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理论广角]浅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容富政策的调整
作者:秦宏毅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摘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整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平衡了农村各阶级的利益,通过保存富农经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在政治上构筑了党在农村的统一战线,这为动员和争取农村一切积极因素去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总目标、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持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农村;容富政策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1-0081-03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富农经济形态存在的态度,经过了从理论到实践、从理想到现实的认识过程及政策的调整过程。这一过程又具体表现在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允许富农经济的存在上。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一、土地政策——从公有到共有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解放农村生产力,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和中心内容,也是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前提。中国共产党早在大革命时期,就曾对土地政策作过一些初步的探讨。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扩大会议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1926年11月,在中央政治局和国际代表联席会议上拟定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的草案》,提出了农民政纲九条,其中主张:没收大地主、军阀、劣绅及国家、宗祠的土地,归给农民等。“八七”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对土地政策作了若干原则的规定:如“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上地,分给无地的农民。”1927年1 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的扩大会议通过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并决定“歼灭豪绅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
       当时,一些根据地由于实行了这种过“左”土地政策而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例如广东海陆丰在1927年9月举行的第二次起义中,曾宣布没收豪绅地主的一切土地和财产。但是,在同年10月举行的第三次起义后,采取了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不仅没收地主的土地,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并主张把一切反革命杀得干干净净等,最终孤立了自己,导致海陆丰工农民主政权的失败。
       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第37号通告,对没收土地的对象和土地分配的方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强调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采用以劳动力为标准分配土地的方法等。
       毛泽东在井冈山根据地建设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928年12月主持制定了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该《土地法》第一、第二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为主,遇到特殊情况时兼用“分配农民共同耕种”和“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两种方法;“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井冈山《土地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毛泽东在1941年为它所加的按语中曾指出的:“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这些都是原则错误,后来都改正了。”
       1928年6~7月,中共六大对农民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部分修正了土地革命早期的某些过“左”政策。如“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底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大会虽赞成“平分土地”的口号,但认为党对农民要进行教育,使他们了解,现在决没有真正平等之可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有这种可能,“在中农和小农私有制占农民人口多数的地方,‘平分土地’必将触犯广大的中农的利益,尤其不能强硬施行。”但六大没有解决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还认为商品经济不消灭,被剥削的农民群众便永久不得完全解放,“商品存在一天,农民群众还是穷苦一天的。”
       中共六大推动了各根据地的土地革命。1929年4月,根据六大精神,毛泽东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第一条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一原则的改正,纠正了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不加区别地一概没收富农和广大中农的土地,明确了土地革命的主要对象是地主阶级,是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正确解决了没收土地的对象问题。从而减少打击面,团结了中间阶级和中农,有利于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1929年,在中共闽西一大上,邓子恢领导制订了《土地问题决议案》等文件。其内容把过去实行的土地革命政策调整为:第一,要区别对待大小地主与富农,只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第二,土地的分配办法,应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按人口平均分配。第三,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帐簿和废除帐目。第四,明确规定对在乡地主将酌量分与田地。1930年初,邓子恢在中共闽西第二次扩大会议上主持新修订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对闽西土地革命中的遗留问题作了明确的肯定,特别是在分田办法上增加了一条重要内容:“分田方法以抽多补少的原则,抽出之田以肥瘠均匀为度,好田多者抽好田,坏田多者抽坏田。”这条重要补充,在不久之后召开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发布的《土地法令》中,更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肯定。“抽多补少,抽肥补瘦”,这一重要原则被整个红色根据地所接受,成为闽西苏区和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指导性政策。
