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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的语言文化学研究]试论“故误字(符)”现象及其校对原则(摘要)
作者:王育济 杨加深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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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故误字(符);校对;法规依据;原则
       [摘要]在当前的广告词和商标中,以及日渐流行的网络语言中,出现了一些故意更改成语或惯用语中个别字词的“故误”现象,网络语言中的此类现象还不仅限于成语和惯用语。这些语言文字现象给校对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也势必会生发出一些新的校对原则。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2—0132—07
       一、“故误字(符)”的来源和用字规律
       所谓“故误字(符)”,是指故意误用规范汉字,或故意用符号替代规范汉字。前者如“‘咳’不容缓”(故意把“刻”误用为“咳”),后者如“MM”(“妹妹”或“美眉”的代用符号)。在当今的社会用字中,“故误字(符)”日趋增多,且已超出个人用字的领域,广泛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屏幕,以及各类街头牌匾中,成为当前校对工作无法回避,也是令许多校对工作者最感困惑的一个问题。
       “故误字(符)”主要来源有二:一个来源是广告词和商标;另一个来源是网络。
       1.广告词和商标中的“故误字(符)”。目前广告词的创作中有一种流行的手法,即直接选用某个褒扬性的成语或习惯用语来集中凸显该商品的特殊品质,充分利用该词语的原来语义进行“自我表彰”,由于这些成语言简意赅,大多为群众所熟知,往往能够获得意想不到的广告效果。
       广告语中的故错字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是字本来没有用错,但使用者却在所用的某个字上加上引号,以强调这个字与所要宣传的产品之间的关系,突出产品的特色。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充分利用多音字的特点,通过改变成语中某个字的标准声调来实现的。如:“当”(dang)之无愧(当铺广告语);“鲜”(xiān)为人知(味精广告语)。另一种情况是,字的读音虽然没变,但对该字标加了引号之后,字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如:自讨“苦”吃(药店广告语);无所不“包”(饺子铺广告语);三十六计“走”为上(鞋店广告语);口“服”心“服”(口服液广告语);“臭”名远扬,“香”飘万里(臭豆腐广告语);“白手”起家(某石灰厂广告语);不“打”不相识(某打字机广告语);一“毛”不拔(理发店广告语)。
       第二类是用谐音字替换成语或惯用语中的某个字。此类广告中的“故误字(符)”不胜枚举。如:天“尝”地“酒”(酒业公司广告语);“饮”以为荣(饮品广告语);“读”占先机(都市报纸广告语);一“箭”如故,一“箭”钟情(箭牌口香糖广告语);一步到“胃”,无“胃”不至(胃药广告语);“骑”乐无穷(摩托车广告语);“衣衣”不舍(服装广告);一“明”惊人(眼病治疗仪广告语);乐在“骑”中(赛马广告语);百“衣”百顺(电熨斗广告语);“烧”胜一筹(快餐店广告语);触“幕”惊“新”(电脑三维动画系统广告语);默默无“蚊”(灭蚊剂广告语);随心所“浴”(热水器广告语);“牙”口无“炎”(牙膏广告语);“闲”妻良母(洗衣机广告语);“咳”不容缓(止咳药广告语);以“帽”取人(帽子公司广告语);一呼百“应”(音响公司广告语);大“石”化小,小“石”化了(治结石病广告语);百闻不如一“键”(打印机广告语);“舞”与伦比(舞蹈大赛广告语);千里“音”缘一线牵(长途电话广告语);有“痔”不在年高(治痔疮药广告语);“趁早下‘斑’,请勿‘痘’留。”(化妆品广告语);“油”衷感谢(加油站广告语);“房”不胜“房”(房地产广告语)。
       从商家的角度考虑,这些广告词中的“故误字(符)”,运用汉语丰富的语言特点和修辞手法,移花接木,确实起到了体现产品特色的广告效果。这类广告创意,正如有的学者所赞赏的那样,“既活泼又深沉,既新鲜又熟悉,既有时代气息,又有古典情趣,所以往往能迎合顾客的心理,博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同时又透露出一种高层次的追求。”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广告宣传直接面向大众,是一种公共用字,具有影响面广、渗透性强的特点,这种“故误字(符)”也确实给汉语用字的规范化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更重要的是,此类广告语如果仅仅凭借声音媒介,是很难体现出其创意的优势和特色的,只有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可视性媒介传播,人们才能真正理解其妙处,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这就使得广告用字的问题与报纸、杂志、电视用字的规范化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了。所以,广告用字以及下面的商标用字和网络用字等,也都不能不成为校对工作必须关注的领域。
