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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提高地方政府决策者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的思考
作者:梁 琴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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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地方政府决策者要实现决策的成功,必须充分发挥群体的聪明才智,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必须遵循科学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必须把决策置于法律的监督制约之下,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的法治化。
       关键词:地方政府决策者;民主化水平;科学化水平;法治化水平
       中图分类号:C93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2-0065-03
       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对地方政府决策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地方政府决策正确与否,对于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实现影响极大。要使地方政府决策做到正确,迫切需要提高地方政府决策者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然而,目前地方政府决策者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与地方政府决策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者以追求个人名利或局部利益代替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决策缺乏正确思想指导性
       每个地方政府的决策者,手中都掌握有一定的决策权,决策者应当利用手中掌握的决策权来为地方公众服务,把公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最高追求,这是避免决策失误的根本保证。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决策者却忽视甚至违背了决策这一宗旨。有的决策者在决策中,不是为公众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是追求个人政绩、私利或局部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决策者为了求得自身的“升迁”,在决策中只算政治账;有的决策者在决策中染上了腐败毒瘤,明知决策的方案不妥,难以实现组织的既定目标,但为了装点门面,捞取更多的名利,满足自己的私欲,因而不惜牺牲公众的利益而执意拍板,把公众赋予的决策权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正是这种种不正确的指导思想,导致了不少地方政府决策的失误。
        (二)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者以主观代替客观,决策缺乏求实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物质是第一性,意识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起能动的反作用,但意识不能超越客观物质条件,无限地创造奇迹。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决策者却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这一原理,过高地估计了主观努力的成效,在进行决策时,以主观代替客观,表现出严重的唯意志论,缺乏求实性。如有的决策者在决策中,脱离实际,想入非非,不权衡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是片面强调没有条件创造上,没有市场开拓上,搞不起加工从基地上,于是超越自身条件定计划、定指标,在各种主客观条件还不具备时就轻易拍板定案,一味攀比上规模、上项目、上品种,大吹大擂。有的甚至在资金、资源、人才极其缺乏的情况下搞无米之炊,靠拍脑袋盲目决断。尤其是一些新上任的地方政府决策者,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决策方案论证不足,就“新官上任三把火”,刻意标新立异,急于通过决策追求晋升“政绩”,误以为敢于决策就是有魄力,结果资金流失,顶目下马,害民又害己。
       (三)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者以长官意志代替集体智慧,决策缺乏公众参与性
       正确的政府决策是公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因此,决策必须讲求民主,发动公众,依靠公众。只有彻底的民主,才能做到集思广益,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然而,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决策者头脑中存在着高明论,自以为水平、知识比一般公众高明。在决策时,不是眼睛向下,从公众中吸取营养,集中公众的智慧,而是固执己见,唯我独尊,缺乏自知之明,认为唯有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别人若提出不同的决策方案就是和自己唱对台戏。因此,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将自己主观意见强加于班子或他人之上,排斥集体决策;有的决策者嫉妒心强,怕别人提出决策方案和意见被采纳后有损自己的面子,更怕别人因此而显露才华,将来超过自己,从而对他人的方案或意见吹毛求疵,千方百计挑毛病,找问题,竭力阻挠和反对;有的决策者长官意志决定一切,公众代表的意见、专家机构的意见,甚至国家、政府的一些政策法规都对其起不到监督、制约和否定的作用,即使是重大的决策也从不走群众路线,总是个人说了算。上述这些地方政府决策者完全把自己凌驾于公众之上、组织之上。在决策方面,只有一言堂,没有群言堂;只见决策者的“高明”,不见群众的智慧。地方政府决策者在这种缺乏民主和法治的情况下进行决策,怎么可能做到不失误呢?
