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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中国经济转型中的劳动关系及其协调机研究
作者:郭金兴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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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各种经济关系的基础。中国经济转型使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趋向于表面化和常态化,然而劳资冲突的协调机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其框架和职能基本上只是传统体制的延续。在综合国内外对我国当代劳动关系进行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经济转型中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引发劳资矛盾的根本原因,而劳资冲突协调机制存在着制度性缺失。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经济转型;劳动关系;劳资冲突;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C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4-0040-03
       中国经济在经历了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以后,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一些重大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现,成为继续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此,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发挥不同社会阶层的积极作用。经济关系是各类社会关系的基础,而劳动关系又是各类经济关系中最为基本的方面,因此,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和谐程度。然而,近十年来,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劳资矛盾常态化,劳动纠纷远远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如不妥善解决,将有可能危害经济的持续增长。本文归纳了国内外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分析我国劳动关系现状,指出经济转型是劳动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而且劳资冲突的协调机制存在着制度性缺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将是一个长期的和渐进的过程。
       一、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
       根据使用的数据不同,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开颁布的统计数据,由此可以获得一些概括性的总量指标,最为常用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而正式立案的争议案件数。另一类是通过个体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某些地区、行业或类型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进行的研究。
       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劳动关系紧张的程度。根据各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在1995-2004年的十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由每年3.3万件上升到26万件,增长了6.9倍,年均增长率为31.05%,而同期GDP年均增长速度为8.7%,劳动争议案件增速是同期GDP增速的3.6倍。考虑到我国在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司法体系尚不完善,诉讼成本较高,我们可以合理的推测有更多的劳资纠纷并没有诉诸法律,因此,实际劳动纠纷发生的数量可能将远远高于上述统计数据。一些由于劳资纠纷造成严重刑事案件和集体事件的新闻报道并不鲜见,这表明在劳动关系普遍紧张化的趋势下,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劳资矛盾还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
       近些年来,对于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现状的研究呈现几个新的特征:第一,研究方法多样化。除了个体访谈、问卷调查等调研方法以外,Cooke(2002)对两个制造业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案例分析。第二,调研对象集中在非公有制经济发达的浙江、广东等地区,尤其是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浙江省(夏小林,2004)。第三,研究方法更为规范。这不仅体现在调查数据的获取过程中,比如抽样的科学性与调查内容的设计,也体现在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方面。第四,研究内容除了对劳资状况的描述以外,更重视对劳资冲突形成原因及其协调机制的分析。
       目前对劳资现状的研究集中在劳动合同、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劳动环境等方面。在劳动合同方面,就劳动合同签订而言,与资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较高,这一现象在工作职位竞争激烈的中小企业较为普遍。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而言,很多劳动合同内容简单、粗糙、不规范,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些内容违背《劳动法》相关条款,比如很多合同中没有雇工的雇佣期限、工伤处理等内容,甚至要求一些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订立“生死状”。就劳动合同的执行而言,资方不遵守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工人的情况也很常见。当前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反映了当前劳资地位不平等的现状,工人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居于不利地位,而工会组织又无法充分的发挥相应职能,通过签订集体协议,增加工人的谈判能力,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方面,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是各类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关系研究”课题组(2000)对武汉市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发现,33.4%的合资企业员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近50%的员工每周至少加班一次,而41.3%的员工不拿或者只拿一点象征性的加班费。合资企业员工不仅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也高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下班后有51.6%的员工精神疲劳感较重,48.4%身体疲劳感较重。
       在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方面,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是引发劳动争议的最主要的原因,在1997-2000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平均每年与劳动报酬和保险法律有关的案件占到57%(姚先国,2005)。一些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以隔月或隔几个月、甚至是平时只发生活费,年终一次性结算工资的方式拖欠劳动者工资。对浙江省嵊州市非公有制企业的调查显示,约70%的企业不按月支付工资(王春红等,2002)。
       城乡工人的报酬与待遇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工资收入方面,更表现在工作条件、工作稳定性和福利待遇方面。城乡工人收入差异可以归结为两类原因,一是人力资本与就业企业的差别,二是农民工受到的户籍歧视,后者受到更多的关注。姚先国、赖普清(2004)利用最近的企业和农民工调查数据探讨了劳资关系城乡户籍差异问题,研究结果发现,城市工人的月平均工资是1213.21元,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981.78元,农民工的月工资水平比城市工低近五分之一(19.1%),而农民工周工作时间却反而高于城市工近五分之一,经换算后两者小时工资率的差距接近三分之一。同时,农民工与城市工在参加或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保障方面的差距更大,两类工人的享有率差别分别为42%、41%、44%。
       在劳动环境方面,部分企业工作与生活环境恶劣。近些年来,一些工矿企业没有对工人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造成了很多恶性安全事件发生。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很多企业存在着管理绝对权威化的问题,工人的人身权利常常受到侵害。有些管理者任意处罚,甚至辱骂员工,对劳动进行监控,甚至采取限制工人人身自由的封闭式管理方式,造成劳动关系非常紧张。
       当前对于劳动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研究,因为,传统上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低报酬、低效率、缓慢的工作节奏,虽然工人在
