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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论法律社会化的进路
作者:陶 波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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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始于80年代的中国法律社会化运动,合理念采实证法律知识社会化的进路选择偏差是导致公民法律信仰依旧缺失的重要原因。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驱动力,因此,法律信仰的培育是我国法律社会化的核心进路。
       关键词:法律社会化;进路;法律信仰;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6-0070-03
       中国法律社会化运动以1985年的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规划作为肇始的标记。从“一五”到“五五”普法,这场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据统计,全国约有近八亿人接受了法律常识的教育。按理说,经过如此大规模、大范围、长时间的法律社会化运动的洗礼和熏陶,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应成习惯,民众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也应初步养成。但事与愿违,“中国当下的法治状态,一言以蔽之,是有法律而无信仰。我们虽然有了可以与其他国家媲美的宏大系统的法律体系,但人们心中的法律意念却细若游丝。”当然,导致现实与理想之间出现如此巨大偏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界或将之归咎于历史传统文化的束缚,或将之归咎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或将之归咎于民众法治意识的欠发育,等等。笔者认为,在上述诸多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需要我们理性地审视,那就是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律社会化运动的进路选择。
       一、中国法律社会化进路选择的偏差
       法律社会化,即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是使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从国家的外在宣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行为动机,从客观的行为标准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模式,使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获得公众的认同的过程。是法在民众精神上从一个从器物层面逐步内化至文化层面,并最终使法律成为主体内心具有最高价值(或较高价值)的信念的过程。法律社会化,对社会而言,则是一定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延续,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履行造就什么样的社会的功能。正因为如此,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高度重视法律社会化,我国概莫能外。以1985年11月的《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这两个文件为标志,我国开始了五个五年全民普法运动。“一五”普法学习“十法—条例”;“二五”普法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三五”普法除了进一步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外,还突出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理论;“四五”普法仍强调市场经济法规,重点普法对象是青少年;“五五”普法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旨在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点对象是国家公务员。从以上五次普法的总结来看,简直可以把中国一半以上的人培养成“法律专家”,但人们看到的现实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反呈普遍化趋势。理想与现实的二律背反不得不让我们对我国法律社会化问题进行理性的反思。
       法律社会化最终需要造就的是人的法律情感和信念,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就是把法请上“神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教育等整个社会机制的良性互动。如果说我国市场经济欠发达、权力至上传统政治文化是导致普法缺乏民众平等、自由、公正等法律意识的基础,那么,我国法律社会化的进路选择中的偏差无疑也是导致其二十多年普法“事倍功半”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原因。纵观中国法律社会化运动,缺乏法治观念、价值理念的教育与灌输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之处,或者说是我国法律社会化运动进路选择中出现的最大偏差。从“一五”到“五五”普法的设计模式、框架选择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社会化运动自始就不是以思想与观念启蒙为目标设计,而是以学习法律性文件,普及法律常识为基本指导思想。把法律社会化简单地理解成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强记,简单地以为民众只要熟悉和知道法律条文的规定就会自然地懂法和守法,进而就能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我们选择了一条舍法律精神、理念而采实证法律知识社会化的道路。实证法律知识的社会化事实上就是“法条”式社会化,只是让民众知道了有这样的法律,而并没有让民众知道它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的缘由,或者说实证法律知识的社会化只回答了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与“非”,而没有回答法律条文为什么规定这为“是”那为“非”。然而“法律素质必须以法律感知、法律运作、法律评判等一系列实践过程来整合构建。”也就是说,法律社会化所追求的“法律素质”本身,最起码包含了“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三个层次的结构要素,并非只是向“受体”宣告法律条文的简单活动。而且,二十多年的中国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实践也证明了一点:人们对法律崇尚、信仰的程度与人们对法律知识了解、掌握的多少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法条”式社会化有其必要,也至多只是培养了民众对现行法律的消极服从精神。再者,这种“法条”式社会化的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也因为近些年来立法数量的快速增长,专业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而微乎其微。