       商标中的“故误字(符)”不多,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是通过同音字替换知名人士姓名中的字,以实现借风登云的宣传目的。如:“泻停封”(止泻药);“流得滑”(涂改液);“依能静”(治疗女性更年期综合症的药)。虽然目前这类商标还不是很多,但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经济学专家说:“谐音是一把‘双刃剑’,就看你怎么用。用得好,用得巧,名人的名字与商品完美结合,可达到‘见商品如见名人’的效果,肯定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百年润发’是一个‘好例’,而‘泻停封’则是一个‘巧例’。”绝大多数人认为此风不可长。这种风气一旦蔓延,下面这位网友的假设就有可能变成现实:“如果广告行业对此现象不进行规范,有关部门没有将此列入规范管理的范畴,那么所有名人名字的谐音都有被利用的可能:比如治心脏病的药叫‘心弃疾’,治疗性病的药叫‘克淋盾’,……婴儿纸尿布叫‘不湿’,藿香正气水就直接改名叫‘霍去病’,……如此‘蹭名’,放眼古今中外,有多少名人可供‘利用’啊!”
       2.网络语言中的“故误字(符)”。网络语言中的“故误字(符)”更多,它不限于成语和习惯用语,而是涉及到方言、外语、数字、拼音,甚至各种各样的符号等各个方面,其所造成的汉语不规范现象更严重。《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中说:“数字、符号、拼音、汉字、英文字母杂用的表达形成了网民的习惯用法,其中以语汇层面最为显著。这种语码混杂的现象突出,以英语与汉语的混杂实用为主。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看法迥异。”④网络上见到的一些常用网络用字有大虾(大侠)、菜鸟(新手)、94(就是)、酱紫(这样子)、ding/顶(支持)、ddd(顶顶顶)、55/555(呜呜呜)、mm/MM(妹妹)、LZ/楼猪(楼主)、GG/gg(哥哥)、DD/dd(弟弟)、88/886/3166(拜拜)、39/3X/3Q(thank you)、偶(我)、马甲/ID、斑竹(版主)、恩(嗯)、汗或寒(表示敬畏,也可用表情符号)、晕(表示非常惊异,也可用表情符号)、ps/PS(photoshop的简称)、灌水(发帖子)、bs/BS(鄙视)、滴(的、地)等等。网络上的“故误字(符)”,不但有增加的趋势,而且也有不少已进入了纸质媒介。
       二、校对“故误字(符)”的法规依据
       如何看待上述各类“故误字(符)”,尤其是在校对时,应该如何处理这些“故误字(符)”,应该依据什么原
       则对这些“故误字”加以甄别和处理,是目前校对工作中首先应该明确的问题。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首先应该遵循的是国家级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这应该是我们进行校对的法规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的说明》中强调:“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具体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3.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说:“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1997年发布的《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4.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中强调:“在企业名称、商标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
       6.1987年4月1日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电影、电视剧的片名,电影、电视剧片头的制作单位名、字幕、演职员表、以及电影、电视广告,使用文字要合乎规范。”第八条规定:“电影、电视制作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校对制度。必要时可聘请语言文字方面的专家作顾问。对那些在语言文字规范方面工作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或奖励。”
       7.2003年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字乱改成语。”
       在全国性的法规发布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如杭州市、福州市等地方政府也发布了一些关于广告、牌匾用字的规定。上海市政府2005年还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用字的文件
