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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作者:孟奇勋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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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已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性武器。知识产权制度的非理性扩张,使得政府作用介入成为一种必然,通过培育私权精神和促进经济效益,从国内外两个层面作出合理选择和战略安排,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得以良性运转。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市场;政府;定位;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3-0045-03
       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自200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目前已进入了实体研究阶段,并有望于2007年出台。在这一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如何准确定位,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其重要意义自然是不言而喻。
       一、制度与市场、政府关系分析与价值选择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功能契合
       知识产权是从市场中产生的,也只能在市场中存在。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知识产权的运行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依靠市场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市场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和使用者,知识产权市场的客体是知识产权和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运行机制就是市场运行的机制,既包括一般的市场运行机制即供求机制、风险机制、竞争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市场特有的转化机制和产权约束机制[1]
       正所谓“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仅是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才能把这种科技优势、经营优势转化和提升为市场竞争优势[2]。在高技术产业领域,各国大型企业普遍实行标准化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结合,极力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化一专利标准化一标准市场化,通过使自己制订的标准成为本领域被普遍采用的技术标准,获得市场垄断地位从而达到排挤对手之目的。当然,这种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的“知识产权优势”,从某种程度而言,阻碍了竞争对手的科技进步和新产品开发,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危害,这势必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产生一场博弈。因此,我们必须在二者关系上达成一种平衡,使博弈双方在激烈交锋中寻找一个契合点。
       (二)“诺思悖论”:知识产权与政府角色之协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博弈的基本规则,主要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没有国家权力及其代理人介入,财产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界定、保护和实施,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介入产权安排和产权交易,又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和侵害,就会造成所有权的残缺,导致无效率的产权安排和经济的衰落。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具有二重性。用诺思自己的话说就是“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3]
       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处理上,同样存在着这样一个“诺思悖论”:政府作为现实社会中的一种超强变量,既可能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产生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也可能对其构成严重的障碍。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与指导。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政府如果过多地干预私权的运行,动辄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自身的调节,势必泯灭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又无异于退化到知识产权萌芽期的“皇室特权”时代。因此,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发挥政府在战略制定中的主导作用,要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有机结合,把政府的政策指引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一言蔽之,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政府主导,企业主演”。
       二、制度运行的“异化”与政府作用的介入
       (一)知识产权非理性扩张与价值异化
       “异化”是一个哲学术语,在德国古典哲学是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离出它的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4]。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日益呈现非理性扩张之势,并逐渐偏离“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价值初衷,取而代之一种纯粹的经济理性。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浪潮,一些发达国家纷纷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展开对全球市场垄断地位和经济控制权的争夺。这种趋势主要表现为:保护标准越来越高,保护措施也越来越强,保护范围向网络空间和整个世界不断扩张,如“全球专利”的推行便是明证。
       在国际层面,“知识霸权主义”现象大行其道,他们完全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更令人忧心的是,知识产权正冲击着现实中最根本问题的解决,撼动了“人权保护”这一关系人类生存发展之最根本的基石与支柱。以“药品专利”为例,发达国家的大公司控制着紧缺药品的生产与定价,与此对应的是贫穷国家的重症患者因无钱买药而濒临死亡,无怪乎南非一些激进的团体指责专利权沾染了杀人的血腥。知识产权,似乎正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残酷“帮凶”!难道它真是如人们所言的“富困的粮食,穷国的毒药”?基于此,有学者真诚地呼吁:“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到了该‘修剪’的时候了!让它为人类庇荫的同时,也能够让阳光渗透进来。”[5]
       (二)政府角色介入的必要性分析
       知识产权在运行中导致权利的本质发生了变化,衍生出来与权利保护日益相矛盾或相对立的力量。这种权利的“异化”产生了与立法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面对这种非理性扩张趋势,政府只有及时介入和加以有效引导,才能从政策层面确保知识产权战略的良性推进。
       首先,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其自身的界限的,这已成为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知识产权自然亦不例外。私权与公权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过于偏重任何一方都可能走向迷途。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权利为核心,但是这种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因此,限制和保护是联系在一起的,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绩效的实现,必须坚持政府监管与私法保护手段的协调,二者互为补充,不可偏废。
       
       其次,知识产权的权利“异化”,使原有利益平衡机制发生动摇,对个人利益的过度强调,往往压制了公共领域的生长空间。“公地悲剧”警告人们在稀缺资源公有化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过度利用的危险性,而“反公地悲剧”则提醒我们如果过分地促进研究成果的私有化,会导致知识产权的“蔓延”,这很有可能阻碍我们利用有用的研究成果和技术[6]。因此,政府角色必须介入私权制度的运行,重构制度运行中利益群之间的均衡关系。
       再者,“市场失灵”的负面效应也需要政府作用的有效引导。为了获取长期的市场垄断地位,一些利益集团便通过游说政府,使用知识产权这把高悬的“利剑”设置市场进入障碍,现实知识产权政策不断为私权主体所操纵和修改,最终损害了市场秩序中自由竞争之核心价值原则。管制当局最终被“收买”,管制者为被管制者(跨国公司等利益集团)所“俘获”,如美国的“米老鼠保护法”之出台便是明证。
       最后,政府角色的介入也是面对知识产权“全球保护主义”挑战的必然回应。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力量,与其说是在削弱国内法的效力和强制力,毋宁说是在通过另一种或更为基本的方式上对国家主权构成挑战。一些强大技术优势的跨国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形成“专利壁垒”。我国政府对此应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并在战略上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和应对,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积极参加国际竞争与协调。这些问题仅通过私法救济或者市场调节并不能获得圆满解决,因此,政府作用的介入成为一种必然。
