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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对策
作者:汪小祝 曾枝柳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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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整个民营科技企业的迅猛发展,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其快速发展的“瓶颈”。文章从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缺陷的角度,分析研究产权制度缺陷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产权制度;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5-0043-03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生力军。目前我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有两大特点,一是外源融资大大超过内源融资;--是直接融资比例严重偏低。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及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2006年北京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对中关村地区科技企业的调查,42.2%的中小企业将资金作为首要制约因素,平均资金缺口为1582.77万元。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现行的产权制度缺陷,如何改变这一局面,迅速提高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能力,成为我国企业再造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一、产权制度理论概述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到市场经济的确立这几千年的历史中,产权一直被视为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实物所有权和债权,它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化的范畴。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这一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已经日益深化,其含义比原来宽泛得多,它更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它不再是单一的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
       所谓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产权,如果违背或侵犯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裁。
       现代产权制度是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主体归属明确和产权收益归属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流转顺畅、财产权利和利益对称是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的重要标志。
       产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产权问题。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影响
       (一)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制度缺陷
       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日渐突出。伴随着整个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企业界一支活力旺盛、竞争力强的成长性群体。由于历史、体制及生产力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比较单一,有调查显示,民营科技企业初始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亲朋集资、民间借贷等方式获得,其中7l%是自有资金,而且大多采用家族制的管理模式,这些特征在企业的初创时期有其成本和效率方面的优点,一旦企业进入扩展期,其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产权制度的缺陷与日益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尖锐起来,使资本相对不足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陷入更加严峻的融资困境。当前,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内部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权不清。产权不清已经成为制约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迅速成长的瓶颈。20世纪80年代初兴起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大多由科技人员集资创办,或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工业企业利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兴办,与其原单位的产权关系往往难以理清。不少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在规模扩大,效益骤增时,产生了产权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如何归属以及利益如何分配的难题,由此引发的产权纠纷和法律诉讼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 产权结构不合理。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主要是通过技术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发展起来的,当时我国还没有技术股、创业股以及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相关的政策也滞后,很多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没有得到量化,而是集中在少数创业者身上或创业者集体内部。而且,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者多数是技术出身。缺乏金融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现代风险意识和股权融资观念淡薄,管理经验不足,企业也不愿负债经营,因而造成产权结构的不合理。
       3 权责不清,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受制于特定的产权关系,加之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者相当集中,致使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重合,大部分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在管理上实行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往往导致企业决策的盲目性。
       4 产权流动不畅,资源不能进行有效配置。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大多集中在少数创业者手中,他们由于担心分散控制权而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而且很多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在思想上也不愿负债经营,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总觉得借钱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另一方面是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的经营风险太高,一旦出现什么差错,就有可能倾家荡产,如果再加上负债的话,经营者很难再有翻身之日,这让企业家们不敢贸然举债,这也就决定了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产权的流动性、交易性受到限制,整个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
       (二)产权制度缺陷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融资的影响
       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资本结构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要想求得迅速发展,就需要有大量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资金。然而,内部产权制度的种种缺陷使其陷入融资困境。
       首先,产权制度缺陷对负债融资的影响。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在面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时也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拥有大量资金可以为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排忧解难,提供贷款支持。然而,由于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和交易成本高,大的金融机构一般都不愿意为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同时,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信用记录不全的问题也使金融机构不敢轻易对其进行贷款。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归根到底是由于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内部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解决由于产权不清而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归属问题,这样一来,企业无法加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沟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
       法获得相关的企业信息。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也使金融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信心。这些状况,往往造成银行在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时条件过于苛刻,表现为尽量限制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额,贷款手续繁杂,抵押条件苛刻,对抵押品要求过严,抵押率过低,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其次,产权不清直接影响了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使企业无法按照规范的股份制企业进行运作,更不可能通过上市募集资金。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所有者由于担心分散其对企业的控制权而不愿进行股权融资。这种不合理的产权结构,使拥有闲置资金且愿意进行创业投资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有心无力,望而却步。
       最后,由于股权融资的交易方式是直接的,即使投资者愿意投资,他们也需要对资金使用者有所了解和判断。但是,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决策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高度集中、内部约束机制严重缺乏的现状,使投资者很难控制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在产权归属上所存在的问题也使投资者的收益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因担心投入资金的去向及利益分配问题而裹足不前。
       三、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我国经济目前已经进入一个市场需求日益多样化、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的新格局。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经营机制灵活,勇于创新,掌握了最新的技术,在开拓潜在市场、探索经济增长点方面优势明显,因此已成为新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然而,如前所述,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使其融资困难重重。要改变这种现状,优化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制度势在必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必须理顺产权关系
       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制度变革,重点就是要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要理顺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性质进行界定,明晰其产权归属;针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产权结构比较单一的状况,通过改制让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拥有企业一定的股权或是让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相互持有部分股权,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同时也可以改组企业,采取逆向借壳等方式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
       (二)优化剩余分配权、决策控制权和管理权在企业内部的配置
       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剩余分配权、决策控制权和管理权通常高度集中,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必然会使管理者在面临重大决策时往往看重眼前利益,而缺乏全局观念和长远考虑。这种缺乏约束机制的产权制度不仅妨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保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决策效率,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力关系,必须合理配置企业内部的剩余分配权、决策控制权和管理权,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首先,可以通过股份制等形式,吸收一部分外部股东进入企业参与决策,避免股权过分集中,使剩余分配权和决策控制权适当分离;其次,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宜兼任,应由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管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监督,通过这种代理关系达到一种制衡的目的,消除专制化或“家族式”管理的种种弊端;再次,为提高决策效率,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金融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素养,改变经营理念,增强风险和法律意识,培养对市场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商机的把握控制能力。
       (三)完善产权流转制度,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高度集中的产权制度,在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弊端越来越突出,制约着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首先必须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要依法保护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督制度,推动产权的有序流转;对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的产权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流转方式,建立产权流转机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责任编辑 莫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