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传媒产业的语言文化学研究]影视字幕的校对特征(摘要)
作者:周晓瑜 刘长允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2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关键词]影视;字幕;校对
       [摘要]影视字幕可分为文字与图表两种类型。影视字幕校对必须以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一系列法规文件为依据,对影视字幕上的错字别字、繁简字转化不当、用词不当、音读失误、图表不规范以及可能造成误解的缩略语与不宜在影视字幕和播音中出现的词语都要予以校正核实,以保证其文字和图表的质量。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2—0139—05
       影视字幕是指在电视节目中为了缩短屏幕形象与观众理解之间的距离,减少观众视听差误,在节目播出时,叠加于荧屏上的文字。这类文字,一方面具有加强表达和活化影视画面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为观众更准确地理解影视内容提供了一种说明。
       一、影视字幕的类型与特征
       根据影视字幕的内容,大体可分为文字与图表两种类型。
       1.文字
       文字是影视字幕的主要表现形式。现在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电视剧的播放,大都配有字幕。并要求做到张口字幕显,闭口字幕隐,与屏幕上人物语言同步。在新闻报道中,凡播发重要会议公报、政令,一般都会在电视屏幕上打上关键文字,播音员的声音与文字同步播出。由于公报、名单、条例等内容都缺乏图像,播音员念得又快,不叠加文字,传播效果会大打折扣。这类文字可以是新闻稿的浓缩,也可以是整篇新闻稿件的播放。倘若字幕出现错别字,便会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宣传与下达,甚至有损于国家形象。
       电视专题片和电视剧叠加字幕的形式较为普遍。一部多集文化专题片出现的字幕,不亚于一本学术著作的文字容量;而一部中篇电视剧叠加于字幕中的人物对话,往往也有数万字之多。再加上场景中各类道具中的文字、重要场合的提示性文字等,其用字量甚为可观。就社会影响而言,影视字幕现在已超过了纸质的图书报刊,正如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在《关于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出版物用字和影视屏幕用字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用字量大,社会影响也大,带有示范性,是国家法定文字的主要标志。”[1]
       2.图表
       图表包括图与表,指为了说明各种事物状况与各类数据而制作的图和表。如,地区示意图、生产统计表等。图表的使用功能与荧屏文字相似,是文字与声音的辅助形式。它能形象清晰地表达电视播报内容,方便观众接受信息。在电视节目中,对于一些用文字难以表达清楚的事实,若能恰当地使用图表的形式进行说明,对于提高电视播报效果会有很大的帮助。
       影视字幕无论是以文字还是图表的形式出现,都需要通过严格的校对核实,以保证其文字和图表的质量。
       除文字、图表之外,电视中大量播放的各类广告,尤其是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各类不规范用字和以谐音字“改造”成语的现象,都是校对工作必须关注的范围。
       从校对工作的角度来说,影视作品与图书报刊的最大不同是,前者比后者增多了若干需要校对的环节。图书报刊的校对,主要发生在“文稿”与“清样”之间,而影视作品的校对,既需要纸质阶段“文稿”和“清样”的校对,又需要纸质文字转化为屏幕文字的校对,还需要屏幕文字和播音、画面之间的校对,任何一个环节的不慎,都会在“终端产品”中显现出来。所以,影视作品校对的艰巨性,又远远超过了图书报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影视字幕校对的法规依据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一、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电视播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电视推广使用规范语言的重要使命,切实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二、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要明确控制电视节目字幕错别字指标,并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电视节目字幕的校对和把关,使电视节目字幕的校对把关程序化、制度化。要明确责任,奖优罚劣,进一步强化对电视节目字幕的播出管理。”
       2.1987年,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广播电视部在印发的《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四条要求:“电影、电视剧的篇名、电影、电视剧片头的制作单位名、字幕、演职员表,以及电影、电视广告,使用文字要求合乎规范。除对外发行的电影、电视片以外,不应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消灭错别字。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分词连写,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7年)》为依据。”
       第八条:“电影、电视制作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必要时要聘请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作顾问。对那些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工作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2]