       三、政府角色定位:培育私法精神与促进经济效益的孵化器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其直接和主要目的是为了私益的目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是知识经济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需要和必然结果。但是,知识财产私权化的扩张可能导致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目标的冲突,这种冲突在社会权利体系中,即是私权与公共权利的冲突及协调问题[7]。上升到哲学层面,即是一对“保护与限制”的矛盾统一关系。我们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基本属性,也要深刻把握其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理性。
       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制度的私权属性,培养适合私权发展的制度土壤和文化观念,另外,也要注意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加强政府的有效引导和管制。必须澄清的一个理论误区是: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并非是对私权运行的肆意干涉和压制,更不能得出知识产权已经“公权化”的论断。政府的主导作用,应更多地体现为培育私法精神和张扬私法个性的“孵化器”。在封建特权时代,政府扮演着私权“压制者”和“践踏者”角色,就连“以申上司,不许复版”的朴素版权观,也始终笼罩在帝国思想控制之下而得不到长足发展。因此,在当前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作用要从过去的固有模式中完成其现代转变,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利扩张的合理规制,另外,政府应该为私权的发展培育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文化土壤,提高整个社会对私权精神的认知和崇尚度,以协调私权保护与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促进经济效益方面,政府规制的终极目的是使制度服务于人民。诚如考特所言:不受管制的市场将在有创造力的思想和创造性的作品上生产出小于最优值的信息数量。大卫·休谟也在《人性论》中对政府溯源:政府职能就是为了促进某种公共目的,并借以进一步扩大他的影响。那么,实践中如何衡量政府规制的经济绩效呢?经济学家往往以成本收益理论作为其分析工具。对这类管制措施中的每一项,都必须根据其可能给整个社会系统带来的成本和收益来加以评估,都要权衡与长期社会成本相对应的长期社会效益。特别是进入新经济时代,国家早已由不作为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干预者,促进国家利益和社会福祉的增加,进而维护市场竞争中自由交易的经济秩序。近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行政权力的介入,将政府管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相结合。这种策略的近期积极效果已初步显现,并进一步启发我国政府管制对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绩效的制度完善[8]
       四、政府作用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的具体体现
       (一)国内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
       就国内层面而言,政府作用集中体现在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订实施的有效引导上,主要包括“创造战略、保护战略、管理战略与人才战略、文化战略”五大方面[9]
       在“创造战略”方面,要建立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自主创新的原创性机制,向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创新型国家”目标的道路迈进。具体而言,要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知识产权,使企业成为研发和技术转移的主力,切实减轻企业开发过程中的经济及行政压力,鼓励企业加大自主性技术创新经费的投入力度及对引进技术的经费投入;
       在“保护战略”方面,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盗版”、“假冒”等各种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同时也要注意国内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构建,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法相配套的宏观政策,完善资本市场对科技产业的配套作用与衔接,促使知识权所产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
       在“管理战略”方面,要改革我国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引导企业树立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意识,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的相关培训,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
       在“人才战略”方面,以培养具有知识产权观念的创新性人才为核心,充分利用政府财政与社会公共投入,将现有理论研究成果产业化,进而促进“产——学——研”的良性循环。并且加大对自主科研成果的奖励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环境。
       在“文化战略”方面,政府要注意营造适合私权发展的制度土壤和文化观念,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与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弘扬一种尊重知识、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推行“文化强国战略”。
       (二)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安排
       在国际层面,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些跨国公司变本加厉,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扩展保护范围,提高保护力度,动辄对发展中国家挥舞知识产权大棒,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行霸权主义之实。这些年我国遭受的DVD专利收费事件、主要发达国家联合部署“专利池塘”围剿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动辄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准入、人权保护等联系在一起,都极大地阻碍了新技术的扩散和改进。因此,国际层面上政府的竞争与协调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作为世贸组织一员,应积极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国际义务,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形象,培养良好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环境。
       
       其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相关协定的研究工作,掌握相关的法律依据,如美国动辄使用的“特别301条款”、“337条款”,曾一度令我国的公司、企业“谈虎色变”,蒙受许多不白之冤,这些都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与反思。
       再次,我们要充分运用国际公约、条约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在国际谈判和贸易竞争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另外,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订过程,增强自己在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尤其是要重视国际标准的制订,加快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帮助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最后,要发挥我国的知识产权方面特有的优势地位,如在民间文学、中药配方制剂以及地理标志、人体基因资源等方面,我们完全有信心和能力制订和主导相关的国际规则的制订,从而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主动地位。
       参考文献:
       [1]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4,(1).
       [2]吴汉东.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J].法学研究,2001,(6).
       [3]卢现祥.论政府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促进竞争及反垄断中的“诺思悖论”[J].管理世界,2002,(2).
       [4]张异棽.民事权利的异化[D].四川大学2003学年度硕士论文.2003-10-06.
       [5]徐暄.知识产权这棵大树该“修剪”了[J].人民论坛,2001,(12).
       [6]胡俊强,周坚.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J].知识产权,2005,(2).
       [7]葛现琴.论知识产权领域的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博弈[J].理论学刊,2005,(9).
       [8]刘华.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J].中国科技论坛,2005,(1).
       [9]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战略选择与国内战略安排[J].今日中国论坛,2006,(2).
       责任编辑 张忠友
       基金项目:教育部2005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05JA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孟奇勋(1981—),男,湖北孝感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200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