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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关于构建流动党员管理新机制的思考
作者:翁 洁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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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科学构建流动党员管理新机制,必须简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适当放宽流动党员缴纳党费的期限,强化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的刚性,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在街道、社区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从而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构。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党员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2-0038-03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构建流动党员管理新机制,既是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党员素质,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党的建设基础工程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以一条主线、五个重点为核心的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并在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各地探讨党员管理新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战略任务,为科学构建流动党员管理新机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演进
       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党章所明确规定的一条基本内容。列宁在创建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实践中,从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这种观点出发,认为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和有组织性的分子。因此列宁特别强调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无产阶级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实现组织的整体力量大于个体力量的简单相加。
       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按照列宁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从建党之初开始,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党的组织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由于中国革命的整体客观形势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党员队伍,在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几乎整体上处于流动状态。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户籍制度的实施和推广,人口的社会流动性大大降低,党员的流动性也相应大大降低。但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个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确保党员能够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参加组织生活,只是在党内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和公开使用流动党员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流动党员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必然性。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流动党员也开始出现并迅速增长。流动党员数量的快速增长和党员队伍结构的变化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对党的组织建设与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它极大地增强了党的活力,改善了党员队伍长期以来相对固定、缺乏流动的分布状况,有利于提高党员素质和增强党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党员在流动中与党组织联系的弱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摔打滚爬的同时,受到社会一些负面因素影响,党员意识和党的组织观念逐步淡化,甚至成了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三不”党员,严重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降低了党的组织的整体凝聚力与战斗力。创新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方式,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先进性,已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党内流动党员现象,中国共产党给予了高度关注。为准确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逐步开始将流动党员纳入到党内统计的范畴。同时,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在不断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同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制度措施。1994年1月,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1994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2006年在全党范围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之后,在系统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中央办公厅于6月21日下发了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文件。其中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和流动党员的各自职责,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促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又于2006年底发出通知,印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修订式样,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党组织按照新式样做好翻印发放工作,于2007年1月1日起按新式样执行,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这一系列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准确把握自身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
       二、当前流动党员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深入强调要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全国各地围绕新形势下的流动党员管理新机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在制度建设上集中反映在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意见》出台之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加强督促检查,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比例明显提高。但由于《意见》本身在针对性、时代性、约束力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设计缺陷,制约了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是约束力不够,缺乏相关程序性规定,制约了《意见》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但在对具体违反相关制度的处理问题上,如对于流动党员外出前不与党组织联系,不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不开具党员证明信或不转出组织关系,流出地党组织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入地党组织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组织关系等情况,缺乏统一和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处理的标准、作出处理的组织机构、接受审诉和举报的部门、处理的形式等具体内容,难以监督确
       保制度的贯彻落实,而且各级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的检查督促也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具体规定,这些都在无形中影响了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的刚性和力度。
