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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模式探究
作者:李翠娟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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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共物品的复杂性向单中心供给模式提出了挑战;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模式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中心内含着参与主体相互独立、地位平等、自愿参与一系列同时发生的博弈,达到非均衡平衡状态的性质;多中心的特性满足了公共物品供给复杂性的要求,多中心供给模式是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最好选择。
       关键词: 公共物品;供给; 多中心供给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2-0062-03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相对,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多增加一个人的使用,并不会减少其他使用者的福利,也即:新增加一个使用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没有现成的规则,也没有必要采取一定的规则将使用该物品的任何一个消费者排除在外。若因要采取一定的规则,或许采取一定规则的成本,远远大于因采用该规则而排除一定消费者所取得的收益,这是一种极不经济的行为。
       一、公共物品单中心供给模式的困惑
       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物品有效供给难。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心着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事物。长期以来,理论界对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模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先后提出了市场供给模式、政府供给模式这两种单中心供给模式。并进一步认为纯私人性质的物品由市场供给,纯公共性的物品由政府供给,能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然而,具体实践操作中,一方面,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难以界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即便是纯公共性质的物品,供给过程也伴随着多种力量的相互作用,政府不可能统产、统包、统购、统管所有纯公共物品生产的全过程;即便是纯私益物品,市场供给的过程中也不能逃脱国家制度、法律的约束。“消费的排他性和共用性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而不存在绝对排他或彻底共用的东西。”[1](P100)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单纯由市场或政府供给的物品的范围是极小的,单中心供给模式不能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1.市场供给模式的弊端
       早期主张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大多认为市场是万能的,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可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私人物品来说,市场的确是一种有效率的配置手段,但对公共物品供给来说,市场供给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市场失灵即是由此而来。从理论上讲,市场机制的核心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往往很高,受益范围难以界定,因此,采用市场模式便会出现供给不足。
       斯蒂格利茨(Stigliz)从分析纯公共物品的两个特性得出:私人提供公共物品低效率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公共物品来说,多一个人使用,边际成本为零。私人企业提供必然会对使用者收费,进而阻止使用。因此,当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时,会造成公共物品闲置现象,导致社会福利损失。二是私人提供者将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成本—收益问题。当成本大于收益时,私人就不愿意供给。此时没有考虑存在较大的社会收益,常常导致供给不足。
       曼昆(Mankiw)认为公共事物存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产生积极的福利影响,负外部性则是产生了消极的福利影响。[2](P210~220)正外部性致使个人福利小于社会福利,而产生此部分社会净福利的量以及成本难以衡量,私人对此部分物品的供给无利可图。市场供给的均衡量小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适量。负外部性则与此相反。此外,由于协商交易成本的存在,私人市场往往不能就公共物品的供给达成一致看法。
       2.政府供给模式的弊端
       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经济大危机以来,不少国家干预型经济学家主张,鉴于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性职能,可以实现对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然而,事实上,政府在供给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以致出现了所谓的政府失灵。问题的关键在于:与市场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存在缺陷一样,政府并非是公共物品完美无缺的供给主体。一方面,公共物品供给系统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公共物品的性质分析、公共物品受益范围界定,以及消费者的意愿表达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经济理性主体,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理应反映公众的需求,满足公众的需要,为公众服务。但政府权力是靠单个的人行使的,不能否认权力运用者存在公德心,但也不能忽略其利己心。现今大量存在的腐败、寻租现象,就是政府自身存在经济理性行为的最好证明,也是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缺陷的最好证明。
