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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完备性
作者:陈殿林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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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完备性的特征:从其所体现的价值主体看,它覆盖了社会申的主要群体,使得不同思想觉悟、不同精神境界、不同理想追求的人们都能够在这个价值观念体系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并且都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从其所反映的价值维度看,它覆盖了人们思想意识的主要领域,成为社会的精神生活的指导原则。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备性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5-05-0035-04
       一个社会之中人的主体形态并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的多层次、多样化的。主体存在着多样性,诸如,个体、群体、民族、宗教、国家、政党等都可以作为相应独立的主体而存在。价值是主体的价值,社会的价值体系是多元的,但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只能是惟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位于我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作为核心价值体系,应该具备理论体系完备性特征。一个完备的理论体系,它必须是从对象所有因素都具备的整体之中,抽出了能规定这个对象性质的最抽象范畴,而且从这个最抽象范畴开始,向具体上升,又能说明这个对象的全部因素。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完备性来说,大体上表现在:这个价值观念体系应当覆盖社会中的主要群体,使得不同思想觉悟、不同精神境界、不同理想追求的人们都能够在这个价值观念体系的旗帜下团结起来,并且都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而且,这个价值观念的体系还应当覆盖人们思想意识的主要领域,才能成为社会的精神生活的指导原则。
       一、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体现的价值主体看该理论体系的完备性特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说到底是价值观体系,价值是之于主体的价值,价值观是主体的价值观,离开主体抽象地谈价值观毫无意义。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观之形成实际上是基于主体立场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它表达了主体对客体认识基础上的价值判断结果,是主体评价之后做出的结论。价值观体系肯定不是单一方面和单一层面的价值观,它是价值观的集合系统,是社会价值体系的群集,反映了社会主体观念的集结,它本身既可能是无序杂乱的,也可能是有序条理的,关键看社会主体存在的状态,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才能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所以考察社会意识不可能离开社会存在的状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看,它的核心价值观体系定位能否体现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是否恰如其分地对社会主体各方面价值观做出了整合,是考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完备性的关键,尤其是富有实践意义的价值观体系,如果不能覆盖社会成员的价值观,那么这个体系就是不完备的,在实践中也不会有建设意义。因此,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方面、五项内容分析这些价值观念的主体方面便是非常必要的步骤。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是哪些主体做出的价值选择?马克思主义理论本来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与人类的解放而制定的学说,后来的发展证明了其理论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诚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对世界各国社会主义者所具有的不可遏制的吸引力,就在于它把严格的和高度的科学性(它是社会科学的最新成就)同革命陸结合起来,并且不仅仅是因为学说的创始人兼有学者和革命家的品质而偶然地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内在地和不可分割地结合在这个理论本身中。”20世纪20年代,马克思主义理论传人中国以后,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首先接受并且传播了马克思主义,从而也开始了自己的转化,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从资产阶级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这个时期还主要地是与工人运动的结合,中国的工人阶级对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认同是基于有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先例在。工人运动随后扩展为工农运动,农民阶级与小资产阶级开始认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以无可辩驳地的力量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陸,社会主义改造的成功进行再次体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一次表明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意义。人们就是这样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不断实践中一次又一次地作出了指导思想上的价值选择,从工人阶级的理论到逐步为中国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价值主体范围也逐渐扩大。今天,中国共产党正是源于价值主体的广泛性而将党的意识形态推广为国家的意识形态,这里,党的意识形态与国家的意识形态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是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角度来说的,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要求而言的;而且党的成员和社会成员的标准是不同的,做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人生价值的完美境界和理想追求,但是,国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它的社会成员都能够达至马克思主义者这样的人格高度,党的成员在选择方面有严格的程序与标准,社会成员则没有这样的程序和标准。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价值主体的广泛性恰恰是社会成员全面认识中国近现代史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强调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体在指导思想层面的价值认同。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体现了社会成员的理想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广大热爱社会主义制度的劳动者的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他们的利益关系呈现多样化。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理想是共同的,这个理想也是社会成员在历史的选择与比较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价值主体毫无疑问地包括一切赞同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即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只要他们真诚地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愿意为之奋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价值主体。