       (四)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者以随意决断代替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决策缺乏内在固有的联系性
       任何一项政府决策,从提出问题、付诸实施到全面实现,要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坚持了决策的原则和程序,也就坚持了决策的科学性,就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违背了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决策就会导致失误。而在地方政府决策的实践中,有不少决策者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坚持正确的决策原则和程序。有的决策者对决策的原则和程序既不懂得,又不研究,对公共建设项目的上马不搞科学设计,不按科学施工,不守操作规程,盲目蛮干;有的决策者认为,决策是灵感的产物,没有必要按原则和程序进行决策;有的决策者认为,决策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不可能有什么固定的决策原则和程序;有的决策者虽然也知道决策有一般原则和程序,但怕麻烦不愿遵循,经常不掌握信息就作决策,或者先“拍板定案”,后分析论证,甚至根本不论证。这些不科学的想法和做法都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决策的正确。
       (五)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者以“人治”代替“法治”,决策缺乏监督制约性
       依法进行决策,是决策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政府决策者的权力是公民赋予的,他们必须代表公众的利益,为公众服务。而法律是全体公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政府决策者依法进行决策,实际上就是在决策上代表公众利益,为公众服务的具体体现。政府决策者如果离开了法律,靠个人意志决策,就容易产生权力过分集中,就会脱离群众,与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决策的失误就不可避免。尤其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决策者要制定出正确的决策,必须越来越依赖于法律手段。然而,目前由于决策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决策机制滞后于政府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决策存在着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者认为,搞市场经济,只要能使经济得以发展,能赚到钱,怎样决策都行。因此在决策中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有的决策者由于非法进行决策,造成了污染环境、滥占土地、滥收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决策者无视国家关于审批项目权限划分的规定,越权审批项目,把属于重复建设类的国家控制项目分而立之,逃避审批和把关。由此观之,地方政府决策离开了法律的控制,就会导致无责任追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整个决策过程就会处于无序状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就必然没有保障,地方政府决策的失误也就不可避免。
       二
       历史和实践深刻地告诉我们,没有政府决策的失误而政通人和,民富国强的。只有各级政府决策正确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才有团结的基础,人民才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决策者必须努力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把制定科学、正确的决策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一)要大力提高地方政府决策者素质,实现决策者素质的优良化
       地方政府决策者的素质如何,对地方政府决策产生巨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决策者必须树立起决策的公共利益取向,树立正确的决策价值观,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实现决策者素质的优良化。1.要勤于学习。地方政府决策者要端正学习思想,克服“工作是硬任务,学习软指标”,“时间紧,没空学”等不正确的看法和想法,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政治觉悟;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本领。2.要勇于实践。地方政府决策者应积极大胆地进行社会实践,通过实践,把书本知识加以融会、消化,变成自己的体验,形成新的知识、新的经验,用于指导决策;通过实践,检验自己的思想、决策的方法正确与否,从中汲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以便在今后的决策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避免失败。3.要善于总结。地方政府决策者要善于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揭示出决策的规律性;特别是要善于总结决策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找出其原因,以便吸取。4.要自我反省。地方政府决策者对自己所作的决策,无论成功与否,都应乐于作出严格评价,自己当自己的评判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和有效地克服决策中的弱点,尽快提高决策素质。5.要接受监督。地方政府决策者要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把来自各方的监督当成对自己的鞭策,真诚地倾听上下左右的评论,虚心接受群众的各种好建议、好计谋。
       
       (二)要注重发挥群体的聪明才智,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的民主化
       地方政府决策者要树立起专家咨询观念、民间决策咨询观念、民众参与的民主决策观念等,做到:1.要坚持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广泛协商。要重视发挥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把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民主党派的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2.要倾听公众呼声,集中公众智慧。通过成立征集公众建议的专门机构,开通决策者热线电话,开辟公众充分反映自己意见和建议的绿色通道,充分听取来自公众的意见和建议。3.要借鉴国际经验,拓宽地方政府决策思路。通过成立一些国际性组织,如国际政府决策顾问会议、国际政府决策专家会议等,来学习和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拓宽决策的思路。4.请专家“会诊”,借“外脑”定计。在制定重大的决策前,应该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提升地方政府决策的“知识含量”、“科技含量”和“智力含量”。5.推进横向联合,实现智力集成。地方政府决策者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个体”的咨询作用的同时,还要注重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群体”的参谋作用,形成一支具有广博知识和高度责任感的政府决策咨询队伍,实现人才智力的集成组合。
       (三)要遵循决策的科学原则和程序,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
       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反映了制定决策的一般性规律,地方政府决策者要防止和避免决策的失误,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和程序。1.要自觉遵循决策的主要原则。即在决策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民主原则、系统原则、信息原则、预测原则、择优原则、可行原则,在具备决策实施的各种现实条件下,才做出决定。2.要自觉遵循决策的主要程序。即按照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拟制方案—评价论证—择优定案—组织实施—信息反馈的程序来进行决策。而且要善于总结经验。每一项决策实施之后,都要认真总结,看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通过总结,提高对地方政府决策活动规律的认识,从而使决策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四)要把地方政府决策置于法律的监督制约之下,实现决策法治化
       地方政府决策法治化有利于树立决策的权威,有效地防止决策的失误。1.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政府决策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有关地方政府决策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对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为了避免和防止地方政府决策的失误,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政府决策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如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决策咨询论证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决策赏罚制度、决策监督制度等等,通过完善决策机制,使地方政府决策有法可依。2.要依法决策,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法律化。地方政府决策者要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依法决策。第一,要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权限的法律化。地方政府决策者的职务有多高,相应的决策权就应有多大。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决策者越权进行决策,法律应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决策者的决策权限,各级地方政府决策者应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第二,要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方案的法律化。为了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目标,决策者必须考虑多种方案,权衡利弊择其优。但无论选择何种方案,都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任何地方政府决策者的决策方案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法律禁止的事项不能做出许可的决策。第三,实现地方政府决策程序的法律化。地方政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是决策内容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决策者在决策中,要按决策程序进行,不得有违反程序的做法。3.地方政府决策的后果要受法律监督。对那些滥用公共权力、好大喜功、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决策者,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按照决策失误所造成损失的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法纪和经济处罚,使地方政府决策者与决策后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以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决策者实行科学、民主、正确的决策,避免或减少失误,保证地方公共事业顺利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国务院研究室编.决策之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黄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