       4.国务院1997年下发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3]
       5.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字乱改成语。”[2]
       总之,国家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影视字幕的校对已颁发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为校对工作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法规依据。
       三、影视字幕校对工作应注意的具体事项
       1.要特别注意校正错别字
       据《中国广播电视年鉴(2005)》提供的资料,2004年,中央电视台“观众联络处”收到热心观众反馈的全台屏幕语言差错共计1911个。其中读音错误779个,文字差错1132个。在一般情况下,电视剧中错字别字的出现率比电视节目高。甚至个别曾获奖的优秀电视剧也有类似问题。如,有一部电视剧里把“北伐”的“伐”字写成了“军阀”的“阀”。还有一部电视剧,一家官宦人家挂的题字写着“礼仪廉耻”。其实应当是“礼义廉耻”。这是中国传统的四个道德范畴:“礼”、“义”、“廉”、“耻”。大概置景人员以为“礼义廉耻”中的“义”可能是简化字,就想当然地把它复原为繁体字。
       影视屏幕用字,做为“国家法定文字的主要标志”,“不仅关系到宣传的实际效果,而且对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2]。所以,影视字幕要切忌错字、别字,要用图书报刊编校的质量和要求,尽最大可能地杜绝字幕上的错别字。
       
       在校正影视字幕的错别字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①“的”、“得”、“地”的使用问题。“的”、“得”、“地”使用不正确,是影视字幕的常见问题。仅2006年12月15日晚上,中央电视台就出现过二次错误。一次是《新闻联播》之后的一则“万利达移动电话”广告词:“信赖让我们走的更远”(应为“信赖让我们走得更远”)。另一次是发生在重播赵本山主演的《刘老根》中。其中一幕是,因刘老根交了两万元款,丁香埋怨说:“你肯定是看那女的长得挺好看。”字幕却显示出“你肯定是看那女的长的挺好看。”犯了与“万利达移动电话”广告词同样的错误。
       以上两处错误,在同一晚上连续发生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中(而且这两处错误也是本文作者随意调换电视频道所“碰”到的),说明“的”、“得”、“地”应该成为影视字幕校对时予以特别关注的一个方面。
       ②要特别注意区分形近、音近、义近的汉字
       下列这些形近、音近、义近的汉字常容易用混,在影视字幕的校对时应该特别予以关注。
       两—俩,度—渡,镑—磅,霭—蔼,暄—喧,寥—廖,掬—鞠,胫—径,缉—辑,符—苻,藉—籍,弛—驰,
       震—振,黏—粘—沾,惋—婉—宛,陡—徙—徒,宵—霄,骛—鹜,壁—璧,瘙—骚—搔,涨—胀,赝—膺,
       赃—脏,杆—竿,采—彩,聩—馈,尝—赏—偿,朔—溯,蜡—腊,睢—雎,碳—炭,脂—酯,洲—州,葺—茸,
       账—帐,颗—棵,燥—躁,梁—粱,分—份,鱼—渔。
       下列括号里的词是错误的,也是影视字幕中往往容易出错的一些词,在校对错别字时,应该重点核查。这些词是:
       家具(傢俱),安排(按排),戛然(嘎然),陷阱(陷井),沿用(延用),赋予(赋于),参与(参予),拼搏
       (拚搏),拼凑(拚凑),麻风病(麻疯病),刹那间(霎那间),霎时间(刹时间),直截了当(直接了当),铤而
       走险(挺而走险)。
       2.注意校正繁简字转化不当。影视字幕应以国家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倘若确需保留繁体字、异体字,必须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所以,一般说来,影视画面上叠加的字幕是不允许使用繁体字的。一些历史剧中,为再现历史氛围所使用的繁体字,一般都是影视场景的一部分,繁简转化失当而出现的错别字,则主要发生在这些场合中。如,“专供御药”,是指专供皇帝使用的药物。有一个电视剧中,可能认为“御”字是简化字(其实没有简化),就在“御”下加了个“示”变成了所谓繁体的“ ”。结果招牌上变成了“专供 药”。历史电视剧要再现当年的场景,再现当年的书籍等,都得用繁体字。但如果不注意繁简转化的正确性,就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错误。如错误地将“皇后”的“后”转为“後”,将作为姓氏的“于”错误地转化为“於”,将“人云亦云”错误地转换为“人雲亦雲”。由于影视字幕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完成的,而计算机软件中的繁简转化还比较机械,极易出现上述简繁转化的错误,校对时对此要特别注意。
       有时影视剧中历史人物的台词是文言文(或半文半白),这类文言文或半文半白的台词往往会有一些语气词,有些语气词出现在字幕上当然应该用简化字,但若繁简转化不当,就会造成错误。如“於戲”,读音为“wū hū”,同“呜呼”。剧中人物在感叹“wū hū”,显现在字幕上的简化字本应为“於戏”,但却往往就被错误地写成“于戏”。至于从读音到字幕都是“于戏(yūxī)”者,更是错上加错了。
       3.注意校正用词不当的现象。汉字属表意系统文字,使用了数千年。每一个词都有其特定意义。影视作品要做到与播报事实相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准确地使用最恰当的词汇。有一则电视新闻,在报道一位老人勇救一名落水女子的事迹时用了这样一段话:“英雄救美本不稀奇,但古稀老翁勇救妙龄女郎,我想大家不一定多见。”但观众从屏幕上看到的被救者却是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子[3]<\sup>。用“妙龄”形容三十多岁的女子,这是明显的用词不当。由于影视作品的播报和字幕以非书面用语居多,所以容易出现类似情况,这是校对影视作品时应该注意的一个特别之处。
       在校正影视字幕(或播报)用词不当时,下列例子(黑体字标示的词)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
