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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广角]市场主体的公正气质和伦理精神(摘要)
作者:费尚军

《桂海论丛》 2006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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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费尚军(1975—),男,湖南湘阴人,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教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摘要:亚当·斯密从人性的基点出发,探求人类社会财富的累进动力和社会秩序与文明的和谐机制,在对私利追求的价值肯定中,斯密揭示了现代市场社会中社会公正的向度和多维的价值内涵。文章试图通过对私利与公正、正义与美德、公正与报偿以及公正旁观者可能向度的思考,来解读其公正观的内涵,揭示其对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公正气质及其社会公正的表达与实现的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亚当·斯密;公正观;经济伦理
       中图分类号:F0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6)04-0067-03
       亚当·斯密诠释了现代商业社会中经济行为主体动机与社会秩序的生成方式,揭示了普遍性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换条件下,具有现代性特质的经济行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的方式与途径。如果说,斯密一方面强调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过程中,激活人们的欲望动机与创造潜力,那么,另一方面则显示出他对现代商业社会中人们的存在方式与利益实现方式的重新解读,即由于对私利追求与公正的联结,从而使经济行为主体具有不同于传统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公正气质和伦理精神。
       一、私利与公正
       斯密在阐释供求法则的同时,揭示了市场主体追逐私利的道德法则,从而强调市场交易主体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把对自利追求的确认与经济行为主体特有的精神气质相联结,其阐释逻辑体现在,首先在价值判断上肯定了人们对于私利的追求。斯密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斯密的这一价值显示,体现的是一种伦理文化对社会世俗生活以及生活中“欲望着”的经济主体的激励,强调了商业社会中市场主体的物质需要和新的精神需求。作为道德哲学家,斯密的价值设计首先肯定人的自然冲动和需要,而其实践智慧又在于通过正义制度和文化设计使人们的冲动合乎道德的原则,在揭示人的存在的合理性的同时,解决“如何获得”这一理想与现实的难题。因此,斯密“对于智力思维的历史贡献并不在于他缔造了资本主义社会,而在于他对追逐个人利益的个体使社会受益的程度终将大于使其自身受益的程度这一过程作出了理论性的解释”。在其理论视域中,构成现代市场主体特质的,不在于人们是否追求利己的利益,而在于“如何利己”的实现方式的分殊。
       其次,斯密解决这种“如何获得”的分殊,在于把私利的追求与行为主体的精神气质相联系,而赋予商业社会中经济行为主体独特的精神气质上。诚然,他强调交易主体天性自利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然而“看不见的手”的引导,既作为市场存在的客观法则,同时在他看来也是存在于人性中的同情原则,因而“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因此,经济行为主体的精神气质表现,就在于这种基于“在场”式的情感体验所获得的主观意愿的表达,同时,也体现在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换实践中,基于普遍性的交换关系所内化的公正态度和契约精神,因为在斯密理论叙述的情感逻辑中,对私利的追求必须诉诸于合理与合法的正义实现形式。在他看来,追求财富的欲望和动机在使人们全力以赴的同时,却并不允许相互伤害,作为现代性特质的经济行为主体,“他们不允许作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
       再次,私利的追求在公正形式中也联结着社会的公利。在斯密的理解中,追求私利绝不意味着与社会公利的两分,而是基于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自由权利的互惠机制来实现社会利益。一方面,斯密在道义上接纳现实的自利经济行为的同时,“看不见的手”作为一种道德情感的力量,确保着行为主体手段的正当性,防范着自利理性的谬误和失败。因而“个人决不应当把自己看得比其他任何人更为重要,以致为了私利而伤害或损害他人”,这是一条神圣的规则。普遍交互的社会经济关系使所有社会成员处在一种需要互惠的状况之中,而基于同情的道德原则在认同自利的同时,并不否定利他或以损人为前提;另一方面,“看不见的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伦理关系,以体现自由与公正合法的理念和精神,使自利的主体在普遍的交换关系中演化为促进社会利益的环节。
       二、正义与美德
