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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基本收入:21世纪一个朴素而伟大的思想
作者:[比利时]菲利普·范·派瑞斯 著 成福蕊 译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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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收入(或人头基金)是指一个政治共同体向所有成员支付的一项收入,它以个人为基础,没有经济状况审查或工作要求。本文概览了基本收入计划所采取的各种形式,将基本收入的核心原理界定为一种应对贫穷和失业的策略,考察了普适性的基本收入的可能性、可行性等问题。本文选自美刊《政治与社会》第32卷第1期。文章主要内容如下。给每个公民一笔适当的、无条件的收入,作为他们其他收入的补充。
       这个非常简单的思想有着极其深远的渊源。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人们发明的很多概念都隐含着它的影子——例如,“区域分红”、“国家红利”、“人头基金”、“公民工资”、“全民利益”和“基本收入”——但大多数都没有能实现。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这种观点突然在美国流行起来,而且居然由一位总统候选人提出,但是不久便被搁置。然而,在过去20年里,此观点逐渐成为整个欧盟中史无前例地迅速扩展的公共议题。有些人将其视为许多社会痼疾的良药,包括失业和贫穷。另一些人则指责其为疯狂的、有经济缺陷的、反伦理的计划,应尽快将其遗忘并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为澄清这些争论,我将探讨基本收入的概念及其与现有的保障性收入计划之间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我们会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基本收入受到了如此多的关注,为什么会面临较大的阻力,以及最后该如何克服这些阻力。我坚信基本收入不会被遗忘,更不会被抛弃。
       基本收入的内涵和外延
       基本收入是指一个政治共同体向所有成员支付的一项收入,这种收入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没有经济状况审查或工作要求。
       它是以现金而不是以实物支付的。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福利,它具有基本收入的其他一切特征,但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例如,采取标准食物组合的方式或某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或者这种福利是以带有限制性用途的专门货币形式提供,例如,食品券或住房补贴;或更广义的,仅能在当期消费,没有任何储蓄的可能性。相反,基本收入是以现金提供的,没有任何消费或投资的用途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在多数情况下,它是作为现存实物转支(如免费教育或医疗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
       周期性支付,而非一次性赠与
       依据不同的计划,基本收入由一组周期性的购买力构成,如每周、每月、每期或每年。我们可以再设想一项福利,它具有基本收入的所有其他特征,但为一次性支付,如在某人成年时。周期性的基本收入和这种基本赠与有很大的差别。然而,我们不能夸大其辞。首先,基本赠与可以被投资,产生相等价值的年度或月度收入,直至受益者死亡,这也可以算是一项周期性基本收入。如果放入保险市场,年金的水平将与受益人的预期寿命成反比。例如,女性要比男性的年金低。其次,虽然除转为年金外,基本赠与还可以有其他用途,但如果基本收入的受益者能够对其未来基本收入流进行自由借贷,二者的最终差异将基本被抵消。
       由政治共同体支付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基本收入是由政府从公共资源中支付的。但这并不代表一定由政府支付,也不一定从再分配的税收中支付。
       在大多数计划中,基本收入被认为是由政府筹集和支付的,正如“国家红利”、“全国分红”和“公民工资”等名称所代表的那样。然而,原则上,它也可以由国家内的部分政治组织筹集和支付,如省或社区。实际上,根据定义,惟一真正引入基本收入的政治体就是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基本收入还可以被想像为由超国家的政治体支付。欧盟已经提出了几种计划,联合国甚至也提出了一些计划。
