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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广西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广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思考
作者:龙春松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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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时期,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突破传统的争取民族自治权、建立自治区经济体系的狭隘观念,转移到健康、有序、高效地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努力建立健全旨在全面加快自治区城镇化、工业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的战略高度上来,使广西真正成为推动中国—东盟一体化发展的国际舞台。
       关键词:广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思考
       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5-0014-03
       一、新时期广西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级各有关部门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就着重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把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自上世纪50年代末期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直致力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研究草拟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自治区正在抓紧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朝着沿海发展新一极的目标奋勇前进。因此,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自治区域民族法律体系,确保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壮族自治区的全面贯彻执行,始终是各级各有关部门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确保“两个共同”目标顺利实现的迫切需要
       2003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明确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这就阐述了民族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含,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结合广西的实际,“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建设上来,凝聚到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上来,凝聚到全面实现自治区沿海发展新一极战略目标的实践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自治区各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步伐,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在更大范围上、更高层次上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繁荣。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抓住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在新的历史时期,切实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自治区的民族法治制度,是确保“两个共同”目标顺利实现的迫切需要。
       (三)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推动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北部湾经济区地处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中国一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周边外交战略。2008年1月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表明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纳入了国家战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与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成为沿海发展新的一极,只有健全法制,才能冲破行政格局的限制,统筹安排,整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变分散优势为整体优势,通过整合力量,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经济区内港口、铁路、公路和通讯等方面的协调有序发展;才能引导经济区内的产业分工、转移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生产力新的飞跃;才能建立经济区区域性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对关键性科研项目进行协同攻关,培育企业核心技术。开展产学研一体化区域合作,形成经济区区域产业竞争的新优势;才能建立大流通与统一市场的框架,促进经济区内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产业互补、市场互通、资源互用、体制互融和政策互联、共同发展的格局,使经济区开放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实现经济区利益最大化,真正使北部湾经济区发挥战略作用,形成沿海发展新的一极。
       二、新时期广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任务
       在新的历史时期,广西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任务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加快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沿海发展新一极的奋斗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一东盟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关系。具体来说,有七项主要内容:
       (一)对自治区发展战略进行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实施非均衡战略,在区位优越、基础条件好、交通便利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率先实行倾斜政策,使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带的“两角”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战略的“两极”。在此基础上,国家加大了对环渤海湾和北部湾的开发建设,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扶持下,凭借得天独厚的条件,目前环渤海湾已成长成为全国战略的第三极;而北部湾经济区由于地区稳定问题,发展还十分缓慢,为了加快战略“一极”的建设,很有必要通过国家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因此,应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和民族繁荣的高度,自觉地把广西尤其是北部湾经济区纳入国家开发战略。只有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带动下,通过综合配套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才能全面加快广西尤其是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步伐。
       (二)对自治区法规进行规范
       解放以来,为了确保贯彻好、实施好国家的大政方针,加快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各有关方面制定和实施了3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些法规规章曾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自治区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立足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狭隘的自治经济体系、立足于建立健全传统意义上的自治权利体系,与建立中国一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进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不相适应,事实上已经成为束缚自治区改革开放的绊脚石。因此,只有大胆利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利时机,重新审视自治区法制建设的全局工作,努力优化推进自治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沿海发展新一极和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三)对自治区产业进行布局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东部沿海地区优势产业战略性转移,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前景广阔。在这种有利条件下,如何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主动承接国内外产业战略转移,积极占据现代产业发展的国际性战略高地,已经成为建立沿海发展新一极的关键所在。为此,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建立健全自治区域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全区产业调整的正确方向,确保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群落的合理布局和优先发展,使一大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回报率高、节能降耗高、具有增长极效应的现代产业落户广西,使北部湾经济区成为全球500强企业聚集辉映、共谋发展的理想天地。
       (四)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广西保护生态环境实际上是推动沿海发展新一极建设、打造中国一东盟一体化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从全区情况看,广西自然资源具有五大方面的独特优势:一是水能资源特别丰富;二是矿产资源种类繁多,是全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三是农业资源丰富多样。四是海洋资源十分丰富。五是旅游资源独具特色。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利用自然资源之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较快发展。但同时也要看到,“重开发轻保护、重采掘轻加工、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实际上是生态环境失去保护的一种诠释,是人类面临生态危机的一种信号。为此,必须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切实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制机制,努力从源头上禁止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和行动方式,永葆全区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和谐安宁。
