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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和谐社会中的情理法之辨(摘要)
作者:罗文岚

《桂海论丛》 2005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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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是情、理、法,把情、理置于法之上。而现代法治社会则要求法、理、情,法律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追求法治的最高目标,即情、理、法的和谐相融。
       关键词:情、理、法;和谐社会;法治
       中图分类号:DFO—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05)06—00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