       工作决定中没有实际的选择权,但是得到全面的照顾,因此,劳动关系相对较为和谐。但是,国有企业改制使原来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并不存在明确区分的界限,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突发性的集体事件都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有关,因此,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样值得关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城市非正式部门劳动关系的现状,这些部门也是农民工就业的主要方向。由于这些企业规模较小,往往不存在规范的管理制度,政府部门也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在调研中也不易获得有价值的资料。因此,对这些部门和企业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客观上会有很多困难,这可能是这方面研究较少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城市非正式部门就业的人口数量是很大的,而且劳资矛盾缺乏规范的协调机制,常以非正常方式解决劳资冲突,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因此,值得我们进行更多的研究。
       总体来看,在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工人的弱势地位及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仍将存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劳动关系并非绝对对立,不可调和的,激烈冲突的劳资矛盾对资方和工人都会造成损失,因此,在长期博弈的演化过程中,劳动关系会出现相互调和的趋势。
       二、经济转型是劳动关系紧张的宏观背景
       在中国二十多年的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经济转型包含了经济体制转型与经济结构转型两重含义。在经济体制转型中,传统计划经济条件的劳动关系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劳动关系,从较为单一的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向复杂多样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与不同身份工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资双方利益一致、相互合作转向劳资双方利益对立、既冲突又合作;在经济结构转型中,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处于隐性失业状态的农业劳动力受城乡工资差异的利益驱动,涌向城市经济部门,构成了庞大的劳动供给。
       据王检贵、丁守海(2005)的估算,我国有4600万农村劳动力是刘易斯意义上边际贡献为零的剩余劳动力。然而,中国经济转型要实现的劳动力转移的目标不仅是边际贡献为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是费景汉一拉尼斯意义上边际贡献大于零,但低于城市经济部门工资水平的隐性失业人口数量(Fei andRanis,1964)。显然这一数量将会远远大于以上的估计数字。实际上,在农业部门与其他行业之间一直存在着巨大的工资差异,并且差距在不断增加。根据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1978年农业部门工资仅相当于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76.42%,至2002年,这一比例下降到51.5%,而且,这一比例自1978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城乡收入的巨大差距会促使很大一部分农村劳动人口由农业部门转移到城市经济部门,从而增加其劳动供给的数量。从总体上来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时期都将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尤其是在一些劳动技能要求较低、适于非熟练工人就业的行业或城市非正式经济部门,劳动供需矛盾更为突出。这是造成劳资谈判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
       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存在制度性缺失
       劳动关系状况本质上是由资本与劳动的力量对比决定的,并受到雇主、工人、各自的集体组织和政府的相互关系的影响。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资本与工人之间力量失衡是造成劳动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构建新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工人和雇主的集体组织以及政府的适当干预,平衡劳资力量,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然而,与劳动关系的发展不相称的是,现有协调机制仍是原有传统计划体制的延续,新的机制没有建立和发展起来。工会权力未形成、政府偏向雇主、雇主与雇工地位不平等是合理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主要原因。就工会组织而言,虽然企业建立工会与工人参加工会组织的比例都比较高,但是,实际上工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自主权,也无法完全代表工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工会领导不熟悉集体谈判的形式,也不具备相应的资源、技巧和能力。绝大多数工会组织的职能仅是延续传统体制下组织社会活动、分配福利和协助管理等活动。就政府对劳动关系的适当干预而言,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担心建立工会、贯彻《劳动法》会影响当地企业发展,使本地经济竞争力下降,从而导致政府对劳动关系的管理不作为或作为不力。对浙江省11个市级政府以及以下政府的调查发现,这种思想在地方政府是普遍存在的(夏小林,2004)。由于缺乏实际有效的谈判对象,以及政府对劳动关系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劳资冲突协调机制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存在着制度性缺失。
       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劳方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日趋紧张。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于资方而言,一些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或管理部门的制裁,而且由于执法效率低下,诉诸法律的成本太高,同时,又缺乏相应的关系协调机制,劳方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选择妥协或退让,但是,有时也会采取一些极端的甚至违法的对抗行为,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因素。
       我国1978年以来劳动关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一种新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政府的鼓励下逐渐形成的。这种劳动关系是由政府、企业主和工会参与的三方关系。在全国层面上,劳动部代表政府,中国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主,中华总工会是工人的官方代表,在省、市、县由各自的分支机构形成地方性的三方体系。目前这种处理劳动关系的架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政府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政策,而工会相对于政府而言,缺乏独立性,可能不能完全代表工人的利益。一些新的、具有更强的自我意识的组织逐渐建立起来,试图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谈判能力,但是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完善与中国整体社会转型一样,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劳动关系的矛盾与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常态化,在某些条件下,甚至有可能激化,危害社会稳定,这是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关系力量失衡的必然结果。因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如任其发展,有可能妨害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存在工人、企业和政府的三方协调机制,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然而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主要体现为工会组织发展落后,政府干预机制不健全。以后应当适度发展具有充分自主能力,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工人组织,同时,应完善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与协调机制,以纠正劳资双方失衡的力量的对比。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应当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方面需要给企业与工人充分的谈判空间,而对侵犯工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也有相互协调的一面,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健全劳资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国经济转型的一部分,它同样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而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责任编辑 莫仲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