       1931年,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路线占据了中共中央的领导地位。同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为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起草了五个文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法草案》,共14条,积极推行“贫农分好田,富农分坏田,地主不分田”的“左”倾政策。在苏区提出“反富农路线”,把富农推向与革命对抗的道路,增加了革命的阻力,孤立了自身。致使侵犯中农,打击工商业,地主、富农上山为匪,地权不稳,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土地成片荒芜,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邓子恢通过广泛的农村工作,认识到这种政策的局限性和危害性,他提出了用“地主也分田”来替代“地主不分田”的政策,给地主以出路,减少革命的阻力。
       中国共产党自瓦窑堡会议以后,就开始了土地政策的调整,这体现在1935年12月的《党中央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和1936年7月的《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这两个文件纠正了过去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从肉体上消灭地主,
       从经济上消灭富农的“左”倾政策,对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是有利的。1937年5月,在党中央召开的白区工作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宣布我们党已将土地革命政策改为减租减息政策。同年8月,党中央在洛川会议上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政策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6年中,在邓子恢的指导下,华中分局派出工作队在淮安县鹅钱乡展开了土改工作试点,创造了“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新鲜经验。所谓“中间不动两头平”,即坚决不动中农的土地,只将地主所有土地、富农出租、佃进的土地拿来与雇、贫农均分,及时纠正了土改中“左”的、右的偏向,被中央肯定为“最坚决的土改路线”。
       综上所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政策的调整经过了从公有到共有的反复过程,反映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农村经济发展在思想认识上的两点变化:即一是通过保持农村土地共有、维持农村有产经济存在以活跃农村经济、推动农村生产发展的经济需要,二是通过允许农村经济多种所有制共存以求得农村稳定、加强统一战线建设并最终实现新民主主义总路线的政治需要。
       二、经济存在——从仇富到容富
       富农是“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是农民的一部分。据调查,新中国建立前夕,富农的人口占农村人口的5%左右,约两千多万人,是人数最多的一个剥削阶级。富农占有农村土地15%左右。怎样处理富农问题,涉及到如何对待农村私有经济、如何看待社会主义过渡,以及如何促进社会主义发展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富农的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即从国民革命到党的六大由打击到联合的阶段;从1929年中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到遵义会议由联合到排斥的阶段;从遵义会议到三大改造的共存阶段;以及三大改造之后的取缔阶段。
       国民革命时期,由于对中国国情认识的缺乏和对中国革命的理论准备不足,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革命的动力等问题并没有形成成熟的认识。对富农这一介于地主和贫雇农之间的阶级,对富农的经济占有、剥削方式、政治态度等问题,以及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富农应该采取的政策,年幼的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形成清晰、明确、科学的认识。1925年12月1日,毛泽东在《革命》杂志上发表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把富农这一农村的资产阶级当作小地主来看待,认为他们是中产阶级。1926年1月,毛泽东在《中国农民》上发表的《中国农民中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文章中,仍把富农看作是小地主。在1927年3月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毛泽东第一次使用了富农这一概念。他指出农民中有富农、中农、贫农三种,三种状况不同,对于革命的观感也不同,并认为富农对农民协会的态度始终是消极的。因而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把富农与地主等同看待,除要没收他们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外,还特别强调了反对剥削、鼓励劳动的保护无产者利益的政策。
       中共六大确定了富农是农村的资产阶级,是使用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式的大农经济。六大文件强调了富农在使用雇佣工人和出租土地、从事高利贷剥削的经济上的二重性,并指出当时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由此明确了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应采取中立富农的原则策略。中共六大召开之后,各根据地以六大精神为指导,缓和了对富农的政策立场。1929年1月26日,彭湃《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强调了“在联合富农中原包含着反富农的斗争,这是很重要的,专谈联合或打倒都是不对的。”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同年7月,邓子恢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中也提出了把地主、富农区别对待的土地政策,规定:“惟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以上表明,六大后中共根据地领导人已把富农与地主在政策标准和革命对象上实行区别对待,在理论和实践中已不把富农当作中国民主革命的主要对象了。
