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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中的法治文明与道德文明
作者:罗桂全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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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探讨法治文明与道德文明各自的特性及其内在联系,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二者的互动规律及和谐关系,进而说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相互统一的,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文明;道德文明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3-0020-03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谈到如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时,胡锦涛同志又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1]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在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构成的文明体系中,法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和保证,道德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道德文明二者共同决定着整个社会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创新理念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是同步前行的。
       一、和谐社会中的法治文明
       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涵义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99)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法治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以来的法治主张就是以古希腊、古罗马法治思想传统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当代法学理论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理性、钢性的社会历史调节机制,是一种他律。“法对于主体行为的判断与评价,主要以主体行为对于客体产生的实际效果即事实为依据。在法的威慑力面前,主体及其活动往往是被规定的、受约束的。因此,法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对历史主客体关系的调节主要偏重于理性。”[3](p192)作为一种社会文明形态,法治是指人类在政治实践领域的进步状态,是一定阶级、政党和政治集团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处理阶级内部、阶级之间,以及民族之间和国家之间关系的积极成果,表现为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主体、法律思想、法律行为等。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特有的现象,它是最终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维系的,调整人与自我生命、人与人(包括个人与集体、社会)、人与自然等多方面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整体而言,道德是一种偏重于情感、柔性的社会历史调节机制,是一种自律。“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评价,虽然也考虑其后果即社会功益,但重点在于人的内心,在于主体由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熔铸而成的思想动机,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3](p192)购作为一种社会文明形态,道德文明则是指人类在道德生活领域的进步状态,是人们凭借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积极成果,表现为一定社会的道德信仰、道德规范、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等。
       二、和谐社会中的道德文明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道德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同步的。法的产生晚于道德。法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而这种条件是随着原始公有制的解体和阶级与私有制的出现而形成的。所以,法只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并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道德却与人类共始终。在阶级和国家产生、存在和未曾消亡的历史阶段,法治文明和道德文明一直紧密地贴在一起,它们的历史命运密不可分。
       从我国法治化进程和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同样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文明,也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现代法治源于西方,它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发展演变,而且至今仍在变革超越之中。我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农业文明历史,人治和德治传统严重,法治意识明显缺乏。自晚清以来,民主、宪政和法治逐渐成为一种不断上升的价值和体制诉求,但却饱经政治风霜,甚至曾经一度遭到严重遏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化进程,并深深植根于社会转型基础之上。我国社会的转型是以原有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为基础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转型不仅仅是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而且也是社会结构、文化观念、社会体制的社会整体转型,实现着从政治社会到经济社会、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从一元同质社会到多元异质社会等等的转换。”[4]这就在实践上造成了这样一种悖论:尽管当前立法基本完备,但由于人们的法治观念、道德意识和水平没有同步转型,出现了执法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守法意识仍然较差的现象。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虽然已有法可依,但由于执法的松懈,实践中造成法律的虚设,法律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尚未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都不是由法律在调整,权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悖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我们这个国家发展起来的本土文化,在很大成分上是舶来的东西。接受外来法律制度有一个本土化的问题,在引进之后可能会发生异化。法治秩序决不仅仅是单靠法律移植所能实现的。每个国家的法治都有其深厚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和社会基础。“法律的制度设计只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抽象。尽管它可以单独被移植,但如果没有合适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它根本不可能落地生根,充分发挥其功能。”[5](p26)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仍没有摆脱这一状况,即在法制建设上过分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却忽视了法治精神的建构,忽视了伦理道德的支持。因而我国法治化的道路应当在认识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在注重法治“硬件”建设的同时,更要注重对公民道德建设这一“软件”的开发,增强公民的法律至上观念,加强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培养,培育提高社会公众主体的道德水准。
       那么,法治文明与道德文明究竟有什么内在相关性,使得二者的历史命运密不可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两个最主要的方面呢?二者的内在相关性是由法治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基本要素的同质性特征决定的。道德用于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之间的交往,人与