       但是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的规定,显然都还是比较笼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涉及到字形相似、同音、谐音问题,所以对广告中“故误字(符)”的处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如“‘咳’不容缓”和“‘舞’与伦比”这两个广告词,一个用来宣传止咳药,一个用来宣传舞蹈大赛,都是创意独特、宣传效果明显的广告“佳作”。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它们无疑都是不规范的用语。如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刊登这些广告的媒体,都应受到批评,并迅速作出校正,予以整改。然而事实上,这些批评、校正、乃至整改都是不存在的。以“‘舞’与伦比”为例,据笔者统计,仅2006年10—12月间,山东省的电视媒体和纸质媒体(包括《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就至少直接使用了(直接写成“舞与伦比”,没有对“舞”字标用引号)500次以上。所以,在“故误字(符)”校对的问题上,国家和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根据已经颁行的相关法规,还不可能对“故误字”的是非作出有效的判定。这就要求在对“故误字(符)”进行校对时,应该以国家及职能部门的相关法规为指导,结合当前语言文字使用的实际情况,对“故误字(符)”的校对,提出一些更为有效的、可供操作的具体原则。
       三、“故误字(符)”校对的几条具体原则
       1.明确校对对象。
       校对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都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有自己的“边界意识”。就“故误字(符)”而言,它广泛存在于语言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属于校对工作应该关注的范围,有些与校对工作无关。据《福建日报》2006年7月7日载:“福州市工商局已着手纠正五类商业活动不规范用字:一是使用繁体字(注册商标定型字除外),主要有名人题字和注册商标繁体字未打上‘R’标志。比如,津泰路上一广告牌上写着大大的繁体字‘罩’,却没有‘R’标志;二是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中外文并用时未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为辅,津泰路、温泉公园名店街不少招牌,存在英文巨大、中文特小的广告用字现象;三是使用错字、别字,比如很多家具店把广告打成‘家俱’,道山路上一饭店招牌上则写了‘十三太饱’;四是广告使用成语不符合规定,引起误导,如乌山路上一房地产广告的‘十面埋富’十分显眼;五是保健品宣传、广告用语不规范。曾有医药商家打出‘下斑莫逗留’之类谐音取义的广告语,怪异而不合法规。截至目前,福州市工商部门已纠正了津泰路、东街口、中亭街等商贸区各类不规范用字广告、标志860多处。”报道中所涉及到的这种单纯树立于户外的商业广告和商业牌匾中出现的不规范用字,包括“故误字”(如“十面埋‘富”’)的纠正,应该属于工商执法部门的业务范围,作者可以对此提出个人的看法,但不必将此列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商业广告、商家牌匾出现在电视或报刊上,就应该将其列入校对工作的范围。
       网络用字的校对,也应根据对象加以区分。如网站制作的固定页面、固定栏目的名称,以及经过编辑加工的新闻报道、文学作品、学术论文等,其文字的使用,应该遵循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这些方面的用字是非就应该是校对人员关注的领域。而其他方面的网络用字,如网民的“跟帖”等,尽管也是面向公众的文字,但一般不应属于校对工作关注的范围。
       2.以“校异同”为主,以“校是非”为辅。
       “校异同”与“校是非”是校对工作的两大基本功能。传统图书报刊的校对,以“校异同”为主,而当代图书报刊的校对,则应该异同、是非并校。但对于出现在报刊、电视中的“故误字(符)”,则应该以“校异同”为主,以“校是非”为辅。也就是说,校对人员在校对“故误字”时,应把重点放在核实“校样”与“原稿”的“异同”上,有“异”则校正,无“异”则放行。此时应力戒“见错就改”,否则就会破坏别人通过“故误字(符)”创意出来的宣传效果,枉费了原创者的一片苦心,甚至还可能引发更为复杂的问题。当然,这并不排除对“故误字(符)”中涉及到的政治、道德是非问题予以明确的校正。
       3.对“故误字(符)”中的政治是非要明确予以校正。
       上条所说的“校异同”为主,是就“故误字(符)”的单纯用字形式而言的,至于“故误字(符)”中包含的内容,如果涉及到政治是非问题,就要明确予以校正。许嘉璐同志说:“例如商标上的文字,在一些工商业界的