       基本收入可以但不一定必须由特定的或指定的方式筹资。它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政府支出一样从各种收入来源的公共资金库中筹集。那些支持以特定方式筹资的人大多是考虑某种专门的税收。有人希望从土地税或自然资源税中筹资,有人偏好一种税基非常广泛的专门税收或大大提高增值税。一些考虑全球基本收入的人强调新的税收工具的潜力,如对投机性资本活动所征的托宾税或对信息转让所征的比特税。
       然而,再分配税收不一定是筹资的惟一来源。阿拉斯加的分红来自风险分散化的投资基金的收益,此基金是政府用阿拉斯加的大量油田的租赁收入建立的。同样的,詹姆斯·米德规划的公平、效率的经济中包括从公有生产性资产的收益中筹资的社会分红。最后,还有一系列计划从货币创造方面为基本收入筹资,从梅杰·道格拉斯的社会信贷运动,到更复杂的(也更适度的)约瑟夫·胡伯的建议。
       给所有成员
       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是个包罗万象的概念。有些人,尤其是喜欢“公民收入”名称的人,将成员设想为限于法律意义上的国民或公民。基本收入的权利与全部公民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如法国的哲学家让-马尔克·费里(JeanMarc Ferry)的概念一样。然而,大多数基本收入的支持者,尤其是将其视为反排他性政策的人,不想对基本收入冠以限制性权利从而加深劳动市场的二元化。他们因此倾向于将成员设想为更广义上的,包括所有合法的永久性居民。操作原则可能是对于非居民设定一个最低居住期限,或者可简单地以现有的纳税居民作为提供条件,或者将二者结合起来。
       成员的概念在年龄上也包罗万象。有人将基本收入限定于成年人,但往往并列地提出普适性的——即没有经济状况审查的儿童福利计划,福利的水平不一定与儿童的等级有关(正相关或负相关),或与儿童的年龄有关(正相关)。另有人将基本收入设想为一种从出生到死亡的权利,因此看作是儿童福利体系的完全替代品。福利水平必须独立于儿童的家庭状况,尤其是他或她的等级。在某些较慷慨的计划中,有人还希望儿童计划与成人计划一样,不考虑年龄,像阿拉斯加分红计划的实际运作一样。但是大多数提出将儿童计划和基本收入机制融合的人依据年龄划分基本收入的等级,最大等级享受者必须在成年或以后。
       一些人将基本收入限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然后将其视为对个人的、没有经济状况审查的、在较高水平发放的无需缴纳的基本养老金的自然补充,这在一些欧洲国家已经存在,如瑞典。然而,在大多数计划中,基本收入对老人的发放额度与年轻成年人相同或更高。在所有情况下,老年人的基本收入都可以从公共或私人的养老金计划或者私人储蓄及就业中得到补充。
       即使给“成员”作一个最贴切、最广泛的界定,仍然有可能将一些人口排除在基本收入计划之外。将罪犯拘留入狱对社会造成的成本远远大于给与他们适当水平的基本收入,即使算上他们可能从事的全部生产性劳动。因此,很明显,监狱里的人在其监禁期间应该失去他们的基本收入福利,除非监禁是没有确实依据的。但是一旦他们被释放,他们就恢复了领取基本收入的权利。这同样适用于其他机构中长期居住的人,如疯人院、养老院等,只要其全部居住成本直接由共同体支付,而不由自己承担。
       以个人为基础
       支付给每个人。基本收入支付给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像现有的大多数最低收入保障计划那样支付给每个家庭整体或其户主。
       统一性。即使福利支付给每个人,其水平还是会受到家庭的影响。考虑到人均生活成本随着家庭的规模而缩小的事实,现有最低收入保障给一对夫妇的人均收入少于一个单身者。因此一种公平有效的计划的运行假定管理者有能力审查收益人的居住情况。相反,基本收入是严格以个人为基础支付的,这有两层含义:不仅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接受者,而且其收益的多少独立于他或她所属的家庭类型。因此,基本收入计划的运行不需要任何居住形式的控制,它保留了人们通过与他人共住而减少居住成本的全部好处。正是由于其严格的个人性质,基本收入更容易摆脱“孤独陷阱”,有益于互助生活。
       
       没有经济状况审查
       不考虑收入。相对于现存的最低收入保障计划,基本收入的最惊人的特点无疑是支付给穷人和富人同样的金额,不管其收入如何。即使最简单的现存计划中,对每种类型的家庭(单身成年、无子女夫妇、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等等)都规定了最低收入水平,要评估家庭来自其他来源的所有收入,家庭只得到总收入与规定的最低收入之间的差额。在这个意义上,现存计划是依据事前评估的受益人的收入,对符合条件者进行事后补偿。而基本收入计划是事先偿付,没有任何收入审查。收入超过规定最低水平的人和收入达不到最低水平的人都得到相同的支付额。为了提供基本收入可能需要较高的平均税率,但是税收和福利体系不再依赖资格进行划分。
       没有使富人更富。穷人和富人得到相同的基本收入,不能得出基本收入计划会使富人和穷人都变得更富裕的结论。基本收入需要资金来源。
       1.如果基本收入简单地加入现存的税收和福利体系中,很明显,较富的人将不仅支付自己的基本收入,而且将支付穷人的大部分的基本收入。如果资金是通过累进税筹集,这明显成立。但是在直接税和累退税制下,也同样成立。基本收入对穷人的经济优势,关键条件显然是相对于其人数(不一定是其收入),富人将比穷人贡献更多的资金。