       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要和谐相处,人与社会要发展,有赖于科学的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的维系,不能仅仅靠法这种他律性的行为规范来维系,还须通过道德来发挥作用。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同,法的行为规范不可能囊括人与人、人与自然交往所达到的所有领域,而在法涉及不到的地方,就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空间。不仅如此,法本身也需要道德上的支持,一切合呼理性的良法同时也肯定是道德的。首先,道德体现一定的法的特性。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乃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一定社会统治的观念基础。统治阶级总是力图通过法的形式,把本阶级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些重要原则予以确认,使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的义务,这就使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从而有助于道德建设氛围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遍形成。其次,良法体现一定的道德特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颁布的行为准则,凝结着立法者关于善与恶、合理与不合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法的规定,总是同人们关于正义、公平、自由、权利和尊严、责任和义务等联系在一起的。在文明社会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如果立法者和法官轻视人类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真和伪、善和恶的基本标准,那么,法调整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可见,法治与道德既有各自独有的特征,又有诸多一致之处。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两者在内容上互相包含,道德可以指导法的制定,法也可以赋予一些道德规范以国家强制性。另一方面,道德与法治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道德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许多立法往往渗透着道德的精神和内容,因此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必能增强人们的守法自觉性,而司法与执法人员道德素养的提高又必然对法律的实施产生有益的影响。法治建设也是传播和推行道德的工具,国家主权者通过立法的途径把某些道德要求确认为法要求,从而为有关道德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守法也就意味着守德,当守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的时候,在社会上必然出现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
       由此可见,法治文明和道德文明都是人类智慧与实践创新的结晶,共同成为一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上国家治理模式的鲜明标志。作为政治上层建筑重要构成因素的法治和道德,以其极强的能动性,成为治国理念、治国实践中最活跃、最突出的内容。法治文明与道德文明相互交织,相互渗透又彼此在对方中求得实现,以至被整合、提炼,并上升为治国模式的标志和象征。
       三、法治文明和道德文明的相互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治国方略,必然涉及人们的道德取向、道德风尚、道德风俗、道德习惯等各种道德因素。它以人们所能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集中体现了人们的利益和愿望。要实现现代法治,就必须把现代法的精神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法意识,并在正义原则上使法与伦理相统一,从而,使法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我国是一个具有浓重儒家伦理传统的国家,民主与法治精神先天不足,现代法与传统伦理道德的冲突表现得更为突出,加之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价值震荡和失范状态,极易造成社会成员价值选择的迷茫。“由于对市场经济和法治所倡导的平等、自由、竞争、正义等主体价值缺乏普遍的科学理性认识,便会以传统的义利、仁德、均等观念来理解现行法律原则和规范。”[6](p290)因而,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就缺少足够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异己感、外在感,不能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这样使公民法治意识难以确立,法治秩序的建立就显得尤为艰难。但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逆转,但是,转型过程的社会应当而且必须被整合有序,新的生活方式需要新的生活秩序和新的道德精神。“社会的秩序、稳定,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精神作为内在凝聚剂,也必须要有一种积极的价值精神作为这个社会的事实上的意识同一体”[7](p43)。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过程而言,建立一个大致有序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来说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建立一个新的并为民众普遍真正认同并自觉履行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精神的法治社会则是相当困难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加快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法学教育,在全社会确立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使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公正、平等、自由、民主、人道等观念,切实做到抑恶扬善,并为道德文明创设良好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渐杜绝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
       另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提升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一是要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悠久文明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民族精神的继承和发展,是民族精神在当今时代的生动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都需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使全体人民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二是要普及公民道德建设。公民是国家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道德文明的基础载体。没有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公民,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没有高尚道德品质的社会主义公民,民主法治和伦理道德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大力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形成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构筑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道德基础。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19(1).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万斌.历史哲学论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2.
       [4]马长山.社会转型与法治根基的建构[J].浙江社会科学,2003,(4).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6]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高兆明.社会失范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莫仲宁
       作者简介:罗桂全(1965—),女,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与管理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