答,以防再走弯路。
       在学术界,专家学者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和领域对公平和效率之关系进行了阐释,作出了不同的说明和分析,其中不乏深刻睿智的认识和见解,但很多人都有一种倾向,这就是将两者的关系抽象化、理想化、绝对化、简单化,并且大多仅从分配视角来解读两者的关系。然而,公平和效率问题并不只是存在于分配领域,在其他领域同样存在,并且,不同领域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有着不同的内涵,各个领域之间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要求我们对二者的关系要做全面、具体的分析,必须坚持现实、历史的观点,才能形成正确、客观、有效地认识,从而为和谐社会之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和现实的平台。
       二、公平和效率的适用域
       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层次多个要素的系统工程,要使社会和谐并不仅仅是分配问题能解决的,公平和效率也有其多样性,公平与效率关系及其处理不能仅在分配领域论及,事实上公平和效率有其广泛和不同的适用域。
       不同领域的公平和效率有着不同的解读,即使同一领域的公平和效率,在不同层面也有着不同的含义。譬如,初次分配的公平和二次分配的公平就有着不同的内涵。在讨论两者的关系时,我们首先必须将两者从不同适用范围来理解和把握。公平可以由不同的视角来解释,有政治权利的公平,经济权利的公平,司法的公平,教育机会的公平等等。“社会公平意味着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平等和司法公正。”效率也可分为多种不同的效率,可分为政务效率、经济效率、工作效率、司法效率等等。政务效率又可分为政务人员的服务效率,决策效率和政令的执行效率;经济效率又可分为劳动者的生产贡献率,自然资源的使用率;工作效率,主要是分公务人员和经济活动参与者工作的效能。总体上看,公平是效率实现的前提,而效率又是公平实现的保障,一种效率的实现往往靠多个领域的公平为支撑;同样,一种公平的获得要以多方面的效率为保证。一种公平的实现要靠其他公平为基础,一种效率的获得也离不开其他效率的提升。政治权利的公平,是经济权利公平的保障,没有政治权利的公平,经济上的公平难以实现,即使特定的条件下获得了经济的公平,这种公平也难以长久保持,也是暂时的和局部的个体的或部分人的公平。司法的公平当然离不开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主体的素质和素养,但是仅有这些也还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平,司法的公平离不开政治和经济的公平和其他方面的公平。因此,我们所说的公平应当是全面的公平,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公平。在社会中只有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全面的公平,而不仅仅是经济的公平,才能保证社会的效率,才能使人人感到在社会中有地位,感到受到公平的对待,才有可能在社会活动中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才有社会效率可言,才能构建出和谐社会。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经济以外的公平显得更加重要。现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行为常常要受到公共权力的直接或间接地调控,市场经济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经济,因此政务的效率,直接或间接制约和影响着经济效率,要提高经济效率,就势必要提高政务效率。我们所说的无论是改革初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两者兼顾”,都是经济的公平和经济的效率,都不是全面的社会公平和社会的效率,没有看到全面的社会公平是整个社会效率或某种社会效率的总体和根本前提。
       三、公平和效率的多种关系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认为,平等与效率间的抉择是“最大的社会经济抉择,而且它在社会政策的各个方面困扰着我们。”在实际中必须解决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我们所说的分配公平尤其是初次分配的公平不是过去的那种物质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而是指社会成员能够获得与个人贡献相应的物质回报。当前我国初次分配领域远没有达到这种公平,所以导致贫富悬殊,并且这种悬殊和分配不公根本上讲不是由于市场引起的,而是由于市场不健全,由于权力寻租、行业行政垄断以及偷税漏税等非市场因素所致,所有这些因素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分配领域的公平既包括结果的公平又有过程的公平,没有过程的公平不可能有结果的自然公平,通过人为的调节形成的结果公平可以达到,但不是长久之计,或许还会导致社会效率的下降,这在西方福利国家已有先例。
       我们在注重结果的公平的同时,更应当提升过程的公平。为此,我们必须使社会成员具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打造和提升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社会成员的经济能力,当然对经
       济弱势群体经济能力的提升和打造包括多个方面,由于不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在此不赘述。要使每个社会成员获得政治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社会内部各个个体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平等地有享有各项政治权利以及在该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和各项政治规则的义务上的平等,同时还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表达个人意见的机会和能力。要实现政治权利的公平,就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各种监督,培育和完善公共领域(包括政治的公共领域和非政治的公共领域)。同时,要使每个社会成员获得司法的公正对待,即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事,公正办案、独立审判,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公平裁决,排除“以权代法”的干扰,以伸张正义,纠正社会不公及腐败行为,保护人权,维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诉求。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种公正是唇亡齿寒的关系。在一个社会里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正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平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平;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真正公平,社会的和谐也失去了最后的保护。
       所谓效率,简单地说就是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绩效。当然,这里的资源不仅是自然资源,还包括精神资源和社会资源等。效率总体上还可分为质的效率和量的效率。质的效率经常被人们忽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竞争日益激烈;加之我国人口与自然资源、人与环境矛盾突出,质的效率提高显得更加重要。经济领域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学术界的追求成果数量都是忽视质的效率的体现。