       (五)对自治区开放合作进行引导
       国家在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时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实施以面向东盟和泛珠三角为重点的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战略,切实扩大开放合作领域,提高开放合作质量,构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要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共同繁荣与全方位多领域扩大与东盟合作,加快推动形成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为两翼、以南宁一新加坡经济走廊为中轴的中国一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积极推进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打造次区域合作的新亮点相结合;与确保自治区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主动承接粤港澳产业、资金、技术转移和辐射,成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加强与粤湘黔滇周边省交通、物流、旅游、能源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合作相结合;与依托西南出海大通道,进一步扩大与西南地区的经济协作,推动形成联系紧密、带动力强的南(宁)贵(阳)昆(明)城市带相结合;与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吸引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相结合;与深化桂台经贸合作,建设海峡两岸(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相结合。为此,应充分利用深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利时机。从加快推动北部湾经济区的跨越式发展入手。进一步强化自治区开放合作事业的法制建设。
       (六)对自治区民族关系进行调适
       广西和东盟各国山水相连,许多民族跨国而居,自古以来一直和睦相处,往来密切,形成“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格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奋斗目标,广西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从六个方面推动中国一东盟各民族的进步与发展:一是认真落实中央的民族发展政策,实行长期稳定优惠的扶助政策。全面加快边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实施特殊的边疆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紧紧围绕加快实现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目标来培养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要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办好东盟各国青少年人才培训基地;三是认真做好边疆少数民族村寨的建设规划,全面加快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让边疆少数民族率先发展富裕起来;四是举办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动,进一步密切边疆各民族的经济合作与文化往来,积极营造边疆地区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的良好氛围;五是继续办好南宁国际民歌节和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使之成为中国一东盟各民族族际交往、经济合作、文化发展的永久性国际平台;六是集中力量处理好影响边疆地区民族交往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各民族的进步发展事业创造和平安宁的政治环境。
       (七)对自治区人才进行保护
       应通过利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利时机,建立健全战略型人才培养和保护的长效机制:一是优化人才开发体制环境,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确保各类战略型人才能够吸引进来、保护得好、发挥作用。二是建立人才交流的国际性平台,引导各类人才进行合理有序的流动,确保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开放事业对各类战略人才的迫切需要。三是创办北部湾大学,加快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专门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培育急需、紧缺、战略人才;同时实施倾斜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国外重点高校到广西沿海开设分校,整合教育资源,形成促进新型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合力。四是设立激励机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聚集北部湾经济区自主创业。五是大力改革人才劳动报酬制度,积极探索管理、技术、知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方式,打破人才分配“大锅饭”、平衡照顾的积弊,切实让一流的人才、一流的贡献获得一流的回报。
       三、推进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借鉴国外区域发展的立法经验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墨西哥与两个发达国家美国和加拿大所组成的国际自由贸易区域,三国自由贸易协定(NAETA)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十多年发展,三国之间取消了贸易壁垒,相互开放了市场,实现了经济增长,促进了生产力提高,目前拥有4.2亿人口和11.4万亿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相互减税关税,极大地促进贸易增长;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拉动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三是通过不断扩大合作范围,使自由贸易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国际经济龙头区域。通过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广西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突出四方面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十分注意培育和壮大区域国际竞争力。要通过立法,保持自治区域经济在自由贸易区的主流地位,使自治区域一直处于国际经济发展的主流地位,极力避免边缘化。其次,要十分注意建立和健全事先确定的法律制度和自由贸易合作框架。要通过立法,逐步消除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开放服务贸易,便利贸易投资,实行原产地原则,实现合作共赢、互利互惠。再次,要十分注意自由贸易各成员之间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分工协作。通过立法,使各自由贸易区域各成员共同纳入一个产业一体化的分工协作体制,实现原材料、劳动力与技术管理的有机结合,形成了生产一加工一贸易一市场一效益
       一体化。最后,要十分注意对相对落后地区的稳定扶持和政策倾斜,确保贫困消除。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消除贫困的长效机制,以至于到目前为止,墨西哥贫困问题仍然无法解决。造成这种严重后果,是由于自由贸易框架中缺乏对解决贫困问题的协议。因此,必须从一开始就十分强调建立和完善消除成员国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坚决消除贫穷落后。
       (二)遵循中国一东盟宪章的有关规定
       2003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订《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的安排,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的第一批零关税已于2004年1月1日启动。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签署,2005年7月20日全面启动关税减让计划,对7000多个税目的产品降低和取消关税。到2010年,我国和东盟6个老成员将相互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东盟4个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取消关税。2007年1月14日,签署中国一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东盟十国12个服务部门的67个分部门和我国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相互做出进一步开放承诺。为此,广西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时,必须贯彻落实以下精神和原则:一是必须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二是必须促进各缔约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三是必须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制定适当的激励和促进措施;四是必须为东盟新成员国更有效地参与经济一体化提供便利,努力缩小各缔约方之间发展水平的差距,真正形成平等互利、共同进步繁荣的良好局面。
       (三)用好用活国家给予的综合配套政策
       广西同时享受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沿海地区开放政策和边境地区开放政策,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当中,应当对上述四项政策进行量化的规定:一是切实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应量化规定产业政策、区域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科教政策等,同时把自治区2001年底出台的涉及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和收费等六个方面措施,和2003年出台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改善投资软环境等四个意见上升到立法高度。二是切实贯彻好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税率减半征收政策,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口物资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优惠政策权等。三是切实用活国家赋予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更加特殊和灵活的政策措施,加快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好沿海开放政策的特殊优势。
       责任编辑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