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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关于我国舆论监督疲软与失范问题的探讨
作者:卢尚纯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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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舆论监督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国舆论监督存在着疲软与失范的现象。产生原因主要有思想观念的误区、文化传统及新闻理论的缺失、利益因素、体制原因和立法原因。舆论监督的疲软和失范。必须从机制完善上解决。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69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5-0056-03
       民主政治和舆论监督是人类社会发展结出的宝贵的精神文明成果,是衡量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社会机制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与传统的监督方式相比。舆论监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促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及时性、有效性,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人民主人翁意识的进一步确立,健全社会的肌体,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是,由于下述论及的原因,舆论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分析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进而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疲软与失范并存的我国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监督不到位,疲软和失范并存。
       1 舆论监督疲软现象。新闻媒介是我国舆论监督的尖兵,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也存在不少问题。
       (1)“兔子不吃窝边草”。新闻媒介不是热衷于监督本地、本部门、本领域的权力部门,而是热衷于监督外地、外省、外部门、外领域的权力部门,而对本地、本部门、本领域的权力部门所出现的问题,或是装聋作哑,或是隔靴搔痒,有的甚至还要文过饰非、护短。
       (2)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在内容上涉及的大多是公民道德、环境卫生、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在对象上又大多是驾驶员、营业员、服务员、管理员等基层社会成员以及街道和乡镇的基层干部,而有些滥用权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问题,以及与其有关的领导干部,则往往游离于舆论监督之外。监督基层多、高层少,监督一般问题多、重大问题少,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一些媒体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问题,对涉及与自己有政治、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避而不谈。
       (3)反舆论监督。不利于官员的行动常常受到一些官员的抵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官员通常封锁消息,拒绝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并经常以各种更为重要的借口干扰舆论监督。
       2 长治现象。《长治日报》是“中国舆论监督第一报”,他们取得了惊人的成绩。从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长治日报》及其子报《上党晚报》在长治市委和市委书记吕日周支持下共刊发舆论监督稿1100余篇,涉及市级干部35人,县处级干部106人,因此被撤职、免职、降级和经济处罚的干部269人,并有15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多家媒体到《长治日报》取经,但《长治日报》的同志坦率地说,长治舆论监督的经验很难推广,除非你们那里也出几个吕日周。
       3 网络监督的威力与道德审判,网络舆论的失范。传统的媒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比之下,网络舆论监督有他的优越性:一是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二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三是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四是具有空前快捷、经济的特点。五是具有良好的交互性。2003年,因有刘涌案、孙志刚案、宝马撞人案、黄静案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著名事件而被称为“网络舆论年”;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深圳“妞妞”等事件再一次印证了网络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功能。苏丹红事件、有毒奶粉事件,经过网络信息的披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维护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铜须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说明网络监督的失范。从网上的恶语相向,到劫持域名、邮箱、封ID,乃至窃取他人网上私密资料,网络暴力已在我们的生活中显山露水,它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意识的扭曲。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正当隐私权,淹没了别人的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狂欢。面对网络暴力的不断升级,如何避免青少年遭受网络暴力的侵害,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尤其在互联网已成信息社会的基本工具,成为影响巨大、最具潜力的大众媒体,成为各种信息的集散地之际,网络道德的失范更是不可小觑。
       上述现象说明了现阶段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难题所在。舆论监督离不开权力和法律的双重推动。从长治现象可以清晰地看到其中一个法则:单纯的舆论监督,是很难奏效的,但是一旦监督成为党的领导的工具,引起了党委和领导者的高度关注,监督就会产生效力。没有监督不行,有监督没有领导重视也不行。破解舆论监督难的根本在于领导,媒体呼唤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机制的完善,只有当与舆论监督相匹配的制度确立起来,舆论监督才会走上新的阶段。
       二、舆论监督的疲软与失范现象的原因分析
       舆论监督的疲软与失范现象的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思想观念的误区。对新闻舆论监督,马克思、毛泽东等都有充分的论述,宪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少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认识不足。担心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引起思想混乱,不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怕新闻舆论监督会“影响团结”、“伤害同志”;怕揭露问题、批评缺点会“给党抹黑”、“给国家添乱”。长期存在着舆论监督与正面报道相对立的误区,存在着只报喜不报忧的思维定势。把宣传摆在媒体工作的首位,习惯成自然地把报纸称作“宣传工具”,因此也就是把宣传规律当成了新闻规律。其实,宣传工作和新闻工作并不能等同起来。舆论监督的含义不止是揭露和批评,也包括发扬民主、议政的内容。所以进行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信息公开,只有公开重大事件和政治工作决策过程,才能促使人民议政参政。
       2 文化传统及新闻理论的缺失。自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以来至今,一直是以性善论看待、评价官员(掌权者)的,从皇帝、大臣到地方官员都是“尽善尽美”的“精英”,所以,“用人不疑”。统治者对各级官员信任多于监督,依靠多于防范,自律多于他律,妥协多于制约,相信官员胜于相信百姓。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不可能产生对权力的制约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理论。而在西方国家,性恶论占主导地位。他们认为人是不可靠的,由人掌握的权力更不可靠,必须加以规范和制约,对政府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因而,舆论被认为是制约政府的重要力量,是
       第四权力,形成了一系列新闻舆论监督的理论。
       3 利益因素。监督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或偏差,但政府为了自身的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政府官员自身在上级眼中的形象而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往往对自己的辖区内的重大事故实行消息封锁;或是通过组织和私人的关系阻止批评性言论的发表:或是运用组织手段或其他手段对批评报道者进行打击报复,使得媒体在其实施舆论监督时不得不考虑一些外在的影响。