       公平和效率有着复杂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现实和具体的,没有抽象的公平和效率及其关系。他们既有同一领域的对应关系,也有不同领域间的勾连关系,并且这些关系在现实中又总是处于变动状态,具体表现为:
       第一,公平和效率的正向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平的提高促进效率的提升,效率的提升又能保证实现更大的公平。当公平和效率出于这种关系状态时,我们在实际中应当坚持两者兼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的利益相关。分配直接和个人利益相联系,分配公平与否决定着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地发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次分配坚持分配的公平,就要坚持按贡献取酬,才能促进生产和其它方面的效率。在初次分配领域,“只要真正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劳动收入既会拉开距离,又不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而且会直接促进效率的提高。而效率的提高反过来又会提高按劳分配收入,二者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第二,公平和效率的负向互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效率的提升会导致公平的缺失或沦丧,而过度的公平会引起效率的下降或者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要寻求两者的制衡点。在司法实践中,效率是重要的,但是如果过分重视办案的数量就有可能引起司法的不公,现实中的许多错案由多种因素造成,限时间结案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这里,效率和公平是互相排斥的。司法人员要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公正办案,决不能因追求效率牺牲司法的公正。改革开放以前过度公平达到了平均的地步,结果是生产无效率,工作无业绩。现在很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没有做到“责权利效”相结合,事实上实行的还是平均分配而不是公平分配所致。
       第三,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分属,二者各自在自己的适用域内发挥作用,彼此没有关联,即使有关联也可以忽略不计。在这种关系中我们要尽可能的实现公平或提升效率。当前在对经济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我认为应从“四位一体”的角度来区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弱势群体,该问题将在另外文章中阐述)的救助上,我们所采取的就是也只能是重视公平而忽略效率的政策,坚持“共同发展,普遍受惠”的公平理念。当然,虽然这样做在一定意义忽略了现实效率,事实上这种政策包含着潜在或未来效率的储备。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和“希望工程”的实施就是未来效率的储备。经济弱势群体内部有着质的区别,有的人还有一定的或有着潜在的经济能力,对这部分人要坚持以“造血扶持”为主;另一部分人已经没有经济能力,对他们应当坚持“输血救助”为主。对经济弱势群体中的具体人要坚持动态分析,随着社会的救助和个人的努力,有的人由经济弱势成员变为非弱势成员,这些成员获得救助的权利就应当被消除;而对本来处于非经济弱势地位的人,由于种种因素导致变成经济弱势成员,要及时地纳入社会救济和扶助的范围。否则,社会救助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稀缺但又关系国计民生的自然资源,其市场配置就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只有将这些资源配置到那些科技水平、生产效率较高,能充分使用这些资源的经济主体才能发挥自然资源应有的效用,促使其他经济主体提高科技水平和生产效率,尤其在我国经济主体科技水平总体较低,资源使用率较低的今天,坚持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当前的经济和科技水平以及资源使用状况是:(1)我国2005年人均GDP只有1.600多美元,在全世界排名100位以下。(2)我国科技水平不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美国的1/41,日本的1/36,法国的1/34。(3)我国单位产值消耗的能源原材料、水资源惊人。2004年我国GDP总量占全球4.4%,但石油消耗占世界7.8%,钢材占27%,煤占31%,水泥占40%,经济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十分突出。(4)我国劳动力丰富,但素质有待提高。所有这些,都说明当前在经济领域坚持效率优先是十分必要不可改变的原则。如果随意改变,必然会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不利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有力的物质基础。
       建国初期我们坚持的“公平优先”和改革开放初期倡导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有其合理性,但由于我们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理解和处理上有着抽象化和绝对化的倾向,没有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没有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和处理好两者变化了的关系,所以前者导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之效率低下、无效率甚至负效率;后者引起了社会不公,最终使效率尤其在质的效率方面也大打折扣。为此我们在社会建设过程中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在社会实践中到底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坚持两者兼顾,或者是公平优先,我们要做现实的和具体的分析,不能抽象地、理想化甚至情绪化地解释。公平和效率是一个复合的多维体,我们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空,针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处理两者的关系不能仅从它们的内在关联中把握,还要从其外在社会基础和整体目标来把握,要以两者关系的解决能否促进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个体人的自我和谐发展来认识和处理。并且理解和处理两者的关系还要坚持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认识和把握。在我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已经达到成熟阶段的今天,再也不能重蹈不成熟时期对两者以及两者关系认识和处理上的那种抽象化、简单化、绝对化和一刀切的覆辙。我们必须坚持具体的历史的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根据不同的条件和情况来认识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力求关注和实现全面的公平,为全面提升各方面的效率提供社会支持的平台,从而为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的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创造有利的人文环境、政治环境、自然环境和必要的物质条件。
       [责任编辑:杨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