       2.然而,在大多数计划中,基本收入的引入是与取消部分现有福利和税收减免政策相结合的。如果计划的改革仅仅是将现在集中于穷人的非常有限的非缴费性福利分散给更多的人,那穷人的境况就明显变差了,没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荒谬的计划。在大多数依靠直接税的计划中,基本收入不仅取代了非缴费性收益的低端部分,而且取代了每个纳税人较低收入框架下的税收减免。在适度的基本收入中,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被限制在非常窄的范围内。但是其水平越高,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越高,从富人到穷人的再分配就越多。
       因此,穷人和富人得到相同的基本收入不意味着富人的境况变好。但是,是否有理由相信给定水平的最低收入比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收入对穷人更好?是的,至少有三个相互关联的原因。首先,在普及性计划下,穷人的受益比率可能比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计划高。穷人中没有被通知但有资格领取其福利的人会减少。其次,作为公民每人收到一份福利没有羞辱感。因为耻辱效应会影响受益人比率,所以这与第一条也间接相关。再次,基本收入计划下的周期性、可靠的收益不受工作的影响,然而在标准经济状况审查计划下很可能受影响。这相当于从一个方面跳出了与传统福利体系密切相关的失业陷阱。
       经济学家更加关注的是失业陷阱的另一方面,即在没有工作和低收入工作之间有没有明显的收入差异。在收入分配的最底端,如果每单位收入都能被失去的一单位福利所抵消,或者抵消得更多,那么即使不是非常懒惰的人也会放弃这种工作,也没有动力去寻找这种工作,因为考虑到额外成本、交通时间或照顾孩子等问题。最低工资法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对全职工作提供低于最低保障收入的工资,但对于兼职工作这种问题仍然存在。普及性基本收入计划代替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也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失业陷阱的途径。如果人们收到一种普及性的基本收入,但是对所有不超出最低收入保障的收入份额课以100%的税收,那么失业陷阱与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是一样的。但是只要最低收入水平的税率低于100%,那么下面的结论就会成立:由于无论工作与否,无论穷富,你都能够获得基本收入的全部额度,那么工作一定会比不工作更好。
       然而要注意的是,失业陷阱的第二个方面似乎也可以通过经济状况审查计划有效地得到解决,使福利减少的速度小于收入增加的速度。这也被称为负所得税,它是一种统一的、可补偿的税收扣除。负所得税的概念最初出现在法国经济学家奥古斯汀·克诺特的著作中,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提议将其作为削减福利国家的手段;詹姆斯·托宾及其同事更深入地研究如何将其作为反贫穷的手段并如何同时保持其激励工作的效果。在直接税制下,税收可以(但不一定必须)是线性的,没有任何收入被课以100%的重税,负所得税相当于将每个家庭(给定组合)的所得税债务减少一个固定数额,当然如果固定数额超过税收债务就以现金支付福利。假设固定数额的税收减免与基本收入计划的水平相当,人们既没有基本收入,也没有所得税债务,这与得到一定金额的基本收入效果一样。随着收入的上升,福利将降低,正如传统的经济状况审查计划一样。但是在较低的水平时,实际上使得税后转移支付的数额与基本收入的发放数额相等。负所得税的差异仅仅在于税收和福利的净差额。在基本收入计划下,负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所需资金被收上来又返还回去了。在负所得税计划下,转移支付都是单向的:在盈亏平衡点以下的家庭收到正的支付(负的所得税);在超过盈亏平衡点的家庭收到负的支付(正的所得税)。
       没有工作要求
       不考虑当前的工作绩效。最低收入保障计划的权利在定义上不受过去工作年限的限制,也不受社会保障计划中所交保险金的限制。但是,早期通常以履行一些苦役为条件。无条件的基本收入大大不同于这些形式的与最低就业密切相关的最低收入保障计划。它也不同于那些要求家中至少有一人处于有偿就业状态的工作福利,如美国就业收入税收减免计划和英国近期的工作家庭税收减免计划。因为突破了失业陷阱,也就是提供一种有工作激励的净福利,基本收入(或负所得税)计划可以被理解和应用为一种工作福利或收益的补充,无条件的特点使其不同于任何形式的就业补贴。
       不考虑工作意愿。它也有别于传统的往往将权利限定在有工作意愿的范围内的最低收入保障计划。基本收入计划根据权利支付,不需要任何人工伪装,包括家庭主妇、学生、罢工者和永久流浪者。一些折中性计划,如“参与式收入”,加入了一个广义的社会贡献条件,可以是全职或兼职有偿工作或自我雇佣;教育、培训或积极寻找工作;婴儿护理或照顾老年人;定期在一个被认可的机构志愿工作。条件越广泛,其与基本收入的差别就越小。
       为何需要基本收入?
