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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关于村委会选举的问题与分析
作者:谢祥禧

《桂海论丛》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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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针对我国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从体制改革、加快立法、经济发展、国民教育和法制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基层民主政治;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1-0034-03
       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生产力得到了大解放。农民从饥饿走向了温饱,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获得空前成功。为了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必须进行农村的政治体制改革。因此,90年代初,村委会实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至90年代末,更前进了一步,村委会由村民直选产生。这样,农村的民主进程由高度集中、封闭式的管理,在较短的时间内走进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时代,广大农民享有了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农村形成了思想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经济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的局面。然而农民的民主意识仍处在一个强烈而模糊、积极而复杂的状态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为积极,动机复杂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绝大部份村民表现高度热情。从选民登记开始,到投票结束,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村头、村尾,只要是有人群的地方,谈论最多、最热烈的事就是选举。投票开始,一家三代,拖儿带女赶到投票站投票;离投票站远。不能到现场投票的,就放下手中的活计,坐等流动票箱上门投下一票。有些外出务工经商者,千里迢迢赶回村里。参加投票;无法回到村里,就用家书、电话委托亲友来投票。然而,在满腔热情的背后,有相当一部份人对所选的对象并不了解。候选人的品质如何,能力如何,治村理政的思路怎么样,他们一无所知。有部分村民之所以满腔热情,原因有四:一是认为参与选举说明自己是这个村的主人。如果不参与选举,就等于自己把自己开除了村籍,这是有辱祖宗的行为,也是自我孤立的行为。二是受到亲朋好友的嘱托。为因故不能来投票的亲朋好友办点事,如果不做,就会得罪亲朋好友。三是得到了候选人的私下许诺,为许诺而投票。四是一些村民已得利于候选人。或者请吃,或者钱物,或者其他的好处。因此,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是积极的,但动机却是复杂的。
       (二)宗族对垒,票决族群
       有一个大村,共有五千多村民,但只有两个姓氏。一个是黄姓,一个是陈姓。黄姓人少,陈姓人多。平时,两姓人整体上没有太大的矛盾,常来常往,还可以通婚。当然个别人之间的矛盾有,但没有发展成宗族仇恨。即使在本姓当中,也有不和,但也没有形成分裂。然而到了村委会选举,却是阵线清楚,族群分明;而且两个阵营中,各自团结紧密,铁板一块。因此,人少的黄姓,历届在野;陈姓人多,届届当朝,哪怕是烂泥扶不上墙的候选人,陈姓也硬是把他拱上来。针对这种现象,近届村委换届选举,县、镇两级党委在选举的发动、宣传阶段,就派出干部,做陈姓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希望他们抛开宗族观念,选举德才兼备的人治村理政,但是难有效果。以宗族为阵营,以姓氏为派系的选举集团,在当地村委会选举中较为普遍,要突破这种壁垒,目前还没有有效的办法。
       (三)公开贿选,法律无奈
       对村主任职位的竞争在一些地方是非常剧烈的,特别是经济发达、村级集体经济强、农民比较富裕的村,选举竞争剧烈。有些人为达到当选目的。纠集亲近人员四处活动,或到处请人吃饭,或用金钱收买宗族长老,甚至在一定的环境、人群中放话:一张选票50元或100元,不惜用三十万元、五十万元,一定要当选。有一个村姓罗的主任,选举时四十岁,在广东务工经商十多年,要回村里竞选村主任。他一回到村里,就通过一群孩提时的伙伴,整天请人吃饭、喝酒;甚至请人去调查,哪家近期有红白大事,了解村中有威望、有影响的老人,健在的,什么时候是生诞,已故的,什么时候是忌辰,然后,一一送上礼品礼物。通过这样折腾,罗氏便顺利地当选了。
       除了上述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外,还有法律上的问题。现在对于村委会的选举,国家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相应的《选举法》。选举时的法律依据,就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组织法》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对于贿选行为,没有处罚条款。针对猖狂的贿选行为,地方党委曾咨询过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以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作为。此外,《实施办法》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一些当选的人存在着年龄大、文化低、素质不高等问题。
       二、对村委会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之初,百分之九十的人口在农村,所以党和政府的很多试验与探索都从农村开始,“改革从农村开始,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战略决策。”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种试验与探索,对十多年的探索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综合,可以得出如下判断:
       (一)开放观念与小农意识并存
       我国对外开放时间并不长,如果把中华民族的历史比作长河,那么对外开放,与外界接触的时间只是这条长河里的几朵浪花。即使中共执政后,国门仍然关闭,经济高度集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门打开了,市场开放了,国民经济活跃起来。广袤的农村,广收改革开放成果。原来的泥屋茅房,一夜之间变成高楼别墅;旧有的乡间小路,有些已变成高速干线;原把汽车当怪物,如今轿车进农家。丰硕的成果,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农民盛赞改革开放的举措,也培育出坚定的改革开放观念。然而。在农村的物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其小农意识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有些地方甚至根深蒂固。他们没有长远的眼光,缺乏大局意识,更没有开拓冒险精神。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并不总是与它所依赖的社会物质基础的变化同步,有时会落后于社会存在并且妨碍其发展。小农意识存在于中国几千年,要在短时间内消除确实不容易。
       (二)强烈的民主诉求与参差不齐的文化和政治素质并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点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到十四大,中央向全党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必须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党和政府强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同时,西方的思想、文化不仅通过开放的国门汹涌而至,而且在中国的大地上发酵、嫁接。民主价值观不仅在城市觉醒,而且在农村、在农民中也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趋势。全国乡(镇)、村两级选举如火如荼,村民的管理、教育、服务走向自治。知情权、参与权得到逐步扩大和落实。在这种背景下,原有的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使用、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村办学校、村道路建设等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以及实行村务公开等等。这种民
       主氛围在乡村越来越浓厚,越来越强烈。
