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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
作者:韦英思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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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牢固树立党员主体的意识,确立党内平等理念,关心爱护党员,并不断提高党员自身的民主素养。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权利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2—0031—04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他再一次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党员的主体地位”的科学论断。“党员主体地位”思想,不仅是发展党内民主一个带根本性的理论基石,而且也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必将带来党的建设理念和工作上的重大突破与重大推进。
       一、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目前有各种表述。2005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首次提及党员的主体地位问题。2005年6月30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的讲话中,他又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从总书记的两次讲话中可以看出,党员的主体地位,不仅仅是指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还包括党员在党的行为、党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党的行为、党的活动很多时候不只是局限于党内的范畴。所以,党员主体地位含义是:党员是党内的主人,享有平等地参与党内重大事务的权利;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源泉,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都由党员决定和选举产生;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在党的生活和党的活动中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在党的事业中积极主动的“主人翁”地位。
       1.党员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中国人民以及整个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7000多万党员自愿结成的政治同盟。无论是理论的先进性,还是代表的广泛性;无论是奋斗目标的远大、肩负任务的艰巨复杂,还是组成的自愿特点,都从根本上决定了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党的民主集中制,又从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保障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各成员之间平等,党内生活民主,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实践也有力地证明了党员的主体地位。广大党员分布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通过党员去贯彻落实,党的所有工作要依靠党员带领群众去完成。“一个党员一杆旗,一个党员一盏灯”,时时、处处都有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身影。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力量的源泉,党员无疑在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居于“主体”地位。
       2.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力量来自党员。我们党肩负着极其伟大而艰巨的使命,而且是处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之中,党要完成历史使命,必须依靠千千万万党员的智慧和力量,途径是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来调动和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因此,还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深刻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化,我们党对党内民主有了更深的认识。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实际上是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问题。也就是说,发展党内民主,是为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党员的这种内在动力,来自党员的主体意识,就是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真正认同、自觉参与、自觉奋斗的意识,也就是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意识。没有党员的主体地位,没有党员对党内主人身份的认同,党员如果把党的事业当作“份外事”而非份内事,党员在党组织的要求和督促下发挥作用将是被动的、勉强的和有限的。尤其在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今天,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凝聚党员、团结党员、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提出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就从根本回答了“怎样发展党内民主”的问题。因为从本质上讲,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没有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党内民主;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坚持和尊重,党内民主发展就缓慢、就不充分。党员的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休戚与共。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发展党内民主,就要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
       3.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的需要。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党的奋斗史,同时也是一部不断实现人民民主的历史。作为一个拥有70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党内民主的状况直接影响社会民主的状况,党内的和谐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程度。从扩大党内民主开始,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就可以给人民民主做好示范、带好头。同时,我们党是先锋队,人民关注着我们,需要我们发展党内民主,发挥表率作用,防止出现党内民主“滞后于人民民主”现象。而且发展人民民主需要稳步推进,而我们的党员思想文化素质较高,并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作保证,以党内民主建设为先导,比起直接在社会推行民主举措更易于避免风险和失误。此外,党要依法治国、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与法律对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的要求,也是对党员、对党内的要求。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党内的要求,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党执政的合法性,体现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根本上一致性。这一重大理论创新的提出与落实,对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4.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对共产党执政和建设实践深刻总结得出的结论。在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体制下,我们党主要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依靠纪律、服从和义务来发挥党员的作用。这种做法在特定的历史年代,的确也有效发挥了党员的作用,发挥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不可或缺。但这种靠“我说你听”、“我动员,你行动”、“我要求,你执行”的简单僵硬方式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始终没有解决党员的持久积极性问题,缺乏内在的动力。党正是深刻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这才有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思想、发展民主、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新局面。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实际上对党员主体地
       位的认识模糊。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党员多是作为被教育、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主人身份体现不充分,一定程度上存在“组织本位”、“领导本位”现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党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逐步增强。一些地方乡镇党委换届推行公推直选,几乎全体党员都参与投票,原因在于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落实,从而增强了党员在党的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了党员关心党、热爱党、建设党的热情,推进了党员共同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成为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源源不断的内动力。相反的,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忽视甚至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和体现,党员不愿意参加党的活动和党内生活,党组织死气沉沉,毫无生机。
       5.坚持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举措。党要保持先进性,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就必须坚持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形成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更深一步说,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党的建设上的根本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内生活中的根本体现。这一科学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首要任务和根本要求,体现了广大党员干部对发展党内民主的新期盼,是党继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和“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发展党内民主的科学论断后,提出的又一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思想,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目标方向和基本途径,标志着党对党内民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境界,为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乃至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重大理论依据。
       二、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没有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员民主权利就缺乏落实的根基和动力;而没有党员在党内行使平等的民主权利,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成为“空中楼阁”,无从谈起。而党员权利与党员义务是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㈣党员的主体地位,表现为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同时又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内涵,要求每位党员既要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党员的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必须防止和纠正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对等”问题。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或者只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不尊重党员的应有权利,都是错误的。我们党不断结合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赋予了党员广泛的民主权利,覆盖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个方面。党员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则是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需要。
