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理论广角]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
作者:朱革新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1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提要: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相含相生、相融并进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基础关系、共生关系、同步关系、尺度关系和双赢关系。构建和谐权力,必须实现权力主体化、权力社会化、权力合理化、权力伦理化和权力法治化。
       关键词:和谐权力;和谐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1-0078-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探讨与思考中,人们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以及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等等方面,都提出了诸多颇有见地的看法与建议,对人们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同心同德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推动作用。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构建和谐权力的问题尤应给予关注,因为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相含相生、相融并进的,权力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义与现实基础,和谐权力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一、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的含义
       和谐权力亦称权力和谐,是指社会及国家的权力结构系统中,各权力要素之间所形成的稳定、协调及科学的权力运行关系,它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各类各级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合理有序的权力运行关系。稳定性、协调性及科学性是权力和谐的三个基本特征。稳定性是指各权力要素之间形成的固定化、定型化甚至是法定化的权力结构关系;协调性是指各权力要素之间形成的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权力结构关系;科学性是指各权力要素之间形成的分工合理、规范有序、约束有度的权力结构关系。和谐权力在本质上是社会控制力、社会协调力和社会管理力,其根本目标指向是社会的稳定安和及发展进步,是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服务的,因此,鉴别权力是否和谐的尺度,除了考察上述三特征,更为根本的是要评估其对社会稳定的控制力及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力。概而言之,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社稷幸进就是权力和谐,反之则谓权力非和谐。
       和谐社会亦称社会和谐,是指社会整体有机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各子系统及子要素之间所形成的稳定和睦、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的社会运行关系。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人口、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国家与社会、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和谐关系,人际及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社会区域之间的和谐关系。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有三,即安定性、有序性和发展性,和谐社会就是安定和睦、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国泰民安、政通人和、社稷幸进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又具体表现为六个方面,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通过上述概念及含义可知,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和谐权力是为和谐社会服务的,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及构成要件。
       二、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基础关系。和谐权力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许多基础性的工作要做,而构建和谐权力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从社会构成来看,社会有机构成包括五大基本系统和基本要素,即经济、政治、文化、人口和自然环境,和谐社会就是这五大系统要素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关系协调的社会,要保证这五大系统要素内部及五大系统要素之间的关系协调,就必须通过权力的合理运作来实现,权力的和谐是五大系统要素和谐的基本保证。如果把五大系统要素比喻为社会有机体的五大支柱,那么,权力结构体系就是将它们联系起来的纽带。如果把五大系统要素比喻为社会有机体的硬件,那么,权力结构体系就是软件,权力运作体系是社会硬件得以正常运行的操作系统,是社会协调与社会和谐的基础要件。从社会人际关系来看,所谓和谐社会,又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社会,而人际关系的和谐,是靠利益和谐来保障的,利益和谐是实在内容,人际和谐及社会和谐是表现形式。而利益的和谐又是通过权力和谐来维护与保障的,权力是获取利益和维护利益的前提与基础,权力和谐是利益和谐、人际和谐及社会和谐的内在本质,有了权力和谐才会有利益和谐,才会有人际和谐及社会和谐。和谐权力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要件,社会主义和谐权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撑和根本保证。