       如果不需要经济状况审查,那么重要的是放弃工作审查。将所讨论的后两种情况放在一起——没有经济状况审查和没有工作审查——可以简单总结出在现有条件下基本收入计划最重要的核心所在。由于经济状况审查与失业陷阱密切相关,取消审查会出现新的低收入工作。但是,这些工作有的可能是不体面的和无出路的,是不应被鼓励的。有的工作可能是舒适的、长见识的和有利于自我提升的,这即使在工资较低的情况下也是值得从事的,因为其内在价值。只有受雇者自己有识别工作的能力,但不总是有这样的权利。无工作条件的基本收入赋予弱势群体讨价还价的能力,而这是有工作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所不能及的。因此,取消工作审查是防止取消经济状况审查后不体面工作扩张的关键工具。
       同时,取消经济状况审查后的工作激励使得工作审查变得不具有吸引力,因为工作审查本身就是为了避免供养懒惰人群。基本收入的两项关键的无条件因素在逻辑上互相依赖,但是它们作为一项强有力的计划的要素在本质上是相联系的。
       这两种无条件因素的结合是基本收入解决贫困和失业问题的核心。相对于传统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支持基本收入的关键依据在于其广泛共享的思想——社会正义不仅是对收入的权利问题,而且是参与性问题。最有效的兼顾收入和参与性的方法是无论个人行为如何,保持收入转移这种积极福利,使其由强制的非工作状态变为低收入的积极工作状态。可能有人认为减免工资所得税或就业补贴等计划运作得更好,更节约成本或保证低生产率工作的活力并为底层群体提供有酬工作的目标。但是,如果关注点不是使穷人不惜一切代价变得忙碌起来,而是让他们有机会从事有意义的有酬工作,基本收入的无条件特点就具有至关重要的优势:它(可持续地)使得弱势群体获得谈判能力,使他们能够识别有吸引力的或有前途的工作和那些不体面的工作。
       
       前面的讨论已经将社会正义作为人们追求和实现真正自由的美好生活的条件。作者在“所有人的真正自由”中提出并论述了这个概念。对基本收入的可替代性原则提出的争议较少,但提出了很多实用正义作为简单的可达到更复杂的理想政策工具的次要优点。然而,我相信任何将基本收入作为最优的有力证据都必须采取某种“真正自由”(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方式)的概念作为社会正义的分配原则,并将它与某种很强的平等主义原则相结合。
       基本收入可支付吗?
       这个非常宽泛的问题本身没有意义,只有在人们确定了基本收入的水平并规定它将取代哪种现存福利,才能开始转向可支付性问题。因此,基本收入计划是否具有可支付性因不同的计划而异。
       因为无工作审查而成本更高?基本收入是对所有人发放的,无论他们是否愿意工作,然而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都要经过工作意愿审查。因此,与传统的保障性收入相比,更多的穷人会得到基本收入,基本收入计划似乎将耗费更大的成本。但我们稍后将看到,建立基本收入这样的一种机制是昂贵的,但是工作审查机制并不会降低成本。因此,取消工作审查,不是危及基本收入支付能力的原因。
       因为无条件而更昂贵?