       1.当前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上存在差距。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在落实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落实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工作与中央的要求,与广大党员的期盼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片面强调党员要尽义务、把党员义务绝对化现象比较普遍,对党员的民主权利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党员权利往往处于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给予也可收回的较随意状态,在落实之中被虚泛化、打折扣。如党员的知情权利受限制,党务不公开或很多情况下不公开,党员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党员的平等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不落实,党内管理成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专利”;党员参与民主决策的权利无法行使,通常采用“组织决定、党员执行”的简单方式开展工作;党员的监督权利被忽略,党内监督薄弱;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利不受重视,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被“石沉大海”;有些领导干部喜欢党员百依百顺,个别人作风霸道,搞“家长制”、“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党员方面,则表现为有的曲解“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不敢对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有的把履行好义务等同于好党员,不想行使监督权,批评制止不正之风;有的不珍惜手中权利,投票选举时“随大流”、投“人情票”;还有一些党员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享有哪些权利,压根就不知道行使。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出现被贿选现象,等等。
       2.保障党员权利责任主要在党组织。《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这就决定了党组织是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主体作用的平台,同时也是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保证。从实际情况看,党员的主体作用也大多是通过党的组织体现出来,而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因此,党员权利问题,主要不是普通党员的行使问题,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保障问题。为此,十七大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要求,并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写入党章。党员的民主权利很广泛,党员的队伍又十分庞大。党组织保障党员的权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各行各业、各个党员的具体情况,既要积极推进、严格保障,又要步伐稳妥、讲究实效;既要统筹兼顾、全面落实,又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要与加强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内激励机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建立以开展主题活动为主的各种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平台渠道等相结合,从各方面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的民主权利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如党员行使决定权、选择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党员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的过程,同时也伴随着监督权、批评权的行使。因此,党员行使权利,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应当注意各项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取得综合效果。要认真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机制的刚性力量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要严肃惩处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尤其要扭转习惯上把侵犯党员权利只是民主意识、民主作风上的看法,弄清这实际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追究,切实维护好党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解决好几个重大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突出解决好以下问题:
       1.牢固树立党员主体的意识。思想决定行动。党员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是以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明确和强烈的党员主体意识为前提和基础的。坚持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党员的“细胞”和“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主体意
       识。同时,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来培养党员的主体地位意识和能力,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设岗定责”、“争先创优”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建立有利于党员提高工作能力和发挥主体作用的各种有效平台和渠道。由于社会大转型带来的阶层结构变化、人员流动加剧、组织管理缺位等因素的影响,现在不少党员的主体意识淡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缺失,加之一些党员素质不高,制约到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要开展党员主体地位教育工作,帮助党员树立自觉的主体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开展党员权利教育,使每位党员都将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铭记在心,能够在实践中正确对待,主动而充分地行使。尤其要注意通过教育引导,消除党员中轻视自身民主权利的倾向,克服以服从和纪律代替权利、“监督就是整人”、“领导说了算,一个普通党员不用管那么多事”等片面认识和做法,使党员自觉把行使权利作为党员的标准,把党员主体地位的观念外化为自觉行动。
       2.树立党内平等理念。党内平等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先决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认清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权力来自党员的委托,坚持党员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上的平等,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尊重党员,在工作中依靠党员。要在党内克服“官本位”和等级观念、特权观念,正确处理组织纪律与民主自由的关系、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的关系,扭转重服从、轻平等,重统一意志、轻主动精神的倾向,充分相信党员的觉悟和积极性,营造平等的氛围,维护健康的同志关系。党内平等,还体现在人格尊严的平等上。邓小平说:“一个共产党员,第一,他是普通人,第二,他是普通人中的先进分子”。作为一名普通人,党员也有人格尊严,有自身合法利益;作为一名党员,党员又必须在各行各业为党的事业奋斗,做人民群众的楷模。随着人的日益全面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党员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个性日益突出和明显。对党员的人格、个性和成长进步的追求,党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认可,这样才能让每一名党员在推进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体现自身价值,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也才能更好地依靠党员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创造党内和谐气氛,凝聚党心、赢得民心,使党组织永远充满生机,保持党的先进性永远具有不竭的动力源泉。应当认识到,过去常说的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不是指党员“不食人间烟火”,而主要是指党员的思想的先进性和意志的坚定性。
       3.关心爱护党员。比起一般的群众,党员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担当更重的责任,作出更多的贡献。这就需要党组织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以党员经常性的关心和爱护,构建教育、管理、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日常工作格局。尽管党员队伍是一支先锋队,党员素质整体上高于整个社会,但这支队伍人数巨大。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全国党员总数已达7336.3万名。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的调整,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加之年龄老化、自然环境恶劣等原因,农村困难党员、企业下岗失业党员、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和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党员出现增多趋势。如果我们视之不理,帮扶不力,只会使其人数会越来越多,影响到党的整体先进性的形象,削弱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甚至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共同的理想和追求,使关爱党员成为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号召全党要更加重视关爱帮扶党内的困难群体。《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还从党内法规上作了规定。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关怀、帮扶机制,传递党的温暖,保证困难党员群体也能够有效行使党员的权利,增强党员对党的感情和为党的事业奋斗的信心,强化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
       4.不断提高党员的民主素养。党员的主体地位,离不开党员高度自觉地行使党员民主权利,发挥主体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员的主体地位,是以党员发挥主体作用为条件的,需要党员有相应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学习与实践,是党员提高民主素质、积累经验、发挥主体作用的两个基本途径。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改革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强学习对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和突出。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形成学习型社会的重大任务。要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的要求,引导党员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终生学习,努力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丰富知识充实自己。注意运用所学的理论和知识武装头脑、推动工作,坚持求真务实,加强党性锻炼,积极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各种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增强自己的主体意识和能力,从而在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中做主人、“唱主角”,在社会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