       在县长的一再压力下,银行无奈,最后只得给他们贷款30万元。
       如今,这座漂亮的大厦已成为安徽省和各地市接轨浦东的重要载体。
        不少前往泉州旅游、观光的海外游客乘车行驶在无树的公路上,任凭烈日的侵袭,纷纷摇头叹息,叹
       为观止。
       在成都地区的考古发掘中,至今还没有发现第二座惠陵古墓,应该说,刘备墓在成都已无可厚非了。
       这一次扑灭森林大火,解放军又一次首当其冲。
       大凡热心荐贤的人,也总是十分爱贤。不因求全而责备,不因小过而废之。
       他的作品,既不矫揉,也不造作。
       词语搭配不当,造成语言表达不清的现象在广播电视的播报中也是常见的。1981年,胡乔木同志曾从广播中听到了“最好水平”的提法,专门写了一篇题为《最好水平》的短文,刊登在《人民日报》上。他认为“水平只有高低,无所谓好坏。”他在文中说:“在每天的广播里,差不多都在‘创造’着最好水平,每听到一次,我就不免难受,不免为我们的语言的前途担心。”“希望我们的新闻界的每个同志从此不要再污染我们祖国的语言。什么‘一个群众’、‘红彤彤’,这些语言中的垃圾我们已经堆积得不少了。毫不留情、毫不迟延地清扫这些垃圾——但愿我们的新闻界、文艺界、出版界、教育界和一切发表文字的人们,都能把这当作一项义不容辞的庄严的任务。”[4]
       对成语和固定用语的使用漫不经心,也是导致影视用词不当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将“有的放矢”说成“有的放箭”,将“万紫千红”说成“千紫万红”,将“源远流长”改为“渊远流长”,将“意气风发”改为“意气奋发”,将“明日黄花”改为“昨日黄花”,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是影视字幕的校对中应特别注意的地方。
       4.注意对音读失误提前校正。“音读失误”主要是指影视画面的人物读音与字幕不相合。提前录制的产品,可以在与观众见面前对“音读失误”进行严格细致的校对。现场播报的作品,则只能就容易“音读失误”之处提请有关人员事先注意。
       多音字的误读,是目前影视作品的“常见问题”之一,故校对时应特别注意。如,“一叶扁舟”之“扁”,应读作“piān,意义为“小”。如将其误读为“biǎn”,意义即变为宽而薄的物体了。如此理解苏轼的《前赤壁赋》:“驾一叶之扁舟,举匏樽以相属”,即成为驾着一艘宽而薄的船,而不是乘坐着小舟行驶在江面上。如此读法不仅与苏轼本意、心境相去甚远,也丧失了古代文人优雅浪漫的风度。毛泽东的《沁园春·雪》是最能代表其诗词成就的经典作品。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纪念红军长征60周年的诸多电视节目中,不仅节目主持人,包括一些文化名人都热心于此词的朗诵。其中“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一句,大多将“还”读作“hái”。这种读法欠妥当,应读为“huán”,不应读作“hái”。因为毛泽东的诗词,是继承了传统的诗词格律,采
       用古代词牌,用的大都是古韵、古词。而“还”在古汉语中除假借意外只有一个读音,那就是“huán”。如果完全以现代汉语的读音去朗诵,不仅与毛泽东的诗词风格不一致,而且过于直白,丧失了深厚的文化意蕴。
       特殊字词的误读,也是影视作品的屡发问题之一。特殊字词的误读主要发生在对古地名、古族名的音读上。如,“大月氏”应读为“dá yuèzh”,而误读为“da yuéshǐ”(“月”字一般字典上读作“ròu”,根据古音反切,应当读作“yuè”);“身毒”应读为“yon daǜ”,是古代印度的音译,不应读为“shēdǜ”;“龟兹”应读为“qiū cí”,是汉代的县名,不应误读为“guī zī”。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有一个节日,当地称作“於菟节”,其中“於菟”,应读为“wūtù”,不应读为“yùtù”。在对影视作品的音读进行校对时这都是应注意的关键点。
       5.注意校正可能造成误解的缩略语。影视字幕和播音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口语化;或者说,与其他校对文本相比,其非书面语的特点较为明显,因而影视作品中“缩略语”的使用相对较多。2006年12月2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节目中将从事治理汽车超载的工作人员称之为“治超人员”,就是一个可能造成误解的缩略语。影视字幕中诸如此类生造的缩略语还有“推普”(推广普通话)、“森警”(森林警察)等,在校对时,都应予以校正。
       字幕或播音中可以使用的缩略语,除人们非常熟悉的如鞍钢、欧盟以外,应先交代较详的名称(标题上可先出现缩略形式,但正文里要交代较详的名称)。一次播报中同一个专名,较详的称谓要前后一致,缩略的形式也要前后一致。
       还应注意有些词是不能省略的,如“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能缩略为“省人大主任”,因为作为省级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会议,只有执行主席,它的常委会才有主任的职务。这种省略掉必要成分的“缩略语”,已经变成知识性差错了,必须及时予以校正。
       6.注意校正不宜或不准在影视字幕和播音中出现的词语。
       ①对他人的不当称谓应禁止在荧屏上出现。如,对身体有伤残的人士,不能使用蔑称:“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弱智”等,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对文艺界人士,不能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而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②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平等和睦、互相尊重是维护国家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在影视字幕和播音的编校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规定。对各民族,不得使用带有污辱性的称呼,如“回回”、“蛮子”。也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对少数民族的名称不能随意简化,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更不要把古代民族称呼与现代民族名称相混淆,如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人”。同时,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