       人士看来只是个标志,是个图形,这当然是对的;但是由此得出商家想怎么注册就怎么注册,管理部门不能限制和干涉的结论就需要商榷了。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法国,出于对本国语言文字和文化传统的保护,就对商标注册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处罚也很重。我想,法国人是对的。如果在商标问题上给商家以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遇到有辱国家尊严、侵犯民族利益、损害民族感情、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商业标志(无论是文字的还是纯图形的)怎么办?国家的主权如何体现?说至今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因而管理起来有一定难度,是可以的;如果一定坚持说,因为要‘与国际接轨’,对商业行为中的语言文字问题政府就不得干预,则是很难服人的。”①许嘉璐同志这里虽然不是专门谈“故误字(符)”问题的,但对于“故误字(符)”校对中如何把握政治是非问题,却有着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应视之为“故误字(符)”校对中必须遵循的最重要原则。
       4.有违社会公德的“故误字(符)”,要明确予以校正。
       某女性内衣厂商在宣传产品时,用了“玩美女人”的字样,从文字上看,这是对“完美女人”的有意“误用”,厂商希望用这种方式,达到吸引顾客的商业目的。但“玩美女人”显然已超过了公众道德的底线,有违基本的社会公德。诸如此类的“故误字(符)”,无论出现在何种校对文本中,都应明确予以校正。如《齐鲁晚报》2006年11月8日载:“谢霆锋红极一时,谐音商标‘泄停封’商标被痢疾药抢注。如今的性用品商标已越来越喜欢‘傍大款’,继‘凤凰卫视’、‘动感地带’、‘中央一套’等被抢注之后,歌手爱戴、运动员姚明的名字也接连惨遭‘恶搞’,并先后被申请注册成安全套与卫生棉商标。”这种对明星有违公德的“恶搞”,一旦出现在各类校对文本中,更是应该明确予以拒绝。
       最近十几年来,语言文字领域特别活跃,各种新的词语、新的语言现象(包括“故误字(符)”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发生剧变的反映,是人们的生活内容多样化的表现,是生活节奏的加快、思想活跃的结果。”但是,谁也不能否定,语言文字领域中的这种空前的活跃,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更包含了大量需要严肃分析、正确引导和切实规范的内容。“对此不闻不问是不对的。这除了事关语言的纯净之外,还因为语言及其应用与人的思想观念有着直接的关系;即使从为年轻人的健康成长出发,也必须加以引导。”正如许嘉璐同志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座谈会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语言只是思想内容的符号和载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调整的虽然主要是形式,但是对内容也不能不管。所以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条虽然是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却是很重要的,是指导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法律都已经涉及到语言文字问题,有些还涉及到语言文字的思想内容。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而就语言文字领域而言,《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专业法、带有母法的性质。因此在实施时要注意和相邻法的配合与衔接。”这一深刻的意见,同样应该成为我们判断“故误字(符)”道德是非问题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5.对无政治与道德是非的“故误字(符)”,校对时一般应该从宽。
       几乎所有的“故误字(符)”在公众中都有争议,尤其是通过成语和习惯用语制造的“故误字(符)”,引起了许多人的忧虑。但对“故误字”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也不在少数。他们认为,诸如“‘咳’不容缓”、“默默无‘蚊”’、“千里‘音’缘一线牵”等运用谐音改字的广告,造成一语双关的效果,本身就是汉语的一种传统的修辞手法,也是汉民族文化传统的表现。所以,对这类“故误字(符)”只要没有政治和道德方面的问题,一般都应予以认可。
