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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刘 锋

《国外理论动态》 2008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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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制度和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制度等一样,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形式。在众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最普遍的制度就是养老金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因为这两种制度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社会保障制度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并不是普遍存在的制度。而是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才随之出现。工业革命前的共同体虽然能够进行一定规模的相互扶助,但伴随着产业化的发展,共同体解体,国家逐渐开始承担相互扶助的机能。因此,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中,社会保障制度还属于新生事物,作为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当初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是以经济的高增长率和人口增大为前提条件的。但伴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生产出现了相对的过剩,减缓了经济的高速增长率,带来人口构造的变化。也就是说,维持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变化。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主要是个人负担一少部分费用、企业集团承担风险的所谓“风险的分散”类型和国家投入税金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的“福祉(国家扶助)”类型的这样一种结构。现在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就是采用把这两种类型相结合的方式,其制度本身也具备利弊并存的特点。最近在日本出现了议论纷纷的“养老金问题”,根据新闻报道,“养老金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司职员逃避交纳保险金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失职等问题上。但如果透过问题的表面现象,就会发现让国民感到危机存在的原因,还是养老金制度内部的结构不能首尾一致,丧失了相互扶助的功能造成的。
       一、养老金制度的基本性质
       养老金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税金作为财源的基础养老金类型,该类型具有收入的再分配机能。另一类型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根据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领取相应的养老金,即社会保险类型,该类型具有储蓄和保险的功能。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就是让这两种类型的制度同时存在。即国民加入的公共养老金作为国民养老金制度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存在按照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负担或者领取福利养老金的形式。日本政府采用这两种类型相结合的制度,使财源融合到一起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国民养老金部分的财源,通过税金供给的部分只占1/3,剩余的2/3都是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供给。
       为什么现在的日本,国民养老金的不交纳或者不加入等现象会成为社会问题呢?分析其主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民养老金制度的不信任,二是制度本身的不明确。一些民众并不清楚养老金制度是不是为了自己退休后有生活保障,而从年轻时代开始必须交纳保险费的一种制度,还是作为收入的再分配从自己的收入部分中交纳一定的费用来抚养老人的一种制度。因此,在解释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必须从另一个方面,去了解和积极评价1961年开始实施的国民养老金制度。
       二、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基础养老金方式和社会保险方式两种类型相结合的特征。如果要考察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养老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这两方面的历史发展过程来考察。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起源于1942年的“国民保险运动”,这里所说的“保险”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于1922年通过法律规定之后,历经20余年,全国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面向一般民众普及的运动,终于在1943年末,国民健康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1942年设立劳动者养老金保险,1944年设立了福利养老金保险,这些成为现在养老金的基础。
       当初设立的养老金制度,作为战争时期经济政策的一个环节,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的特点:第一、为了防止劳动者随时更换工种,达到长期雇佣的目的,来确保生产力的扩大。第二、家庭储蓄的增加为资本积累做出贡献。第三、消除军需的通货膨胀。虽然医疗保险以国民为对象进行实施,但是养老保险实际上只面向被雇用的工薪阶
       层,只有他们领取退休金。随后养老金保险的范围扩大,设立了以工薪阶层以外的农林水产业劳动者和个体经营者为对象基础的养老金制度。
       因此,养老金制度明显落后于国民健康保险的建立,已是1961年,不过其理念是在战时体制下建立的,1959年设立了退休金制度,1961年诞生了国民养老金制度,才真正意义开始了国民养老金制度的实施。但是,工薪阶层劳动者的妻子却不能单独拥有以自己名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如果离婚的话,其生活就不能得到必要的保障,直到1985年国民养老金制度才从法律上进行了修改。以上这些发展过程对于加入福利养老金的工薪阶层来说,意味着国民养老金构成了养老金的基础部分。
       以上国民养老金制度的特征,虽然可以把以前有养老金的被雇用阶层和没有养老金制度的个体经营者区分,但根据为两者设立相同的基础养老金制度,组成了国民相互支援的体系来看,财源上出现困难的个体经营者等的国民养老金,能够得到工薪阶层等被雇用的福利养老金的补充。
       三、政策的特征
       日本除了养老金之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保险的运营主体的“保险方”是国家。民间团体成为保险方的情况下,把参加者的保险费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独立地运营保险业务。但在国家成为保险方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的方式运营保险业务也是可以实现的。即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具有收入的再分配功能,福利养老金具有缓和大企业的劳动者和中小企业的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扩大的功能。
       但是,日本的国民养老金制度在设立初期,表现的最大问题不是上述的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而是工薪阶层和农林水产业以及个体经营者之间的享受福利保障之间的差距。日本以外的发达国家,通过同行业间的组合进行内部之间的相互调整来加强劳动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在推动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者的数量越来越少,因此,支付保险费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的方式,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是有可能实现的。
       可是,当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日本的实际情况是,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众多,制定政策时就不能忽视这一事实。比如说虽然当时的养老金制度不健全,农村的一般家庭却可以保障日常的生活,但是如果没有医疗保险制度,就不能接受全面的医疗服务。因此,日本政府决定先设立医疗保险制度,后设立养老金制度。在这个前提下,日本从本国产业结构的实际出发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国家有所差异。
       1961年,日本制定养老金政策的前提条件,必须考虑到当时人口构造的急剧变化,即老龄化问题和出生率下降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出生率维持在4.5‰左右、1957年下降到2‰左右,而这一年代的出生人口要成为劳动力必须等到1970年以后。虽然1960年被称为老龄化时代,但迎来了经济高速发展,所以老龄化的负担被吸收解决了。对于养老金制度的各种批判,可以通过预测人口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的分析逐渐明朗,但这样的预测在当时的情况下,与通过正确的原则来制定制度本身相比较,有没有更重要的本质问题没有被提出来呢?
       四、财政方面的考察
       综上所述,养老金制度具有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那么,这些功能到底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就必须从财政方面来具体考察。
       日本养老金制度的特点,就是国家作为保险方,所以,国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被统一起来使用。福利养老金由规定金额部分和按收入比例交纳部分组成,因此,福利养老金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工薪阶层交纳的保险费按照收入的比例交纳,养老金的支付却是基础养老金的定额部分,也就是说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对经济效益差的产业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虽然按收入比例交纳的费用具有贮蓄和保险的功能,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支出的负担就增大了,所以作为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也具有不足一个侧面。
       但是,在福利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是国民养老金从工薪阶层向农林水产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进行收入的转移,国民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被统一使用,就可以使产业部门间的收入平衡成为可能。这样,占基础养老金财源的1/3为税收收入,作为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被突出出来。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强有力地发挥着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是,在其财源被统一使用的过程中,制度又表现出它的复杂化。这里必须强调,前文所述的功能实际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假设人口没有变动、收入相对稳定,或者老龄化问题掩盖在经济的高速发展过程中这一条件下。
       我提出的问题是,养老金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是不是可以表现在同一年龄层中负担费用的差距和领取的平等性问题上。即制度规定:根据收入差距负责支付相应费用开始于40年前,但领取收入却是40年以后。这样的话,实际上负担养老金的财源就落到更年轻人群或者其他年龄层人群上。当初认为是完美的制度,但伴随着人口构造的变化,负担的重担开始落到下一代。即“上一代的富裕阶层为社会再分配做出重要贡献,而退休后却得到的是低收入的再分配”这样一个事实,因此必须重新进行在思考。