       (二)共生关系。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还存在共生关系,二者是相依相生,相辅相成的。权力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权力依社会而产生,社会依权力而存在,二者是相依为命、共生共存的,离开了权力,社会无法运行,脱离了社会,权力也就无所依附。同理,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也是密不可分的。和谐权力依附于和谐社会,通过和谐社会来表现;和谐社会也依赖于和谐权力,通过和谐权力来实现。二者之间的共生关系,是由它们之间的互需互补性来决定的。从社会对权力的需求来看,社会的权力需求,是由权力的社会控制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决定的。权力的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突出表现在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和管理功能,国家与社会能够依据其权力结构体系,实施对各种社会行为的控制与管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没有权力,社会的正常运行就失去了保障,没有和谐的权力,社会也将是不和谐的社会。从权力对社会的需求来看,权力的社会需求性是由权力对社会的依赖性决定的。权力对社会具有依赖性,根植与社会之中,在社会中吸取养分、资源和必需品,权力依社会而形成,依社会而存在。和谐权力也是依赖于和谐社会而存在的,没有和谐的社会条件,没有和谐思维、和谐文化、和谐的人际关系,等等,权力也就难以正常运行,也就没有和谐权力。
       (三)同步关系。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之间还具有同步性,存在着同步关系,二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是对同一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从不同角度的描述。和谐权力是从权力结构系统的进步与发展的角度,对社会某一方面的发展进行的局部性描述,而和谐社会则是从社会整体结构的进步与发展的角度,对社会的全面发展进行的全局性描述。它们之间又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从文明的角度来理解,文明是指社会的进步状态,社会的文明进步是社会整体与局部协调发展的结果,整体文明与局部文明是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社会文明与权力文明也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权力文明依赖并促进着社会文明,社会文明也依赖并促进着权力文明,二者是同步互动的关系。
       (四)尺度关系。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之间还存在互为尺度的关系,二者能够相互作为评估与衡量对方状态及水平的尺度,权力是否和谐可以通过社会是否和谐来评估,而社会是否和谐也可以通过权力是否和谐来评估。从社会对权力的评估来
       看,权力是否和谐,权力运行的状态如何,权力的控制力、管理力、协调力和发展力的状态与水平如何,能够通过社会的和谐状态及水平来衡量。如果社会和谐、国泰民安、社稷幸进,社会满意度高,那就表明权力运行状态好,权力运作水平高,权力的控制力、管理力、协调力和发展力强;反之,如果社会满目疮痍、生灵涂炭、国运衰败,那就表明权力运行状况差,权力运作水平低,权力的控制力、管理力、协调力和发展力弱。从权力对社会的评估来看,社会是否和谐,社会运行的整体状态如何,社会发展的水平如何,能够通过权力的和谐状态及水平来衡量。如果权力运行状态好,运作水平高,运作力强,规范有序、协调有度,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权力公信度高,那就表明社会整体的和谐状态好,社会整体的制度水平、道德水平、文明水平高;反之,如果权力运作水平低,运作力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出现权力异化、权力腐败、权力消极越轨,权力公信度低,那就表明社会整体运行有问题,表明社会的制度水平、道德水平和文明水平低,社会和谐度低。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互为尺度的关系,其实也就是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评估的关系,通过整体观局部,通过局部观整体,二者能够互为尺度。
       (五)双赢关系。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还存在着共建双赢的关系,权力建设搞好了,权力和谐了,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建设得好,社会安定祥和,也有利于权力的和谐。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权力,就是要实现权力的科学配置,实现权力公利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大众的协同发展。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就是社会主义权力目标的集中概括。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也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要真正使广大劳动人民既是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又是财富的主要享用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共同发展。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的双赢性,二者是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二者珠联璧合、相得益彰、共建双赢。
        
       三、构建和谐权力促进社会和谐
       既然和谐权力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就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和谐权力的建设,把构建和谐权力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构建和谐权力,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目前的权力运行状况来看,尤其要注意做好下述几方面的工作:
