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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完善干部选拔标准要三管齐下
作者:于学强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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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完善干部选拔的标准,必须遵循干部选拔工作的一般规律,将选拔标准视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转变思维观念,还要创新机制,并且要靠完善的制度做保障。
       关键词:完善;干部;选拔;标准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5-046-03
       完善干部的选拔标准,是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度都必须正视而不能回避的课题,它不仅关乎干部队伍建设,也关乎政党和国家的兴衰。因为干部的选拔标准决定着选拔干部的素养。左右着干部选拔制度改革的成败,影响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在2006-2007的干部换届选举之年,能否完善好干部的选拔标准,从根本上制约着新的干部队伍的素养与能力。在实践中完善干部的选拔标准,必须遵循完善干部选拔工作的一般规律,将完善干部的选拔标准应视为一项系统工程。推进系统工程要采取系统的方式,从意识、行为、制度三个层面着手,三管齐下。
       一、改进思维是完善干部选拔标准的前提
       思维影响行为,态度决定成败。完善干部选拔的标准,首先要在思维领域进行变革,正确认识和定位干部选拔标准,运用全面的、辩证的思想来认识传统的选拔指标。只有改变和破除旧思想的禁锢,改变不适时宜的旧思维,才能确立符合时宜的新标准。总起来说,我认为完善干部选拔标准应对以下几种思维做些调整和改变:
       1,改变重视“德”而轻视“才”的思维。干部选拔标准方面重视“德’很有必要,也是我们党的一条宝贵经验。但是,重视“德”不要唯德,更不能以“德”代“才”,以“德”压“才”,重“德”轻“才”。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干部执政能力的提出,选拔中对政绩的关注,都表明我们党政干部所具备的素养不仅仅是“德”,有德无才也是庸才,带不来社会的发展,也带不来人民的福祉。
       2,改变重视“绩”而轻视“效”的思维。“绩”是静态的、孤立的,效是动态的、联系的。正是由此干部选拔标准多侧重于对“绩”的定量考察,而忽视将“绩”与“效”联系起来的正确做法,使得对“绩”本身的认识出现问题。当前,我们不仅要求发展,而且提出科学发展观,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何谓科学发展,何谓和谐社会?简单地说,只有放在联系中才能考察是不是科学,是不是和谐。孤立的政绩不能显现功效如何,也不能表明其是否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3,改变重视“轻”而轻视“老”的思维。选拔年轻化的干部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干部选拔标准应当关注年轻干部,但是如果将“年轻化”标准硬化、固化、教条化,也容易带来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干部选拔标准中关注“年轻化”,一定要保持灵活性,避免绝对化。特别不应在年龄方面死划线、划死线、线划死。僵化教条的执行年轻化,实际上是年轻化的误读和亵渎。
       4,改变重视“识”而轻视“能”的思维。高知不等于高能,高学历不等于高知,因为知识与能力也是划分领域的,确定干部选拔标准时,一定要有这种认知,避免陷入“博士官”、“官博士”的误区。实践中为何重视知识轻视能力?实际上道理很简单,知识接近于学历,而学历是很容易定量认知的。相反,能力却不容易定量分析,同样对一个人能力的估价,可能会因估价个体的不同而不同。
       5,改变重视“形”而轻视“实”的思维。确立干部选拔标准,一定要注重其操作性,避免对其教条式的理解和呆板式的运用,从而出现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现象。为此,干部选拔的标准不应是各层级间千层一面,而应各不相同。只要是体现干部选拔标准的基本精神,就应尽量具体化其操作环节,尽量规避各种各样在实践中认认真真走形式的行为。
       6,改变重视“忠”而轻视“孝”的思维。干部选拔标准关注忠于党、忠于人民,是对德的最高要求,但是干部同样也是凡人,他们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所以,除了一般的官德要求外,还应对其人品有所要求,讲孝悌也应有所体现,不能简单地将“孝”与“忠”对立起来。否则干部的选拔不仅选拔不出干部,连起码遵循中华传统的正人君子也选拔不上来。将“孝”作为选拔的重要指标固然有待研究,但不考虑这一指标绝对不对。
       7,改变重视“稳”而轻视“冒”的思维。与市场经济社会和民主政治的推进相适应,干部选拔标准中应关注竞争意识、创新意识甚至某种程序上的冒险意识,改变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求稳思维。当前,随着选拔责任制度的完善,一些选拔者在选拔中不敢启用敢闯敢干的人,说到底就是个人主义在作怪,他们担心的是这些人上来闯乱子,连带着把自己的官帽也丢了。
       二、健全制度是完善干部选拔标准的保障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完善干部的选拔标准,最根本的还是健全制度。完善干部选拔标准制度,不仅要着眼于标准的原则性,也要着眼于标准的灵活性。既使制度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也要使制度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特别要处理好不同层级选拔标准制度的协调性与统一性。针对干部选拔标准的现状,需要健全的干部选拔标准制度有:
       1.选拔标准的修正制度。我们今天所要完善的干部选拔标准,是在继承了以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对以往选拔标准进行适应的修正,既可保持标准的稳定性、连续性,也可结合时代给干部标准注入新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老的选拔标准可能不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革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所谓干部标准的修正,就是针对老标准不适用的现实,针对不同层级干部标准的修正,应由什么人决定,由什么人参与,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都要在这一制度中予以规定。
       2.选拔标准的修补制度。修正是改变原来不适应的标准,修补是补充一些新的标准。修正的前提是原来的标准不再适用,修补的前提是原来的标准不完全适用。修补制度是针对原来干部选拔标准不健全提出来的,是对原来标准的补充与发展。比如,针对原来标准规定中原则性规定有余而操作性规定不足;阶级性规定有余而时代性规定不足;内容性规定有余而评判性规定不足的现实,应在制度规定方面注意选拔标准的细化量化,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完善其的内涵,增强时代性。
