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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我国“民工荒”问题的经济法研究
作者:李长健 辛 晨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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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过20多年发展,“民工潮”已逐渐转变成如今的“民工荒”,“民工荒”问题已经成为危及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关键问题。“民工荒”问题需要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特别需要在经济法视野下对“民工荒”问题进行究。本文以经济法为视角,在对“民工荒”问题涉及的相关经济法理念有所诠释的基础上,分析了“民工荒”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了解决“民工荒”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民工荒;权益荒;制度荒;社会中间层;社会责任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4-0083-04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民工潮”是我国特有的经济、社会现象。经过20多年发展,“民工潮”已逐渐转变成如今的“民工荒”,并开始由东南沿海向内地蔓延,以致源源不断输出农民工的中西部地区也出现招工难现象。“民工潮”向“民工荒”转变的事实向人们发出了这样一个警告:中国大陆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逐步消亡。如今,民工的短缺使得企业老板和政府官员第一次深刻理解劳动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价值,“民工荒”问题已成为危及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关键问题。
       一、应然逻辑:“民工荒”现象的多维度考量
       为了对一个社会现象适度地界定,其中的重要前提就是对此问题从应然角度予以理论上的凝练和升华。因而,在考虑到“民工荒”现象涉及范围广、复杂程度高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运用经济法的相关理念从人文关怀、社会发展和正义诉求等多维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人文关怀维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人的一切行为都与利益相关。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赋予了以人类活动为中心的所有社会活动全过程以指向性和生命力。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机制为核心,会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和谐,激化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当冲突达到一定限度之后,社会的稳定性便开始动摇,甚至会导致社会危机的发生。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反映、保障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在利益问题上坚持兼顾的原则。为此,就必须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中都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四者之间的关系,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农民工群体是整个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因此农民工的利益也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一部分。通过强调对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个体利益,另一方面也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当然,在现阶段转型期的中国,利益之间还会存在差异并在一段时间内还会日趋明显,我们在承认差异的同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平衡。
       (二)社会发展维度:实现社会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旨在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可分为自然可持续发展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法两部门。前者主要有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构成。后者主要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强调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问题。可持续发展理念昭示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代人或现实人的生存问题,更要考虑现实人的发展问题。作为一国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必需的,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和条件。如今我们对农民工的关怀仅仅是从“经济人”层次考虑的,尽管这一点也没有做的很好,但是我们更应实现农民工作为“社会人”的需求,社会人需求的满足是人所实现的对自身普遍关怀的理性升华。只有在可持续发展法的规范和保障下,作为社会主体的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才会得到彻底解决,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
       (三)正义诉求维度: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公平原则应是当代中国利益协调的基础性原则和首要原则,坚持利益协调的公平原则,首要和基础性的内容就是要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实现制度公正。我们党长期以公平、公正的观念为宗旨,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曾明确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在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条件下,正义要求制度安排必须使人们能合理地得到对每个人都有利的期待,最大限度地照顾弱者的利益,保证每个人行使其平等权利的结果能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利益,使社会整体的自由(利益)总量增加H。“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我公平感的一种体现,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对中国公正制度的一种审视。在现行体制下,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无法享受同等的待遇,早已输在起跑线上,本身已是弱势群体的他们将变得更加困苦。为了避免农民工回流的最重要因素就是不仅要赋予其形式上的公正即机会公正、过程公正,更要给予实质上的公正即结果公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因而,要积极探讨农民工的就业、收益、成本、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保证劳动力要素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顺畅流动。
       二、实然分析:“民工荒”问题的成因探讨
       (一)制度荒——“民工荒”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社会对进城民工的歧视,各种对农民工户籍、人事、职业准人、社会保障等制度的规定成为民工流动的障碍,制度规定的欠缺使得广大进城民工付出了巨大的物质成本和精神成本。以下从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分析“民工荒”现象出现的原因:
       第一,户籍制度凝固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在历史上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户籍制度与时代发展的不协调逐步显现出来。首先,不同的户口类别有着不同的福利标准。城市职工凭借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而农民工则不能获得。其次,农民工不但享受不到一些城市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且还得向城市管理部门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再次,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市民优先就业,往往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行业,使他们只能限于一些脏、乱、差的行业。总之,户籍制度在福利的标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费用的缴纳,就业行业的限制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区别规定,导致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成本增加,使得民工的进城渠道与机会大为减少。这将加重城市居民的优越感,排农、厌农情绪将更加泛滥,使得城乡难以融合。
       第二,社会保障制度制约城乡合理流动。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具有过度强调经济增长的嗜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利润的减少,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业往往以忽视甚至牺牲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在医疗、生育、养老和子女上学等问题上,社会保障的欠缺不仅加大了农民工的生活开支和就业风险,同时还为城
       市的健康发展埋下相当大的隐患。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还很落后,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为了赡养和照顾老人,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只能选择本地或邻近的地区。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现象的日益普遍,“后顾之忧”将牵制着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总之,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已经越来越理性化,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在农民工择业中占的比重逐渐加大。
       (二)权益荒——“民工荒”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如果城市政府和企业只看到农民工自然属性,把其简单地当作资源来利用,而忽略农民工的社会属性,任意侵害其合法权益,“权利荒”必然会导致“民工荒”问题的出现。
       第一,劳动报酬较低,拖欠工资情况严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为了获取较高的收入。当他们迁移的成本及所获得的实际收益接近甚至大于预期收入时,“民工潮”自然会退却。我国农民工工资水平一直偏低,增长缓慢,十几年的变化微乎其微。与此同时,城市物价水平不断高涨,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城市消费水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此,农民辛苦劳作赚的钱还不够负担自身的生活费用,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此外,在当前中央农村政策的改革与落实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得到提高,农业税收已经被取消,农民的收入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进城打工的收入还赶不上在农村种地,所以许多青壮年农民又选择了务农种粮。即便如此,在城市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第二,务工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得不到根本改善。务工环境包括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居住环境、卫生环境等等。农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里被边缘化,他们大都就业于城市的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的劳动环境大多比较差。例如,用工单位经常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却不发放加班费;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劳动设施简陋,却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工伤保险等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各种歧视性特别规定使得广大民工日益感受到歧视和排斥。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打工生活的压力、人格尊严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业余生活的单调和贫乏、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等也让许多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向往逐渐冷却。
