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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民生问题:欧盟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着力点简析
作者:汪天文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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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国家基于资本主义萌生以来激烈的社会冲突现象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凭借其工业化的先发优势,以解决民生问题为着力点,逐步实现了缓和社会矛盾,为保障和谐稳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欧盟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的机制和经验值得借鉴。
       民生问题是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要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看如何对待民生问题。民生问题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问题,更是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问题,其实质是全社会各系统之间矛盾的调合并达到稳定状态。
       归纳起来,欧盟国家就民生问题大体上进行了下述几个机制的建设。
       保障机制:从摇篮到坟墓
       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瑞典、芬兰、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形成覆盖广、层次高、功能多的社会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不但维护多数公民的生活福利,也使部分弱势群体免陷困境,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西方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较为曲折,随着社会的进步,目前越来越朝着贝弗里奇式的福利国家迈进,即国家本着对公民的终极关怀,制定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按照国家参与社会保障程度的不同,欧盟社会保障体系可分两大种:一是国家福利模式,北欧国家和英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可归入此类。这种福利模式中,社会保障覆盖所有社会成员,保障内容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险、失业保险、儿童教育津贴、国民保健服务以及高等教育贷款、津贴甚至免费等,真正体现从摇篮到坟墓的关怀理念。这一模式强调公平,效率受到影响,该模式需要以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基础,且适合人口较少,城乡差距不大的国家。二是公民积累模式,该模式以公民积累为主,国家补贴为辅,西欧大部分国家可归入此类。保障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部分的教育保险等。该体系参考社会成员的职业和收入情况,保险由多级管理基金组成,分别提供不同等次的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主体之外,还有一个公共补贴制度,如对有孩子的家庭实行的住房补贴等。这一模式很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原则,高效发挥社会保障的调节功能。这种模式适合面比上一模式更广,但仍以较高的国家经济实力为基础。
       平衡机制:扶持三农和弱势群体
       由于社会分工和社会竞争,总有某些行业和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集中体现在三农问题和社会弱势群体这两方面问题上。于是除了上述的社会保障机制之外,还需要建立某种平衡机制,以缓解或预防社会的两极分化。
       在支农这个问题上,各国国情不同,做法亦不同。如美国的农业机械化与政府补贴,以色列的高科技农业,韩国的新村运动,日本的生态农业政策等等都是比较成功的做法。欧盟则采取更加灵活的“点菜”式的措施支农。①
       欧盟各成员国的地理位置不同,气候差别很大,不同的国家需要不同的扶助政策。于是,欧盟在支农政策上创造一种按需发展的点菜式措施,即各个国家地区自己确立农业政策,欧盟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在政策引导上倾向环保型产品、绿化造林、技术培训、修建基础设施、开辟旅游业、扶持手工业、服务业等,倾向于欧盟体系内取长补短、消化农业产品,倾向于提高对贫困地区的资助力度。欧盟这一政策实施几年来,东欧国家和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等地区的农业得到了很好的扶持,工业在反哺农业的过程中本身也得到更多的利益。
       在欧盟中,瑞典的农业合作社值得一提,这种组织始于100年前瑞典工业化转型时期,是为保护小户经营的农庄免遭工业化冲击,而成立的一系列农民经营性合作组织。瑞典农业合作社和当前我国广东深圳的部分由村民组织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很相似,按照公司的管理方法经营,自负盈亏。只不过瑞典农业合作社更加专业化和更具有农业本色,他们用理事会的形式管理农民的事务,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网络,甚至直接经营农产品赚取利润回馈农民。
       荷兰的工业化进程很早,也很成功,但政府没有偏重工业而忽视本国的农业发展。荷兰始终把农业科技和农民教育摆在农业发展的优先地位,早在1876年就成立了国家农业学校,以此作为国家推广农业科学的中心,一个多世纪以来,荷兰不但建立起高素质的农民群体,而且使农业研究始终保持世界先进水平。荷兰特别强调对农民科技知识的终身教育,如规定所有农民的孩子必须经过基础教育,青年农民必须完成中级职业教育方能“上岗”进行农业生产,每个上岗的农民还要定期接受各种培训。②
