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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研究]公有制创新过程中要把握的三个关键问题(摘要)
作者:文洪朝

《东岳论丛》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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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市场经济;公有制;分配方式;创新
       [摘要]必须对传统公有制进行创新,这是我们目前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对传统公有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至少必须把握三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创新公有制;第二,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创新公有制;第三,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创新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中图分类号]17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2—0062—04
       目前大量的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经济的比重逐渐降低。随着我国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其比重还会进一步降低,这是不是危及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无法继续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了?如果我们继续恪守传统公有制观念的话,即以原有国有经济为主要实现形式的传统公有制为主体,当然,这种公有制是无法坚持了。而且,如果继续坚持的话,不仅不符合我们当前改革的实践,反而会严重阻碍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因此,必须对传统公有制进行创新,这是我们目前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对传统公有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我们至少必须把握以下三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创新公有制
       人类历史进程的演进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表现和概括:一方面可以用所有制关系来概括,即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上概括,这样强调的是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态,据此,可以把人类历史进程的具体演进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交换关系的性质和状况来概括,这样强调的是人类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交换的类型,据此,可以把人类历史进程的具体演进划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和产品经济阶段。从交换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人类历史进程的具体演进,我们可以得知,市场经济也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一个独立的发展阶段,一种独立的经济制度。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从交换系统观察其发展阶段,仍然处在商品一市场经济阶段,而且大部分国家还处在商品一市场经济的不发达阶段。而商品一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由交换关系发展程度决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有其特定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并不依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改变而存废。它和所有制的关系是相互规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单方面不能规定所有制,同样,所有制也不能单方面规定市场经济。
       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只注重公有制对市场经济的规定,甚至过度干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忽视市场经济对公有制关系的规定;在学术界中的错误认识表现为,不改变传统的公有制财产关系(国有制),即让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也就是说让市场经济迁就于国有制。这些错误倾向和错误认识的产生,究其原因是没有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来看待,而仅仅看作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从而就不懂得市场经济对公有制财产关系也有较为基本的规定。
       市场经济对公有制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确立个人经济自由权利(即确立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和劳动者个人的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作为其基本的制度基础,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新型公有制的最基本的要求
       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以及随之而来的个人经济行为的独立化,虽然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是社会分工形成和深化的条件,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它不仅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基础,而且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前提。
       确立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就是要确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最根本的特点就是排他性。排他性的产权就是产权主体自主地行使权利,取得运用权利的所有收益,同时承担这样做的全部成本,既没人与他分享利益,也没人为他分担成本和损失。只有排他性产权,才能构成市场的制度基础。这是因为:
       第一,只有排他性的产权,本身才具有可分割性,独立性,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如果不是这样,就既不存在交易的必要,也无法进行交易。这是因为在同一主体内部的资产运动,或者是调拨,或者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品移动,产权并未转移,便不能构成市场交换。
       第二,只有排他性的产权,才能明确确定各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空间和利益边界,塑造和培育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和利益追求的市场主体,这些主体才能运用这种排他性的行为权利,或直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参与市场交易,交换其他权利,也才能通过自己的市场行为获取自己的利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和利益追求。
       第三,只有排他性的产权,使产权界区明确,才能要求权利与责任的相对称,一方面使权利不被侵犯,并且可以在市场交易中得到证实;另一方面,使权利无以逃避相应的责任约束,否则便会导致权利的滥用,破坏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产权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就越清楚,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摩擦就越少。即使有了摩擦,也有解决摩擦的制度保障,从而交易费用较低。产权界区不清的领域,权利和责任无法用制度来明确,相互交易过程中便会产生严重的外部性。
       第四,只有排他性的产权,才能规范各个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建立有效的竞争秩序,形成各个主体之间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市场交易关系。
       第五,只有排他性的产权,市场价格机制才能有效地运行并真正发挥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财产的联合占有和开放性流动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分工向深处发展,愈来愈细,愈来愈专业化。它不仅包含着产业间的分工、行业间的分工,而且还包括同一产品不同生产环节扩展而来的分工,同一经营内容中因不同职能的专业化而形成的分工,甚至还包括同一所有制关系内部因不同权利的分解、分割而形成的社会分工。如此复杂的社会分工,使得社会生产活动不再像是孤岛上鲁滨逊那样的个体行为,而是由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和多样化的生产组织方式所构成。在社会分工复杂化的同时,组成生产要素的各个组成部分也日益专业化,这就意味着任何单一的生产要素,如果不与其他的生产要素相配合,就无法进入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就很难作为生产要素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经济价值。因此,从发达的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说,生产社会化首先就是各种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的相互依赖、相互联合,从而要求生产资料及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占有、共同使用。