       (一)权力主体化。实现权力主体化,使权力有明确的主体,有确定的权力人,将权力落实到位,落实到确定的组织及个人。权力主体化是构建和谐权力体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配置的首要及关键问题,权力主体明确,才能做到令有其主、政出有门,才能协调好纵向主体及横向主体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出现权力虚位化,导致权力系统无法运转。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权力主体化从总体上是适应权力正常运行需求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多主体问题和潜主体问题这两个方面。多主体问题是指在具体权力运作中的“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象。这种对同一事务的多主体管理、交叉管理,又具有“趋利避害”的特点,即有利益可图时,谁都来管,无利可图甚至出了问题,谁都不管,有利可图就多头、多主体,无利可图则无头、无主体。潜主体问题是指在具体权力运作中,存在着显主体与潜主体的矛盾,权力在名义上归显主体,但实际上则在潜主体,显主体有名无实,潜主体有实无名,权力的名与实不相匹配,名实不符。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现象,皆属于此类名分暗不分、表分里不分的潜主体问题。解决多主体、无主体和潜主体问题,是构建和谐权力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权力社会化。实现权力社会化就是要坚持“该民则民”的原则,使社会大众切实享有权力,即实现权力民主化。实现权力的民主化,切实做到主权在民,落实人民主权,这也是权力主体化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我国在权力社会化、民主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总体上是适应社会稳定及社会发展需求的。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民主权力虚拟化现象。民主权力虚拟化是指我国普通公民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被空洞化、抽象化、边缘化、模糊化和表面化的现象,这也是人民主权在理论上的肯定性描述与现实过程中的否定性操作的背离情形。在理论上我们肯定了人民民主、权力在民,而在许多地方的具体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的偏差,例如:大事不民主,小事民主;核心关键问题不民主,边缘问题民主;当时不民主,过后民主;台下不民主,台上民主;相关人员不民主,无关人员民主;开会民主,会后不民主;等等。这种民主权力虚拟化现象,是构建和谐权力的大碍和痼疾,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权力和谐的社会,社会公平首先应当是权力的公平,没有权力的和谐就没有利益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没有权力的公平,就没有利益的公平,也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此外,民主权力虚拟化,也是滋生权力消极越轨行为即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实现权力社会化、民主化实乃防腐反腐之本。要切实实现权力社会化、民主化,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普及公决制。全民公决制实现之日,便是和谐社会成功之时。没有重大事务及重大决策的公决制,所谓和谐,也只能是低层次的和谐。
       (三)权力合理化。实现权力合理化,就是要坚持“该管则管,非管勿管”的原则,合理运用权力,使权力系统实现适度控制,实现权力系统的协调运行与稳步发展。实现权力合理化,要着重在权力控制范围、权力控制强度和权力控制密度这三个方面下工夫。在权力控制范围方面,要坚持“该大则大,该小则小”的原则,调整权力范围,明确权力职责。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偏差突出表现为“大政府小社会”,即政府权力偏大而社会权力偏小,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权力偏大而社会自主管理的权力偏小,政府决策权力偏大而社会参与及监督的权力偏小。要改变这类偏差,就必须调整权力配置,强化社会自主、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最佳配置。在权力控制的强度和密度方面,要坚持“松紧适度、宽严适度、疏密适度”的原则。从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在权力控制强度和密度方面是基本合理的,但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比如,“权力寻租”现象便导致了一些地方的权力功能紊乱,此外,还存在着权力人与股东的隐性结合。此类权力商品化、以权谋私的权力腐败行为,是一些地方权力功能紊乱、权力控制力度削弱的直接原因,是权力合理运作的大敌。“权力寻租”不除,就会出现“该管不管,不该管瞎管”的现象,权力合理化便无法实现。
       (四)权力伦理化。实现权力伦理化,人性化地行使权力和运用权力,施仁政、重诚信,构建并遵守权力道德。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谋福祉。实现权力伦理化,是构建和谐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只有坚持人性化、伦理化的权力原则,权力才可能是和谐的权力,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否则,权力人不讲人性、不人道、不诚信、不谋求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实现权力伦理化必须着力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在思想理论上,要加强权力道德体系的建设,加强对权力人的道德教育,规范权力人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是在实施权力的过程中,努力实践权力道德,做到文明用权、文明执法,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断提高权力诚信度和权力公信力。
       (五)权力法治化。实现权力法治化,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权力主体、权力责任及权力关系,用法律的形式整合权力关系,规范权力行为。权力法治化是传统权力与现代权力的根本区别。传统社会的权力建构及运作,主要是依据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来进行的,具有许多潜规则及不确定性,极易形成权力黑箱,从而大大降低了权力行为的可期待性及可把握性。而现代社会的权力建构及运作,则主要是依据明确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进行的,显规则清晰,确定性强,形成了阳光权力,人们的权力行为可以得到规范,使权力行为极具可期待性和可操作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和谐权力,就必须实现权力的法治化,权力法治化、制度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基础。
       实现权力法治化,要着力做好下述工作:其一,权力主体法治化,即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责任,解决“多头管理”、“无头管理”和“潜主体”的问题。其二,权力关系法治化,即用法律形式明确权力关系,构建等级有序,规范合理的权力体系。其三,权力监督法治化,即用法律形式明确权力监督机制,解决权力监督缺位的问题,防治权力腐败。其四,权力道德法治化,即用法律形式明确权力道德,制定权力人道德法,用权力道德法来规范并约束权力人的权力行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