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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农村消费安全的法律思考
作者:李长健 袁蓉婧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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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发展经济,开拓农村巨大的消费市场与保障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同步进行。我国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是一个薄弱环节,大多数农村消费者安全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应从法律的角度,通过提高农民消费者素质;采取专门措施;设立维权机构;建立消费者组织;加强舆论监督等措施,来保障农村的消费安全。
       关键词:农村;消费;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C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6-0066-04
       假冒伪劣产品“上山下乡”,一些制假的不法商贩把魔爪伸向了农村。从生活用品、食品到农资、药品,假冒伪劣商品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以至于社会流传着农村成了“销废”市场,农民成了“销废”者。农村“销废”者常常见诸于报端,使农民蒙受着变相的歧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之下,如何保障农村消费市场安全将是新农村建设的主题之一。
       一、农村消费市场现状之分析
       (一)农村消费与农村“销废”
       农村市场蕴含着巨大的消费潜力。然而与正在寻求生活档次提高的城市居民不同,我国很大一部分农民却生活在被假冒伪劣商品包围的消费环境之下。我国的农村消费安全状况令人担忧。“销废”者是强势文化加在农民身上的,具有歧视性。农民似乎成了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废”者,常常遭受愚弄,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产品滋生的温床。许多不法商贩利用农民的消费知识少、维权意识淡薄、收入不高等特点,把大量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到农村,农民作为公民的平等权受到极大的侵害,也是对人权的极大蔑视。
       (二)农村消费之不安全因素
       1、从外部环境来看:
       第一,诚信缺失。伪劣坑农,消费安全受到极大威胁。据笔者所亲历,农村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实在令人担忧,农村消费者的安全消费不能得到保障。在食品方面,大量“三无”产品横行于市,过期商品多,各种劣质酱油、奶粉、醋、葡萄酒、汽水、冷饮等充斥农村市场。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是家常便饭,如用矿物质油加工各类瓜子,面粉中增白剂严重超标,火锅底料中添加石蜡,病、死猪肉照常销售等。更可笑的是,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民消费知识的缺乏,对驰名商标稍加改动,例如,“康师博”与“康师傅”、“金龙鱼”与“金尤鱼”等等,外包装基本一致,便以为貌似名牌可以骗过农民的眼睛。这种赤裸裸的欺骗方式是不法商贩驾轻就熟的。可想而知,这些假冒伪劣商品的质量到底差到了何种程度,农村消费者的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第二,消费结构不平衡。农村消费者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一方面过于节俭,另一方面表现得过于铺张浪费。在农村,消费行为受收入影响极大,因为农村消费者收入不高,购买商品时,便宜几乎成了唯一的标准。在农村,真商品敌不过假商品,农民消费者收入偏低、消费水平有限,“廉价”因此成了影响他们购买商品的重要因素。似乎这也是节俭的表现之一。而且很多生活必需品在他们看来都是“奢侈品”而无需购买。比如,很多农民都没有刷牙的习惯,即使有刷牙的习惯,长时间用一根牙刷不换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诚然,勤俭持家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得到提倡,但过分地注重节俭就会降低生活质量,给“便宜”的假冒伪劣产品制造了生长的空间,严重威胁农民消费安全。另一方面由于某种社会风气的作祟,在有些消费上的盲目攀比还是大有市场。比如婚丧嫁娶,在农民眼中就是大事情,为了不输于其他人,他们宁愿负债累累。如此这般,便形成了农村过度“节俭”与“铺张浪费”并存的畸形消费结构。
       第三,市场环境不改善。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差是公认的事实。主要表现为:首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配套设施根本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这样就抑制了农民的消费。有许多消费产品农民根本无从得到,更别谈好的服务产品的享受。其次,某些生产经营者科学消费观念淡薄,构成威胁农民安全消费的温床。某些企业提供有悖于安全消费要求的商品和服务,大量使用防腐剂和添加剂,导致有毒物质超标;提供不实的信息做虚假宣传误导农村消费者;更可恶的是不少不法商贩生产不合格的有毒产品,危害农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再次,国家监管不力,政府整治工作不到位。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农业人口分布广又多,对不法侵害农村消费者的整治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加之不法商贩自有应对监管的措施,基本上是流动“作案”,因此,整治工作不到位和滞后,很难为农村消费市场提供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缺失。有关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管、打击力度不够,使部分假冒伪劣产品得以在农村安营扎寨。农村人口多,地域广阔,在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对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监管时往往忽视了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2、从内部因素来考虑:
       第一,广大农民缺乏科学消费观念。陈旧、落后、不文明、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大范围存在。消费观念直接决定人们的消费行为,科学的消费观引导人们正确的消费选择。但是农村消费观念还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之上,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在农村仍然非常有市场。在全球化的今天,外来消费文化不断冲击人们的思想意识,外来商品不断充斥市场,这一切都会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观念,使人们处于一种盲从阶段,表现出多种不符合实际、不理智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观念的存在制约着农村消费的发展,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农民缺乏科学消费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中国大多数贫困人口集中在农村,而绝大多数农民不能受到很好的教育。农民连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有时都得不到保证,更别谈科学的消费知识的获取。相应的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也是非常薄弱的,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忍气吞声,无能为力。受教育不高的农民在进行消费时,往往缺乏科学知识的指导,对产品质量性能了解不多,对于怎样合理使用也是一知半解。而关于消费者所拥有的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不甚了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求助于外界讨回公道。在购买商品时没有索要和保留发票的习惯,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农民的消费能力不强。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消费水平不高。这是农村消费安全受到威胁的最根本的原因。由于农民消费水平不高,根本没有能力去做过多的选择,往往选择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消费品。而这一点又被一部分日益贪婪的生产者、销售者所利用。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有了生存的空间。
       二、保障农村消费安全的经济法理基础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靠传统的民法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而农村消费安全的法律维护更是要依靠经济法来实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注重对弱者权益的维护,经济法是对安全理念的彰显,维护经济安全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具体到法律,应该以市场规制法为主,对农村消费者安全进行合理的制
       度安排。
       (一)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的本位
       法的本位是指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人们常常从本位思想出发去考虑一个法律部门,确定其调整对象、范围等问题。二十世纪以来的立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逐渐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体恤弱者,贯彻严格责任原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它保护的既不是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而是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市场协调发展;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权利进行调控,防止因权力的过度膨胀和权利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从部门法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整体利益。消费者本来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也是弱势群体,那么农村消费者就是弱势中的弱势。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注重对弱者的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绝不是只注重社会利益而完全忽视个人利益的发展。“社会本位”思想仍然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忽视这一指导思想的“社会本位”必将是短命的观念。“社会本位”应是“个人本位”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个人为获其更大、更高、更好、更持续的个人利益而进行的有针对性、有原则的理想抉择。
       (二)经济安全: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者着力探讨的课题。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调整社会公共关系的法。毋庸置疑,经济法以促进和维护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为目标,并作为经济法工具性价值的首选价值。经济安全的实质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行为或利益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其实质是利益安全。农村消费安全的维护是经济法价值的题中之义。农村消费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外界的损害,作为维护经济安全的经济法应该担当起维护农民消费安全的重任,经济法的价值才能彰显。我们应该看到,经济法对农村消费安全的维护要考虑到农民的特殊地位,要对农村消费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此种制度设置应该有别于普通消费安全的维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对农村消费安全的维护。
       (三)市场规制:对农民权益的维护的积极作用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必然要考虑到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必然要受到市场规制法的调节。在农村市场规制制度建设中,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和消费秩序规制制度、商品(服务)市场规制制度、要素市场规制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本着“重农、强农、富农”的思想,在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架构中,以农民为本,从市场规制的源头上,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以抵制市场对不完善的农民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害。因此,市场规制制度,对农村消费层面的规制有利于农民权益的维护,保证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三、保障农村消费安全的对策分析
       农村消费者不容欺骗。农村消费市场的维护是一项重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重构。从消费安全层面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
