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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和谐社会利益诉求机制的路径思考
作者:杨 辉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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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时期,利益诉求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诉求问题,在建构和谐社会中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环节。通过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搭建制度平台、培育扶持民间组织等路径,协调好各阶层尤其保护、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自由、平等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与机制,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利益诉求;机制;路径
       中图分类号: C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6-0041-03
       Thinking on the Choice of Interest Appealing Mechanism in Harmonious Society
       YANG Hui
        (Guanxi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 Nanning, Guangxi, 530022)
       Abstract:When China is in a process of interest adjustment, the problem concerning interest appealing, especially from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stands on the way preventing its building of harmonious societ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harmonious society, China should take quite a lot of measures, including enhancing government"s awareness of the problem, changing government"s function, setting relevant systems and non-government institutions, etc. Additionally,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groups, most importantly, should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by providing them with free and equal way for interest appealing.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interest appealing; mechanism; way.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并以一系列崭新的机制,着手拓宽和疏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以期化解社会矛盾,维系民心,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执政党在社会转型期夯实执政基础的必要手段,体现出执政党对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着冷静的判断、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反思。
       一、利益诉求与利益分化的透视
       经过30年改革发展,我国社会已经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基本格局。由于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的程度不同,掌握的资源要素和各自的禀赋差异,决定了他们表达诉求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异甚至失衡。强势群体由于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厚实的资本,以及对话语权的垄断,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强势地位,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使各种社会政策的制定易于向强势群体倾斜。而数量广大的弱势群体因所处的地位在与强势群体博弈中只能处于劣势,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并承受着各种改革的巨大成本。更让人忧虑的是,随着社会变革进程的深入与逐渐定型,各强势群体为确保利益分化向着有利于自己方面发展而结成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使社会利益分化更显出两极化特性——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形成“马太效应”。
       从经济维度上看,收入差距、贫富悬殊以惊人的速度扩大,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最新发布的《2006全球财富报告》称,中国0?郾4%的家庭占有、支配、掌管70%的国民财富。不久前世界银行发布的分析更进一步指出,中国家庭中最贫困的10%人口(约1?郾3亿人),目前每天收入不足1美元,即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仅靠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和1?郾4亿6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迄今为止,体现贫富差距的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郾4),高达0?郾496。
       从社会维度上看,中国社会转型显示出社会结构的刚化特性。原来那些阻碍阶层流动的机制仍然在发生作用的同时,又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阻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降低了下层成员向上层成员流动的机会,而且出现不少人向下流动的趋势;不仅没有从快速的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反而出现利益受损的现象。如3000多万下岗工人、5000多万失地农民绝大部分都是向下流动,陷入失业、失地、失权和失利的困境。[1]
       从政治维度看,当前利益格局处于重大调整期,既是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期”,也是弱势群体利益最易受到影响和侵害的时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与冲突。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狭窄,甚至被排除被剥夺与强势群体博弈的资格和能力,势必会出现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求获得自身利益的途径,伴随而来的便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问题。矛盾冲突激化典型的表现则是“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据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社会蓝皮书》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尤其近两年以来,矛盾冲突更为严重。中国“群体性事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向着激化倾向的发展态势,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瓶颈之一,继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动乱源。同时,种种矛盾与冲突,也在考验执政党化解矛盾、继续引领社会发展的执政能力。
       二、利益诉求矛盾成因分析
       和谐社会绝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当前造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利益格局巨大的差异抑或失衡,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狭窄抑或被剥夺,导致利益矛盾与冲突不断激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传统理念与文化对自由表达的桎梏。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国家。从历史看,民主之花很难开放,“有关言论自由的保护相当落后。即使在今天,封建专制主义在表达自由方面的遗毒还未完全肃清。”[2] 体现在文化层面,就是历来只重视倡导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忽略甚至抹煞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民主理念、自由之精神远没有形成。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之后,在民主自由与群众利益诉求上进行了卓有成效而艰难的探索与培育,譬如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建立信访制度等,取得可喜成绩,但民主自由对于广大公民来说依然是缺乏必修的一课,理性诉求、自由表达还没有形成文化上的自觉,依然任重而道远。
       
       二是基层政府的腐败和官僚主义“不作为”与“乱作为”引发信任危机。官僚主义一直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顽疾。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漠视人民的疾苦,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冷硬横推,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改进党的作风》中所说,“就是对党和国家的事业不负责,对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不负责任,只对自己或亲属或小团体负责,其危害极大。”一些本来应通过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出于对基层政府的腐败、官僚作风的民愤,使群众对一些干部和基层政府存在普遍丧失信任感,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形成一支庞大的涉法上访队伍,使上访呈现出上访数量的上升性、目的上的趋利性、信访形式的组织性、表达方式的偏激性、时间上的择机性、问题处理上的复杂性等特点。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或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使民意呼声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致使矛盾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尖锐,直到酿成群体事件,乃至出现较大的社会风险,云南孟连事件就是一个教训。
