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理论视野]源自自由的责任
作者:靳安广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9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本文拟就分析为自由拼命呐喊的萨特的思想中对自由和责任的主张,以期从一侧面让我们思考自由和责任的关系。
       一
       萨特把自由与人的存在视为是同一的,他所坚持的存在主义的第一原理,就是人的自由在人的本质之前,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
       萨特把存在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人以外的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①这种存在是完全偶然的,它本身没有意义,无所谓过渡和变化,也没有时间性。
       人的存在则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全然不同于物,这根源于人的意识。“意识中没有任何惰性的东西”,它永远是不安和变动的,是一种否定和虚无化,从而使作为自为的人“是其所不是又不是其所是”,永远不是什么东西又总要成为什么东西。人的存在先于本质。人先有存在,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人之为人的东西。一个人如何设计和选择生活,把自己造就成一个什么样的人,他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②
       作为欠缺的存在,一个人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可能。“可能就是自为为了成为自我而欠缺的东西。”③人生,不断超越的过程,就是实现可能的过程。
       欠缺的存在使人不断进取,但结果却是更新的欠缺。我们总是想达到那完整的自我、完全的满足、完美的幸福,但它们总是可望而不可及。
       萨特认为,自为的人不是其所是而是其所不是,是一种未确定的、不完全的、欠缺的存在,总是在追求新的可能,不断地否定和超越过去,奔向未来,因而充满自由。人在自由中塑造着自己。
       二
       萨特把人生视为一条自由之路。自由是行动的自由,“存在被归结为作为”。人的自由是通过他的行动及其行动的选择表现出来的。行动,是一种意向性的活动,即是为着某种目的,使用某些手段,改变世界面貌的活动。“我们看到行动必然意味着它的条件是承认欠缺,也就是说,承认对象的欠缺甚或否定性。”④
       然而,在萨特看来,现实世界中的对象本身并无所谓欠缺,它只是存在而已。是人,只有人才能设想对象的欠缺。只是由于人设想了更为美好的理想的对象,才反过来感到现实的对象有所欠缺。并非现实的冷酷或它强加的苦难引起人们去设想另一种更为理想的状态;恰恰相反,正是从人们能够设想一种更为理想的状态那一刻起,现实的艰难困苦才显得是不堪忍受的,使现实暴露出它的欠缺。“因此这种痛苦本身便不能是他的活动的动力。而是正相反,正是他要谋划改变痛苦的时候,痛苦才对它表现为不可忍受的。”⑤
       于是,萨特指出,人的行动是由自己的理想目的引发的。而追求实现什么样的理想目的,并不受现实的制约,它完全取决于人的自由。萨特承认,人的行为是有其动机的,但他反对像决定论者那样把动机看作行为的原因。“远不是动机决定行动,动机只是在行动的谋划中并通过这个谋划显现出来的。”⑥动机、动力、目的和行动是统一的;而行动是自由的,完全取决于人的自由谋划和自由选择。
       自由并非人的存在的一种状态,或一种属性,而是人的存在本身。对于人来说,存在就是自由地行动和选择。“人不能时而自由时而受奴役,人或者完全并且永远是自由的,或者他不存在。”⑦
       按照萨特的观点,意识、自由、选择是同一的。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在于意识的作用,人作为一种自由的存在,总能否定过去,超越现实,总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理想目的。自由是选择的自由。我们不能选择不自由,我们没有不选择的自由,选择不自由仍然是一种自由,不选择仍然是一种选择。人的一生就是一个不断自由选择的过程。
       总之,人是绝对自由的,人必须自由地选择人生的道路。所以,绝对自由的人生是绝对偶然的,无可辩解的。
       这样一种绝对自由的选择,可能表现为荒谬的。然而,萨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事实上,正是自由选择使理性得以存在,而自由选择本身则是超出所有的理性之外的。同时,自由总是一定处境中的自由,一个人的选择总是从一定的处境出发的。
       处境,这在萨特的自由学说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萨特认为,处境并不等同于客观的既定的事实,而是自在的偶然事实和自由的共同产物。它们既非主观的,也非客观的。说它们不是主观的,是因为它们并不是人的主观印象,而是存在的事实;说它们不是客观的,则是因为事实的意义是由人的自由选择所赋予的,它们反映了人的自由。