       再次,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了哪些主体的价值取向呢?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之魂,千百年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了民族的利益前赴后继,在历史长河中锻造出来的民族精神必然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各方面成员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价值主体,倡导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就是集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力量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而努力奋斗。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精神凝练,改革创新已经成为我们的时代主题,人们围绕着为什么改革和怎样改革、为什么创新和怎样创新这些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思考和实践。改革创新激发了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创造力,这种精神的主体面更宽,一个人可能不关注其它,但是他只要有改革创新的热情和干劲,他就是作出了与我们时代主题相契合的价值判断,他的判断就具有鲜明
       的时代特色,因而具有积极向上的价值意义。
       最后,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表达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人源于其内心的自我评价心理机制所产生的荣誉感和耻辱感,又内在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道德规范的要求。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生成来看,它是在社会成员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因而是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也即是说,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主体是包括社会各阶层、各方面人员的,它的主体没有差异性,不能因为社会成员地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对社会成员而言,是一视同仁的。在这里,有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八个方面从两极规定的意义上适用于不同群体,认为有的群体需要遵循这样的荣辱观规定,而有的群体则不需要。荣辱观是价值判断整合基础上的规定,本身是观念,是以自我意识的形式内化在个体心理之中的,如果它不具有普适性。有的成员自觉内化并且践行,而有的成员超然于其外,他们必将发生冲突,社会就不能正常运转,那么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社会成员就可能没有任何可以实践的价值,所以,它不可能针对个别或者部分群体,必然是对社会成员全体。社会要正常有序发展,离不开社会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价值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体认才能得以发挥。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体现的价值主体面是非常广泛的,包括社会各阶层、各利益主体等各方面成员在内,它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价值观,也不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独有的价值观,而是党倡导的通过国家意识形态的方式表现的、能够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价值观凝练成一个整体的价值体系,因此这个理论体系具有主体方面完备性的特征。
       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反映的价值维度看该理论体系的完备性特征
       如果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体方面的考察是立足于看这个价值体系到底涵盖多大范围的话,那么,考察这个体系所反映的价值维度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能够看清楚体系是怎样从所有主体中抽象出能够规定价值维度最基本范畴的,这些最基本范畴具体化后又说明了价值主体的所有价值维度。
       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的四个方面、五项内容涉及指导思想、理想信念、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及荣辱观,其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既是党的意识形态,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其他四项内容都是国家意识形态。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抽象?我们知道并且承认,既然价值观念多样化是市场经济、现代社会的必然现象,既然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人作为国家的主人和社会公民有充分的社会权利,既然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可能是进步和发展的源泉,而且如果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又是以某些基本的共识为基础的,那么,国家意识形态就只能是多样价值观念建立起来的基本的价值共识。这样的价值共识应当既立足于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实际,又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从而能够引领社会文明的进步;这样的价值共识应当既凝聚着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社会智慧和近一百多年来求解放、求发展的历史经验,又表达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灵呼声;这样的价值共识应当能够支撑起每个人的幸福生活,更成为改革和完善社会基本制度的根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体系多元的整合标准只能立足于人们现实,包括历史的经验、现时的实践和未来的发展。要确立一个让社会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价值规念,必须从纷繁复杂的价值观念中抽象出不同层面的内容,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体现价值观念的完备性,缺少任何层面的内容,都可能不易操作,也不能形成一个体系。
       第一,指导思想是宏观意义上的。它统摄着价值观念的整体,诸如世界观、人生观都是受指导思想影响的结果。指导思想不仅在内容上提供了可资参照的理论,而且在方法上提供了思考问题的维度。人们的观念说到底是价值观念,采取什么样的理论、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进行价值分析、判断、选择、取舍,是价值观念形成的一般形式,所以指导思想往往具有前置的意义。也许,人们并投有注意到自己的指导思想究竟为何,但是当他们有意识地进行思考的时候实际上是受指导思想作用的。
       第二,理想信念是中观意义上的,指导思想决定了理想信念的确立,“理想与价值不可分割,理想作为对现实的一种超越,体现了对更高价值的主体性理解和追求,这个意义上的理想通常也称为价值理想,即对理想价值的理解和追求,社会理想、道德理想、人生理想、事业理想等都属此类”。社会生活中的人存在着多样性,就存在多样化的理想,理想的层次不同,属性不同,境界不同,取向不同,那么只能在众多的主体之中进行理想概括并且高度抽象,形成至少是绝大多数主体都能够认同的理想,即共同理想。所谓共同理想就是共同的价值追求、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有了共同理想,才能将社会成员的力量凝聚起来,否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缺少赖以前进的精神动力。