       三是一些公共政策设计的公平和公正欠缺。对于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来说,公平和公正是其主要和基本的要求。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威胁最大最严重的是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社会公正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它直接引发或加重失业、群体上访、社会治安恶化等系列问题出现,甚至成为整体化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3] “目前中国处于急剧的转型期,更注重发展效率和激励机制,不注重公平和公正。分配不公导致群体性事件容易发生。”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如是说[4]。政府部门的一些决策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甚至地方政府与资本形成结盟,忽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不公平、不公正,“政策制定有沦为权力的婢女的危险”,[5] 严重损害、侵害群众利益。而作为利益博弈的一方——弱势群体,在我们的政治构架中因缺少自身的利益代表,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从而在利益结构调整中易于受损。譬如一些地方的土地征用政策,明显构成对农民的利益侵害,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凭借权力与资本的强势以微乎其微的代价获取利益最大化。公安部亦在2004年统计显示,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在制定公共政策设计时作为博弈的一方——弱势群体权利的集体性缺失,缺乏应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声音与保障。
       四是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或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当前,我国公众的利益表达诉求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群众自治组织、信访与对话等渠道。但在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期,一方面现有利益代表组织还不能充分反映日益复杂细化的不同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相关的体制和文化还没有对日益增多的利益群体作好制度准备,已有的渠道亦不畅或缺乏有效性,公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明显不足。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言论自由等权利,但有关保障表达自由的立法滞后;已有的有关表达自由的法规内容偏于对相对人的管理,对其表达自由的保障体现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对侵犯包括表达自由在内权利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审查机制。[2] 更重要的是,在我国,弱势群体实际上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体制内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之时,只有寻求体制外的行为,矛盾就会越来越复杂和激化,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诉求机制的路径选择
       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社会利益表达、利益诉求的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寻求一些路径选择,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诉求机制。
       (一)要清醒认识党的执政基础,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首要认识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中国社会目前已经分化为十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其中,劳动者阶层目前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不同的阶层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反映在国家制定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不同。在理论上我们党是劳动者阶级自己的政党,是劳动者阶级自己的组织和代言人。替百姓执政总得体现百姓的利益,尤其是目前阶段劳动者阶层已经成为弱势群体之际,如何保护、保障劳动者阶层的根本利益问题,关系到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关系到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和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千方百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吸纳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使劳动者阶层有与强势群体平等的博弈机会,保障政策制定的公正、公平。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责任政府、有限政府。如何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治理技术,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尤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凸现期”,易于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之际,更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而不仅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唯有政府的超然姿态,才能建立起各种利益群体合理博弈的均衡机制,社会公平、公正也才能成为可能,从而尽可能的消解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在宏观上制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调配市场资源,而不直接参与微观市场,避免“与民争利”。
       (三)搭建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协调各阶层利益。由于弱势群体资源有限,利益诉求合法渠道的不畅,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为(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等)来宣泄自身的利益诉求。党和政府应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让各种群体都能够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尤其是让容易被忽略的群体有足够的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侵害,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得以畅通地表达,使社会中的各种力量相互制约、平衡发展,而不会被强势集团或既得利益集团所“挟持”。譬如尽快建立并完善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使各阶层利益诉求获得有效的制度性保障。
       (四)大力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协调、化解矛盾的作用。民间组织具有天然的对社会各群体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对于有效整合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各种力量良性互动,逐渐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体利益的对立以达和谐状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民间组织直接代表各公众阶层,向政府表达意愿,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民间组织不仅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这也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大力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使社会矛盾和冲突消弭于未萌期。
       六中全会指出,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可以说这个“利益”问题,就是一切和谐问题的核心与焦点。通过搭建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问题,尤其保护、保障好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他们有较充分、自由平等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如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 王春光.快速转型时期的利益分化与社会矛盾[J].江苏社会科学,2007,(2).
        [2] 任进.中国完善和发展表达自由保障机制的展望[C].北京:中欧人权对话研讨会(表达自由和死刑),2005-06-20.
        [3] 周多刚,吴春霞.利益表达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广西社会科学,2007,(7).
        [4] 陈利华.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渠道缺失 群体性事件考验中国[J].环球,2005-08-01.
        [5] 李侠.警惕公共政策的制定沦为权力的婢女[N].中国青年报,2006-09-15.
       责任编辑 陈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