       2000年5月30日,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袁贵仁同志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十五”科研规划论证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语言文字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到了各个应用领域,就更为复杂。因此,制定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要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出发,有的可以刚硬一点,有的则需要柔软一点。比如,研究基础较好的有把握的规范和标准可以刚一点,研究基础不太好的规范和标准则应当柔一些。”“进行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制定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都必须遵从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有学理上的根据。但是有些现象在历史演变的长河中也会出现变化,而且这些变化还可能形成大众化的世俗现实。从理论上说,应当根据学理来制定规范和标准,但是,一旦某些现象有悖原有学理,但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应当考虑‘从众从俗’。也就是说,尊重学理而不能完全拘泥于学理。”广告、网络中的“故误字(符)”的校对标准,就是“研究基础不太好”的一类,故在实施校对时,不妨“从宽”、“从柔”和“从俗从众”,凡无政治、道德问题的,一般都应予以认可。这也可以说是校对“故误字(符)”的一种“柔性规范”。
       6.对虽无政治和道德问题,但却涉及到成语或惯用语的“故误字(符)”,在校对时应统一标示引号,以正视听。
       如前所述,利用谐音字替换成语或习惯用语中的某个字,以制造广告效果的“故误字(符)”不胜枚举。诸如“‘咳’不容缓”、“天‘尝’地‘酒”’、“随心所‘浴”’之类的广告,更是频繁亮相于报纸、杂志、影视屏幕上。这种“故误字”虽无政治与道德问题,但确实又给汉语用字的规范化问题带来一些不良影响,正如原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孙家正同志所批评的那样:“有的广告乱改成语,对观众特别是少年儿童产生误导。”
       我们认为,在目前尚不能完全拒绝这类“故误字”播放刊登的情况下,要防止其误导青少年,最积极稳妥并且又具可操作性的措施,就是将这类“故误字”一律标上引号。通过引号提示公众(尤其是少年儿童)这是一个“故误字”。这种标示引号的方法,并不影响商家所要求达到的广告宣传效果,甚至还可以强化相关的宣传效果(如“随心所‘浴”’,可以精确、醒豁地突出淋浴器的特色),可谓一举两得。所以,标示引号的方式,应该成为目前校对“故误字(符)”的一条原则。同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文件时,应明确将此列为行业必须遵守的法规。
       7.对网络文字中的“故误字(符)”的处理,既要根据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也要考虑到中国目前语言生活的实际状况,同时还要顾及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文字的特点,在综合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校对原则。
       根据有关部门对有效检索结果的统计:随着我国互联网事业的迅猛发展和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从2000年开始,网上对包括“故误字(符)”在内的有关网络语言的报道、介绍、评论甚至争论,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已成为网上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网络文字的问题也引起语言文字部门的重视。2005年,有关一些省市语言
       文字工作和立法中涉及网络语言内容,包括“故误字(符)”的新闻报道就有42篇。但就其标准和内容看,还远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总括各方面的看法,对包括“故误字(符)”在内的网络语言的意见大致有如下三种:
       其一,肯定。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是一种可以体现现代人生存和思维状态的新语言,它的出现在语言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成为新世纪的语言方式,”“网络语言”代表了21世纪语言发展的方向。
       其二,反对。大部分中学教师、学生家长及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语言会给汉语造成污染,破坏汉语的纯洁,进而严重影响中小学生的语言习得和语文学习,有百害而无一利,反对中小学生接受、使用网络语言。
       其三,不能全盘否定,但要正确引导。大部分网民及部分学者认为,应对网络语言的出现和使用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对网络语言不能全盘否定,应看到它的合理之处,但不能使用过滥,在使用过程中应加以引导和适当的限制