       所以,处境具有什么样的意义,是随人的自由选择而定的。不管是帮助还是阻碍,都是通过自由选择才显示出来的,都只是在自由的领域才碰到的,据此,萨特提出他关于自由的悖论:“只有在处境中的自由,也只有通过自由的处境。人的实在到处都碰到并不是他创造的抵抗和障碍;但是,这种抵抗和障碍只有在人的实在所是的自由选择中并通过这些选择才有意义。”⑧他认为,自由和处境是密切相连的。人的自由是处境中的自由,但处境的意义又是由人的自由谋划所赋予的。一个人在造就自己的同时,也造就了他的处境,反之亦然。处境并不是对人的自由的束缚,而恰恰是支持着人的自由。
       因此,萨特讲的绝对自由并非是任意行事和随心所欲,他肯定在人们自由选择的过程中有着种种限制,尤其强调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自由选择负完全的责任。他把自由主要理解为“自己选择自己的行动”,在此,任何限制都不构成限制,都被包括进自由之中,从而把人的自由绝对化。
       三
       世上存在着许许多多的人,除我以外,还有他人的存在。他人的问题在存在思想中具有重要作用。他人和我一样,也以自为的方式存在;他人,其实就是别人,即不是我的我,是不是我的、我所不是的人。因此人与他人的关系不是认识关系,而是存在与存在的关系。
       萨特认为,人是通过他人以获得某种关于自己的真理,他人是认识自我所不可缺少的。不错,人是自由的,但面对着我的自由,是他人的自由。每个人都是自为的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我本来是一个自为的人,可在他人眼里却变成了自在的物,或者说,他人把我当作自在的物来看待。我成为以他人为中心的物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我被他人对象化和工具化了,成为一个为他的存在。随着我本人的被异化,我的世界或处境也被异化了。我的世界反而变为他人的世界,并被他人赋予新的意义,而我则成为他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我被剥夺了自由超越的可能性,而成为他人实现其自由和可能性的工具和手段。同时,我对他人的自由谋划却一无所知,我好像盲目地被卷入一个由他人主导的旋涡中,我只是围着他人转。“我的一生已经捏在他们手里了,他们根本不理会我就给我做了结论。”⑩
       实际上当我意识到自己成为他人的对象时,也转而使他人成为我的对象。“正是从主体——他人那种面对我的在场出发,正是在我的被承担的对象性中并通过这种对象性,我才能理解作为我与别人关系的第二环节的他人的对象化。”作为主体的他人是对我的否定和限制,但正是在把握这种否定和限制时,作为我本身的意识涌现出来。于是,我注视他的注视,把它作为我的一个对象,作为我的世界中的一个工具物。我重新成为自为的,而他人则成为为我的。
       因此,人与人的关系就和人与物的关系不同。在人和物的关系中,否定和超越不是交互的。然而,当涉及他人时,内在的否定关系就是一种交互的关系。这里,“意识是面对自为的自为”,他人和我一样是自为的主体,一样要建立以自己为中心的世界,一样地把对方视为自己的对象和实现自己的手段。也就是说,作为自为的每个人都在自由选择,一个人的选择就不能不妨碍另一个人的选择,人与人之间就难免是对立和冲突的。所以萨特尖锐地喊道:“他人就是地狱”,他人对我的自由是一种限制。
       
       因此,他人的存在,就成为我存在的条件,是我得以显示的一面镜子。萨特在剧作《禁闭》中,通过三个鬼魂之间的关系,揭示出:如果自己犯罪作恶,毒化了与他人的关系,那么他人就是自己的地狱;倘若自己是恶化与他人关系的原因,自己就得承担责任去受尽地狱之苦。这深刻精辟地揭示了人与人的相互依赖性,从而洞察了人的责任性:人是自由的,但不是惟一的一人的自由,是与无数的自由的他人相遇的自由;我自由的结果总会与他人联系并造成一定的影响,他人必然把所受的影响做出一定的反应,反作用于我;我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自由而负责。
       四
       西方传统的价值规范主要来自基督教的圣经戒律,它们通过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近代以来的思想家虽然逐渐揭穿了关于上帝的神话,但以上帝的名义提出的许多价值规范仍被承接下来,“这些价值仍然写在一个理性天堂上”。这种价值观把价值看成是既定的和先天的,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性的给定物;它否认那些准则是由人制定的,反过来要求人只能被动地服从。
       萨特认为,既然“上帝死了”,人的价值再也得不到上帝的保证,那他就必须独自去寻找自己的价值,以解决自己生死存亡的大问题。萨特认为,“价值的意义就是一个存在向着它超越自己存在的东西”,“价值是自为应该是的存在”。就是说,价值是人超越现实的理想所在,是人自我超越、自我追求的目标。人的行动是价值化的行动,即超越现实、追求价值理想的行动。任何价值都有赖于人,一方面,人是追求价值的存在;另一方面,正是人对某种价值的追求,才使它作为一种价值显示出来。只有人才是价值的创造者和评判者。而人是绝对自由的,每个人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追求。“因此,我的自由是各种价值的惟一基础。”