       第一,提高农村消费者素质。首先要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保证农民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在乡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浓厚的现代消费教育氛围。从长远来看,要将消费教育纳入基础教育范畴,列入大中小学校的教育课程,使新成长的农村消费者具有较高的素质。其次,提高消费理念和能力。树立现代消费观念,包括信用消费理念、生活质量理念、消费效用理念,积极采用灵活的方式来满足消费欲望。加大商品知识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例如,现场演示的方法让农村消费者尽可能多地了解各类商品,以及如何分辨假冒伪劣商品,如何保养修复,使农村消费者不再盲目消费。再次,加大现代维权教育,增强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农村消费者了解购买和消费过程中有哪些权益,以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来维护。最后,要破除陈旧迂腐不合时宜的消费观念,摆脱迷信消费的误区。
       第二,对农民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首先,国家应针对农村的特殊性进行一些有益的制度设计,用以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例如,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除现行的产品责任、医疗纠纷等涉及农村消费者的纠纷以外,对于其他一些严重损害农村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一些严重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也要将更多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经营者身上;在转移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应加重经营者对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责任,扩大经营者赔偿的范围,扩大适用于非欺诈性的严重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经营者施加更多的义务,要求更高的说明义务,要求经营者用便于让文化层次较低的农村消费者理解的语言文字向他们解释说明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其次,强化政府对涉及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商品和服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相对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常监督而言,农村消费监督要求具有更高的警觉性和更强的责任感。因为农村消费者范围广人口多,只有保障农村消费市场的稳定,才能保证整个国家的稳定。对于具体制度的设置。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商品的安全性、有效期、计量、价格欺诈等在农村经常出现的问题。为了便于监督,可以考虑在各村社特聘监督员,以形成一种国家监督网。
       第三,建立便于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机制。针对农村消费者厌诉的特点和维权意识淡薄,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消费维权体系。首先,在诉讼方面应该建立起针对农民的小额诉讼制度,对于一些标的额不大的,争议不大的纠纷用更加简便易行的方法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利益,省去一般诉讼冗长复杂的程序,采取“一裁终结”不实行“两审终审”,鼓励农村消费者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在建立小额诉讼的同时,还有一种简便易行的维权方式,那就是仲裁。可以预见,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速度发展很快,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农民都将是消费者,要进行很多的买卖行为,而消费过程中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瑕疵,在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时如果不打官司,这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实行小额仲裁,这也是值得考虑的途径。小额仲裁是一个不错的办法,一裁终结,成本很低廉,而且非常及时、简便,也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再次,实现公益诉讼制度。由于农民受其自身素质与经济、思想的限制,很多农民不知道或放弃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结果往往使农民遭受到侵害之后不了了之,最终受损最大的是农民。很多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就是实行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应在农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必要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官方或半官方组织代表消费者起诉违法经营者,为农村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扫清障碍。
       第四,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功能。扶持农村各级消费者组织的建设,消费者组织既包括消费者协会,也包括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的各种咨询、监测、监督机构等等。我国农村消费者组织还很薄弱,除了县一级的半官方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外,其他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几乎没有,这种状况使得农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丧失了一种能够及时发现损害、相互支持、互助互济的社会网络,农村消费安全自然得不到保障。要在农村建立消费者组织,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道德水准。要使得农村消费者组织成为国家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终结,成为深受农村消费者信赖的维权机制。
       第五,加强舆论监督,创造诚信的消费环境。正确合理利用舆论工具的作用,加强对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情况的监督。新闻媒体要捕捉和寻找维护权益方面的新闻,跟踪报道“民间打假”、商家自己打假或联手打假的举措和办法,全力支持消费者组织的行动,对典型的损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予以曝光,警示不法经营者,并提醒消费者。
       四、结语
       今天,中国的大部分农村依然落后,众多农民仍然在经历着磨难,甚至摆脱不了被愚弄的命运,但是,绝不能因为他们的默默承受,就忽略了他们被压抑着的渴求。社会的建设者,更重要的是决策者们,应该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从蒙昧中快些走出来,引领他们向着美满的生活扎实、坚定地前进,不要再让他们走太多的弯路甚至走上迷途。
       责任编辑 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