       在帮扶社会弱势群体方面,欧盟各国中瑞典的做法比较详细完善,主要体现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权益等方面。在妇女工作方面,通过立法机制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妇女在招聘、工作条件及职业发展上的平等权利,以及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女性在政府决策层中的比例,瑞典政府制定若干措施,对各级政府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工作提供资助。
       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每名儿童一出生就进入社会保障网络,享受每月定额的儿童补贴,国家实行9年义务教育,政府向中小学生提供免费书本、午餐和交通,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义务教育之后则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津贴。儿童学龄前的教育大多是免费的。为确保儿童成长时的经济来源,瑞典实行双亲保险制度,即父母因照料8岁以下的子女而导致的工资损失可得到政府补助。欧盟中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义务教育延伸至高中阶段或以上,如法国有部分免费的职业教育,德国的大学教育是免费的。
       在老年工作方面,一方面瑞典政府提倡工作新观念,鼓励老年人发挥自身优势,延长工作年限,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另一方面,瑞典实行全民养老制度,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在残疾人工作上,瑞典采取福利救助、生活无障碍化和就业安排等措施。如在所有公共设施中为残疾人的社会生活提供最大的便利。
       协调机制:大社会、小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息数量庞大,许多民生问题单靠政府一手解决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现代政府的一个聪明做法,就是发挥社会力量自主参与,这似乎应该是社会建设的原义。综观欧盟国家的社会协调机制,其理念可以概括为:社会共管、自觉参与。社会发展是社会本身而不是政府,所以开明的政府应该调动社会力量实行共管、共建,还政于民的同时也还利于民。在欧盟国家,政府授权地方、社会团体参与社会建设,几十年来掀起了公共行政改革潮流,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和职责的同时,英国等国家不断推进社会管理的民营化、市场化改革,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之间、贫富之间的矛盾是决定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欧洲国家比较善于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并善于在现行制度和法律框架内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在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时,能够积极主动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如法国的“经社理事会”就是法定的全国性咨询机构,其职能是汇总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使各方面的呼声得到表达,努力提高国家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如德国有劳工法院负责处理劳资纠纷,还有福利法院负责受理所有社会福利方面的纠纷。德国在协调社会利益方面的法律手段比较完善,一方面制定了工会法、劳动保护法等法规提高工会地位,保护职工利益;另一方面制定劳资协议法,推动双方建立协商谈判机制,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③
       政府在努力尽责的同时,采取放权基层、减少中间环节、授权非政府组织、教育动员民众积极性等政策,取得了更加有效的协调社会矛盾的效果。即政府尽可能地减少难以应付的责任,而把风险巧妙地化解在可监督的市民社会之中,为此国家制定了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赋予民间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方面一定的权力,通过项目运作、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与共享、政策建议与监督等方式,发挥非政府组织对政府的协助、补充和促进作用,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高效公平的社会运行机制。在欧盟国家,目前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如各种协会、团体、慈善机构、俱乐部、学会、智囊团等民间组织数量庞大,运行良好,在社会中发挥着更加细致、更有针对性的微观效用,实现政府宏观干预难以实现的社会理想目标,为社会和谐贡献巨大的力量。
       
       除了政策实施和市民社会作用外,理念的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欧盟的许多国家,社会上爱心互助已蔚然成风,一些公司和许多经济条件较好的人会主动地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如一些机构有意识地树立回报社会的公司形象,甚至把参与社会捐助行动作为公司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所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不但创造了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且舒缓了企业与社会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的矛盾,营造了和谐的氛围。
       安全机制:社会冲突的弱化器和解压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增多,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出突发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点。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予以弱化和消解,就容易积累、激化而成为社会冲突。欧盟国家避免社会冲突的经验是,政府提高危机管理意识,加强信息管理,引导社会舆情,完善危机管理机制及其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民众危机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引导民间组织在危机管理中发挥有益作用。