       在普遍的市场交换中,斯密既强调了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和基于同情原则的行为倾向,同时认为社会秩序的实现还需要有一种美德,这种美德就是正义。因此,斯密私利实现公利的前提,既孕生于客观存在的交互关系,也需要对基于损人利己方式的惩罚和矫正。可以说其经济思想中隐含着正义的社会结构前提,行为主体在其感召与内化中激励自身,在约束中追求自身利益。斯密进而阐释了正义与美德的关系,他首先强调了正义与其他美德的区别。斯密认为,“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因而市场中的经济主体在遵循正义要求的行为中,会受到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等要求的行动更为严格的约束,正是这种融合于制度框架中的约束力量,使行为主体体验到必须以协同的方式来认同和遵循有关正义的法规,而这种强制力却是与以移情的方式去遵循有关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有所不同的。因此,斯密强调的惩戒机制所具有的正义特征具有制度的内涵。正义具有自己的限度和界域,在自由平等的社会成员中,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性,正是在这种正义所界定的合宜性界域中来获得它本身所应得到的全部赞同。因而斯密给定正义的价值定位是,它并非真正的和现实的善行,与美德式的格言不同,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因此“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这样,在他看来,正义只是一种底线的制度规则,作为一种“人为之德”,它具有的强制力与其提供的清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界定,在维系社会存在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基于这—认识,斯密才强调正义是社会存在的基石。
       诚然,斯密也强调市场社会中正义应化为主体的美德。应该说,正义通过制度供给的秩序生产方式为人们提供了道德资源,在其激励中也能够凝练为社会成员的心理定势和良知。斯密认为,作为市场主体需要基于同情的仁慈和慷慨,因为缺失这种道德情感,就“只能像生活在广漠的沙漠中那样生活在一个无人关心或问候的社会之中”。因此,他强调正义作为基石进而提升行为主体的美德。由于任何损人利己和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偏爱,都不能获得正义的价值支持与赞同,所以斯密强调以利己而不损人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谨慎的美德;对别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前一种美德约束我们以免受到伤害;后一种美德敦促我们促进他人的幸福。”正是在这两种不同的努力中,斯密强调了市场主体的三种美德,即谨慎、正义和仁慈;也正是对他人幸福的关心,促使这些美德付诸实
       施并为行为提供指导。斯密认为,在生活实践中对谨慎、正义和仁慈的美德的仿效和遵循,将引致行为主体对于“公正的旁观者”所提出的道德准则的尊重,进而形成责任感;反之,体验到的不仅是对于自身幸福疏忽的羞愧,更在于对他人幸福漠视的羞耻。因此,在斯密看来,正义与基于天性的道德存在是心灵和谐与社会秩序的有效保障,而这一天性是在市场社会中得到训练和发展的。正是这种实践,培育了市场主体特有的公正气质和行为倾向。
       三、公正与报偿
       市场社会公正的实现,不仅要有基于正义的惩罚机制,同时也需要相应的道德报偿激励机制。在斯密看来,对于自由市场社会的经济主体而言,虽然“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因此,在其理论阐释中,社会成员在遵循正义法则的同时,隐含着社会结构安排的结果,应该在人们的主观意识中凝练“德福一致”的信念,也正是这种报偿的制度化背景和内化的主观态度,激励着人们的善行。
       斯密首先强调了人们所应具有的报偿意识和主观态度。他认为,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当出自正当动机而呈现仁慈倾向的行为,这种善行需要得到某种报答。而“报答,就是为了所得的好处而给予报答、偿还,报之以德。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斯密强调了成为报偿对象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当获得“公正的旁观者’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成的时候,才显得合宜并为别人所赞同。这意味着通过存在于人类天性的同情的作用机制,在获得人们的道德共识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报答或惩罚的合宜对象。斯密强调了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这种报偿信念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我们考虑一下通常决定这个世界芸芸众生处境顺逆的那些一般准则,我们就会发现:尽管世界万物看来杂乱无章,但是,即使在这样一个世界上,每一种美德也必然会得到适当的报答,得到最能鼓励它、促进它的那种补偿;而且结果也确实如此”。同时,斯密指出了在普遍性市场交换条件下惩罚机制的必要性,强调要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正是这种对于行为的合宜而又恰当惩罚所具有的报偿意识,在唤起人们保持对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的同时,在更为慷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冲动,为社会秩序提供道德担保。
       应该说,在世俗的社会生活中,伦理精神的合理性和现实效力在于对获得报偿的假设与承诺,斯密也强调了获得报偿的必然性和实现机制。在他看来,德性是一种获得性的品质,美德的践行要求获得报偿。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所期望和预期的内容,表现为“什么是鼓励勤劳、节俭、谨慎的最恰当的报答呢?在每项事业中获得成功。……财富和人们的尊敬是对这些美德的恰如其份的补偿,而这种补偿它们是不大可能得不到的。什么报答最能促使人们做到诚实、公正和仁慈呢?我们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尊重和敬爱”。诚然,这种报答也将促使人们去践行美德的要求。因此,在斯密的伦理价值设计中,美德的践行既有现实利益的获得,也有来自社会的赞许和精神上的满足,甚至有来自来世的许诺。正因为如此,报偿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市场社会中的主体性条件,即人们所具有的报偿意识和“公正的旁观者”对内心的监督和仲裁,同时,也依赖于客观存在的社会伦理关系所具有的制度前提,正是这种客观的制度背景保证着自由平等的交换与报偿的实现。当然,斯密认为报偿的实现,“公正的神还是需要的”,其具有最高效力的裁决既为惩罚邪恶者提供了末路,也为报答正义者提供了天堂。