       3.选拔标准的创新制度。如果前两种标准制度的改进还有旧制度的影子的话,则这一制度更多的是针对新的实践要求做出的新发展。干部选拔标准的实用性与现实性就在于它针对变化的社会实践做出调整。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发展,会出现一些新的领域,干部的工作面变宽了,专业分工变细了。这种社会化的发展与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在干部选拔标准方面也要有所体现。干部是干事创业的,针对事业发展的态势对选拔标准作出调整并制度化,是现代社会快节奏发展的历史必然。干部选拔标准的修正、修补和创新制度,都必须严格规定参与人员与参与程序,正如人大立法需有严格的主体和程序规定一样。对于不同层级干部选拔标准制度的修正、修补与创新也可以仿照人大立
       法的方式进行。
       三、创新机制是完善干部选拔标准的关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完善干部的选拔标准,不仅要健全制度还要使得各制度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体制,制度的重要性是通过具体制度的有效配合体现出来的。从我们制度环境看,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有效配合,存在着制度的冲突与矛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应明确诸种制度权限、使之协调起来形成有序的体系。完善干部选拔标准的关键就是阳光化,就是明确制定者、参与者、制定与参与过程,明确各个层级干部选拔标准的关联性,使与干部选拔标准相关的制度配套协调,并能使有效配合运转起来。
       1.各层级的干部选拔标准,要有明确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干部选拔是件大事,干部选拔标准的制定关系到干部选拔的成败,自然也是大事。按照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是重大事项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绝对不允许个人说了算。由此,各层级的干部选拔标准的制定者应明确为这一层级的党委集体成员。虽然党委集体成员都是干部选拔标准的制定者,但在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未必一样大。权力大者往往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制定干部选拔标准方面搞垄断,如果在制定标准这个层面沿袭垄断的做法,出台的标准不仅很难体现民众的意愿,也容易出现个别制定者意愿的倾斜。为了避免在标准制定和执行中的垄断现象,还应对监督力量及其职责作以具体规定。监督的力量来自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内部,主要是纪委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二是外部,主要是民意机构、新闻机构和民众自发组织的团体及民众个人的监督。为了便于监督,干部选拔标准制定的程序、规则和过程应全面阳光。
       2.各层级的干部选拔标准,要有明确的参与者与监督者。如果说干部选拔标准的制定者主要是党委集体成员的话,那么,其参与者就应是全体民众。当然,民众参与最好是有组织的参与,有组织才能有力量。组织较之非组织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在思想一致的前提下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作用。发挥组织的作用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是确保参与制定标准的民众能够发挥作用。拥有较高的素养是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而确保较高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产生方式的科学性,可以试用代表产生的方法和机制,海选或双推的形式,根据所选干部的类型(是机关干部、事业干部还是企业干部)确定民众的参与群体,并从群体中选择出适宜的人员来参与。另一方面是确保参与制定标准的民众必须发挥作用。制度带有根本的硬性特征。确保参与民众必须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有监督和制约力量,可以利用选举产生它们的群体来监督,也可以利用人大代表、党代表或者立法机关、媒体等进行全程监督。
       3.各层级的干部选拔标准,不能与总体标准和总体要求相矛盾。干部的选拔标准有总体要求与具体要求,总体要求体现在党章和党的一般性文件中,具体要求则针对不同层级各不相同。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我们党负责制定总体标准,作为原则性规定。不同层级的干部选拔标准,要根据条件明确具体的制定者和参与制定者,规定其制定标准的总原则是不能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中的精神相冲突。同时,在各层级的干部选拔标准出台以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各条款进行分析,特别应聘请相关的领导,党建、司法、行业的专家对标准做出进一步的认定,看其是否与党章宪法等相关规定及其精神相冲突,是否与本层级干部所属的行业领域相适合,尽量做到标准出台前的民主化基础上的科学化。并且标准出台以后要有个公示的过程,再让没有直接参与标准制定,但与其利益攸关的民众提议修正。不仅如此,即使干部选拔标准正式生效后,也要做跟踪考察。干部选拔标准重在实效性,如果在运用这种标准时操作性不强,选拔中经常出现争执和歧义,就要组织对其适当修正、调适。这个过程也需要规定好相关的参与者,并且对提议修正的条款、提议的人员做好记录,厘清相关人的责任。
       意识是左右人的行为的观念,是内在的;制度是左右人的行为的规范,是外在的;良好的机制既受和谐的意识支配,又是受适宜体制的制约,它使人们在行为中系统考虑周围环境的影响。完善千部选拔标准最根本的当然还要落实在制度上,最有效的就是理顺制度形成配套体制,并能使这种体制运转起来形成有效的机制。因为制度是固化的东西,要使其运转起来才有功效。除了意识来推进制度运转以外,制度本身还要形成一种有益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这好比机器,一方面是有人操作,另一方面则是机器各部件之间配合适当,磨合良好。良好的体制与机制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从意识、制度、机制三个层面着手干部选拔标准的丰富与发展,就是将干部选拔标准自身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何谓系统?系即联系,统即一致,系统就是通过联系而促进一致。只有从着眼点方面就意识到干部选拔标准的完善是个系统工程,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将这一工程推进并落实好。
       责任编辑 陈新建
       作者简介:于学强(1973-),男,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国际共运所教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党建、科社与人才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