       美国《时代》周刊对网络文字的评价也很有参考价值。2006年12月16日,《时代》周刊评出的2006年度人物是“亿万网民”,但正如该刊的编辑列夫·格罗斯罗所说,对网站“合理监管并不可少”,因为“网站上的一些评论,单是单词拼写就足以让你为人类哭泣。更不要说粗口和赤裸裸的仇恨”。所以,对网络语言中的“故误字(符)”,既不应放任自流,但也不能全盘否定,应该本着“容纳、分析、引导、规范”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恰当的处理。本文试提出以下几点处理原则:
       ①区分个人与公众的原则。面向公众的大型网站和影响面较大的网站和个人博客(Blog),尤其是涉及学术问题的网站和博客应该依据语言文字规范对其提出编校方面的要求。在这类网站中应尽量限制“故误字(符)”的使用;对网站中转帖国家、地方政府或单位的文件、法规、通知、委员名单等公众文件应当严格校对,并杜绝“故误字(符)”的出现;对影响不大的个人网站、个人日记性质的博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的原则处理。
       ②区分网站与网民的原则。公众网站制作的网标、页面、栏目名称等等,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并应杜绝“故误字(符)”的出现。但对网民在网站上所发的帖子,包括帖子中大量的“故误字(符)”等,则不必对其进行校对方面的处理。事实上,按照目前的技术能力,也只能做到这一点。明确提出这一原则,不是降低校对要求,而是为了避免校对工作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状态。正如我们前面已提到的,校对工作一定要有明晰的边界意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特别重视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王铁琨研究员等在《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的语言现象,都要去规范一下,要管该管的和能管的,不要管不该和不能管的。”这一原则虽然是对新词新语而言的,但对校对工作却有着特别的指导意义。
       ③“从俗从众”与“简洁便宜(方便适宜)”相结合的原则。“从俗从众”是处理语言文字的一个通行的原则。正如前引袁贵仁同志讲话中所说的那样,“一旦某些现象有悖原有学理,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应当考虑‘从众从俗’。”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恢复疲劳”、“救火”、“养病”、“打扫卫生”等,尽管不合“学理”,但早已约定俗成,在校对时从来也就没有人把它当作错误来校正。“拜拜”是“bye-bye”的音译汉字,但到了汉语里,却又增加了“断绝往来”的义项,与“再见”之意正好相反。这种“有悖学理”的义项,在校对中同样无人将它作为错误看待。“OK”也是一个违背学理的英语缩略语符号,研究证明它是“All Correct”的一个误写的缩略语,但既已约定俗成,在校对中历来都是被认可的。目前网络文字中的很多“故误字(符)”和很多符号,从学理上看,的确是“没有什么道理”,甚至有些“莫名其妙”,但他们已经广泛流行,其含义也是尽人皆知的,如“美眉”、“大虾”等,在校对时应该被认可。还有一些“故误字(符)”,如“TMD”、“NB”等,比规范的字词反而要文雅,我们在校对时,应该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既不必拒绝,更无必要将它们“校正”为不文雅的规范汉字。
       “简洁便宜”也应该是区别网络“故误字(符)”得当与否的一个标准。“简”是简明,不复杂,包括字(符)形要简单,表意要清楚,让人明白;“洁”,既有简洁之意,也有洁净雅致之意。即要有一定的品味,不能太粗俗(当然有些不雅的词是由这个词所反映的事物决定的,就不能简单的说这个词粗俗);“便”,是方便使用,方便交际,适合交流。语言的基本功能是交际,交际到位的词语才是好词语。“简洁便宜”的原则与“国家语委新词规范基本原则课题组”提出的规范新词新语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依据“简洁便宜”的原则去判断网络字符,可以看出,诸如“55”(“呜呜”),“88”(“拜拜”,再见)或“886”(“拜拜喽”),“3Q”(“Thank You”),“MM”(“美眉”、“妹妹”)“德高望”(“德高望众”,“德高望”是故意错漏)等,其语义明晰,使用时简洁方便,在校对时应予认可。当然,我们并不提倡来制造诸如“55”、“德高望”这类莫名其妙的“故误字(符)”,而只是对已经流行并广泛使用的这些“故误字(符)”提出一种相对宽容的校对标准
       与“简洁便宜”相反的网络故误字符也有不少。如“楼主”本是一个简洁的网络新词,但很快被故意误用为“楼猪”,后者即不“洁”,又不“简”;又如“酱紫”,是“这样子”的“故误词”,“滴”是“的”、“地”的“故误字”,但它们拼写起来反而更不方便,并不利于交际使用,与“简洁便宜”的标准恰巧背道而驰。对此类“故误字(符)”在校对时应该予以校正。
       ①《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1期。执笔人为于根元、王铁琨、孙述学。