       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日益增强。现实的生产力,只有通过灵活多样的要素组合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各生产要素增强彼此之间的流动性,必然要求所有的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自由地流动以实现优化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的财产组织形式或资产运作方式,就必须保证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能够处于一种社会化的流动状态。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如何,直接关系到资产本身能否实现优化配置,从而直接影响到资产本身的运营效益。
       
       二、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创新公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就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它要对资本主义的大私有制以及造成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进行否定,重新确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也是对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双重否定,因而,它好像又是向第一个历史阶段的回归,但是这种回归是更高层次上的回归。马克思未来社会所有制含义的基本点是:在未来社会所有制里,社会所有是个人所有的基础和前提,个人所有则是社会所有的真正实现。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已达到了高度一致,二者已合二为一,说社会所有的同时也意味着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说个人所有的同时它也是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所有制显然是一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而且这种公有制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或者说,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力高度发达、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以致灭亡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现实社会主义建立的历史起点发生了变化。现实社会主义没有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而率先在东方我们这样的落后国家成为现实。这就意味着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不仅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之上,而且低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一般水平,从而也决定了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具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建立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提,社会还不能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去直接掌握生产资料并统一为全社会的生产服务。特别是我们国家,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立足于这个初级阶段,去寻找和创新适合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较低程度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如何寻找和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必须依据和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公有制思想,其核心是“共同占有”。共同占有的形式可以不同,程度可以不同。共同占有形式的不同,决定了公有制程度的高低。公共所有基础上的共同占有,这是程度较高的共同占有方式,这是马克思论述过的成熟的公有制形式。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种形式,即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共同占有,或者说是包含个人所有权的共同占有。就是说,在承认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根据生产社会化的需要,把本来分属于各种市场主体的生产资料,联合起来,投入到现实生产过程中,共同使用。这种占有适于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里存在,它虽然是一种程度较低的共同占有形式,但其实质也是共同占有。它既与我国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又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吻合。
       实行包含个人所有权的共同占有,从而使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主体,在根本上克服了传统公有制的权利主体缺位、各项权利虚置的状况。传统公有制把资产、资源统统集中在国家手中,名义上由国家代表整个社会行使所有权,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所有权是按照行政权利的大小来分配的,并通过各级、各部门的政府行政机构来占有、支配和运用,经济的运行按照行政官僚组织的运转规律和特点来转动,长官意志、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盛行,而劳动者却无法行使自己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造成了各项权利虚置。这必然导致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剥夺。而新型公有制,由于使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主体缺位、权利虚置的状况也就随之迎刃而解。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下,他们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更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心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和保值增殖状况,积极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使劳动者成为占有主体,这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公有制获得充沛的活力和强大的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新型公有制虽然反映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点,但我们也不否认,它是公有制发展过程中低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因为,马克思已经告诉我们成熟的公有制应该是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的有机统一、二者的高度一致,就是说,社会所有就是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就是社会所有。而新型公有制则是个人所有与社会所有还处在分离状态,只有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即个人的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联合占有、共同使用的时候才能一致。即便是在这个时候,也只能仅仅说是一致,而不是二者的完全融合,也就是说,社会占有还必须以个人所有为前提才能实现。
       然而,从哲学的观点看,事物的发展总是经过一个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漫长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的成熟公有制也只有经过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锻铸才能日臻完善。因此,很难想象,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因素中,没有一定程度的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的因素的积累,就会有完善、成熟的公有制在某一时刻突然出现。对成熟公有制中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的关系的认识上,我认为不能机械地、静止地看。虽然社会所有是个人所有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我们不能坐着等待社会所有实现之后,自然地实现个人所有,个人所有也不可能从社会所有中在某一时刻忽然一下子冒出来。因此我们应动态地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应该有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互动发展过程。我们应该先确定个人所有权,利用现代的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先通过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占有的社会化,不断增加公有制的因素,从而增加社会所有的成分,最后实现成熟的公有制。