       1929年中,受共产国际关于反富农指示和党内“左”倾路线的影响,中央苏区一度推行“反富农路线”。毛泽东对在民主革命时期削弱自己队伍盟友的这种极端做法非常不满。毛泽东曾质问道:“富农分坏田,把富农降到赤贫,让这一部分农民也反对我们。在民主革命时期,在民主革命还未胜利时期,在强大敌人进攻、革命谁胜谁负还未决定时期,就要用不分田、分坏田的政策对待地主富农,这是属于哪一条列宁主义的呢?”遵义会议后,毛泽东以党内领袖的身份领导肃清了“左”倾冒险路线在富农问题上的过激作法,改变了立三路线和王明路线提出的消灭富农及富农分坏田的政策。1935年12月1日,毛泽东在给张闻天关于转变对富农的策略等问题的信中强调:“富农可与贫农中农分得同等土地,过去分坏田的原则是不对的。”
       1935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鉴于国内时局的变化,为团结全民族最广大的力量抵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改变对富农政策的命令》,规定保护除带封建性的高度佃耕之外的富农土地和其动产及牲畜耕具,保障其经营工商业及雇用劳动之自由。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于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宣布中共在抗战中的阶级政策,认为富农是农民的一部分,他们在民主革命中具有一定的革命性,“不应把富农看成和地主无分别的阶级,不应过早地采取消灭富农的政策。”在经济生产上,“富农的生产在一定时期中还是有益的”。与此同时,中共在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时,也强调了对“富农的经营原则上不变动”的做法。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又一次表明了容许农村中富农经济存在的政策。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针对有人怀疑中共领导的反封建反民族压迫的革命是以有产者为目标的传言,明确地宣布了中国共产党赞成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保护私有财产的主张。很明显,富农经济既然作为农村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当然也属受到保护之列。
       新民主主义时期,保存富农经济已成为中共领导人的共识。刘少奇曾提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由国家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国家经济是领导的成份,合作社经济是国家经济的广大而可靠的同盟军,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不可缺少,它的适当发展,对于国民经济也是有利的。1948年9月,刘少奇进一步提出,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整个国民经济,包含着自然经济、小生产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半社会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五种经济成分。刘少奇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存在着的基本矛盾是资本主义(资本家与富农)与社会主义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斗争时,主张斗争的方式应该是长期的经济竞争,斗争的
       性质是和平的竞争。对富农经济这一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刘少奇坚持采取鼓励其发展的政策,而且把它当作长期的政策。在当时,中国社会形态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发展角度来看,对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应该是允许和鼓励的。土地改革以后,土地私有带来的经济竞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阶级分化,但同时也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经济在战争创伤下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因而,在缺乏工业化基础的农村私有经济的竞争,在一定时期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
       1950年6月,从恢复和发展农村生产方面考虑,毛泽东在《关于土地改革报告的修改》中强调仍要按照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土地法大纲》区别对待地主和富农,主张中共在当前情况下采取消灭封建制度保存富农经济的方针是完全必要的。同年6月14日,刘少奇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对暂时保存富农经济的做法作了说明。他说,“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刘少奇同时强调保存富农经济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显然,中央领导人一方面主要从策略上考虑在不同的阶段对国内剥削阶级的势力采取分开打击的政策,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希望在新中国百废待兴的困难情况下利用富农经济来带动农村的粮食生产和商品流通,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的想法。
       中共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保存富农经济的做法是符合列宁主义和列宁模式的。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在领导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曾创造了利用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的策略思想。列宁强调了在过渡时期要进行长期建设、积累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了要充分利用商品市场规律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列宁肯定了富农还在俄国农村中起着传播科学技术和组织大生产等作用,否定对富农实行强制剥夺,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整根据地的土地政策而平衡包括富农在内的农村各阶级利益,通过保存富农经济而促进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从而构筑了党在农村的统一战线,这为动员和争取农村一切积极因素去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总目标、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持农业生产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天,当我们回顾中国共产党建国前后保存、利用富农经济的做法时,可以为正确认识和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