       任何价值准则都是人提出来的,它之所以成为我的价值准则,只是因为我选择了它,而我也可以不选择它或抛弃它。我应该怎样,取决于我要怎样,取决于我的自由,取决于我自己的决定,而不取决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也不取决于所谓的人性或人的本质,更不取决于上帝或理性的作用。
       一个人到底怎样做,怎样做才是更有价值的,是由他自己决定的,别人是帮不上忙的。萨特指出:“道德的抉择比较像一件艺术品的制作。”当一个画家创作一幅画时,他是自己按照自己的设想去作画的,他应当画出的画恰恰就是他将画出来的那幅画。先天的艺术价值是没有的。道德的抉择问题同样如此,“我们处在同样的创作环境”,“两者都涉及创造和发明”。没有现成的价值体系能预先决定一个人应当怎样做,人们必须自己选择,自己创造价值准则。
       人是自由的,因而每一个人的行为及其所遵循的价值准则,都是他自己选择的。然而,自欺的人都用决定论来为自己的行为找出种种的借口,好像是不得不如此;他们把某些价值准则视为必须遵守的,是只能接受的。萨特指出这是自欺者的自我开脱,是对自由的逃避。而这种逃避源于他们对自由的焦虑。由于人是绝对自由的,既不受自己过去的制约,又对自己的未来毫无把握,他必须随时随地独自作出决定,并赋予周围的一切以意义,意识到这些,无疑会使人感到焦虑。所以,人本身就是自由,人本身就是焦虑。
       我们应该做的,是以真诚的态度对待人生,应正视自己的自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也就是说,我们是自由的人,我们的一生完全是自己创造的,我们应当自己作出判断和选择,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不必也不应围着别人的指挥棒转。固然自由给人带来了焦虑和苦恼,但也给人带来了机会。在自由和焦虑中,我们面临着多种多样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去选择,去行动。对此,我们无须逃避,应真诚地面对。
       人生就是一个不断选择和行动的过程,是不断地创造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照萨特看来,这好像是给自己画像。一个人的每一个选择和行动,都是在自己的画像上添了一笔。“离开爱的行动是没有爱的;离开了爱的那些表现,是没有爱的潜力的;天才,除掉艺术作品中所表现的之外,是没有的。一个人不多不少就是他的一系列行径;他是构成这些行径的总和、组织和一套关系。”那些自欺的人,搬出决定论和宿命论无非是为自己辩护,以推卸本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
       一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只是对自己及其行为的责任,也包括对他所遭遇的社会事件的责任,还包括对他生活其中的世界的责任。比如,如果我应征入伍参加了一场战争,我就不仅应对自己参战负责,而且还应对这场战争负责。因为这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进而个人还应为所有人负责。这在于,一个人的每一种选择和行动,都代表了他对理想的人和人生的一种追求,意味着他认为这样做是更好的,应当如此,而且不仅他应当如此,人人都应当如此。他在为自己作出选择时,也为所有人作出了选择,“在模铸自己时,我模铸了人”。
       源自自由的责任是一种限制,是一种约束,但却是对自由的有效维护,否则自由将不复存在。英国社会学家、哲学家霍布豪斯对此十分洞悉:“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即使从一个人自身来看,一定的限制也决非对自由的剥夺,反而能够更好地获得真正的自由。■
       注释
       ① ②③④⑤⑥⑦⑧⑩ 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7页,第200页,第150页,第557-558页,第559页,第575页,第566页,第627-628页,第378页。
       ⑨ 萨特:《萨特戏剧集》,沈志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11)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第25页。
       (12)萨特:《萨特戏剧集》,沈志明等译,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第9页。
       (13)杜小真:《一个绝望者的希望——萨特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14)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
       [靳安广:河南南阳师范学院政管学院]
       (责任编辑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