       概括起来,安全机制主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四个方面着手,建立了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办法和措施。
       经济:主要是建立了全民参与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这样不但能使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有效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而且能避免部分弱势群体的极化现象。
       政治:腐败政府是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之一。欧盟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高效、公正、廉洁的政府容易得到公众信任,且容易激发社会活力,维护社会正义。如瑞典的《反行贿受贿法》适用于公务员队伍和私营部门,芬兰的《公务员法》规定了严格的公务员受贿情节,《政府活动公开法》则确保公民对政府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欧盟国家大多都有比较灵活的执政方针,他们能够根据社会矛盾的运动变化,及时调整执政理念和策略,防止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此外,欧盟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比较完善,他们的选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政治团体的不同主张得以表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的潜在积累。
       文化:在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冲突是激烈而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深蒂固而积重难返的是共同价值观的丧失,共同价值观的丧失又容易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和政治认同危机。欧盟国家善于从宗教观念、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中总结、放大和培植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社会文化元素,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黏合剂和精神纽带。如一些国家的慈济会、基督教青年会、犹太青年协会、犹太女青年协会等积极倡导互助关怀的社区文化,成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填补社会精神生活的真空地带。④
       环境:欧盟很多国家已经发展和制定出一系列旨在应付重大流行疾病、地震、战争、动乱等“天灾人祸”的法律体系和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以保证最小程度的伤亡率和最大程度的可控性。
       环保机制:全民参与、共建家园
       在工业环境的治理方面,欧盟国家的经验值得推广。德国坚持了两条科学有效的环保原则:
       一是预防在先。首先从儿童教育和市民环保意识抓起,使环保成为日常生活的一种方式。学校和家长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创造条件培养儿童的爱心,潜移默化地使每个人从小就成为一个热爱环保的人。其次,让国内企业意识到企业运行给环境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环保费用,而治理费用远大于预防费用,所以很多企业非常自觉地加入环保行列。
       二是科学治理。首先是垃圾分类,这方面德国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其次是垃圾处理,德国在垃圾处理科学研究和净化设备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目前已经催生出一个约70万人就业的环保产业,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环保产业国和最大的环保技术出口国。
       瑞典在环保方面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完善,可以用导、堵、培三字来概括。
       导——政府推行以环境保护为前提的经济发展战略,建立了一套分工明确的科学管理体制。议会负责环保法律的制定,环保部负责实施,环保部设立了环保协调办公室,负责加强各部门在环保事务上的协调。瑞典议会制定了一整套环保法规,法院成立了特别的环保法庭,由专门的技术人员配合司法人员共同负责案件审理。
       堵——政府通过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押金制度等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做好防污工作,同时,强化企业从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直至消费的全部阶段的环保工作,防微杜渐,堵截任何环节对环境破坏的可能性。
       培——政府在疏导、堵截的基础上,鼓励企业推出环保产品,目前瑞典企业界开始把环保看作是企业成长的机遇,推出大量环保产品,甚至要逐步推广沼气做燃料的汽车。
       在生活环境的治理方面,欧盟国家非常注重社区的规划建设。如芬兰的草湾社区非常典型。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的生活质量在全球城市中名列前茅,而草湾社区则是该市典型的一个新型社区。■
       注释
       ① 金中:《国外发展现代农业举要》,《新湘评论》,2007年第5期。
       ② 厉为民:《创造世界奇迹的荷兰现代农业》,《今日浙江》,2007年第1期。
       ③ 汤耀国:《和谐社会借力全球经验》,《瞭望》,2006年第43期。
       ④ 周易:《构建和谐社会:国外做法与启示》,《时事报告》,2006年第10期。
       [汪天文:深圳大学社科部]
       (责任编辑 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