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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广角]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
作者:黄志恒

《桂海论丛》 2007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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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的不同表现,具体阐述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方法,对于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于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运用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毛泽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B0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7)01-0074-04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原是毛泽东于1957年2月27日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后来,经过整理并作了若干修改补充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发表。在这一著作中,毛泽东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学说,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两类矛盾的理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宝库。其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处理方法的多样性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历来十分重视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反复强调方法问题对于保证革命胜利的重大意义。早在1934年1月,他在《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一文中就曾经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是瞎说一顿。”所以,23年后的1957年2月,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学说、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两类矛盾的同时,也具体阐述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两类矛盾的方法。他指出:“我们历来就主张,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
       所谓用专政的方法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经验证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国内阶级斗争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采用这种专政的方法去解决敌我之间的矛盾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到1956年底,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胜利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之后,开始转入了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基本结束”,国内的社会矛盾,大量表现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而从总体上说,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因此,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不能用专政的方法,必须采取民主的方法。
       然而,“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农民阶级内部的矛盾,知识分子内部的矛盾,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工人、农民同知识分子之间的矛盾,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民族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等等。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从毛泽东所列举的这些矛盾来看,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矛盾系统。其中,既有各个阶级内部的矛盾,又有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既有思想上的是与非的矛盾,又有物质利益上得与失的矛盾;既有群众之间的矛盾,又有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还有实际工作中各个方面的矛盾;等等。而且,各种各样的矛盾又各有各的特点。因此,解决这些带有多样性特点的矛盾,就必须把民主的方法具体化,采取多样性的方法。据此,毛泽东提出了一系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方针和方法。比如,解决人民内部在政治思想领域的矛盾,要运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在物质利益方面的矛盾,要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解决科学、艺术领域的矛盾,要采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决人民群众同政府机关之间的矛盾,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要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政策;在民族关系上,要大力维护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关键要克服大汉族主义,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等等。所有这些说明,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性,决定了处理矛盾的方法的多样性。
       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表现和新特点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内部矛盾奠定了理论基础。他强调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过按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而且,“一切矛盾都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的任务在于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它和解决它。”所以,不论社会主义社会处于什么阶段,发展达到什么水平,矛盾的存在都是普遍的、客观的。即使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我国社会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都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的新世纪、新阶段,也不能例外。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有的还会日益突出起来,这是新时期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f@r,2a~而“认真研究”、“正确解决”的前提,就是正确认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表现和新特点。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向民主法治转变,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水平也正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进入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因此,人民内部矛盾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表现。
       在经济领域,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为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各种经济成份之间,以及各种经济成份内部的矛盾。从纵向来看,有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与企业、集体与个人、非公经济的企业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从横向来说,则有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低收入阶层与新富裕阶层之间的矛盾;等等。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下岗失业、农民收入下降、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的
       出现,对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形成较大的影响。
       在政治领域,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为党内矛盾、党政矛盾、政企矛盾、干群矛盾,以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等等。而党和政府内部出现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之间也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许多国家的历史都说明,腐败高发期与社会转型期是有密切关系的。它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和影响,会由于当今发达的信息化而加倍扩大,处理不当,则会严重破坏党和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
       在思想文化领域,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表现为:社会主义的先进思想、文化与各种落后、腐朽的思想、文化之间的矛盾,反映改革开放的新思想、新观念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载体呈现出来的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创新与守旧、科学与迷信等对立面的相互交织、相互影响,造成了当今社会精神生活多样化和指导思想的一元化的矛盾,由此又衍生出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信仰之间的矛盾,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虚无主义、个人主义之间的矛盾,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如果解决不好,则会涣散党心、民心,削弱党和国家的向心力和民族的凝聚力。
       上述这些出现在不同领域的矛盾,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经济利益矛盾突出。人民内部矛盾虽然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进行深刻的调整分化,出现了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这“四个多样化”的出现使人民群众在资源分配、市场占有、生产经营、劳务关系、分配收入等方面的利益矛盾也逐步凸显出来。同时,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之中,法律不健全、经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保障不完善等因素引起的矛盾,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不同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关系上来,使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地表现为物质利益上的矛盾。