       第三,维权机构、团体的缺失。在我国,农民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对于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工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代表农民工?谁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就连私营企业主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得很成功,而9亿多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更不用说农民工了。例如目前城市职业中介机构的市场秩序非常混乱,对于进城民工来说,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然而对此却没有一个相关机构和团体来为农民工提供相应信息以解决此问题。因此,应迅速建立专门机构和相关团体来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实践回应: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制度建构
       “民工荒”现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随着环境的演变又被赋予新的内容。尽管如此,我们仍应以经济法为视角,结合我国“民工荒”现象的实际情况,对当前及预期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以期能够对“民工荒”问题予以适当的回应。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
       户籍制度是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根源,也是农民工遭受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的重要原因。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需要建立的是与之相适应的和谐的公民社会,而不是各阶层、各地区等级森严、相互对立的阶级社会。因此,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状况,就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乡的分离,真正实现城乡统一。在这项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规定,将以身份和出生地作为划分人口类型标准的传统户籍制度,改变成以职业和居住地作为划分人口类型标准的新型户籍制度,加速证件化管理用居民身份证取代户口簿管理,允许公民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生活地点以及工作的职业,承认已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的身份和社会地位,逐渐淡化和消除城市户口背后所附着的利益,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从而消除农民工身份上的局限和歧视,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最终达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城乡间居民的良性、协调互动与融合,有利于农民福利的长远增进、统一社会体系的形成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从而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权益
       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正确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宗旨,要求社会各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尊重其社会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可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成果、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及承担应有的成本和代价。第二,积极培养和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和能力。长期以来,农民工由于自身物质生活的过度贫困,只注重追求物质利益,而忽视其他权益的保护。因此,农民工必须加强其社会保障意识、承担自我保障的责任。第三,分步骤、分阶段的建立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各个部分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很不现实,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伤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为了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在政府干预力度逐渐减弱的情况下,民间团体和社会力量应承担起维护社会公正并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如新闻媒体一旦发现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三)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弥补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政府要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力度。政府要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克扣、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将不能办理工商执照年审;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导致劳资纠纷,不能参加新的建设项目投资,取消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对个别恶性违法违规案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其予以经济上的制裁与舆论上的压力。
       其次,应早日与国际接轨,同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许多规定都是抽象、原则性的,自由裁量余地很大,这将不易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逐渐流行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也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它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对社会
       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对工作环境、员工健康与安全、薪酬、工会权利等具体问题指定了最低要求。因而,在对《劳动法》完善过程中应制定便于操作的硬性和最低标准,以便对企业进行有效评估。同时为了适应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与时俱进,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市场信用机制。
       (四)明确摆正政府地位,实现政府的有效领导
       首先,明确政府在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地位。政府作为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桥梁,处于居中协调地位。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解决二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最低标准和底线,促使其通过协商、谈判等和谐手段来解决二者之间的不和谐。当农民工与企业之间还没有达到绝对平等时,政府应采取适当政策向农民工倾斜。其次,政府应实现发展模式的转换,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走的仍是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道路,“民工荒”问题的出现使我们不能再将剩余廉价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和本地企业发展的优势。政府应以此为契机,逐步强调并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密集型转换,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提升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就目前而言,“民工荒”问题只是相对的,实质是指农民工中技术工人的缺乏,即“技工荒”。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其领导和组织职能,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同时应着重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和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设立社会中间层,协调农民工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经济法的视野里,传统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已逐渐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由此产生了作为国家与市场中介的社会中间层,使国家——市场的二元框架被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社会的三元框架所取。社会中间层既能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又承担部分市场职能;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市场主体的利益,起到既弥补“市场失灵”,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使国家、市场主体在社会中间层的协调下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优化的目标目。所以,培育和发展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作为农民工利益代言人的社会中间层可以称为“农民工协会”。在农民工协会中首先应明确其设立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农民工整体利益优化为目标的农民工集体利益。其次,农民工协会在其组织形式、人员配置、经费筹集等方面都应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真正实现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同时还应积极吸纳社会志愿者及专业人员,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帮助。最后,农民工协会还应加强对政府和市场的监督。当发现政府和市场有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举措时,农民工协会应及时与有关机构和部门协商和沟通,防患于未然。
       结语:本文从经济法角度阐释了我国的“民工荒”现象,突出了农民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对农民工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通过透视我国“民工荒”现象的缺陷即“制度荒”和“权益荒”,重新思考解决此问题的对策。我国对“民工荒”现象的关注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内容还比较粗糙,还不能满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而,对“民工荒”现象的探讨应是长期的、逐步发展的过程。笔者希望通过上述的浅论唤起人们对农民工的关注,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从而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合理和完善。
       责任编辑 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