       二是现实针对性不强,影响了《意见》的权威性。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宏观背景下,流动党员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流动的时间越来越长,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必须正视现实,有的放矢。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05年底,全国流动人口为1.5亿,其中跨省流动人口达0.5亿,占三分之一。目前流动党员中跨省流动的比例更高,已经接近半数,并呈不断增长趋势。如根据党内统计资料显示,广西流动党员中,跨省流动的比例呈不断增长之势,2000年为37.6%,2001年为41.6%,2002年为45.1%,2003年为45.8%,2004年为46.2%,2005年达48.3%。在流动党员全国性大范围流动的社会背景下,让他们按照规定一个月甚至一个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并不现实。根据调查统计,2005年广西流动党员中,54.4%的是半年至一年交纳一次党费,16.6%是一年以上才交纳一次党费。《意见》严重忽视了目前党员队伍流动变化这一基本事实,简单地、硬性化地规定“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事实上这一规定不可能得到真正严格的贯彻执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意见》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三是内容不完善,忽视了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正常转移的督促与落实。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流动党员活动证》仅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但目前事实上有相当多的流动党员是可以不用持《流动党员活动证》而直接转移组织关系的,这样既可以为党员更好地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创造条件,又可以减轻流动党员管理面临的困难与压力,并严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根据调查,2005年广西外出流动党员中,就业单位为1个的占60.9%,外出时间半年以上的占71.9%,外出时间一年以上的占49.2%。这说明相当多的流动党员有相对比较稳定的工作地点和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按照相关规定,应该正式接转组织关系。对于有条件转移组织关系的长期外出流动党员,《意见》却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这方面予以强调并寻求政策突破,而是简单化地提倡“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事实上反而加重了各级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压力,忽视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政策性与严肃性。
       三、构建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管理新制度的对策思考
       要进一步完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一)简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目前相当多的流动党员是跨省流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的手续繁锁,只有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才能在全国范围内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相互接转临时组织关系也必须经过乡镇党委或城市街道党(工)委。这样繁锁的过程,对于流动党员来说既费时、费力又费钱,使很多流入党员宁愿把组织关系留在流出地,也不愿办理关系转移。《意见》简化了《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发放手续,有利于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进一步简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对于:有条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长期外出流动党员,可考虑下放全国范围内接转党组织关系的权限到乡镇和街道,使基层党组织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从而减化手续,为实现流动党员的动态管理提供便利。
       (二)适当放宽流动党员缴纳党费的期限。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个人同党组织物质联系的一个纽带,也是党员组织性的重要表现。但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和平建设年代而非革命战争时期,三个月或半年,甚至一年时间交纳一次党费并不对党员意识的培育与强化起着直接决定作用,也不对党员与党组织的联系状况有着直接决定性的影响。事实上目前相当多的流动党员是农村党员,他们基本上是每年回家一次,大多数是半年或一年才交纳一次党费,而且中国共产党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规定本身也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作出适当调整的。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了根据党员收入的多少不同来交纳党费的具体制度,并明确规定:凡党员无故“欠交党费三个月者,必须开除之”。此后历次党章都长期坚持了这一规定。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将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月不缴纳党费即认为自行脱党的规定改为六个月,以后历届党章,除九大、十大党章外,都坚持了这一时间规定。目前流动党员长期在外流动,无法按期交纳党费现象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虽然没有任何党内法规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正式解释,但基层各级党组织事实上基本认同了这一观点。与其模糊化地处理这一观点分歧和事实上放松管理规定,不如与时俱进地根据形势变化修改党章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期限规定,从人性化管理出发,正视现实,着眼长远,对流动党员实行每年交纳一次党费的规定。
       (三)强化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的刚性。一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认真执行好《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等现行制度,确保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顺利接转和流动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现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必须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对于流动党员外出前不与党组织联系,不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不开具党员证明信或不转出组织关系,流出地党组织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流人地党组织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组织关系等情况,明确规定处理的标准、作出处理的组织机构、接受审诉和举报的部门、处理的形式等具体内容,从而进一步强化现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的力度。必须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党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管理效果,切实维护流动党员管理秩序,确保流动党员管理物质保障措施的到位。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流动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理;对违反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党组织,E级党组织要建立责任追究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级党组织要根据流动党员的数量确保流动党员管理经费按期到位、流动党员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具体落实。
       (四)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十七大要求,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必须首先建立全国党员信息管理制度,实行流动党员的信息化管理。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现代信息时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不仅是提高党员管理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党员管理现代化和发展电子党务的必然要求。互联网是一种网络结构,它使信息的传递在横向和纵向上都能完全打通,使组织内部的联系更为紧密,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国外一些执政党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如英国工党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普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党员个人情况全部进行电脑登记,党员可以在网上交纳党费和赞助费,订阅党的刊物,发送党的传单和邮件,参与网上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等;德国社会民主党公开提出建立“网络党”的口号,他们把党的6000个基层组织联网,形成“网上社会民主党”,成立“青年网络管理之家”,建立“网络资格认证学校”,在专职党务工作者和党的基层组织中陆续实现联网,加强了党内沟通与党员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我们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国联网的党务管理网站,实现党内党员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整个党员队伍包括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效率,这样可以打破传统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就不能确认党员身份、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更不能行使党内民主权利的规定,为流动党员便捷地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并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五)在街道、社区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构。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必须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着眼于激发流动党员的内在动力,从而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功能,激发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和载体。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不是一级基层党组织,它只是党的基层工作的载体,是党的工作的拓展和延伸。在街道、社区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探索流动党员管理的新途径,有利于贯彻落实十七大要求,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党的工作,也有利于流动党员的工作与生活、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流动党员“安家难”等问题,树立流动党员群体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