       曼昆认为,虽然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使得市场很难对其进行有效供给,但引入政府供给的同时,一些负效应也会随之而来。比如,税收会引起社会总福利的损失,管制易导致效率缺失、竞争力下降,政府管制的范围和深度也很难界定。对于存在外部性的公共物品,若能采用市场方式(将外部性内在化,利益相关各方自愿签订合约等)去克服市场自身的缺陷来提供,在经济学上是一种很好的方式选择,这与用政府方式来弥补市场的缺陷是相辅相成的。
       二、 公共物品的多中心供给模式
       1.多中心供给模式概述
       何为多中心?最早提出“多中心”概念的迈克尔·博兰尼(MichaelPolanyi)认为:组织良好的人或事物有两种秩序安排,一种是在外部强制力作用下形成的等级制,另一种是自发形成的有序制。[3](P168)自发有序制似乎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市场就是这种自发秩序的产物。自发形成的秩序实际上存在多个权力中心,靠相互间的制约达到了有序均衡。没有单一的权力主体用强制力来指挥,各个主体为自身利益而自觉遵守相互间达成的规则,在规则的框架内,个人决策者可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要受实施这些决策规则所固有的约束。
       最早将多中心理论应用于公共事物治理中的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cent Ostrom)指出:“多中心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存在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1](P69)具体来说,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是指,多个供给主体相互独立、地位平等,存在于同一规则(法律体系)之中,各主体权力受固有的约束,自发形成一种有序的关系,这种关系受一定制度设施的保障;每一个供给主体参与同时发生的一系列博弈,在博弈中达到一种非均衡的平衡状态。多中心供给模式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各供给中心间的相互独立、地位平等;二是产生的结果是平衡的,此结果有助于形成一种制度,制度又进一步保障结果的平衡。多中心体现的是一种特定规则下的自发秩序。
       2.多中心供给模式的思维逻辑
       多中心理论的发展在整个人类社会制度史中具有深远的意义。从思维角度看,多中心理论是非线性思维的典范。人类非线性思维源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传统理论思维趋向于简单化、抽象化,从而掩盖了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从数学上讲,线性思维是一元体系,展示的是真实事物的一面,非线性思维是一个立体的系统,是对事物的全面展示。从线性思维到非线性思维的转变,是人类思维领域的一大进步。在社会科学中表现为对事物本身更全面的认识和思考,是对事物本来面貌的还原。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模式正是针对公共物品本身的复杂性而提出的。在传统的线性思维中,私人物品由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由政府供给,两者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对彼此在供给过程中的缺陷忽略不计;非线性思维打破了这种僵化、对立的供给选择,创立了多中心的供给模式。多中心供给模式更趋近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性,摈弃了非此即彼的供给选择,认为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应是多中心的、网络式的,应能针对不同的物品采取灵活、多样的供给方式。多中心供给模式在此只是对一种供给状态的描述,该种状态是动态变化的,因物、因地、因时而变,而非是一个固定的供给模型。事实上,“没有一个最优的理论能够解决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任何理论都是在现实中不断发展变化的,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人们发展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发展出相应的制度和规则。”
       
       3.多中心供给模式的特点
       相对于单一的市场或政府供给模式,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多中心供给模式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多中心供给模式是公共物品本身复杂性的必然要求。公共物品从理论上讲很容易确定,只要是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就可以称为纯公共物品;只具备非排他性或者非竞争性为准公共物品。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很难界定公共物品的公共性。有些物品从一定程度上讲具有公共性,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又具有私益性;有些物品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公共性,从更大范围讲又具有地区私益性。况且,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随着时代的变化、技术的革新,物品的性质也在不断的变化。单一、固定的供给模式必然要因物品本身的变化,对物品需求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多中心供给模式正是这种变化的结果,同时也顺应了这种变化的要求。