       四、公正旁观者的向度
       在斯密看来,正义与美德的践行既需要公正旁观者的赞同,同时也需要接受其监督和仲裁,因而理解公正旁观者的含蕴成为诠释其公正观的重要内容。从对私利追求的价值确认,到强调正义惩罚与报偿机制对型构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应该说,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体现了这样的向度。
       第一,它显现为市场社会经济主体公正的精神气质和伦理精神。斯密认为,正是普遍的社会交往为人们的行为和品质提供了镜鉴。处在社会联结中的成员,“必须成为自己品质和行为的公正的旁观者。我们必须努力用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品质和行为。”因而这种合宜性的权衡,既是斯密逻辑中基于自利而实现社会公利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对市场主体精神气质的诠释。正是这种主观的公正态度要求在追逐自身利益的同时,诉诸于良心这一“看不见的手”的监督,也只有请教内心这一仲裁者,我们才能辨明自身的真正利益,并与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当具有这种公正态度和立场,我们就能够对这两种相对立的利益作出公正的比较,从而借助于公正的旁观者的眼力才能纠正自爱之心的天然曲解,揭示不义行为的丑恶,彰显德性行为的合宜性和伦理价值。可以说,在斯密的解释逻辑中,这种类似于改善自己境遇而又不恶化他人境遇的洛克式条款,内化为理性、道义和良心的内心的“公正的旁观者”。体现的是市场主体特有的公正的行为倾向和伦理精神。
       第二,它体现一种市场交换的客观社会关系,并融合于社会结构之中而诉求市场制度的伦理品性。斯密认为,要使市场社会有序运转,需要正义的规则,“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尽管“公正的旁观者”所规劝的个体美德,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期待人们自发自觉地遵守,而作为社会根基的正义则需要在明确的界定中严格恪守。为此,作为评介经济行为的基准,“公正的旁观者”也就具有制度准则的内涵,持别是正义之法对行为约束与秩序型构的重要作用,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正义之祛也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在公正旁观者监督和仲裁下追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也就是在正义的制度框架内,通过契约的方式在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中合理合法的表达过程,亦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道德情感的激发和发挥作用,既以正义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环境为前提,同时在敬畏和认同中内化为主体的公正意识和行动倾向。社会公正的实现,既在于以正义的制度背景为自利主体实现利益提供的前提,也在于在正义制度框架的感召和内化中所孕生的公正伦理精神。因而斯密看到的是在充满利益竞争的市场社会中,交换和互动所必须诉求的公正的社会结构安排的约束力,它所形成的约束权威,使人们给予它们最神圣的尊重和一丝不苟的敬重与遵循,也正是在这种一致遵循中,建立和维系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第三,它是具有超越之维的道德约束而体现为神圣戒律的裁决。作为自然神论者的斯密,如启蒙时期的其他思想家一样,认为经验世界为人们信仰上帝的存在提供了足够的理由,然而在斯密的解释中,道德的一般规律也被“恰当”地看作是上帝的法则。因而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作为对行为主体的监督和仲裁者,就是具有超越之维的道德约束而体现为神圣戒律的裁决。这种约束力首先表现在对公正与正义准则的尊重,从维系社会有序性的重要性出发,斯密认为它们也被公正地看作造物主的法则,当然也正是这种尊重,构成了有节操的正直的人和卑劣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这样,起初出于本性的观念的道德准则,在理论的诠释中化为造物主的指令和戒律,判断行为功过的那些一般准则被看成某个无所不能的神的规则。同时,作为行为的仲裁者,这个“公正的神”也在观察我们的行为,因而神圣戒律的裁决又体现在对行为的报偿上。因为“虽然我们可以避免别人注意或者逃脱世人的惩罚,但我们总是避不开造物主的眼睛”。基于这一惩罚机制的考虑,必然使内心公正旁观者的规劝具有了新的神圣的意义。斯密认为,如果作出不正当行为就会受到超越之维的神的惩罚,这也是能够限制最不受约束的激情的一种动因。因此,在他看来,正是具有超越性的约束力的存在,训导着人们的“是非之心”,作为社会成员行为的最高仲裁者,监督着人们的意识、感情和欲望而引导人们的善行。
       应该说,斯密力图从人性的基点出发,来探求人类社会财富的累进动力和社会秩序与文明的和谐机制,其所阐发的在市场交换关系中公正的表达与实现方式,对当下市场秩序的型构而言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而对其公正观的解读,在于辨明健全的市场主体所应具有的伦理精神,以及相应的社会安排所应具有的价值结构及其所产生的秩序效力。
       责任编辑 任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