       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目前盲区仍然很多。村委会主持的村务公开,一些村委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的仍然没有公开;原有的乡统筹、村提留属村支配的一部份本应用于村公益事业,个别村干部就拿去吃喝花光了。在村委选举过程中,少数村民随便委托他人,而不管他人如何填写;在推举候选人时,连刑满释放不久的人也推选。选举指导委员会在引导选举时提醒选民:要选出真正有能力、有本事能带领大家发财致富,并且为人公道正派,品质优秀的人;对品质恶劣、自私自利、地痞流氓式的人物,不管其口头说的怎么样。也不要上当受骗。对这样的忠告,竟被一些村民上告为干扰选举,压制民主。
       这种现象说明中国的农民,真正懂得民主政治的内涵和外延的人其实并不多。绝大部分人只知道民主的一些表现形式,而不理解民主政治的实质。我们说的民主政治可以简单概括为一种国家政治统治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它有四个特征,即人权平等、主权在民、治权民授、法治社会。我们国家目前农村的国民教育还比较落后,每年考进大学的学生本身就不多,而进了大学的学生基本没有回到村里去;即使高中毕业的青年也没有几个留在村里。就凭其小学、初中文化的教育程度,又怎么能正确地去理解民主政治呢?既然大部分人没有这种文化和政治素养,当党委、政府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时,他们依样画葫芦,并且在似懂非懂中采用“利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做法,以此作为争取和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就不足为怪了。
       (三)朦胧的法制意识与陈旧的宗族观念并存
       法治是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立法速度快速跟进,强化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宣传法律,监督执法,强制依法行政等等重大举措的实施,影响、调整了中国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和各群体的观念与关系,使长期习惯于人治的国民,特别是城镇百姓,都在不同程度上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得用法律来掂量自己的各种行为。应该说,在我国社会。尤其是我国的城镇,法治国家的一些氛围已基本形成。
       城镇的进步,当然影响到广大农村。在农民当中,遇事懂得咨询法律,懂得上法庭打官司的人也不少。租赁荒山,承包林场,土地流转;甚至子女不孝,夫妻反目,遗产处置,家庭矛盾等等都有可能去找律师,上法院一决胜负。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
       然而,有这样意识与自觉行为的农民,在我们的农村大地上毕竟还是较小的一部分,更多的人有着根深蒂周的人治观念、宗法意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宗族观念源远流长。它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将几代人,甚至一个宗族凝结为一个整体,形成庞大的家族势力。在“家族王国”里,有一整套的价值观念和清规戒律,并且宗规家法严酷残忍,例如过去的“裹尸沉塘”、“井底卧尸”等等。利用这种“家法”,把家族成员牢牢地控制住。在以宗族利益为价值取向,以族规家法为行为规范的村落里,国家的法律法规黯然失色。在这种思想和规范约束下,现代文明、科学理念就难以发挥作用。所以,一些地方村委会讨论村中事务,往往是以宗族利益定是非,以家族得失定予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既可通过法律讨公道,也可通过宗族势力去摆平;如果是自己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就无视法律,以暴抗法。可见,农村中存在的宗族观念仍然是影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四)“三农”未解问题与农民维权意识增强并存
       我国经济已进入快速的增长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尤其“三农”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当前农村中的突出问题是:农业和农村投入水平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村的社会事业发展缓慢,对农民长期索取过多,农民负担沉重以及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等存在不合理现象。这些问题与矛盾,有些属于体制造成的,有些属于经济发展不足而出现的。而有些则是政策失误,忽视农民合法权益,甚至故意侵犯农民利益而产生的问题。
       针对“三农”问题,中央一直致力于解决。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到重庆三峡库区考察,为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一个农家妇女讨回2000多元的工钱欠款。由于中央高层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近些年来,全国的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各种传媒群起为“三农”鼓与呼。农村为之振奋,农民为之雀跃。广大农民为争取落实政策,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质疑与要求。
       三、分析后的思考
       通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无论是党政官员,还是普通百姓,民主政治的意识越来越强烈;民主政治建设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成果是巨大的。进步是空前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但是,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封建半封建脱胎而来,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我们的经济还欠发达。缺乏民主传统与实践,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还必须进行积极的研究与探索,在具体途径与方法上必须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当前,应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要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治体制改革。如果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对原有的政治体制保留不动,或者只是修修补补,必然阻碍经济的发展,必然阻碍民主政治的进程。另一方面是财税体制改革。现行的财税体制一定已十多年,目前国家财力已十分强大,但地方财力,特别是县、乡(镇)一级财力大部分仍然捉襟见肘。如果县、乡(镇)一级财力得到改善,就有能力解决大部分的“三农”问题,就有利于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加快立法,规范选举行为。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标志。基层的民主政治经政府的催化,百姓已觉醒,意识已增强,氛围已形成;但缺乏约束,缺乏规范。为使基层的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必须把其引导到法治轨道,让其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第三,加快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获得长足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获得较大的提高,人民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识才会清晰,条件才会充分,积极性才会提高。
       第四,提高国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毛泽东同志有句名言:“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我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百分之六十的人口在农村。农村学生的失学和辍学率仍比较严重,小学升初中率只有91%,初中到高中仅有18.6%。文化教育不发达,民主政治就难以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法制建设。我国的立法速度较快,成果显著,但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依法、守法意识薄弱。要确立法制意识,突破口在依法行政。只有严格地依法行政,政府做表率,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 黄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