       基本收入的支付性问题更多来源于其对穷人和富人支付相同的福利的事实。原则上基本收入可以获得与传统的最低收入保障计划相同的总额和净额收入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是相同的,它意味着那些对计划作出净贡献的纳税人的成本在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这也意味着两种情况下任何收入水平的边际税率都是一样的。
       当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在我们财富之内时,基本收入是支付不起的。但是转移支付不是净支出,它们是购买力的重新分配。净贡献者的分配成本和负激励产生的经济成本在任何计划下都可能是一样的,而且,还有管理成本。但是,现代计算机和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技术在普及性的事前计划中很可能比在经济状况审查的事后计划中成本低,至少在有效性上是如此。因此,给予所有人比专门给穷人不会更昂贵而可能更便宜。
       一个例子。为了使改革预算同时保证能够支付每个人的基本收入,我们必须提高较高收入阶层的税率以补偿较低阶层收入税率的下降。虽然每个赚钱者都有最低水平的收入,但不是每人都有较高水平的收入,所以说收入水平越高的层级,人数越少。假定将月收入在0—500欧元之间的平均税率降低20%,需要提高较高收入层级的税率来弥补。但是提高多少?这要看被提高税收的收入层级中有多少纳税人。如果是在500—1000欧元范围内征收,那么大多数收入还是会受到提高税率的影响,预算平衡可能要求那个范围中的税率提高25%。但是如果在2000—2500欧元范围内,受影响的人会少得多,但是预算平衡可能要求税率提高50%以上。一旦我们意识到这一点,下面的结论就是必然的了。如果我们想把最低收入层级的税率大幅度降低,我们必须把较高层级的税率提高很多。
       低收入者的过重负担和部分基本收入。在基本收入的计划中有两种方法来应对这种提议。一个是修正线性的甚至是累进的税收体系,使基本收入的净受益者加重负担,如詹姆斯·米德所建议的那样。另一个如荷兰政府政策科学委员会所提出的部分基本收入,这在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都有很详细的研究。部分基本收入会比现在给单个人的保障性最低收入少,但是它会接近或超过目前给予一对夫妇的保障性最低收入的一半。它将与保留的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最低收入保障计划相结合。
       因为严格的个人基础而更昂贵?
       基本收入计划成本问题的另一个直接来源是严格以个人而非家庭为单位。和别人共享住房、耐用品和一些服务对个人来讲是经济的。以家庭人数为基础的福利计划必然不鼓励规模经济,而是鼓励了假的独立居住证明,从而导致审查居住条件成为必要。基本收入的最大优点正是避免了这个弊端。人们会利用共同居住所产生的一切优势,却不需要任何审查。当然,在短期情况下,充分的个人基础只能得到不充足的基本收入。与根据家庭规模发放收入相比,二者之间必须取舍。但长期来看,考虑了计划的执行成本,会发现基本收入的优势较大。
       往哪个方向走?
       没有家庭审查、经济状况审查和工作意愿审查的一般性的最低收入保障计划在多数欧盟成员国都已存在(包括最近的葡萄牙),这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但正如为普选权而战一样,为基本收入而战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如果不能与基本收入计划完全一致,目前提出三种最有希望的下一步计划,即个人税收减免计划、以家庭为基础的累退所得税计划和合理的参与收入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两个有趣的国家。在南非,自种族隔离体制解体以来已经建立了一套综合的非缴费性养老金计划,将福利分配给绝大多数符合年龄区间的南非黑人,这无疑构成了非洲大陆上最有力的再分配计划。在此背景下,一个普及性基本收入运动蓬勃兴起,有来自工会、教会和许多其他组织的支持。另一个国家是巴西,劳工党的首席议员从90年代初就开始从事引进综合性的负所得税形式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运动,数不清的家庭收入支持计划和义务教育计划已经在市政一级被引入,许多人已经越来越将今天的试验和需求放在为巴西人民争取最后实施无条件基本收入计划的框架内。
       在基本收入成为普遍现实的过程中,最艰难而关键的斗争显然在更长远的方面展开:保证公共管理的效率和问责制、监管移民、合理的选举体制和重构超国家组织的权力。但是在一个公正、自由的社会中,清晰而一致的核心分配制度能够给予这种斗争以方向和力量。■
       [成福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