       第二,矛盾的成因和演变复杂。当前,不论在哪一个领域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成因都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原因、政策原因、利益原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既有一些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不理解的一面,又有基层干部素质差、管理方式落后的一面。比如,在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群矛盾,就既有干部作风不正和工作方法简单化引发的,也有农民负担过重、务农收入下降造成的,还有乡村干部腐化堕落、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而形成的。而且,在矛盾演变过程中,往往是经济矛盾、认识矛盾、行为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复杂的矛盾网络,大大增加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难度。
       第三,矛盾的对抗性有所增强。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曾经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现在,随着物质利益矛盾的增加,矛盾的对抗性也在增强。从信访的情况中可以看到,过去信访群众的情绪都比较温和,多数是在本企业、本系统或本地区反映情况,最多是在当地有关的机关门口静坐。而现在,则出现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增多的趋势。还有一些人认为“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上铁路”,思想认识陷入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误区,从而出现了一些过激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使人民内部矛盾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的可能性有所增强。
       三、努力掌握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
       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的理论告诉我们,在处理两类社会矛盾时必须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即使是对其中某一个具体矛盾,由于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它所涉及的内容又往往是多方面的,因而常常不能单靠用某一种方法来解决,必须通过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才能使它得到妥善的解决。鉴于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是多样的,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所以,就必须按照毛泽东提出的方法论原则,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用多样性的方法去解决多样性的矛盾。
       第一,发展经济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当年,毛泽东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曾经发出了“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的号召。当前,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这就更需要我们把发展经济作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也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缩小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从而消除或解决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诱因。而且,发展经济,还能使人民群众看到希望,起到稳定人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我们之所以能经得起国际、国内各种风浪的考验,这都与我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密切相关。因此,解决我国当前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中存在的各种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说,还必须靠发展经济。
       第二,说服教育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民内部矛盾是因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各种问题的认识不同而引起的。因此,只能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对此,毛泽东指出:“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并把这种方法归纳为一个公式:“团结——批评——团结”,而且认为,“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正确的方法。”邓小平在1981年重申:“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这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法。”江泽民在《以人民群众为本》一文中也强调:“各级领导同志要善于分析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相应的工作做在前面,做细做实,使群众感到入情入理,感到党和政府是真心诚意维护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的。这样,群众也就会真心诚意拥护我们,积极帮助和配合我们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可见,我们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是把说服教育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法的。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做思想政治工
       作,既要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又要大胆创新,努力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规律,探索出一套适应于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比如,多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开座谈会、家访、领导干部接待日等方法来宣传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让群众明白;教育群众,用高尚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教育群众,提高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说服群众,认清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因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而激化矛盾。这样才能加强干群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创造良好的思想条件。
       第三,法律手段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针对少数人闹事问题指出:“在我们社会里,也有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他们可能利用和歪曲我们的方针,故意提出无理的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这种人,我们并不赞成放纵他们。相反,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法律手段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法。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后,我们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更要注意依法办事,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一是发挥法律在矛盾纷争面前的公正准绳作用。也就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断各种矛盾、矛盾的各个方面的是非。二是发挥法律手段在矛盾排解程序上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国家专门制定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用以规范这三大诉讼的行为。所以,当某些具体的人民内部矛盾不得不诉诸法律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才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各种矛盾。三是发挥法律手段在社会效应上的教育作用。法律手段的教育功能是由它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它所保护、鼓励和抑制、禁止的行为,又深刻地指明它所倡导和保护的社会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社会行为提供导向,使之明白什么是受法律保护、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禁止、不能做的。四是发挥法律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权威作用。法律具有国家赋予的强制性,具有特殊的权威力量。因此,法律手段在处理那些已经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打击那些危害社会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时,就具有极强的制约力,对于防止其他人民内部矛盾由非对抗性转向对抗性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因此,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根据具体矛盾的具体情况,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也是必要的,这是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所不能代替的。
       总之,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的各种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以及用多样性的方法处理多样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论原则,对于我们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面对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过程中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教育、法律等方面的方法来加以处理,才能真正做到“正确处理”,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