       其二,多中心供给模式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供给模式,这种供给模式能够很好的反映出消费者的偏好。一方面,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出来,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他都必然会成为一定意义上的消费者。比如一幢建筑物,有些人可能喜欢该建筑的形状、色泽,看见建筑对他们来说是一件愉悦的事情;另一些人可能不喜欢这幢建筑,看到它,他们或许会觉得有一种压抑感。但该幢建筑并不会因有人讨厌而消失。另一方面,公共物品的单中心供给难以反映消费者的偏好。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的供求变化来反映消费者偏好:供大于求,说明消费者偏好偏低,供小于求则与之相反;供给者可根据供求变化来安排生产。与之不同的是,公共物品提供者和消费者往往不一致,不存在这种供求机制。提供者需要有消费信息搜集渠道,在搜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多中心供给模式将公共物品的“提供”与“生产”进行了区分,不同的方面对应不同的主体,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同时,也为消费者利益的表达提供了渠道,使公共物品的提供更加顺民心、合民意。
       其三,多中心供给模式是一种更加科学的供给模式。多中心供给理论本身综合了多门学科,涉及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多中心供给模式是从人性分析的角度出发,结合事物本身的性质,采用非线性思维的方法而提出的,并为有效供给选择制度化提供了可能。相对单一的供给模式,多中心模式更合理、更科学、更有效,也更可取。
       三、 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模式的具体运用
       由于公共物品本身的复杂性,多中心供给模式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大的作用。如图示:(中心点为P)
       
       (对所有的物品OMEN来说,除去OAB、CED两个小范围的纯公共性物品、纯私益性物品,剩余的大面积阴影部分即可认为是多中心供给模式有效作用的范围)
       首先,对于纯公共物品Ⅰ(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中部分适合多中心供给模式供给的物品(图示APB)来说,多中心模式中的各中心职能显然是不一样的。政府是该部分物品供给的主力,从总体上规划该类物品的供给。从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讲,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方针政策,指导物品的供给,包括:确定物品供给的数量、质量、物品具体的生产者,对生产的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规范生产者的行为,以及对产品的购销。从“生产”方面讲,生产者可以是政府以外的私人或其他团体性的组织,其生产行为受明显的约束,缺乏一定的主动选择权。
       其次,对于具有公共池塘性质的准公共物品Ⅱ(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来说,可完全采用多中心模式供给。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出发,利用动态博弈论,在考虑人性的同时,指出公共物品本身的性质对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选择有重要的意义。并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阐明了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设计原则。概括起来,该原则有八条:“一、清晰界定边界;二、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三、集体选择的安排;四、监督;五、分级制裁;六、冲突解决机制;七、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八、分权制企业。”[4](P114)事实上,公共物品多中心供给理论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并得以发展的。
       再次,对于具有俱乐部物品性质(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Ⅲ来说,由于该类物品大多是小范围的基础设施类公共物品,其受益范围小、排他相对容易、排他规则易于制定,因而多半采用集体选择的供给方式,而多中心模式往往是集体博弈选择的结果。政府、私人市场、集体自治组织、慈善组织等供给中心在具体的公共物品供给中所起的作用,取决于各不同职能中心针对特定物品的供给在一系列博弈过程中所达成的均衡结果。比如,小区电影院,从修建到消费,应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使各中心的优势得以发挥呢?事实证明,首先,征求因建影院可能会影响到的成员的意见,对是否有必要修建该影院,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修建,建成什么标准的影院等问题予以确定。在该过程中,具有政府性质的集体单位势必要承担重要角色。其次,修建标准确定后,具体修建可通过招标的方式,由中标的企业来承担,这主要体现为一种市场选择的过程。再次,影院建成后,以后的维护主要可由小区集体自治组织承担。最后,针对排他相对容易的特点,可采用对消费者收费的经营方式。收费资金也为影院维护提供的保障。这类物品的重要特点一方面在于物品的产权或受益范围易于界定,排他具有技术可行性;另一方面在于排他成本较低,排他具有经济可行性。
       最后,多中心供给模式对于图示CPD部分的物品来说,呈现出更加自由的类市场化的特点。该部分物品相对于Ⅱ中的公共池塘资源具有更强的排他性特点,相对于Ⅲ中的俱乐部性质的物品具有更大的可分性,即收益具有私人性。在现实生活中,可认为该类物品是由少数私人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自愿结合的共同组织,而产生的一系列与此相关的物品。这类物品的供给,应在各受益主体共同选择的基础上主要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但受益主体的自由选择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在自愿达成的契约的基础上进行。政府主要起提供大政方针,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的作用。个体自由、自主、自愿的联合行动是主要的供给特色。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2] [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 [英]迈克尔·博兰尼.自由的逻辑[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4] [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责任编辑 张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