       4 体制原因。我国的权力有分工但缺乏制约。各级媒体是同级党委政府的附属机构,属于同一利益集团,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是同一整体。舆论机构难免成为上级权力机关的附属机构,办报者的目光往往盯在上面,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来自权力中心的信息传播。舆论机构居高临下,以教育者自居,传播者和受众往往处在不平等的位置上。既然受命于上,要求它对上级权力机关和人员进行舆论监督,其难度也就可想而知。因为在权力控制下的舆论是难以对同一权力进行监督的。同时,企业走向市场以后,作为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日趋明显,某些时候对一些单位的批评监督,将会或多或少或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与之相伴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则成了制约新闻媒介开展正常舆论监督的一个幽灵。媒介对政府的依附,决定了媒体在对权力实施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方面处于天然的劣势,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5 立法原因。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宪法规范比较笼统、原则,而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尚缺。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尊严权通过《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已变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过媒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尚停留在宪法规范层次,未能实现法律化、制度化。
       三、舆论监督体制的构建
       (一)舆论监督应纳入法制轨道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由具有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组成。散落在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规章等等规范性文件之中。这个法律体系在确保新闻活动的积极社会效果和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晓权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言论自由的范围、行使的方式和限制作出具体规定,这种关于“言论自由”的宽泛规定不具有实质的司法操作性。新闻舆论的法律体系中更多的是关于新闻行政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往往是禁止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对新闻舆论活动的授权性规定却见之甚少。新闻侵权、新闻索赔官司等等新闻事件的不断出现,暴露了我国在新闻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新闻工作者在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时,有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不自觉地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未征得当事人同意而实施暗访、偷拍等监督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界限就非常模糊。由此导致的新闻官司时有发生,并且逐渐成为新闻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它还有限制滥用权利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权利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应尽快建立专门的新闻法,明确规定舆论监督范围和权限,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要赋予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力,这种权力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细化和可操作化;要明确规定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公务信息与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对政府和官员的批评的限度、政务公开的范围、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新闻媒介的独立度等等进行界定和规范。应该给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保护,依法支持舆论监督应该作为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外其他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必须认真做好的工作;打击侵犯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舆论监督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在社会主义民主的总体框架内构建舆论监督的制度
       作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环节之一的舆论监督,其本身需要进行制度建设,使之真正成为一项制度,加以确立、规范和坚持。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它应纳入各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日程之中;其次,它应成为人大实施监督工作的强有力的助手;其三,它应纳入政府的工作安排,成为政府开展工作的帮手;其四,它应该成为人民群众实现民主监督,表达自己意志的重要渠道和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舆论监督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三)舆论监督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
       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新闻媒体为主体,形成一种有序运作的机制。由于舆论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是十分重要的。同时,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与协作,这些部门包括被舆论监督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有时还需要得到人大的支持;需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舆论监督一定要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全局,有利于稳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舆论监督报道要真实、准确、客观。注意时效性。舆论监督要把握好信息来源渠道。舆论监督要出于公心,以理服人,千万不能掺杂个人的私心杂念。中央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加大舆论监督反馈报道的力度。中央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与地方政府沟通,取得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公开报道要与内参报道相区别。
       (四)新闻媒介的自律机制建设
       媒介权力的运用,足以干预个人或社会生活,它可以通过为社会设置议程,形成评价规范,从而支配和左右社会舆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仅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而且在积极干预现实生活、维护社会有序运行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的强弱。可以看作是—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大众传播媒介一旦投入运行,它就被赋予了一种可怕的特权,即选择信息和解释信息的权力,从而也就获得了一种控制社会的能力。相对于任何团体和个人而言,作为舆论载体、舆论工具的新闻媒体在话语权的掌控上无疑具有天然的优势。这就需要对舆论进行规范,还要求新闻界的自律。
       中国传媒舆论监督的进步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新闻监督中存在的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等问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记者知识准备不足、分析能力不强造成的,因此我们看到的很多报道都是只针对问题的表面现象进行描述,或把事件的主题归纳在一个很浅的层次上,不能作深入的挖掘。这样的新闻报道往往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是感情冲动,而少有理性的思考。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办事,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任何超越法律的、违反法律的舆论监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而应视为违法行为。《娄底日报》原政法记者伍新勇涉嫌诈骗案以及山西繁峙记者案都说明新闻界的自律有待提高。只有将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个人自律、单位管理、司法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才能更好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有报道事实的权利,没有对事实进行裁判的权利。最近几年来,“新闻官司”有增多趋势,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就包括我们舆论监督力度在加大。但是,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我们的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充当起“判官”的角色。他们在提供事实的同时,又对事实进行了判断,这往往会导致侵权。干扰了司法审判。新闻媒体开展的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准确、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坚持用事实说话。同时,更要在话语权的掌控上注意把握尺度和分寸,力戒“舆论审判”,尤其是在涉及媒体自身的新闻报道中,不可随意控制和左右舆论的走向。惟此,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 黄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