       ③维护祖国的统一是影视编校中最应重视的问题。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它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等。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另外,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混淆。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提称为“中港”、“中台”、“中澳”。对于“台湾独立”或“台独”之类的词语必须加引号使用。
       除此之外,在涉及国际关系、司法、种族等方面,都有一些禁用的词语,有关部门对此也有专门的文件规定①,影视作品的编校应对此予以充分注意。  7.注意图表的规范。  影视字幕的图表内容十分丰富,大体分地理形势图、旅游线路图、各类统计表等等。对图表的校对主要应注意两点:第一,图表的规范;第二,位置、数据的准确。比如,关于中东形势,中央电视台在播放有关新闻时,以地图的形式将记者发稿的所在位置标示出来,给观众以明晰的空间印象。校对地图应注意位置准确无误。同时也应注意标示准确规范的地名,国内外地名的写法应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的地图和地名录为准。不为大众知悉的小地名,应根据情况,冠以适当的大地名。又如,中央电视台的《为您服务》栏目中的“旅游风向标”节目,在介绍某地的旅游资源时,往往播出一幅旅游线路图,配合播音员的路程介绍,给欲去此地旅游者提供方便。校对线路图应注意线路、地名的清晰准确。而校对有关经济发展、人口变化对比统计表时,则应注意数据的确凿无误。
       8.除文字、图表外,电视中大量播放的各类广告,也是校对工作关注的范围。关于广告用字,国家有关部门有一些法规性的要求,在编校广告时要注意遵循。如要求广告中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等。以谐音字“改造”成语的现象,在电视广告中也很普遍,关于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尚有争议,很有必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影视产品是人物、语言、字幕、画面的综合,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编审校对制度。国家对此虽然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这毕竟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如何根据影视产品的特点,认真借鉴图书、报刊的校对规范和方法,从而创造出真正适合影视产品的校对标准、校对方法和校对流程,应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关于社会公用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A].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编.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汇编[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5.177.
       [2]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编.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汇编[C].北京:语文出版社,2005.129,5,19,56,128.
       [3]何日丹.电视文字语言写作[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4]赵玉明.广播电视语言文字规范化浅谈[A].姚喜双.媒体与语言——来自专家和明星的声音[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9.
       ①《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附录3《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②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标准处处长王翠叶已提出,应按语言文字的应用范围将汉语言文字标准区分为“语言文字通用标准、语言文字专用领域标准”,“语言文字专用领域标准又可再分为信息处理用标准、教育用标准、新闻出版用标准、辞书编纂用标准、广播影视用标准等”。这一观点的提出,对建立真正适合影视领域的语言应用标准和编校标准,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见《汉语言文字标准化工作的回顾及思考》,载《语言文字应用》2005年第1期。
       [收稿日期]2007—01—26
       [作者简介]周晓瑜(1950~),女,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刘长允(1956-),男,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局长,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兼职教授、博导,山东省文化产业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公羽]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