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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新探(摘要)
作者:李 波

《桂海论丛》 2006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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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而且也是对执政能力建设的考验。深刻认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意义,找出其症结所在,遵循原则,掌握方法,科学应对,是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的关键和保证。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和谐社会;政府;预防处置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6)054)0534)3
       长期以来,群体性突发事件一直是困扰我们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而且也是对执政能力建设的考验。近年来,各地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也积累了经验。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问题时,一些地方还没有真正体现“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而是一味采取高压手段去压服群众,一旦出现“突发”的诱因时,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甚至导致社会局部动荡。因此,进一步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新农村建设,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一、深刻认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童义,是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的前提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深刻认识对其预防和处置的重要意义,才能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的能力。
       (一)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过去,我们强调政府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比较多,而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视得不够。这是目前政府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能不能有效管理危机,能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能不能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检验政府是否真正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二)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进一步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这既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三)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对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是个严峻的考验。进一步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各种因素,对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促进新农村建设,都产生重要的作用。
       二、深入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特点及成因,找出其症结所在,是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的关键
       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领域广,只有找出其症结所在,才能因情施策,不断提高政府对其预防和处置的效能。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出乎人们意料之外而突然发生的事件,一般采取集体上访、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党政机关,冲击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重要目标,以及阻断交通等形式,通常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和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十分复杂。从群众方面来说,主要是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些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也有个别属于蛮不讲理、报复社会、别有用心、制造混乱的人挑起的事端等等。从政府方面来说,有执法、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等等。由此可见,群体性突发事件大多是合理要求伴随非法行为,不明真相群众与别有用心的坏人交织在一起,特别是部分群众是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认识下聚众闹事的,尽管十分复杂,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范畴,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应当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渠道去解决,不能简单搞一刀切。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一是聚众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和人数比较广泛。二是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超乎人们的想象,带有突发性和过激性,如果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又往往会酿成更大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利益性。相当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共同的利益目标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事态不断蔓延发展。四是组织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牵头者往往具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形势判断能力,有的甚至专门聘请一些法律人士在背后做“法律顾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群体性突发事件参与人员多样化,个别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使得群体性突发事件变得异常复杂。五是变化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就有可能由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由非政治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如果有敌对势力插手,或与一定的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还有可能转化为带有国际性的问题,给政府处置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据对广西玉林市近年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分析发现,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什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三大纠纷(山林、土地、水利),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违法行政,执法不公,非法集资,“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互助会、供销社股金服务部),甘蔗“白条”,拖欠工资、福利、养老金等等。窥一斑而见全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首先,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根本原因。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发展会更好地促进稳定,稳定才能使发展驶上快车道。一些地方对此认识还没有到位,如片面追求GDP,不顾实际上项目,单纯追求所谓的“发展速度”,其结果往往是富了小集体,穷了老百姓,甚至危及当地群众的生存,使矛盾激化。另外,社会保障还滞后于经济
       的发展,困难群体的生存环境还比较脆弱,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有可能“同病相怜”,一呼百应,从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其次,群众利益被侵害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直接原因。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有关研究表明,群体性突发事件往往直接起源于群众利益被侵害。如在过去的土地征用中,一些地方政府占有土地利益分配的20%~30%,开发商占40%~50%,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占5%~10%,显然是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来换取开发商的利益和GDP的增长,农民难以接受如此低的补偿。在利益被侵害后,如果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就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这是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再次,法制观念淡薄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想根源。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一些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行政的事情时有发生。一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一旦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往往不顾后果,以过激的方式甚至违法的行为要挟政府解决问题。
       第四,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起因。一些基层组织对一些过激性的“苗头”漠然置之,以致矛盾日积月累,“小中孕大”,最终爆发出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不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而是一味图平息事件了事,对善后工作久拖不决,失信于民,致使历史遗留下来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加上一些地方腐败现象严重,群众产生愤懑情绪,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愈演愈烈。
       第五,基层群众政治参与渠道还不通畅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一些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政府在制度内给他们提供的参政渠道又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便在制度外寻找表达愿望和需求的渠道,如采取大规模上访、集会甚至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过激方式给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问题。
       第六,处置不当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处置工作简单粗暴,急于给事件定性,动辄动用警力,火上加油,引起群众的强烈反感和不满,其行为本身往往成为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三、遵循原则,掌握方法,科学应对,是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力的保证
       胡锦涛同志强调:“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既依法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政府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立足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以人为本,标本兼治,依法进行,以积极的态度化解社会矛盾,以高度的责任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总结和重大理论创新,统镇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展是硬道理,没有发展就没有稳定。许多不稳定的问题,最终要靠发展去解决。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经济,靠发展经济来逐步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对群众多予少取,决不可竭泽而鱼,从根本上缓和、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要把维护稳定摆在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来加以谋划,一切发展的措施必须以确保稳定为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观念和“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避免因为决策失误或不慎而引发大的事端,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首先要培养、强化广大干部“亲民爱民”的意识,经常关注群众的情绪,体察群众的疾苦,慎听群众的呼声,及时化解群众心中的怨气,尽早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尤其是当前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群众的真实意愿,切忌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成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其次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通过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从中找出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同时变“上访”为“下访”,主动与群众打成一片,将群体性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再次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耐心地向群众讲清政府的目标、讲明改革的思路、讲透改革的措施,使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投身到改革中来,主动配合政府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一是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利益矛盾。二是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既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自觉履行应负的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三是提高各级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办事,把社会冲突纳入法治的轨道,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消除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四是建立群众利益问题解决机制,把矛盾局限在群众个人的利益范围之内,以司法制度来解决,让群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从机制创新的高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不断发挥社会保障在促进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拓宽群众政治参与渠道。政治参与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民反映需求的重要渠道,对化解矛盾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有9亿农民,农村的稳定决定着中国的稳定。因此,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村民自治,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村里,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培育和组建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加强城镇基层民主建设,通过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
       (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处置效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全体职能部门的同心协力以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处置,不留后患。首先要完善机构,高效运转,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科学,指挥有力、协调配合的原则,整合各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资源,增强政府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性。其次要制定预案,加强演练,提高指挥人员和参与处置人员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再次畅通信息,快速反应,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网络,疏通理顺公共信息发布渠道,规范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办法,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掌握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六)掌握原则方法,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妥慎重地处置。一是准确把握事件产生的根源,坚持公正公平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比如,属于思想矛盾冲突,则主要通过说服教育解开思想疙瘩,化解矛盾纠纷;属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则要通过调整利益格局,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以及行政调解、思想教育等方法配合解决。二是领导要到一线做工作,以身作则。事实表明,领导主动出面做工作,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合理要求,是化解矛盾、控制事态的有效办法。三是密切注视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游行、静坐的,要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于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为首人员及幕后黑手。如2006年5月11日上午,来宾市执法部门查处了一非法传销窝点,上千名传销人员随后围攻城北派出所,并打伤民警。来宾市公安局和兴宾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果断对聚集的人群及时进行疏散,并传唤了9名带头闹事并动手打人的非法传销人员。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四是重视做好后续工作,防止留下尾巴、失信于民,酿成更大的事件。政府要及时兑现承诺,取信于民。要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将办理有关事项的进度、遇到的困难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公之于众,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五是加强情报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高效信息传递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要提高及时获取、准确分析、有效监控、适时发布信息的能力,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努力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六是坚决贯彻落实领导负责制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领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既是中央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政府部门,只有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精心部署,科学应对,依法处置,才能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 张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