       ②参见戴昭明《规范化——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载《规范语言学探索》,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收稿日期]2007-01—26  [作者简介]王育济(1957—),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文化产业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杨加深(1969-),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①邵敬敏《广告语创作透视》第98页,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②③http://post.baidu.com/f?kz=2841556
       ④“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05)》上编第7页,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①如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第101号令:《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福州市工商局对某些路段不规范用字的纠正(见下文)等。
       ②见2005年9月27日,上海市语言文字网发布的《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
       
       ①如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第101号令:《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福州市工商局对某些路段不规范用字的纠正(见下文)等。
       ②见2005年9月27日,上海市语言文字网发布的《上海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
       ①②许嘉璐《容纳分析引导规范》,《文汇报》1999年12月30日。
       ③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编《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第319页,语文出版社2005年版。
       ④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编《新时期语言文字法规政策文件汇编》,语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81—382页,第331页。
       ①③“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课题组编《中国语言生活状况(2005)》上编,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23页,第222—223页。
       ②北大中文论坛,http://www.pkucn.eom/viewwthread.php?tid=107783&extra=page%3D1%26filter
       ④新华社2006年12月18日特稿《就是“你”,别怀疑》。
       ⑤“容纳、分析、引导、规范”是许嘉璐先生早在1999年《文汇报》讨论“语言应当如何发展”时就明确提出的观点。他认为:“语言是全民的工具。无序的部分不管多少,都会给社会交际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文汇报》所报道的那位老校对所遇到的问题,就是这种负面影响的例子。对这种情况怎么看呢?我赞同有些文章所说的,容纳、分析、引导、规范。所谓容纳,即不必大惊小怪,有人愿意这样说,有人愿意那样说,有人愿意说这个,有人愿意说那个,不必横加指责。所有的新词新语新说法,在经过了一段时间后不外乎保留下来一些符合语文规律和民族习惯的部分,淘汰掉与此情形相反的部分,还有一部分只停留在特定的人群里变成社区语言的组成部分。所谓分析,就是社会不能漠然待之,特别是语言学家,应该对这些语言现象进行客观的冷静的分析研究。这种研究并不只是为语言学而进行的,同时也是为社会的规范而研究。所谓引导,就是对使用语言中的不正常心理(也就是违背了语言的性质和功能的心理)加以疏导。这是基础教育领域应该承担起来的重要责任……即使从年轻人的健康成长出发,也必须加以引导。所谓规范的含义,我想不用多说了。规范总是滞后的,是相对的……规范并不能阻止语言的发展演变和出现一些奇奇怪怪的语言现象,当然也就不能保证出现的新词新语新说法人人都懂得。不进行规范当然不行,过分强调规范,希望纯而又纯也不行。要言之,我们是在不规范的情况下搞规范,语言又在规范中发展。当然,符合规范的发展才是健康的。规范是为了发展,为了语言的健康发展。”
       ①《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语言文字应用》2003年第1期。执笔人为于根元、王铁琨、孙述学。
       ②参见戴昭明《规范化——对语言变化的评价和抉择》,载《规范语言学探索》,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责任编辑:公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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