       我国法律社会化之所以选择“法条”式社会化的原因是诸多的,但最主要还是法律观上的片面理解。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律最有权威的定义是:“法又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这个定义可见,在我国从政府到民众对法律的“正统”理解无非就是冷冰冰的规则和准则,无非仅仅是统治阶级为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而已。加之法学理论界对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名言,“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私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曲解成法律的经典概念而普遍加以接受,并一直把法等同于法律。然而,人类发明法律一开始或许是为了某种工具性的目的,但人类所创造出的这一套系统完整的规则体系蕴含着独特的法律价值和精神,是一种价值、权利、正义原则体系,它为社会现实和社会秩序提供一套道德评判尺度。“为了自由,我才服从法律。”“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而且。马克思也同样把法看作是自由、正义和理性的代名词,他曾指出:“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我国古代也有“平之如水”、“以刑去刑”的法律追求。因此,法作为一种精神,它是权利、正义、平等精神的体现,作为一种规则,是一种行为规范,无论舍弃哪一个方面的内容,法都是不完整。因此,法律社会化也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社会化,更应包括条文背后的法精神、法价值、法理念的社会化,而且后者才是法律社会化的核心和灵魂。因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但在我国,理论上长期把法律主要看作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生效的一大堆立法、行政、司法
       的规则、程序和技术的这种片面法律观直接为法律社会化的进路选择的偏差埋下了种子,法律社会化自始就被简单地理解成了法律条文、法律常识的社会化而非法理念、法信仰的培育,这种片面的法律观阻碍了我们对法律的视野,妨碍了我们对法律社会化进路的理性思考。
       二、法律信仰:法律社会化的核心进路
       “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这根不发挥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它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连根拔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中……在这种情形下,法的效力只能仰仗强制命令才能维持,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㈣这是生活在具有深厚法律文化资源和法治底蕴国度中的学者们对法律信仰与法律运行关系最深刻的感悟。也就是说法律信仰是法治内在的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决定性条件。正如我国学者所言,“法律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制建立、存在、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法律信仰是社会民众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的自觉认同,是出自内心真诚的对法律的参与和关怀,是富含理性的法律情感,正是在这种法律情感中,“才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而献身,正是在这种社会普遍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最终找到了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由此,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也才可能得以真实地确立和维持。这样,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的过程。”恩格斯也曾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法律信仰之于法治有如此重要之驱动与维系作用,对于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文化底蕴而又想成就法治梦想的国度来说,仅仅依靠法律制度这一外在要素的设计和建构,而不竭力培育民众内在的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并把这些熔铸到他们的基本人格中去,使民众对法律产生“皈依”般的神圣情感,那所谓的法治就是泥沙建成的大厦。因此,中国法律社会化必须从法律理念的社会化开始,法律信仰的启蒙和培育是其核心进路。
       追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由来。也是经由一场艰苦而漫长的,以弘扬法的公平、正义精神,使法律逐步获得并保有神圣性的精神文化建设运动为其开辟道路的。从肇端于12世纪初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学者们公开倡导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观念,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中提出社会契约论、权力分立与制衡、法律权威至上、人权保障等等一些纲领和口号的精神光芒,在民众中播下了民主、个人权利、公正政府、自由、平等与博爱的思想种子,这些精神和思想为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注入了强有力的精神原动力,也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了欧洲各国建立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法治模式的政治法律基础和伦理准则。由此可见,西方各法治国家在实施法治战略的进程中自始至终地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那就是不遗余力地培养民族的法治精神,提升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法治精神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积淀,内化入个人的认识、动机、情感、态度和组织的目标取向上,使社会公众以强烈的主人翁的独立意识和自觉意识主动、积极地投身于社会法治化进程,使法治成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
       法治的精神意蕴是信仰,它要求它的社会主体是具有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价值,坚信法是足以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至少是部分地)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的“法律人”。然而,我国法律社会化进路选择中忽视法律信仰培育的偏差使我国法治之路经过二十多年大规模的法律社会化运动仍异常艰难。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一种能赋予社会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观念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为方式上认同和归属,那么失败和畸形生长显然不可避免。加之,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文化、法传统“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㈣而我国自上而下推行的法律社会化运动又选择了合理念采实证法律知识社会化的道路,无疑对法治的生成是雪上加霜。法治不是仅靠完备的法律体系以及规则的社会化就能实现的,生活在日臻完善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下的民众若缺乏法精神、法价值在人格上的内化,对权力仍奉若神明或噤若寒蝉,那么,法治就是纸上的画饼。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神。”
       责任编辑 谭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