       三、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创新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传统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显然不能适应创新了的公有制。因此公有制创新必然要求分配方式的创新。那么,如何创新新型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方式呢?既然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新型公有制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建立既能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又能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收入分配体制。这种体制体现在,在微观经济分配过程中,我们强调按生产要素及其效率分配,满足市场经济内在要求;而在宏观经济调节过程中,则强调公平,从而实现社会主义价值目标。
       国民经济的收入分配过程分为上下两个层次的纵向化的分配过程,即微观层次的经济分配过程和宏观层次的经济调节过程。微观层次的经济分配是第一个层次的分配过程,也是初次分配;宏观层次的经济调节则是第二个层次的国民收入分配,也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微观经济分配过程,主要是指市场对企业的分配过程和企业对生产要素的分配过程,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收益然后又在企业内部按照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过程。在微观经济运行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准则。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
       何社会财富都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社会财富理应有创造它的各种生产要素来参与分配。资本要素获得的是利润,土地要素获得的是土地租金,劳动要素获得的是工资。
       按照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又是按照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收入的。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数量进行分配。按贡献分配本身就意味着按效率分配,因为效率本身就是指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哪一个生产要素的效率高,哪一个生产要素分到的收入就多。从劳动者角度上来讲,即根据他在劳动中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从生产部门来讲,则根据它对社会生产所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
       在微观经济运行中,强调以效率定分配,按照不同生产要素对生产经营过程贡献的大小支付报酬。首先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这是因为,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竞争压力和自负盈亏的硬预算约束下,必须要把效率作为分配的尺度和准则。在这里,效率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从市场获得较多的经营收入,而效率低的经营单位只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少的收入,有些甚至得不到经营收入。正是由于市场的这种内在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才能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其次,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只有以效率作为分配的标准,才能提高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节约物质消耗,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的支出;才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效率普遍提高,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再次,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
       当然在此领域强调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忽视了公平。在此领域,公平恰恰是作为前提条件而存在的。这里的公平主要是指机会的公平,竞争过程的公平。如果没有公平,效率也不可能真正提高。事实上,有很多的领域效率没有得到提高,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有很多不公平的因素存在,诸如特权、垄断、部门和地区、行业的行政性分割等等,导致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微观经济主体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资源的节约化使用、对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管理和制度创新等缺乏应有的热情和动力,从而制约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一次讲话中提出要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其意义就在于此。
       现在我们再来看宏观经济调节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风险、投机等因素的作用,加之市场快速变动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使不同产业、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形成较为悬殊的收入差距。如果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就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就影响了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还必须在以效率为原则的微观层次分配的基础上,要从宏观的角度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调节,从而使收入分配进入第二个过程。通过宏观调节,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限度内。收入调节活动一般是从限制过高收入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两方面人手。限制过高收入的实现机制是累进所得税制度,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实现机制是收入保障制度等。通过累进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转为收入保障基金,成为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因此累进所得税制度和收入保障制度共同构成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机制。累进所得税的关键是制定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既要体现公平原则,又不能损伤社会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同时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是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差距的变化而变动的。与累进所得税相对应的是收入保障制度。收入保障制度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而缩小过于悬殊的收入差距。收入保障制度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内容,它们从不同方面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当然,公平也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比如,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直接体现了社会公正。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众经常争论社会保障的投入比重问题,争论阶段性的比重安排是否合理、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调整的问题等等,担心投入过大的社会保障会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社会的发展活力,而且过于平均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损害公正的基本要求。
       鉴于以上思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一新的分配思路。可以说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的创新和发展。
       在实践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分配新思路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了重经济增长,轻社会进步;重物质成果,轻人的发展的偏颇倾向。国内的不平等程度加剧,2004年虽然农民收入增速达近几年的最高点,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势头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城镇居民高收入组的收入增长显著快于低收入组,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60%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因此,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强调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可以说这标志着我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32.
       [收稿日期]2006—11—28
       [作者简介]文洪朝(1966—),男,济南大学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晓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