       第三,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也属于中观意义上的。精神是高度凝练的内在主体品格,对精神的凝练即具有价值意义上的判定。判定的方法是以指导思想为统领,具体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就是对民族的历史和现实、时代的品质与内涵进行价值选择和抽象,同时又取得社会成员的认同,比如,“民族国家的价值是:在固定的疆界内享有完全的主权,建立一个可以把政令有效地贯彻至境内各地和社会各阶层的行政系统,以便在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凝聚力的基础上动员和集中全民族资源,内向保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外向展开民族利益的国际竞争”。改革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价值所在,成为时代的主题。勇于打破陈规,富有开拓精神,是时代优秀的品质,将这些优秀品质进行发掘、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是时代精神的价值所在。
       第四,荣辱观属于微观意义上的。虽然全社会要有统一标准——基本的荣辱观念,但是荣辱观的终极意义还是在于社会个体成员如何进行内化。表达为个体的行为,所以荣辱观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属性。但是,荣辱观不同于纯粹的道德规范,它只能提供道德价值的准则,不具有直接践行的效果,它要与一些具体道德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为人们践行,它也可以成为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荣辱观在历史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它往往为统治阶级所提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不但受制于指导思想,因为指导思想的内容和方法成为确立相应荣辱观的依据,而且共同理想的价值目标,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都反映于荣辱观之中,使得宏观、中观层面上的价值判断、目标,能够落实到社会成员的微观层面活动中。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经由具体化之后是否说明主体的所有价值维度?通过上述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体是广泛的社会成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实现社会和谐,必然需要统一人们的意志,否则和谐就缺少思想基础。那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四个方面、五项内容看: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将和谐视为他们的价值追求,在批判地继承以往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和谐的基
       础上,他们更加合理地提出了未来社会将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种设想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前提下的,“首先必须使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成为生产条件,使一定的生产条件不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界限”,因而具有合理性。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合理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在中国的实践证明其先进性和科学性,坚定了社会成员自觉选择马克思主义的信念。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端赖于全体劳动者统一的理想,才能将他们的理想化为坚实的行动,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生活多样化、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形势下,更加需要寻求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认同。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目标,社会和谐是古往今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就是要达至社会和谐的境界。判断一种理想是否科学、合理、先进,关键看它如何反映和反映了什么样的主体利益、条件和需要,是否同事物发展的规律和人类历史进步的趋势相一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共同理想,以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集中表达了我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因此,这种共同理想是科学、先进和合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正是向社会和谐的一步步逼近,开创性地将社会成员共同理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人改造自然的活动中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生态文明;在经济活动中是在劳动本位的基础上追求效率、活力和全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以及物质文明;在政治活动中追求民主法治、政治文明;在文化活动中是追求真、善、美及其统一的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在社会活动中是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再次,从民族精神角度看,中华民族的全体成员和社会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是什么?很显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他们所认同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必然是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根本利益和需要;他们所共同选择的价值实现途径可以通过一部中国近现代史找到答案,那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正是如此,党的十六大所概括的中华民族精神具有历史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这就是:“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Cq㈣。从时代精神角度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达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激发了广大社会成员的创造活力,要创造就要打破陈规,不是匍甸在前人的脚下,而是从社会历史中寻求发展规律,形成社会成员的时代价值观。最后,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既是自然而然的,也是迫不得已的。社会容忍度增强并不意味着人们能够在是非不分的状态下持久生存,就社会运行机制看,社会本身需要有序,社会成员自身通过内化了的规范形成荣誉与耻辱的是非观念,是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他们自身的需要。社会主义荣辱观适时地通过国家意识形态的方式表达了广大民众的价值观念诉求。是广大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价值取向。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需的,是社会主体具体层面的价值维度。
       责任编辑 任浩明
       作者简介:陈殿林(1969-)男,安徽全椒人,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